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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V好奇

    《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綠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破壞、圈佔綠地”。對於小區綠地被“私自圈佔”,《物權法》明確了綠地的歸屬權,小區綠地不屬於業主個人或物業公司,而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所有。

    辦法1:聯絡業主委員會,先跟物業協商溝通,看看物業是不是因為小區車位太少,為了方便更多業主停車,瞭解其做法原因

    辦法2:可以找房管局下設的物管科,是直管物業的上級單位。

    辦法3:起訴物業公司。

  • 2 # 魚打貓SHOW

    《物權法》規定:

    1. 小區物業公司改公共綠化做車位的,施工前需報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和房產公司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綠化設施。

    2. 改造前須通告所有業主, 並經2/3以上業主同意並簽字後才能按照相關規定或計劃施工。而且,改造後物業須向全體業主無償公共開放。若採用收費制,停車位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可以代收代繳,所有收費需平均返還給每位業主,或抵扣每位業主相應的物業費。若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業主可有權拒交物業費。(注:物業公司可與業主委員會協定提取一定的車位管理費)

    法律援助:如遇以上違規行為,業主可舉報至市房管局物業指導科,也可向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反應。

    停車難的問題,是很多小區都面臨的,車位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車位不夠用物業也是焦頭爛額,要是重新分配現有車位,勢必會影響現有部分業主的利益,而且很多小區都是業委會知曉這筆收入,並參與的,如果你們是老小區,沒有業委會,車位也確實不夠用,這就不是物業單方面的問題,肯定是小區有業主向物業反映,幫忙解決車位問題,但物業在沒有給你們發意見書的情況下就私自改建,那就是物業的問題了,最好加業主群,大家集思廣益,小區的什麼事都商量著來,和氣生財,家和萬事興。

  • 3 # 江河逆流

    先和物業溝通,看是否有滿意答覆。

    沒有解決的話,你們小區有業委會沒,有街道辦事處沒?都可以投訴處理啊!實在不行還有12315,市長熱線啥的呢!

    要清楚一點,物業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產業,不要被他們牽著鼻子走,要提出自己的合理需求,他只是一個服務機構,沒有對你小區規劃的權利!

    所以沒必要問怎麼辦?合理行使你業主權利即可!

  • 4 # 周遊世界劈柴餵馬A

    找物業理論,據理力爭,權利都是爭取來的!如果還不行就打媒體電話,曝光,打110! 自己的合法權利一定要爭取!

  • 5 # 老大老二老三呢

    是你不舒服還是所有業主都不舒服?改成車位是賣掉變成私人車位了還是改成公共車位了?車位不夠用幾乎是所有小區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是改成公共車位我相信沒有多少人反對,因為多出幾個車位對業主來說也是好事兒。如果是改成車位賣掉這個就過分了,存在違法行為,可以諮詢律師或者專業人士維權。

  • 6 # 椿田分享

    其實你首先要弄明白是業委會,還是物業,還是業主個人改的停車位。如果是業委會,我認為只要是給業主們公用的,這沒啥好說的。但是如果是物業或者業主個人改的,那就可以到城管那裡告了。

  • 7 # 菟菟糖媒體娛樂

    大家可以明確一點:

    物業公司將綠地改為停車場,作為業主可以制止該行為。

    法律依據如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公有。作為業主共有的綠地,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改為停車場。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如果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綠地被改為停車場,且未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則業主有權利制止,反之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利改為停車場。

    其他情形,就是物業服務公司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綠地的權屬不屬於全體業主,則物業公司不需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 8 # 綠色昨天

    我認為小區綠地不是開發商的,也不是物業的,是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無權隨便佔用。如果確實需要佔用綠地做停車位,必須經過業委會批准!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應該經過2/3的業主同意才行。如果物業強行佔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小區裡建築以外的空地也屬於業主共有,物業也無權劃為停車位,甚至收取停車費。現在好多小區在建築物以外的空地上,隨便劃分停車位出租,其實是不合法的。往往是這些小區沒有業委會,或者業委會只是 擺設,沒有給業主做主,甚至與物業勾結侵佔業主的權益,這都是錯誤的!

  • 9 # 軟體分享專家

    小區物業佔用公共綠化地。建設停車位。是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

    《物權法》規定:

    1、小區物業公司改公共綠化做車位的。施工前需報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和房產公司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綠化設施。

    2、改造前需通知所有業主,並經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簽字後,才能按照相關規定或計劃施工。而且改造後物業需向全體業主無償公共開放。若採取收費制停車位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可以代收代繳。所有收費需平均返還給每位月業主。或抵扣每位業主相映的物業費。若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業主可以有權拒交物業費。(注:如遇以上違規行為,業主可舉報至市房管局物業指導科。也可以向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反映。)

  • 10 # 高山曬太陽

    我覺得應該維護業主權益,要站出來,不然物業只會得寸進尺。我們小區要搭個停電動車的棚子,物業說是他們免費搭給業主用,還挨家挨戶電話徵求業主同意,雖然也有套路,因為電動車棚裡面充電掃碼付費,但好歹人家還徵求意見了。所以一句話,該維護的權益一定要堅決維護!

