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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的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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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ream陳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二.本案中,車輛未發生碰撞。可以參照第5條規定,需要後車司機提供證明前車司機應該知道或必須知道事故發生。
我不是交警,我也不敢說絕對的有責任。我只能舉個例子給你參考。以前一個新聞,一輛腳踏車在前面走著,後面還有一輛車和另外一個人發生事故,連帶碰到還是沒有碰到前面那輛腳踏車我記不清楚了。然後那輛腳踏車覺得應該不關他的事就走了,最後交警判那個腳踏車逃逸,比轎車賠的錢還多。當時我看那個影片,對我來說那個腳踏車應該是沒有一點責任的,因為腳踏車沒有在機動車道,是在輔上出的事故。所以說有些事故只能看運氣看交警怎麼判定責任了。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我覺得小車是有一定責任的。判不判逃逸那隻能看交警怎麼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