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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1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對於何謂“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意見》第9條作出了規定,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從這些規定我們看到,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的範圍不限於家庭成員內部,也不以“收養”關係是否成立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關人員對未成年人是否負有實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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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滄海雲客

    關於這個案件的一些背後問題,我簡單聊下!

    近日,一家原本並無太多名氣的上市公司屢屢被人提起,雖然不太光彩的是這個公司名字總是伴隨著一個人名出現,大家應該知道了,這就是傑瑞公司,而隨著傑瑞公司出現的人名就是鮑毓明,之所以在網路上引起這麼大的轟動,是因為鮑毓明的行為觸動了兩個禁區,一個是性侵涉及人是養父女關係,另一個就是涉及人員未成年。

    要知道,法律只是社會的規範底線,沒有違法並不代表你沒有錯,沒有罪,沒有相關的法律處罰也並不代表你就可以洗刷恥辱,得意忘形。

    任何一個文明的社會,都不能接受這種對未成年人的侵害,這是作為文明人站立於社會中的底線,更不能接受對於一個特殊地位、特別位置的人對於相關未成年的侵害,這已經是一個“人”的底線了。

    從韓國電影《熔爐》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後的心理創作有多嚴重,這種創作對未成年人是災難性的,不可逆的。

    保護未成年孩子,讓其免受傷害,讓社會風氣得到淨化,我有三點建議供大家思考:

    其一,重手加大懲治力度。

    當今社會發展迅速,社會關係盤根錯節,各種文化氾濫,形形色色的思想也蠢蠢欲動於其中,法律僅僅是社會規範的最低要求,如果在法律的範圍內還不能做到懲前毖後,高度威懾的話,那些蓄謀的嫌疑人就不能夠得到應用的懲罰。

    當然國有國法,懲治有相關法律,但作為大眾一員,倡議對於未成年人的性侵一定從重處罰,頂格懲處,加重犯罪成本,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輿論的制裁,讓這些罪犯在他的餘生裡背上性侵未成年的標籤,遺臭餘生。

    其二,社會道德的建設。

    這個話題很大,很多人覺得是老生常談,但我覺得這是社會上解決一些問題的真正有效方法或者方向。

    一個社會的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隨著經濟發展和物質商品的豐富,伴隨而生的總會有驕奢淫慾,物慾橫流的現象。他們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他們敢笑貧不笑娼,他們敢蔑視規範,是因為他們只認物質,只看重金錢,過分相信金錢的力量,沒有了道德觀,沒有了羞恥心。

    人格是需要社會環境來培養的,禮義廉恥是需要社會道德去監督的,在中國過去的傳統文化裡,法律是社會維護的一道堅實屏障,而這道屏障裡枝根細葉都是社會道德。在普通人員的生活中,社會道德的作用有時候要比法律更重要。

    改革開發幾十年,中國的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近十多年,物質經濟得到了極大發展,但同時社會風氣也發生了極大變化,年輕人崇拜的不再是那些科學家,不再是那些為了中國社會發展貢獻力量的革命者,他(她)們在成長過程中感受到的是光鮮亮麗,濃妝豔抹的明星,崇拜的是那些一擲千金、紙醉金迷的富豪,學習他(她)們的生活,學習他(她)們的氣派,對上卑躬屈膝,對下頤指氣使,嫌貧愛富,欺負良善,一些媒體也推波助瀾,助長了這種風氣。

    而我們提倡重建中國傳統文化建設,弘揚積極的社會風氣,讓中國傳統文化這種無形的力量,規範人們的思想品行,淨化社會空氣,傳播正能量。如果當今社會人人自律,個個知廉懂恥,汙穢之形才可以抵制,淫邪之心才可以消除,任重而道遠但必須要走。

    其三,相關部門完善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已滿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只要對方出於自願且不屬於賣淫嫖娼,法律就不能介入。如果一方不自願,被性侵,就需要法律介入。而另外一個《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但是,這裡的“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仍有個前提是“發生性關係違背女方意志”。

    這些相關規定當然沒錯,但對於應對當今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複雜的現實問題是有不足的。所以我強烈建議相關部門吸收羅翔教授呼籲引進的“濫用信任關係剝削性利益罪”,其實說白了就是: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在這裡面不存在需要查證未成年人是否願意的理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杜絕那些居心叵測、人面獸心之徒。

    案件現在雖然還沒有塵埃落定,這不是第一件,前面不是有王振華們嗎,也不會是最後一件,但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這樣的案子會越來越少,只到在我們的國家能徹底杜絕。

  • 2 # 永樂3

    這種事都是怪父母啊!父母為了自己痛快離婚,讓孩子沒有親生父母,養父跟你有什麼血緣關係?所以也就沒有什麼道義上的責任

  • 3 # 跑酷141992511

    作為14歲的女孩,正是情竇初開的年齡,什麼都懂的,也向往性,只是其些交易未兌現,所以選擇報警,如果男方是個窮光蛋,她報警後的損失要比得到的要大的多,肯定也就不會報警而選擇離開。

  • 4 # 覺心悅境

    年滿14歲也是未成年孩子,和一個成年有城府的男人一起,不管從體能和智力都是弱勢。

    但兩個人從心理的角度分析,還是非常互補的。互相從對方身上找到自己內心匱乏缺失得“填補”!

