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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二月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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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壯鄉老黎
你好,政府徵收的時候要給錢,不可能說錢給你了房子還讓你住。《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因此按你所提供的情況,如果已經按程式辦理完了徵收的有關手續,確因建設設計的改變不再需要使用該土地的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享有該土地的處置權利。既可以交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發包恢復耕種,也可以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安排其他用途,因為在法律條款中是“應當”而不是“必須”。針對該土地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權及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權,都在簽訂土地徵收協議的時候就已經喪失了,所以該土地不再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原土地使用者。
你說的未用完的徵收地應該早就超出規定的年限了,公路局沒權處理。被徵收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為權利行使人。樓主所說的情況,可以視為政府將該部分土地的農地使用權委託給樓主父親使用。這個處理決定書如果有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鑑證可視為具備法律效力。另外,這類情況一般是鄉約民規,約定俗成,雙方無爭議即可生效。
如果你還想耕種你原來的土地的話,那是需要縣級政府部門同意才行,不然不可以耕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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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錦菓緣
當然可以了因為你剩下的那一部分沒有徵收嗎,沒有徵收就沒給補償,所以說剩餘的部分還是規你所有的,法律為證、實事為據為什麼剩餘的部分不歸你種呢,是你徵收了不錯可你只是給予了徵收的一部分補償費款的,你是給予了一部分徵收補償費用的,你不是給的全部的土地塊費用的補償費的。這些都應徵收法律依據徵收的手續齊全,所補償的土地畝數(平方米)為依據才行,要以所開出的正當手續(發票)為以據才行空口無據不行,法律前面是依事實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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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楊回家啦
左邊山東,說一說我們村的實際情況吧。
我們村的村西頭,近幾年修高速徵用了一部分土地,高速路現在還在建設當中,高速路的路基已經都墊好了,建設工程火熱進行,高速路兩旁,就緊挨著路基的地裡,種的都是麥子,有的還種了樹苗,前兩天路過,麥子看著還挺不錯。
我們村的村北,緊挨著一條一級路,已經修好了,修一級路的時候也佔了一些耕地,路挺寬的,道路兩側還設了綠化帶,綠化帶之前也是我們村的耕地,相關部門已經種了樹木,但是樹底下,樹間隙,還有不少村民都種上了小麥呢,收完麥子的時候有種黃豆的、玉米的,依舊是各家種各家的,一年兩季收成,也沒少收呢。
高高凸起的就是正在建設的高速,兩旁都種了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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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強真的愛生活
第一,要清楚“未徵用”的耕地是不是屬於集體。
第二,“未徵用”的土地,是不是屬於耕地。
第三,“未徵用”的土地,如果耕地,會不會影響徵收的土地。
第四,聯絡村委會。不能擅自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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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被徵收了部分,有部分沒有被徵收,這種情況在徵收的中是比較常見的現場,通常農民是可以在未徵用的土地上面繼續種植的。有一種情況不可再種植,那就是在徵收協議當中有著明確的協議規定的,這種情況不能再繼續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