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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稜鏡說法

    你好,“不知者無罪”指的是缺乏犯罪意圖導致不構成犯罪,即“主觀上不想犯罪”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比如精神病人和年齡特別小的人),而不是“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世界各國的共識。

    而且,“不知道”是一句非常主觀的話,任何人都可以說自己“不知道”,但到底是真的不知道(同時也不可能知道),還是明知故犯,又或者是應當知道而因為疏忽大意而不知道,這個不是個人說了算的事,從國家法律角度講,要進行仔細的分析和判斷。

    從刑法角度說,完全不知道的情況有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憑自己的能力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所以刑法規定了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發病期間的精神病人犯罪也不承擔責任,從國家角度講,他們無論做什麼都是可以被“原諒”的。

    對於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絕大多數時候所說的“不知道”,都是屬於應當知道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注意,或者屬於已經知道但是自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也就是我們刑法上所說的“過失”的範疇。

    一個人只要活著,就不可能和社會切斷聯絡,只要和社會有聯絡,對於人事一無所知是不可能的,絕大多數的錯誤,其實只要再多用一點心、多想一點問題,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是應當的,直接以“不知者無罪”來推脫責任、要求原諒,是不可取的。

    另外,所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一般說的是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者犯法要從重處罰(有的罪名會這麼規定),因為作為執法者本應模範地遵守法律,執法者犯法的示範效應非常惡劣,所以應該重判。而不是針對普通老百姓,否則的話,普通老百姓自學法律知識,學的知識越多,判得越重,這合理嗎?顯然不合理。

  • 2 # 法律新視點

    都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怎麼解釋“不知者不罪”呢?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普通人基於樸素的社會觀念的理解。現代文明社會,除了身份犯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已經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可能造成人們不想學法,爭做法盲;同樣,“不知者不罪”也有同樣的社會效果,辯護時,人人都可以否認自己不知道法律的規定。

    從身份犯來看,刑法對身份犯只規定了從重處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一般情形下並不成立。如,非法拘禁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如果一定要找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條,作者認為,刑訊逼供等罪可能就是適例,專門規範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其中,“致人”一詞,在刑法中有特別的含義,即,沒有故意,只存在過失,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司法人員在過失的情形下,刑法透過法律擬製直接規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可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不知者不罪”事實上是指刑法理論中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違法性的認識在犯罪論上處於何種地位,是存在爭議的問題,違法性的錯誤指沒有事實錯誤,但不知道其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一般而言,對於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道德犯沒有討論的餘地,如,被告人辯護時提出,不知道強姦犯法,可能要笑掉大牙。

    作者認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僅在行政犯的認定上才具有實際意義。如,一個老人久居深山老林,一直用火藥槍打獵為生,某日,持槍出老林被查處,老人可以“不知者不罪”進行有效的辯護。司法實踐對行政犯量刑過重飽受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如,對人工飼養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自然狀態下的動物予以同等保護,作者認為不是太適宜。

  • 3 # 從頭一次得到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是流傳很久的歷史,我認為知法者犯罪,含有故意因素,屬於明知故犯因加一等,不知者不是無罪,而是從輕或者減輕,。

  • 4 # 艾琳律師

    這種說法,是法制史上出現的,在中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存在的。作為每一個公民必須明確:

    第一,法律一旦公佈,就視為人人已經知曉,不管你知道不知道,只要違法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節,承擔的責任是一樣的。

    在中國現在的法律上,不存在因為知法而加重責任的情形,當然也不存在“不知者不罪”的情況。

    在中國古代有過這樣的規定。

    你的問題在古代原意是這樣的:

    清·佚名《賽紅絲》八:“禁役朱貴,監守得財謀命,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亦杖一百,流三千里。”

    這個內容是典型的出處,明知法律規定某種行為是犯罪行為還去實施,要加重處罰,在法定刑以上一個等級量刑處罰。

    清-李雨堂《萬花樓》八:“這胡坤先有治家不嚴之罪,縱子殃民,實乃知法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

