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這塊地是我和我老公結婚的時候村裡面分的,每人30平方,我和女兒和老公,他爸,他媽,姑仔,他哥總共分了210平方,分開兩份,我們這邊105平方,他哥105平方,但現在我們婚姻出現問題,財產上這塊地有15平方是他爸媽的,要折現給他父母或他父母可以過來這邊住,因為離婚我們協議的是這塊地這棟樓全部留給女兒的。我不想他父母過來住,也不想折現,因為太多太多的委屈和淚水了
9
回覆列表
  • 1 # 大明359

    你自己也知道這是他們的合法權益,你想歸想,總得他們同意。

    先談談吧,走法律途徑,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別想太多了。

  • 2 # 小琦情感生活

    夫妻本是同林鳥, 大難臨頭各自飛。無論什麼原因造成的婚姻問題,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題主的煩惱。

    房屋現狀

    從這塊地獲得開始分析,父母把自己的份額平分給二個兒子的家庭,目的是一碗水端平,不讓二個兒子之間心生間隙,按理來說這時的二個105平方就分別屬於二個兒子家庭的了,屬於父母將自己的份額平均贈予給了自己的子女,但這個過程一般都是自家人在一起商量,沒有其他見證人同時也沒有相關的證據,想要在法庭上獲得支援比較難。

    現在婚姻出現問題,離婚協議將地、樓留給自己的女兒,這是大多數人會採用的方法,看題中所述,目前應該是題主與女兒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分割房產

    現在男方的哥或父母想要追討回屬於父母的那15平方,他們這麼做無非有二點:一是你們已離婚,相應的,你也成了外人,追回自家父母的財產是應該的,不能便宜了你;二是看你好欺負,不想讓你過太平、清靜的日子,父母過來住,有點鳩佔雀巢的意味。

    解決方法

    1,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主動出擊,帶上女兒單獨與男方父母見面,說明一個事情,大致意思如下:自己的女兒也流淌著你們家的血,你們現在這麼為難我們,就是和自己的子孫後代過不去,自已的婚姻問題也不是自己一個的問題,你們的兒子也要承擔責任,為難孫女,就是變向的偏袒你兒子犯得錯,為人爺奶需要為後人積福。語氣盡量緩和,情緒不要激動,更不要發生爭吵(爭吵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如果能達成讓對方將15平方贈予孫女的協議最好。

    2,找到前夫,尋求幫助

    尋求幫助

    房屋問題要是能取得前夫的幫助,問題就解決一大半了,思路主要和1差不多,可以加述一些,你們婚姻裡他的過錯,讓對方心中對你產生愧疚,將更容易獲得對方的幫助。雖然已離婚,但這些後續問題都與他有糾葛,也不用在意麵子,直接找他就好。還有一個就是你前夫欠你女兒的,他們為難你就是為難你女兒,會讓你前夫欠你女兒更多,圍繞這一點說服前夫幫助你。

    以上是比較順利的時候,如果不順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最好是找幾個公證人,能說得上話的中間人,越多越好,在一起一同商量,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

    1,以退為進

    他們讓你折現,看看他們的要求,比如1W一平。然後我們提出將其餘90平讓他們折現,按照他們的要求折現也是1W1平。正所謂“樹挪死人挪活”,帶著錢帶著小孩重新找個小城市安家也不失為一個好的決策。

    折現獲得現金

    2,接受折現

    因為房屋所有權是女兒的,作為監護人的你,有保護她財產安全的責任,但並不代表要幫她購買資產,折現要付錢的人是你女兒,不是你,等她長大了,分期付款慢慢還就好。

    綜合來看:家庭糾紛的解決,最重要的是人情,而不道理,老人家一堆歪理,說也說不清,他們的痛點在於對你女兒的虧欠:沒有給她一個完整的家;沒有給她一個完整的童年;沒有得到父愛;牢牢抓住這一點,可以在談判中獲得不少的話語權或者說是籌碼。但無論最後的結果是什麼,都需要開啟新的生活,好好帶著女兒,開啟新的生活吧。

  • 3 # 使用者尹阿姨

    根據你的描述,這塊地有男方父母15平米,由於你和老公婚姻出現問題,你們協議把這棟樓和這塊地全都給你女兒,前提是隻能把屬於你們夫妻倆的部分給女兒,但公婆的15平米你們是沒有權力處理的,而你既不想折現,更不願讓公婆過來住,你這不是明擺著侵犯公婆的產財,你覺得合適?

    任何人做人做事都要合情合理,你侵犯了公婆的利益,表面看是為女兒,但當女兒成人懂事後,她會怎麼看你這個當媽的?

    所以,折現或讓公婆過來住是你必須二選一的合理做法。

  • 4 # 使用者小戶

    煩腦來自於自己的,或許自己解決不到問題,或許遇到無法想像的事情,你再去想就會再麻腦,自己慢慢解決,很多東西看開就好。

  • 5 # 泰山木32140178

    我第17個回答,感覺對你的煩惱可能有有所緩解,如果為時已晚,那只有說抱歉了。

    有爭議的這個土地應該是集體土地,集體組織成員對土地僅有使用權,公婆對已建房的土地佔有14.28%使用權,這塊土地所建留給女兒的樓房到是誰建的雖未說明,既然離婚協議中原夫妻能有權協議留給女兒,說明這樓原是夫妻共同財產。往下我要說的是:

    一、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留給女兒合法,土地使用權有公婆份額,但樓房並不存在公婆的產權份額,他們應當無權指配這處樓房;

    二、按人均30平方分配的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綜合的,一是不能零星分割,無論是先分地還是先建房,土地使用權保持一戶一宅,公婆如有另外宅基房,公婆對這處土地使用權消失。

    三、公婆沒有房子住,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兩個兒子要輪流安排公婆在自己名下房子居住是可以,但不一定就是已贈與孫女的這個樓;

    四、公婆要是為賭氣,執意要15平方的說法,最大限度是要土地使用權不是房權,樓建築面積不可能完全等於土地面積,只要有15平米空院存在,只要不是違建影響交通或對現有樓破壞,可以答應公婆對這15平方土地有使用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沒有每天都失眠的朋友,及時再累也睡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