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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為了回答本悟空問題,先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2014年卷二,第59題為例說明:

    甲為要回30萬元賭債,將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無還款意思。甲等5人將乙押到一處山崖上,對乙說:“3天內讓你家人送錢來,如今天不答應,就摔死你。”乙勉強說只有能力還5萬元。甲剛說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眾人慌忙下山找乙,發現乙已墜亡。關於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屬於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B.屬於搶劫致人死亡C.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屬於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解析:司法部給出的答案為ABC。B選項不構成搶劫罪的原因,是因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賭債屬於法律不予以保護的債務,因此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法律不予以保護之債,尚不具備非法佔有為目的,搶佔合法債務當然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可能構成違約,但不一定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而言,借貸原因財產被搶佔,可能是借款使用人已經違約。搶佔財產可能構成侵權,但侵權是否承擔責任,還需要具體判斷,即使承擔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可能因借款的違約責任抵消。

    借貸原因財產被搶佔承擔刑事責任可能的情形,搶佔過程中,僅承擔可能造成人員的傷害部分,或者因搶佔明顯超過債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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