    這個內容是養不教父之過的出處,是典型的連座,為現代法律所摒棄。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實行的是責任自負,反對珠鏈的原則。

    清·錢彩《說岳全傳》第六十三回:“起鳳道:‘牛兄何不早通姓名,使小弟多多得罪。勿怪,勿怪。’牛通道:‘不知者不罪。’”

    這個內容是說對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能加以責罰,不怪罪。

    這些內容在現代法律制度中是沒有的,而且千萬不要以為歷史上的一些東西會對現在有效。現在法律制度裡,刑法、民法、行政等法律責任的加重、從重、從輕處理的情節非常複雜,各有不同。

    通常都會從對結果發生的主觀願望、特定身份、特定職業、數額、結果、影響等方面考慮,但是在刑法方面會嚴格控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上有規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定罪量刑,還要遵守罪行相適應原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是很有限的。

    從重處罰的相對多一些,也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對重一些的刑罰,而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中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 年。

    對於主觀願望因素,中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故意和過失,而且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對主觀過錯的劃分和稱呼也是不同的。

    所謂故意,還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積極追求某種結果發生的,是直接故意。而放任某種結果發生的,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否都不違反自己的願望,能阻止而不阻止的,是間接故意。

    所謂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應該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帶來損害後果,因為對自己的能力或者技能很自信,相信自己能夠憑藉自己的能力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沒有避免發生損害後果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瞭解了上面這些內容,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認識。也因為口口相傳的原因,我們很多人在很小的時候就存在了誤解,導致有的時候糊里糊塗地就違法或者犯罪,造成自己難以承受的後果。

    現在法律的內容繁多而雜亂,作為生活在現代社會的人,應該樹立法治意識,更多地瞭解與傳統不同的法律文化,才能在生活中過得更加順心如意。

  • 5 # 工作就是樂趣

    有一些違法行為必須是你主觀上是惡意的故意的,才算是違法行為,如果你沒有主觀的惡意的,那麼即便是觸犯了這樣的行為,也只承擔賠償義務,而不承擔違法犯罪。

    比如說你面前有一個小朋友,突然你看到樓上掉下來一點東西,有可能砸到小朋友,你就死命的推了一下這個小朋友,結果造成了小朋友受傷。

    如果你是主觀的故意的,因為想傷害這個小朋友去推塔,那你就違法犯罪了。

    如果你是因為擔心高空落物,為了避免這個小朋友被東西砸到死亡的後果而去推他,那麼你就是見義勇為。

    同樣是推,一個有可能違法犯罪,一個有可能是見義勇為,這是主觀的性質不同。

    當然這個還沒有解釋清楚什麼叫不知者無罪。

    今天你從家門口的垃圾桶旁邊走過,你看到了一袋類似於垃圾的東西,這個東西看起來就是很像是垃圾,而且又在垃圾桶旁邊,你認為可能是誰扔垃圾掉出來了,於是順手把這個東西扔到垃圾桶了。

    結果這個看起來像垃圾桶裡面的東西,有一個手機,價值超過5000了。

    如果你是明知道這個看起來像垃圾的東西,裡面有手機價值超過5000還故意扔了,可能就是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超過5000。 這個叫明知故犯。

    如果你完全不知道,根據普通人的常識,一個黑色的垃圾袋還就在垃圾桶旁邊,很有可能是誰扔垃圾的時候沒有扔準,你就作為一個市民付出了簡單的社會義務,順便把這個垃圾重新放回到垃圾桶,很有可能賠償的義務你都不承擔。

    因為按照普通人的樸素價值觀來說,在垃圾桶旁邊看到一個像垃圾的東西,很容易認為這個東西是需要扔到垃圾桶的,你只做了普通人任職範圍以內的正常的事情,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即便是承擔責任,也不是承擔違法犯罪的責任,承擔的是因過失導致他人的物品損毀。

  • 6 # 全民法務

    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

    其中,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包括1、假想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依照法律並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了犯罪——不能構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不構成犯罪——依法處理。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的誤解: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何種罪名,應當處以什麼樣的刑罰存在不正確的理解——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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