  • 11 # 柳紅

    這是肯定不可以的。

    如果物業未經過業主的同意,擅自把綠地改成車位,我覺得這是很不妥,我不會同意。

    如果物業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把綠地改成車位並且是服務業主,我覺得在當前這種家用小汽車日漸增長的情況下,我是可以理解的,可以支援。

  • 12 # 悠悠20181116

    物業將小區綠化改建停車位必須經業委會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因為綠化改停車場必然會影響小區業主的利益,尤其是綠化周邊房屋業主的利益,物業沒有經過合法程式改建的,業主可以向園林及城管部門舉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城市綠化(包括小區內的綠地植被)不容任何人、任何單位破壞。如果小區確需將綠地改建成某種公用設施的情況,可以在全體業主參加投票通過後,再經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後,小區綠地才能改建其他公用場所,如停車場、健身場所等。我國《物權法》對小區業主的權利確實有相當全面的規定,簡單地說,小區業主基於購買的住房而享有了該小區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隨著現代城市的興起以及人類建築技術的高度發展而產生的一種較為特殊的不動產所有權形態,它是一種複合形態的權利,是對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三項權利的結合。1、專有權。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即權利人對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是指單個的權利人對一個特定的建築空間單位的所有權。專有權的標的物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中的獨立建築空間。它與普通所有權不同的是,它不是對有體物加以管領支配,而是對由建築建築材料所組成的“空間”加以管領支配。然而在所包含的權能範圍上,它與普通的所有權又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既可以對專有部分予以直接佔有、使用,以實現其居住、營業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將專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專有部分上設定抵押權等,還可以將專有部分讓與他人等。2、共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據法律、合同以及業主公約,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權利。共有權的標的物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除專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如專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樓道、陽臺、門庭上下水設施等。對於共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共同使用(比如停放車輛)、收益(比如出租掙得租金),並可經過集體討論加以處分。3、共同管理權。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和共有設施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權利,這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如果是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用的部分,則每一個權利人都負有維護、保護、管理、改良等義務。

  • 13 # 簡單生活430

    物業把小區一塊綠地私自改成車位,業主心理不舒服,該怎麼做?更改、變更物業小區內的空地、場所、設施裝置等都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安排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討論、投票決定,是否需要修改,全體業主同意之後,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全體業主的意願填寫申請報當地規劃建設行政機關。

    車子越來越多,車位越來越少,如果您有車了,車子沒地方停,而需要停在其它小區也是很麻煩的,若小區大部分人都同意將空地作為車位也是可以的。大部分透過之後方可進行更改。

    如果業主委員會跟物業溝通,溝通不了,在上一級街道辦事處,物業還是置之不理,可打市長熱線,12315投訴。還可以諮詢法律顧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14 # 小芒果的一家子

    在這個地方有兩個問題,第一不要盲目不溝通就投訴。因為你並不知道物業在綠化帶上改車位是否是正規的。可以先進行了解,物業是否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在此建車位是否是正規行為。萬一物業得到了允許呢?所以不要盲目行事,一定要先了解好情況是個什麼情況,在做出解決方案。

    如果說是物業是私自建設,沒有得到允許,沒有相關手續。業主可與物業商量解決此事,如果商量無果的話,業主再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讓更有權威的人來解決此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受到侵害。

    業主投訴的方向可以選擇12315進行投訴,也可以撥打當地市長熱線電話。這兩個電話其實都有經驗都處理過,都打過這個電話情,結果還是比較可觀的。

  • 15 # 路人老愛

    1、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問題,按程式來。

    2.聯合有同感的業主,聯名上報此問題。

    3、撥打城市熱線反映此問題。

    4、若上述方法都沒有解決,只有業主上訴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這個問題在小區普遍存在,只有建立一套完善法律制度,並在實際中遵守,才能有效解決物業與業主的予盾,呼籲儘快出臺政策,以法制之,才能還小區物業管理一個晴天!

  • 16 # 呂氏說冰

    物業把那塊綠地還給業主,恢復原狀,如果不還那就屬於侵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一個亟待規範和加強的行業,人員結構老化,管理混亂,法制意識淡薄。

    我不知道物業這個行業是從什麼時候誕生的,它的初衷是什麼?

