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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戰新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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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峰笨鳥
個人觀點:員工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若以公司違約解除合同,並進行補償訴求的要求在“月薪改為計件工資”這件事上是可行的。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報酬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勞動報酬形式的改變需雙方協商變更合同或按集體合同約定,只憑公司單方意見進行是違法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勞動者可以損害勞動者利益為由申請解除合同並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此,題主可以月薪方式的改變損害個人利益申請解除合同,並進行補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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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南陳大仙安裝
大家好,我是江南陳大仙,這個按道理是沒有補償的,計時改為計件是公司的一種策略,多勞多得,這樣一來公司效率提高,工人也覺得公平,這樣很互利的一種方式,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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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佛同城生活
首先,如果是你自己辭職,很可能沒有經濟補償金,除非你以企業違約進行接觸合同,是有可能的?但不建議這麼做。
其一,改為計件制的出發點是打破大鍋飯,讓強者更強,讓差者無法適應,利於有能力的員工和企業的發展,京某東快遞有保底改為計件工資一樣開始引起很大的波瀾,最好好東哥做對了。
其二,計件對你來說,不見得是壞事,除非你原來屬於渾水摸魚之類的人,企業要激發刺激就是這類人,大家激活了,企業才有活力。
其三,勞動仲裁時效差,勝了也得不償失,耗費太多精力,你後面也無法繼續在這家企業上班了(前提是你需要這份工作,你需要另當別論了),和諧處理,看看效果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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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慶朱成義律師
小美為一家制造公司的財務人員,已擔任出納近8年。該公司新總經理上任後把小美調離財務崗位,調任車間任裝配工,工資也從固定工資轉變為計件工資。因小美從未在車間工作過,其工作效率明顯低於同事,當月小美僅領到基本工資,遠遠低於其擔任出納時的工資。小美諮詢朱律師後,透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不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在確認公司收到該通知書後,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待遇。
仲裁庭審時,公司答辯:公司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小美自己技術不佳導致工資明顯低於其同事,公司沒有過錯。朱律師則引用了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以確定公司存在非法降低員工工資的行為。最後勞動部門依法支援了小美的仲裁請求,小美獲得了相關補償。
朱律師認為,公司答辯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確實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待遇。小美原為公司出納,工資為月薪制,後被調至裝配車間其勞動強度明顯增強,其工資收入應與其勞動強度相當。在增強員工勞動強度時其工資也應得到相應增長而不應降低。同時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用工單位把工資發放形式從月薪制改變為計件制,如工資待遇不變或高於月薪工資則合法,反之用人單位則涉嫌違法。
回覆列表
一、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同工資構成如實行月薪或計件沒有關係。
二、有無補償金要根據辭工或離職原因來確定:
1、如果是本人主動辭職,是肯定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是由於用工單位的原因如未辦理社報,未足額髮放工資,暴力威脅勞動等導致員工離職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且補償金基數是根據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按員工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