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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猿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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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哥sao年
羅斯條款是指新秀合同期間拿到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或者兩次最佳陣容,均可以用羅斯條款拿到大合同。很顯然,無論是MVP還是最佳陣容還是全明星都是整個賽季或者大部分比賽表現出色,才能夠拿到這些獎項,他對球員發揮的穩定性要求很高,需要持續的輸出亮眼的資料或者比賽,而不是曇花一現,某一場或者幾場表現的好。
而總決賽最有價值球員FMVP,是指闖入總決賽的球隊,獲得總冠軍的球隊裡面某一個人在總決賽(4—7場)期間表現出色或者相對優異,可以獲得此獎項。這個獎項含金量不是特別高,(當然對於偉大球員是有加成作用,比如庫裡沒有叫略表遺憾)因為他相對的參照太少,就是最多反應七場比賽資料,相比常規賽MVP,最佳陣容等而言都是82場漫長的常規賽穩定持續的表現,參照物比較大,更能體現一個球員的實力。
所以,聯盟在規定羅斯條款的時候沒有將FMVP這個條款納入指標。想象一下如果伊戈達拉這種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拿到FMVP這個獎項,作為球隊老闆的你,會給他頂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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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籃言知己
羅斯條款,實力與流量的絕對產物。
“羅斯條款”為何物?觸發條件有何難度?在2011年,NBA由於勞資糾紛經歷了149天的停擺之後,時任NBAQuattroporte的大衛斯特恩為了激勵那些在新秀期表現出色的球員,出臺了一項激勵政策,當時只有羅斯滿足要求,所以本條款也叫“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較舊合同增長了5%)的頂薪合同。不過該條款有很嚴的入門門檻:
①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
②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
江山代有才人出,享受羅斯條款者屈指可數值得一提的是,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的不是羅斯,而是凱文杜蘭特。
時至今日,享受過羅斯條款的也不過是寥寥數人,強如安東尼戴維斯都與本條款失之交臂。接下來先盤點一下享受過羅斯條款的人:
1.雷神初露崢嶸,兩連最佳陣容:凱文杜蘭特
2007的榜樣秀,2009-2010,2010-2011連續兩個賽季入選NBA最佳陣容第一陣容,結束新秀期的凱文杜蘭特成為了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的球員。
2.留級狀元降臨空接之城,暴力美學助飛兩連全明星首發:布雷克格里芬
2009年的狀元秀布雷克格里芬因傷休息了一年,在2010-2011賽季入選全明星替補,2011-2013兩個賽季入選全明星首發,啟用羅斯條款。
3.進入聯盟正值熱火三巨頭氣勢正盛,開啟“抗詹”第一人:保羅喬治
2010首輪第10順位被步行者選中,在老大哥格蘭傑受傷之後,保羅喬治迎來爆發,在季後賽和詹姆斯韋德領銜的熱火大戰7個回合,這樣的表現讓他在2012-2014兩個賽季連續入選NBA最佳陣容第三陣容,觸發羅斯條款。
4.老子利指導,“殺人”先看錶:達米安利拉德
2012首輪第6順位被開拓者選中,憑藉穩定的20+輸出,英雄般的孤單本色,入選了2013-2014賽季最佳陣容第3陣,2015-2016賽季最佳陣容第2陣。
而如今,下一個可能啟用羅斯條款的人莫過於達拉斯獨行俠的東契奇,這個愛笑的Sunny大男孩,被譽為全能大師的國際“小胖子”,剛入選過NBA西部全明星,差一點就搶走了詹姆斯的票王。觸發羅斯條款,何其困難。
贏得總冠軍需要天時地利人和,FMVP不一定適合頂薪你看上述那些已經獲得了羅斯條款的人,星光熠熠,這些人早已在NBA佔有一席之地。在漫長的常規賽保持高效的輸出,帶領球隊贏下比賽,這才是球星該有的樣子。而在季後賽的征程中,奪得總冠軍需要頂尖的球隊配置,良好的團隊氛圍,相對輕鬆的對戰征程。
而此時的我們回望歷年的FMVP,很難想象你能給三旬老漢伊戈達拉開出頂薪;馬刺戰勝熱火那年,在我心裡石佛也更值得那個FMVP;要不是雷阿倫的絕命三分,說不定FMVP就被創造總決賽三分記錄的丹尼格林一波帶走;猛龍出征,範喬丹也差點橫刀奪愛;團隊籃球的活塞,給了精神領袖比盧普斯......
奪得冠軍固然偉大,但在精疲力盡的總決賽或實力或幸運奪得FMVP,含金量都是沒有羅斯條款中的條件含金量高的,他代表著一個球員持久的輸出能力,在球隊中的戰術地位以及在球迷中的受歡迎程度,實力為王的NBA,也免不了俗要迎合流量。
所以,到現在我們恍然大悟,要觸發羅斯條款,你得是流量與實力兼備的超級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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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條款中關於全明星賽的要求並不簡單,是要新秀合同期內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才有資格獲得大合同,當初勞資協議達成這項條款主要還是因為羅斯拿到了常規賽MVP,成為史上最年輕的MVP。
在羅斯之前,還沒有哪位球員能夠在新秀合同期內獲得MVP,這也證明了要滿足羅斯條款的條件並不容易。
常規賽MVP尚且很難拿到,更何況是總決賽MVP呢?歷史上還沒有哪位球員能夠有此創舉。
如果將來真有球員能夠在新秀合同期內拿到總決賽MVP的話,我覺得勞資協議也肯定會把這個納入到羅斯條款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