    物業人員上班拖拖拉拉,懶懶散散,有的甚至到辦公室打一趟,轉個身人就不見了。當有業主有事找的時候,到處找不到人。有時候在電話中答應得好好的,“馬上來看”。一等就是兩三天,等他有時間去看了後,回來又要再等兩三天,那叫“準備”工作。即便去了,還不一定能給你處理得好。有的甚至推諉扯皮,有時業主不得不為此而發火。業主交了物管費,物業人員就得按時保量的為業主提供服務,修補房屋滲漏,更換水電損壞器件,燈泡,保證小區的安全及水電暢通。

    然而,現在好多物管人員上班都是混日子,催收物管費和停車費以及各種費用的時候,他們倒是挺積極的,若是把某塊地皮改造成停車位收費,他們倒是挺能幹的,凡是提起錢的事兒,他們就像老鼠一樣跑得比誰都快。

    物管該不該存在,該以何種方式存在?存在的前提必須是經過嚴格培訓之後才能上崗,這樣才能保證真正為業主服務。

    沒有經過培訓的物管人員就像盤散沙,聚不到一塊,幹不了事,反而是業主的一種負擔。有的業主幹脆賣掉自己那套房子,到別的地方重新買一套來住,有的則是敢怒不敢言,有些事自己沒辦法解決的也只好去央求他們了。

    就拿上面題目說的“物業把小區一塊綠地私自改成車位”這件事來說,物業是不是很霸道,一切都往錢眼裡鑽?從不顧及業主的感受!其實,物業除了收取業主物管費外,地下停車場的費用:業主一個月150元,外來車輛:一個月200元,這個收費標準各個地方不同,要分一二三四線城市。還有小區各個進出口設的臨時停車收費崗亭,每天收取的費用大概也是幾千上萬塊。所以,物管這筆資金是相當可觀的。可他們就是不知滿足,本屬小區綠化帶的一塊綠地都不放過,把它改造成停車位賺錢!我只是想問:那個地塊到底是小區居民的休閒娛樂場所,還是你物業公司的私有產權,不是你想改就改了的?兩條路可供選擇:要麼,整個小區居民統一向政府部門申訴,要求撤銷該物業公司;要麼,物業公司停止改造綠化帶,歸還業主的綠地,其實履行物業公司一切職責,讓業主感受到三分之二的滿意度。

    結束語

    生活不易,辛辛苦苦攢點錢買套房子,卻遭遇一個並不稱職的物業管理,正事辦不好,盡找些窩心事,這樣生活起真的不順心。不過,你應該相信:那些小區業主也不是憨的,總有一天會得到圓滿解決!

  • 17 # 拼多多網購達人

    物業這個做的有點過分了!綠地是大家共享的,私自改成停車位收費,作為業主當然不同意了!業主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有委員會和業主交談協商,協商不成,業主委員會協全體業主可以罷免物業!

  • 18 # 萌娃睿媽

    首先,物業作出決定的程式上就有問題。小區的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包括公共綠化、停車場以及其他共有的設施。對於涉及這些領域的事項,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要經過全體業主至少過半數的同意才可以。物業既沒有經過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透過業主大會,單方面作出的決定肯定是無效的行為。

    其次,物業的這種行為,也嚴重損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這時候,業主該怎麼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有以下兩種途徑:第一、走行政渠道。向小區所在社群或者街道辦事處反應問題,透過相關部門予以協調處理;第二、走法律途徑。全體或者部分業主,可向小區所在地的轄區法院,提起民事權益訴訟。

    另外,還可以根據具體的細節,來進行擴充套件渠道的維權。比如:被佔用的綠地上面有無樹木,如果有樹木,也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和林業部門進行舉報。還比如:將綠化用地改成停車位也屬於改變建設審批規劃用途,也可以向城市規劃部門進行投訴。如果物業將綠地改造停車位後進行收費,業主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物業管理作為新生事物,也迅速發展起來,在給業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也引發了很多物業糾紛。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擺在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面前,而對於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如何處理的問題,也給政府提出了一個新課題。

    要想徹底解決這種問題,根本上就要從法律層面來考慮。首先,要建立健全相應立法。明確物業和業主的責權利。其次,還要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物業的管理行為,要在實施前進行審查。最後,建立物業行業的懲戒措施和黑名單制度。加大不良物業的違規侵權成本。

    綜上,只有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完善相應的物業領域法律法規,才能建立起良性迴圈的物業管理關係,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和減少侵犯業主利益的行為發生。

  • 19 # 河北石家莊律師連青山

    綠地屬於業主的公共區域,如果在公共區域建車位,那麼車位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物業不能擅自出租出售。如果大面積毀壞綠地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

  • 20 # TackPho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佔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八條 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據此,你們可以向當地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投訴,要求歸還你們的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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