    成年男人是典型“戀母情結”。他內心渴求一個可以和他一起玩耍、聽他指揮的“媽媽”!想必他的媽媽,在他小時候不是缺位,就是過於嚴厲。

    未成年女孩是典型的“戀父情結”。她內心渴求一個滿足她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爸爸”。女孩小時候的成長過程是父愛嚴重缺失。他對“爸爸”的概念,都是憑著她的幻想。正好這個男人投其所好,滿足了她一些虛幻的想象。

  • 5 # 盛世鳴言

    要結合前因後果,看是否有你情我願的特殊情況!是否有條件誘惑的情況!條件誘惑達成共識,事後反悔也算不上強奷(重在於舉證)!但違背女方意願,強制夠成的肉體侵犯就算強奷!

  • 6 # 青衣3013

    感覺是被迫利誘,作賊心虛的人曝光與養女聊天錄音,就出賣了案犯自己,如若是正常養父女對話,誰會刻意錄音啊,而且還儲存著,這正是因為案犯是律師,所以他每走一步都是避開法律責任,一步一步進行的,只有從外圍查起,圍繞他本人調查是沒有突破口的,這麼高學歷又多金的人還單身,絕對不止這一個所謂的養女,這只是冰山一角,只要是做過的事就會留下蛛絲馬跡,相信邪不壓正,最終會水落石出

  • 7 # 細酌歲月

    不管出於什麼樣的情況,對一個11歲的孩子下手,而且長達三年,簡直就是禽獸不如,天理難容!建議宮刑或者判死刑!

  • 8 # 跳蚤—甲殼蟲

    這事難結論,13歲女孩就成熟了,14歲女孩的生育已經很完備了,假如14歲女孩主動了呢?因為非親生,所以,男的障礙就少很多,由此發生關係也是可能的,但說男人內心沒有慾望,沒有責任,也不合實情

  • 9 # 牛皮癬病因探索

    第一,收養養父養女關係不存在。第二,不存在控制,女孩子始終是自由的。第三,女孩子已經滿14週歲不存在姦淫幼女問題。第四,從女孩子和男人聊天電話內容看,兩人是談戀愛。

    結論:警方撤銷案件是正確的,因為不存在犯罪行為。

  • 10 # 善行有印

    這又是一次對中國司法實踐考驗的絕佳機會。

    1.鮑某與李某之關係,養是假,侵是實;

    2.鮑某有權有勢,可動員可依靠的社會資源強大,李某年幼無知,身心交瘁,可依靠的社會資源薄弱,唯一的希望就寄託在司法的公平公正上了;

    3.此案結局,鮑某受到法律治裁理所應當然。若不了了之,就難以平民憤,給中國司法實踐留下一個大笑柄…

  • 11 # 平哥123628897

    性侵養女案!

    其實收養人是有目的有計劃步步為營,為達到自己慾望吧了。至於證據收集是有困難的,因為收養人以布好整個計劃。

    收養人能自然其說只要是長時間引導受害人跌入圈套,不管怎14歲都是屬於非法強姦了。

  • 12 # 沫069ML

    換位思考:如果你是女孩的母親,會不會將已滿14歲的女兒送給別人當養女?如今的14歲少女,有幾個是不諳世事的閉塞之人?農村也好,縣城也罷,12歲以上的青少年就已經懂得美、好、醜、虛榮、自卑、貧窮、富有。當然,大部分自強自立的青少年比比皆是,但是,謀求少奮鬥幾十年的也大有人在。所以,看問題,是從多個角度看問題的性質。

    再來換位思考:鮑某,有地位、有錢,選擇什麼樣的女人都行,如果是一個情感與美色氾濫的渣渣,社會地位名聲肯定蕩然無存,如果內裡畸形有戀童嗜好,身邊金屋藏嬌的肯定不只就這麼一個少女,看看試這順藤摸瓜方向查詢。如果一位正常的成年男士,面對一位十四歲少女懷著某種拜金的目的來的身邊,天天若即若離、時不時吊胃口的在身邊撩撥,是男人的話,有幾個柳下惠?

    鮑某肯定沒有把持不住自己,所以,這就是錯,知法犯法,良心一半在地獄,一半尚未泯滅,內心肯定內疚且自責,所以才會有等待李少女長大後娶她為妻的言論。

    李少女面對鮑某天南地北的工作狀態不滿,也患得患失,文化不高的人,是達不到理解且怨氣沖天的。但電視劇、小說裡面的霸道總裁愛上少年女以及如今火爆的穿越古裝劇,哪一版本不是十歲左右就被看上、愛上、選上,過上幸福美滿浪漫的滋潤情感之途。

    其實,鮑某與李少女母女這三個人都不無辜,鮑某的罪大惡極其實就是不該在李青年還是李少女時佔有她。

  • 13 # 匆匆年年IIOVEYOU

    鮑某是禽獸,不判刑天理難容;女孩也不值得可憐,被侵犯一次,繼續在那裡4年,全是強迫,難以置信。女孩母親是共犯,必需嚴懲。

  • 14 # 牽著蝸手散步

    這也相當於亂倫!既然是跟小孩母親組合一個家庭,那姓鮑的就是這女孩的繼父,雖然是沒有血緣關係,但也是以父女相稱,姓鮑的如不是衣冠禽獸怎麼下的了手?

