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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闊魚

    基本沒有辦法,錢早轉移了,打官司沒證據,有證據也要拖很長時間,拖到你要死。

    想要錢,只能靠某些不正常的辦法,但是如果你有那勢力,對方也不太可能黑你。

    有空就想辦法報復一下,沒空趕緊想法掙錢吧。

    合夥真的要考慮清楚,不分錢白乾都是好,有的還要欠上一屁股債,那才叫慘。

  • 2 # 財務二師兄

    標題表述的意思不是特別清楚,我理解意思是:

    1、合夥企業創立時,你的股份比較少,由別的合夥人代持,但代持的股份沒有分給你;

    2、合夥創業已經成立一段時間了,你屬於後來新入夥的一方,其他合夥人承諾給你股份的,但最終一直沒有給你;

    3、你被騙了

    一、先說一下第1種情況。

    合夥創業時,合夥人比較少,屬於互補型別的比較多,基本上每個合夥人負責不同的領域或板塊,企業主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能力。如果你有能力,早期合夥人都會有股份,只是多少而已。

    比如滴滴初創時,只有幾個合夥人,其中技術的合夥人(張博是後來去的)能力滿足不了滴滴技術方面的要求,被掃地出門,當然代價是幾百萬人民幣,當時的滴滴可沒有現在這麼富有,賬上資金不多,幾百萬也是鉅款。

    所以,沒有給你股份,可能當時你能力不夠,畫了個餅給你,但是這東西不一定是可以實現的,能不能吃的著,還是要看你的能力和可以調動的資源,說的直白點,就是看功勞;

    二、第2種情況:

    合夥企業已經成立一段時間了,你是後來加入的,加入時可能說了,如果做的好,會給你分股份的事情。

    這種情況,你的能力就更加重要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合夥人憑啥要分你股份,是因為你有為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並且已經實現了部分的價值,為了留下你共同創業,以股份的形式,把利益固定住,讓你站在一條船上。

    如果你沒有這個能力,誰會給你股份呢?

    三、第3種情況,被騙了

    你為合夥企業幹了很多事,貢獻很大,企業能幹到現在狀況,有你很大功勞,但是承諾的股份沒有給你。

    如是這種情況,要討回公道,就要看一下你跟合夥人之前有沒有書面的協議,透過法律手段能不能解決;你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開展;啥都沒有隻能認倒黴了!

  • 3 # 米奇的天馬行空

    前段時間朋友跟我分享了這樣一段經歷:

    心裡想:這下好了,對方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一定會以最優惠的價格、最高階的質量給公司供貨。

    然而,結果卻完全不是自己想象中那樣。

    價格不比外面的工廠好,產品的質量管控也不上心。

    該撕的逼,一分都少不了。

    朋友指責對方沒有履行合夥人的義務。

    對方瞪大了眼睛:這個專案我是當成投資來做的,該出的錢一分都沒少,還要什麼義務?

    於是,我朋友除了供應鏈的事情之外,現在還多了一項煩惱:如何讓這位股東退出公司。

    在這種案例中,其實這位朋友犯了三個錯誤:

    一、合夥之前,沒有明確合夥人概念。

    二、合夥之前,沒有明確合夥四象限。

    三、合夥之前,沒有明確退出的機制。

    先說第一點,到底什麼是合夥人?

    簡單來說,是既有創業的能力,又有創業的心態,同時能夠全身心投入一段較長時間的工作(譬如3-5年),才能稱之為合夥人。

    所以,合夥人之間是一種長期的、強關係的、深度繫結的關係。

    這也意味著,有如下兩種人其實並不能稱之為創業合夥人:

    1、資源承諾者。譬如承諾提供人脈資源,管理資源,客戶資源,供應鏈資源,乃至於金錢資源,但是並不參與創業過程的人。

    2、兼職創業者。譬如白天忙自己的工作,晚上再忙和你的工作;又或者“我先兼職幹著,公司發展好了我再辭職過來”之類。

    這兩種型別的人,可以做利益繫結,譬如給予固定工資,專案分紅,銷售提成。但是,慎重給予公司股份,“合夥人”這三個字更是提都不要提。

    我就曾經經歷過類似這樣的事情:一個專案,有7個股東。這還不是最關鍵的,更要命的是這7個股東里面,一個全職創業的都沒有。

    但凡有什麼工作,都覺得自己不應該是主要負責人(慚愧,包括我自己在內)。

    “我最近工作很忙啊,XXX應該比較有時間做這件事情吧”諸如此類。

    結局,可想而知。

    所以,敲黑板再次明確一下:合夥人之間是一種長期的、強關係的、深度繫結的關係。只想出錢不出力的不叫合夥人,叫投資人。

    再來說第二點,什麼是合夥四象限?

    它們分別是:

    我需要什麼?

    我能給什麼?

    你需要什麼?

    你能給什麼?

