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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由飛翔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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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經2021
不喜歡一個人,是人的基本權利,你可以不理不睬,甚至去其他人面前表達你的不喜歡!但因為你不喜歡,衝到別人面前進行辱罵,甚至辱罵喜歡他人的,還跑到別人工作單位進行搗亂,影響正常工作,這難道不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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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月河舊友
絕對是尋釁滋事。讓我想起解放前上海灘黑幫橫行,你不交保護費,一幫流氓天天到你店裡,威脅一般顧客,讓你做不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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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糾結女王亦超
中國好像是隻有法院可以認定刑法罪名,公安機關可以認定治安處罰條例罪名吧?律師作為什麼主體來“認定”的?
嚴謹一點叫涉嫌好不好?
尋釁滋事屬於口袋罪,基本挨不到具體罪名的都可以往裡裝,比如無故毆打他人,什麼叫無故,什麼叫毆打,一個路人在路上認錯人,順手給了前面一人後腦勺一下,算不算?捱打的“認定”算尋釁滋事,法院會立馬判決關人麼?法院不會關人,但如果捱打的報警,警察可能會立案,畢竟打頭可大可小,萬一人現在看著沒事,回去吐了,第二天死了,這不立案,警察可就得被追責了。
這事擱這裡一樣,因為包括尋釁滋事在內,中國有很多罪名講後果的,有後果就有事,沒後果就沒事。瘋了,死了,都屬於嚴重後果。
所以,團隊要點寒蟬效應保障有作品快上並且不被舉報下架搞危言聳聽,粉絲在那裡興奮個什麼勁,還真想看到後果啊?
看熱鬧不怕事大的見多了,吃瓜吃到自己頭上嫌棄刀子下得不夠狠的頭一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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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的香花子
認定?肖戰律師在哪裡認定?我看了那個影片,律師只是在解析法律,並不針對抵制肖戰這件事,而是認為有組織的抵制商務活動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行為,應付法律責任。個人認為很正確,如果這樣的抵制合法,那麼哪個明星都不會得所有人喜歡,商家無論請誰代言,不喜歡這個明星的粉絲都有權糾結一幫人抵制,市場秩序誰來維護?商家權益誰來保障?永遠記住法律不是為哪個人定的,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不可能用在肖戰身上合法,到你身上就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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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甜甜冰凌
你可以不喜歡,你可以不看你不喜歡明星的節目,但是,你去抵制明星,騷擾他的工作,騷擾商務代言的商家,這就已經超出了你自由的權利,走上了違法的道路,
如果,生活中每個人都像227人群一樣,我不喜歡某個明星,或者這個明星擋了我的財路,這個明星擋了我愛豆的財路,就去抵制他,騷擾商家,這樣,娛樂圈還能帶給人們娛樂嗎?
簡單來說,如果生活中任何一個人不喜歡某個人,天天去他的工作單位進行騷擾,無證據的給領導舉報,影響了他和他工作單位的正常工作!
這都是尋滋挑釁,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些職黑,你們要賺錢養家餬口,但是,肖戰也需要賺錢養活自己!所以,別做的太過份,太過份,老百姓不允許,法律更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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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醉在月牙灣
我沒啥看法,就看國家法律法規怎麼看啦!我相信善,吉也!一直以來,肖戰做的都非常好,有格局有魄力,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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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碎花朵朵
我也有抵制的品牌,我會告訴我家人不買的理由,他們買不買隨意。但我絕不會去騷擾商家,比如在人家直播間刷屏什麼“**必糊”“撒**的骨灰”(我親眼所見),去人家官方微博去辱罵其品牌及代言人,透過打電話或者疫情期間強制要求開紙質發票(電子發票還不行)等等行為去騷擾商家,支援商家維權!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的前提是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何況現在經濟環境是怎麼樣的?國家都在重點發展經濟,這些人幹了什麼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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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只待君來
先來看專業律師的解釋:
關於這件事,智勇律所的成員丁偉,曾做過這樣的科普,針對網友所說的“投訴舉報是正當的權利,只要沒造謠,是不是就不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回答。
