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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T曼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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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官藍宇
如今的資訊傳播空前通暢,這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助長了盜版傳播。每一個有機會接觸到網際網路的人,都有條件把自己看過的書、錄製的電影上傳到網際網路;大多數軟體和遊戲都能在網際網路上找到盜版資源。而且就算你潔身自好,杜絕一切網際網路上的盜版資源,但也完全有可能在瀏覽、點選、轉發或評論活動中無意識地協助到盜版產業鏈。既然釋出到了網上,肯定有些不注意版權的人看到,最後成了他們自己的知識版權,版權必須要保護,也可以釋出到網上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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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迷失羊
這是個資訊開發的時代,也是個盜版橫流的時代
網際網路造就了資訊之間的無障礙傳輸;也使得資訊傳播難以管制,導致了很多虛假資訊各種盜版的產生
歸根結底,我覺得這是一個必然的現象,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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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點先知
網際網路的分享精神是什麼?
應該是資源共享,但是,是有成本的共享。不管是作者創設一個東西付出的成本,還有一個傳播者傳播這個東西付出的成本。都應該由被傳播者去支付這個成本。否則他就不是一個良性的共享,會消耗人的共享激情,最終死掉。
更進一步,使用者其實可以“分享頻寬”,將自己閒置的上傳頻寬分享給別人。這也就是P2P,或者是所謂眾包CDN。
真要說的話,各類網盤的出現、推廣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分享精神”,因為下載變成單向的了。而更早一些的迅雷也則是“竊取了分享的成果”,內部P2P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分享的環境”,自建下載伺服器和離線下載則相當於是網盤。
所以大多數盜版行為的根源在於“有利可圖”,輪不到看起來比較高尚的“分享精神”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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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業瓜叔叔
盜版,是把別人做好的東西破解出來分享給別人。分享,是自己創作出來的東西給被等分享。兩者之間說矛盾也矛盾,說不矛盾也說的過去。
1,說矛盾的話,畢竟盜版是一種侵權的違法行為。因為在網際網路發展成長的過程中,它本身鼓勵原創,擔又涉及到了原創版權問題,還有就是網際網路免費分享精神。但免費分享轉載後,這就變成了盜版。這其中損害的是原創作者,還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就比如做自媒體的人,自己辛辛苦苦原創的東西,被別人盜版了。原創者肯定心裡不舒服,為什麼自己辛苦創作的東西,卻為他人做嫁衣,被別人拿去賺錢。但在實際層面上這種行為,又無法艱難的懲罰。因為網際網路又存在免費共享精神,導致很多盜版人覺得沒有義務去遵守原創版權。他們認為現行版權制度,是阻擋知識傳播。可原創作者又不這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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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鷹眼看商業
能在網際網路上展示的,都是喜歡分享的人,包括為了宣傳某款產品、某個專案、某個觀點,有目的的無目的的分享。
而這個如果涉及到商業機密或者會對你造成過高的損失的內容,最好不要公開,更不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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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古大大呀
我覺得不存在矛盾吧,
你知道的東西,我不一定知道,
我知道的東西,你不一定知道。
應該是這個理吧[捂臉][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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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腸真君
網際網路分享精神與版權保護
網際網路中的分享精神,是網際網路發展的原動力。就比如說,美國的幾個學生希望用Email郵件分享照片,結果因為郵件太大屢次傳送不了,於是才決定要建立一個影片分享網站的,這就是Youtube(油管)產生的原因。可以說分享精神是網際網路的立足之本。
