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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有沒有業委會,與小區的建成年代關係不大。

    就全國範圍而言,除了上海之外,各地住宅小區的業委會組建率僅在20—30%之間;

    一、現行法規規定業委會成立的相關程式、條件,所需的決議、票數等等,過於繁瑣而複雜,十分缺乏可操作性。

    二、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的種種阻撓、干擾、不配合等等,是橫亙在業主大會成立道路上的一座難以逾越的大山。

    三、業主自身問題,諸如:參與意識不高,不關心公共事務,缺乏組織者、領頭人等等;

    四、其他各類原因,不詳細說了,可謂遍地荊棘,舉步維艱。

    也就是說,別說十年沒有業委會;即便是2000年前後開發的住宅小區,至今近二十年而沒有業委會,在各地也比比皆是。

  • 2 # 聞者892

    肯定不對,業主合法的應有共享權益肯定長期受侵害,小區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不能及時化解,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我認為,當業主入住率超過50%,社群、街辦就應該主動作為,張羅成立小區黨支部和業主委員會,實現小區依法民主治理,業主委員會候選成員都要優中擇優,把真正有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不謀私利的業主推舉出來,釆取業主推舉、自願報名兩種形式,形成備選名單,街辦、社群及小區支部進行稽核把關,挑選出一批最優秀業主作為候選人,每個候選人都要進行競選演講,最後召集業主大會投票選舉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收益較大的小區還應成立監審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依法作為情況進行監督,對業主公共收益的取得和處理進行審查,以保證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職。監審委員會為三人以上單陣列成,自願報名,由業主選舉產生。

  • 3 # 陳鳳山說物業

    非常正常。原因大概有以下幾個:

    1、法律沒有規定小區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權法》作為規範業主權利的專門法律(設定專章“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中僅規定“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因此,是否建立業主委員會,取決於業主們的主觀願望的啟用及集體行動的能力。

    2、國人多為實用主義者。以住宅小區的絕大多數業主們而言,多數僅關注居住是否舒適,綠化、保安、保潔以及服務態度等直觀可見的物業服務內容。對於物業費與物業服務品質是否“質價相符”,《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公平公正,以及自己在法律上中究竟存在哪些權利,不到無法忍受時,一般是不關注的。

    3、長期以來,業主委員會的的作用受困於多種原因,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甚至,某些方面(比如物業管理行業部分人員)還放大某些業主委員會成員不當行為給小區帶來的損害,以此讓有關部門及部分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的存在產生畏懼心理。

    4、即使部分小區業主意識到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發起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後,往往也因為多種原因導致困難重重,甚至即使籌備成功也難以為繼。

    所以,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比例長期徘徊在20%左右,有些地方甚至遠低於這個比例。

  • 4 # 阿剛老師vlog

    我覺得一個新建小區十年沒有業委會算是不正常的行為。有好有壞我從以下幾點說起。

    我想好處有以下幾點:

    1.證明您們小區物業管理的不錯,沒有出現業主跟物業公司矛盾化.如果業主跟物業有矛盾的話肯定要有業委會成立為業主權利做保障.

    2.相信您們小區的公共收支應該分配的不錯.這也要歸於物業公司會考慮,把業主的權利和利益合理分配好.

    3.相信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也深得業主的認可和滿意的.這樣才有利於管理.也利於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關係和諧共榮.

    4.證明物業公司管理和各方面都做的不錯,也就不要業主委員會監督.

    有了以上四點我相信也是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當地居委會物業辦對小區管理要求得當.所以才沒有成立.

    壞處就是:

    1.業主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組織帶頭維權.

    2.小區公共收益不知道怎麼分配的.

    3.小區的公共維保費用由可能不經過業主就不知道去哪裡了.

    4.小區管理沒有監督者.如遇到不好的物業公司拿就不好整了.

    5.對小區一些重要設施和維保資金的去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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