“有時候某些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會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一個人在某商場門口散步,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有人號召、組織成百上千人去該商場門口散步,並且導致其他人看到後不敢去商場買東西,影響了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那這種行為就涉嫌構成犯罪。
合理合法的投訴舉報是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有人號召、組織多人進行惡意投訴舉報,甚至整理投訴舉報攻略,搞投訴舉報抽獎,鼓動他人進行投訴舉報,導致相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影響(如工作電話被打爆),或者導致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會涉嫌違法犯罪。”
他還補充道何為惡意投訴:
1、投訴舉報對人而不對事,其目的不是為了反映問題,而是對他人進行恐嚇、滋擾。
2、投訴舉報行為本身導致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受到影響,或者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
然後再看227成員對肖戰做了什麼:1、 在疫情期間大量開發票,不要電子發票,非要紙質發票,振振有詞說是為了“財務小姐姐不會失業”,實際上只是為了洩私憤,為財務著想是假,抵制肖戰是真。
由此也浪費了大量公共資源,尤其他們將發票地址寫到了火葬場、殯儀館,甚至還有虛構的國外地址,害快遞小哥在疫情期間空跑一趟,不要說這樣也是正義。
2、 惡意投訴,導致肖戰的商務資源銳減。
在沒有認定商家商品違規的情況下,以害怕商家偷稅漏稅的理由給稅務局投訴,要求稅務嚴查商家。
要知道“誰提出誰舉證”,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大量不明真相的使用者在投訴攻略、話術模板的引導下開始打電話投訴,不僅損害了商家利益,還損害了肖戰個人的利益。
3、 是非不分,憑空捏造。
之前曾看過227成員為了狙擊《青春環遊記2》,曾說要感染新冠然後入住節目組的酒店,這樣就能讓節目停止拍攝,為了讓贊助商暢輕更換嘉賓,謊稱在酸奶裡喝出了蟲子….有人竟然還提議要炸燬肖戰搭乘的飛機,這樣的行為,是正義?
以上行為,無論是對肖戰本人,還是對其他商業產品以及影視作品,都有惡劣影響,如果這些還不叫尋釁滋事的話,不知道什麼叫尋釁滋事。
現在227成員給我的印象非常差,剛開始的時候如果他們只是為了尋求某種正義,或是“創作自由”、或者是“AO3回來”,都能讓人理解。
但是現在的行為,完全是癲狂到極致的違法犯罪了,可惜他們還不自知,總以為抵制是對的,打電話舉報是對的。
要知道當初舉報《下墜》,起碼《下墜》中確實有灰色情節描寫,AO3中,也確實有不適用國內法律的內容存在。
但是肖戰本人起碼沒有違法亂紀,絕對不該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
所以,希望法律能還肖戰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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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家有個大臉貓
抵制你可以不買就行了,但你去騷擾商家,也不許別人買,手段下作,開發票開到國外,開到火葬場,我只知道跟無恥,至於違不違法就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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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律新視點
如何看待肖戰律師認定抵制商務是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最為嚴格的犯罪之一,司法實踐使之成為“口袋”罪,實在令人惋惜。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模式“封閉性”式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是少見罪名之一。所謂“封閉性”式的規定,是指法律規範在列舉行為模式時沒有使用“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或嚴重”來描述行為模式,足見立法者對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持有的慎重態度,以防止司法實踐對原來刑法規定的流氓罪的濫用。所謂非封閉式的規定,是指法律規範在列舉行為模式時使用了“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或嚴重”來描述行為模式,從而為法律適用留有彈性,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需要。如,刑法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機關將“高空拋物”行為解釋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儘管不合理,但至少尚有法律的根據。法律規範使用封閉性式的規定並不多見,就筆者的認識而言,影響中還有一個法律規範就涉外仲裁的撤銷使用了封閉性式的規定。人們可能要問,為什麼立法者對尋釁滋事罪使用了封閉性式的規定?我們知道,1979年刑法有流氓罪,司法實踐中,因流氓罪被追究的人不在少數,流氓罪事實上就是“口袋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為了避免尋釁滋事罪再次成為“口袋罪”刻意作了封閉式的規定。
作者說尋釁滋事罪行為模式封閉性,就刑法第293條規定四種行為模式分析如下,供法律人和公眾參考:
回覆列表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2、3月份抗疫期間,227群體表現:第一,227去肖戰代言的商家要發票,拒絕電子發票,必須要紙質發票;第二,把地址寫醫院、殯儀館或者國外;第三,給商家打差評;第四給工商稅務打電話,無任何合法證據的舉報商家。
符合以上尋釁滋事的特徵,騷擾商家,浪費公共資源,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