版權的出現,是更好保證創作者的權益以及繼續創作的熱情、及動力。版權又稱“著作權”指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內容,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有對作品的增添、刪減、修改的權利,用其他方式呈現的權利,授權他人使用獲得報酬的權利。
分享內容要對作者負責就“分享”而言,是幫助作者分享(傳播)作品,不是分享(侵害)作者的權益。正因為其中的不清不楚的關係,才有了“著作法”、“版權法”、“網路資訊傳播法”等一系法律的出臺。
那種只講究分享,而不去承擔義務的行為,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互背馳的。
分享作品,是使用作者的智力和勞動成果,自然也應當對付出勞動的作者承擔一定的義務。這個義務,除了尊重作者的聲名與權益之外,還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是實現個人利益,與創作者利益平衡的需要,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具體表現。
作者要讓創作內容更加開源,消費者也要尊重其智慧財產權。比如一方面,在主張版權的時候,不要忽略了消費者的利益,而要努力盡最大可能滿足公共利益,讓作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更加開放。另一方面,分享者與使用者,在消費作品時,也要養成尊重作者,肯定作者為創作內容做出的付出,按照法定的要求自覺付費。
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的局面。必須要承認,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傳統有所欠缺的發展中國家,要實現這種理想局面的路程是不平坦的,過程也必定是漫長的。但是,現在各類創作網站,更加鼓勵原創,還有一些軟體開啟了付費模式,人們也慢慢願意為優質內容付費,這是不爭的事實。
版權保護讓更多作者,有動力有熱情、創造更多內容,分享精神則提高了知識的利用率。嚴格來說,版權保護與分享精神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衝突,一方面,法律給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刺激更多的人從事創作,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作品。
如果我們的法律制度不能提供版權保護,那麼從事創作的人就會大大減少,相對應知識總量的增長速度就會大大降低,到那時候,將導致我們沒有新知識可以分享。另一方面,由於知識具有消費上的非消耗性,在不考慮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讓更多的人分享和利用知識,有助於知識利用率的提升,及其價值的實現。
所以,著作權保護與分享精神必須在現有的社會環境下共存。知識產權制度,應當努力在兩者之間,保持一種動態的平衡,在不挫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的前提下,努力讓更多的社會公眾能夠獲取和利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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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ech青年
在我看來這兩者本身並不存在矛盾,只是不少人曲解了網際網路分享精神的內涵,所以覺得兩者是對立的。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分享精神不是傳播盜版,自己的原創作品的分享才是真正的分享,而傳播有明確商業價值宣告的作品並不是所謂分享精神,而是傷害原創者的權益,助漲盜版產業的氣焰。
先說下網際網路分享精神,傳統意義上的網際網路精神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這個理念從1959年ARPA建立ARPANET網開始便逐漸形成。其中的分享精神近似一個烏托邦的夢想,簡單來說就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資源共享,無需付費。從人性層面來說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網際網路早期確實存在這種氛圍。原因很簡單,當時活躍在網路上的主要是極客,他們熱愛研究技術、編寫軟體、發表觀點...最重要的是這些貢獻者樂於分享,不求經濟層面的回報,更多的是精神層面的成就感。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普通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這種純粹的共享就很難持續下去了。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單一的索取者,只消費內容而不作貢獻,同時大量商業數字作品被搬到網路上,於是乎一股打著“分享精神”旗號來傳播盜版作品的風氣開始興起。其中一些盜版內容的傳播者會以分享者自居,其實就是為自己不當行為找藉口,同時讓網際網路分享精神開始變得汙名化,引起了相關爭論。
再談談版權意識,版權的誕生始於印刷術在歐洲的普及。一開始的時候,出版商會花大價錢聘請作家、學者、大師為創作內容,可是更多的出版商更願意坐享其成,把競爭對手的書直接拿來翻印販賣。這樣慢慢地誰也不願當冤大頭了,盜版之風日漸盛行,整個出版業烏煙瘴氣。直到1710年,英國頒佈了《安妮女王法令》,這是世界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此後,盜版開始受到懲罰,出版行業逐漸恢復正常秩序。