  • 15 # 三茅居士

    這個案件一波三折,網民討論激烈,有其複雜性和代表性。我認為高檢已介入就不難查清,不論鮑如何解釋,女孩如何控告,假的總會露出馬腳。最近鮑又丟擲聊天記錄,女孩進行反駁說是偽造QQ,我相信僅憑這一條就可辯真假,並且lp地址一查就知,出來兩地址就是鮑造假,如是女孩真的聊天記錄也就水落實出了。在此之前人們也不要提前妄評,等結果就可。

  • 16 # 蝴蝶花間飛2016

    十四歲還是個孩子,心智不成熟,容易為外界誘惑,對成功有魅力的男人傾心、甚至做出誘惑之舉也算正常。何況,現在的孩子過生日了早熟。

    關鍵是,關鍵是,關鍵是,重要的話說三遍,你鮑某是成年人,還掛著養父的名號,負有教育引導甚至訓斥之責,而不是經不起所謂的誘惑,幹出禽獸之舉。

  • 17 # 緣來緣聚有緣人

    養父和養女之間,本沒有血緣關係,不應用倫理和道德來約束行為雙方。法律規定14歲以下為少女,14歲以上就應該視為成年人。本案中養父性侵養女,理應受到世俗的遣責,但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他沒有違反法律。

  • 18 # zxf111666詩情畫意

    大家仔細看鮑光著上身拿卷膠帶的照片沒?你看他後面的桌子上的擺件,應該就是在小女孩的臥室裡!

    法律始終是根據有關條例有效證據來定罪的!

    所以才有很多人可以遊走於法律的邊沿,鑽法律的空隙!

    就鮑強暴養女一案來看,最終結果或許就是不了了之。一個是社會閱歷豐富,見多識廣,精通法律的資深律師。一個是涉世不深,孤立無援的剛剛成年的年輕女孩。跟鮑鬥無異於雞蛋碰石頭!讓我感覺鮑就像一個老狐狸逗著小女孩這隻小兔子玩。

    從法律的依據來看女孩勝算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為對手太強大了!最終的結果也就是鮑受到社會輿論,道德譴責而已!

    女孩心甘情願也行,被迫無奈也行,還是出於虛榮心,攀附心,依賴心日久生情也行!十四歲的年紀,即使再早熟,也不是成年女人啊,你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如何下得去手?就從此處看鮑最起碼連做人的底限都沒有!一個沒有底限的人,最容易做出常人難以理解的事情!我是堅定地相信鮑絕對有心理疾病!我也不相信女孩的話都是空穴來風,女孩一開始在年幼無知懵懵懂懂的情況下,被鮑玩弄誘惑,涉世不深的她也不知道如何去保護自己!鮑一邊用色情片引誘情竇初開的女孩,一邊又用物質上和頭上的光環威逼利誘著她,試想一個思想上、心智上還不成熟的女孩,如何應對住這番誘惑?即使一個成熟有見識的女人也會因此迷失吧?再說這又區別於一般的強暴,又不像是被一個陌生的男人暴力強迫就範。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女孩也很難周密完善的舉措出有力證據!鮑倒是運籌帷幄,早已備好證據以有備無患!

    鮑更適合用誘姦這倆字!或者軟暴力強姦!總之即使鮑無法定罪,就衝他去跟自己十四歲的養女發生關係,他就是一個心理扭曲靈魂醜陋的偽君子。企業高管,資深律師,這些頭銜放在他身上,就是不折不扣的衣冠禽獸!

  • 19 # 王立彬大哥

    無語!現在的事情有很多離譜的!肯定的是,不論這個女孩怎麼樣,近親屬家長直系血親都不可以上,這就是道德!作為對孩子的教育很重要,就是不論自己周圍的人怎麼樣,都不可以亂來!這也是道德!突破了底線,就是獸性!

  • 20 # 愚人如水2

    這種現象,正好反應了當今世界人際關糸的錯亂和人性的複雜變幻!放縱的慾望!不智的心理!必然導致靈魂深受感染,危害靈魂的成長和成長強壯!將來面對輪迴路必定危難深重!用誠意問問自心人生為何?何為人生?,靜心感受內公深處,靈魂其實最需要的是無慾無求,坦然面對時期不用理會時間,因為靈魂初始只是意念體向意識到聚實形體自然的發展,如一顆種子落引地上到生根發芽,到從小長到大樹再到工八花結果為一個輪迴這其中的歷程和成長都是自然而然的,一個,一段風和日麗就是最好的生長期寒風烈日惡劣環境卻是最好的磨練經歷!。一顆樹沒有絲毫雜念,不用一羊一動都可以長期生存發展下去!人為什麼就不能消停一下騷動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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