到了如今的網際網路時代,資訊的傳播越來越簡單快速,人們獲取資訊的途徑也更加豐富。大量的內容,如書籍、電影、動漫、音樂等都搬到了網路上,每一個有機會接觸到網際網路的人,都有條件把自己看過的書、錄製的電影上傳到網際網路,即使你潔身自好,杜絕一切網際網路上的盜版資源,也完全有可能在瀏覽、點選、轉發或評論活動中無意識地協助到盜版活動,盜版侵權的問題成幾何級的放大。尤其是國內的網路模式一直都是以免費和共享為主,大家也已經習慣了這種免費獲取內容的方式,導致盜版一直屢禁不止,逐步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這對付出了精力、時間或者金錢的創作者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傷害,盜版將他們本應獲得的回報大大減少,甚至毫無收益。經濟利益的損失會打擊絕對大數創作者的積極性,久而久之願意創作內容的人將越來越少,優質的內容也會越發稀缺,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大眾必須尊重版權,但是透過要求人們自覺抵制盜版資源的方式,不過是隔靴搔癢,無法真正的打擊到盜版行為。真正的解決方法在於打擊盜版產業鏈的上游,從源頭上切斷盜版資源的供給。以前要把這件事做好比較困難,因為數字版權作品易被人複製。大多數的數字版權作品,複製成本幾乎為0。除此之外,針對數字版權侵權行為的檢測、取證與維權行為,也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而對於數字版權作品,如果沒有有效的版權確權手段,後續的版權交易、消費與流轉也無從談起。
這裡就要提到區塊鏈技術了,作為起源於比特幣的分散式記賬網路,區塊鏈本身便可直接服務於價值資訊的流轉,這給版權作品的確權與交易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其採用公開賬簿模式,大大提升了版權服務的可信度。同時又出現了智慧合約技術,也讓版權交易變得更加高效靈活。可以說區塊鏈天生適用於版權保護工作。
1.安全可信:區塊鏈不可逆且不可篡改,鏈上的資料具有較高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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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醬飯好劇
從我自己的經驗和角度來說,我認為
為什麼這麼說呢?
但是網際網路注重分享這一點從來沒有改變過。不論是以前還是現在。
我認為分享有這麼幾種:
現在在網際網路上,這樣的分享還是大有存在的。
不過也正是因為這些存在,導致了一群人吶,形成了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習慣,造就了一大批的薅羊毛黨、伸手黨。其實我很唾棄這幫人,只想著索取,卻不懂得感恩,一副你就應該免費分享的嘴臉,恬不知恥。
不過,也是這一類分享的存在,網際網路上的免費資源才那麼多,讓我們獲得了很多有用的東西。我到希望這樣的分享越多越好,但是不現實。
從這個角度出發,又不希望被平白無故的抄襲,所以才有了GPL Apache2.0等等開源協議。
大家其實還是很希望更多人來分享優秀的作品,以供大家學習參考,但又不至於被完全的偷竊。
付費購買的分享這一點就很好說啦,人家好不容易寫出來的作品,是想透過作品來變現的,在知識付費的時代裡,在正常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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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仙童說科技
駭客的生活
在人類社會上,有一個前提:資訊是創新的力量。
第一臺通用計算機由美國製造,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駭客的起源地是麻省理工,因為當時的計算機太貴了的,只有大型機構才有資格使用,麻省理工的實驗室裡面是有計算機的。
然後,就有一群大學生,被計算機迷住了,他們的生活、工作、情感統統跟計算機連線起來,比如有一個叫做鮑勃·桑德斯的駭客,妻子瑪吉問他:“你願意幫我把車上額東西搬進來嗎?”結果每次的答案都是:"不能"。最後他的妻子才知道要把“願意”的字眼去掉,才能觸發丈夫腦中的程式。
有些駭客跟正常人的作息是不一樣的,他們一天的時間是36個小時,身邊放著維生素C,瘋狂工作,累了就睡,睡醒了又工作,無聊的時候就嗑點維生素。
駭客的倫理、文化、精神後面的學者將駭客的倫理、文化、精神歸納為:
對計算機的訪問,以及任何有助於認識世界的事物,應當是不受限制的、完全的。任何人都應該有動手的權利;
資訊必須自由獲取;
不迷信權威;
計算機可以讓生活更好;
……
毫不客氣地講,如今已經沒有真正的駭客了,所有的網際網路分享精神也已經是蕩然無存了,看看網際網路知識付費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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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本身完全不矛盾,分享的東西是別人願意開源的內容,開源是為了增加知名度,使用者數,讓世界參與提高產品質量。但真正以api內容或者某系統為生的不會把這部分分享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創造,分享是讓更多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