    只有這四個象限能夠兩兩形成互補,也就是說:

    我需要的剛好是你能給的;

    我能給的正好是你需要的。

    才是有效合夥的前提。

    舉一個我做諮詢時遇到的真實案例吧。(基於隱私保護,部分資訊我做了修改)

    A是一位創業者,創業兩年,經營著一家小型貿易公司,運轉良好。

    B則是A之前的老闆,實力雄厚。A離職之後,雙方交情保持得不錯。

    有一天,B找A吃飯,突然說:小A啊,你這樣下去事業很難做大的。要不這樣吧,我入股你公司,你把60%股權賣給我,我們一起把這家公司做大吧。

    這頓飯下來,A原本平靜的生活突然被擾動了波瀾,對於這件事情,他不知道應該怎麼決策。

    我首先就問了A兩個問題:

    1、你需要的是錢嗎?

    B實力雄厚,錢對他來說就是一項成本很低的資源,因此他可以輕易地拿出來。

    可問題是,A需要的是錢嗎?

    並不是。在當前階段A並不缺乏穩定發展的現金流,他更加需要的是供應鏈管理的資源。假如A最終選擇和B的合作,也是看中了B能夠在這一點上幫助他補全短板。

    2、他為什麼投資你?

    對此A並沒有十分自信。他覺得,B之所以想投資他,可能是以為A現在混得並不好,想幫襯一下他。

    但,從商業層面考慮,我認為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很低。

    對於一個成熟的商人來說,任何一項投資都必然有某些期望中的利益。

    假如B單純只是覺得A混得並不好,那為什麼不乾脆直接叫A回去上班呢?

    這就意味著,B想投資A的公司,這必然意味著A身上有B想要的東西。

    要麼A可以增強B的長板,要麼A可以補全B的短板。

    假如在合夥之前不確認清楚這一點,萬一正式合夥之後,A並不能夠把B的期望落地,那麼雙方的關係就勢必會產生裂縫。

    從如上兩個問題的角度出發,A和B之間在訴求上並不清晰,在能夠提供的資源上也並不對等,貿貿然合夥的失敗機率其實相當高。

    再來說第三點,退出機制。

    如同《創業不是拼桌吃飯,輕易合夥你會死得很慘》所說,大部分創業者在選擇合夥人的時候,都會優先考慮私人關係較為緊密的人。

    這就帶來了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先小人,後君子”的話,說不出口。

    總覺得大家既然都已經這麼熟了,有些話假如說得太明白,會顯得俗,顯得自己太計較。

    喝了這碗酒,大家一起努力幹就是。

    但,人的想法是很容易發生變化的。

    譬如在公司我就經常和採購崗位的同事說:永遠不要相信供應商業務的口頭承諾。

    例如會面時供應商拍著胸脯說“沒問題的,25天肯定可以交貨,相信我吧,我從來不騙人”,結果一直拖到35天都還搞不定,是他一開始就存了騙人的心思嗎?

    未必。

    可能是在他許諾的那一刻,確實可以做到25天;

    可能是他自以為可以25天,但其實根本辦不到;

    假如承諾僅僅只是停留在口頭,他就會苦著臉說:大哥我真沒辦法,工廠缺物料我也很著急,已經努力在催促了。我保證,下不為例。

    下不為例?有沒有下一次合作都還不知道咧。

    所以,任何承諾都一定要落到紙面上,同時備註假如承諾無法達成時的後果。

    合夥創業也一樣。

    各方的權利是什麼?

    各方的義務是什麼?

    違反協議的後果是什麼?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給予創始人團隊多少的工資補回?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怎樣開放期權池以吸引新進人才?

    在什麼情況下,誰必須以什麼樣的價格出讓股權並退出?

    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必須以什麼樣的價格追加股份投資?

    ……………………………………etc。

    這些統統都必須在正式合夥之前商定清楚,並以協議書的形式落實到紙面上。

    尤其是退出機制,畢竟請神容易送神難。假如文章開頭的那位朋友,一開始創業時就有明確退出機制的話,現在也不會有這麼多煩惱了。

    最後,如同之前在多個場合所說,鄙人其實並不贊同“合夥創業”這種形式,能用錢解決的事情,為什麼非得糾纏到“合夥”這麼深?(當然,股權激勵那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但是,假如你非要選擇這條道路的話,除了上文所說的明確合夥人概念,明確合夥四象限,明確退出機制之外,我還有下面幾點建議:

    1、先戀愛,再結婚。沒必要一見面就急吼吼地“燒黃紙、斬雞頭、結拜為異姓兄弟”,先一起幹幾票行不行?至少先看看雙方到底是不是真的合得來啊。

    2、警惕沉沒成本,當斷則斷。所謂沉沒成本,我們在《解僱一個人的難度,不亞於男女之間說分手》這篇文章有詳細闡述。假如雙方真的已經走不下去了,但你還是對公司的未來抱有預期,那麼即使你必須溢價把對方的股權買回來,咬咬牙,買吧。

    3、慎重做好股權設計。

    對於合夥創業的公司來說,什麼樣的股權比例屬於比較合理呢?

    我的觀點是:

    1)“我”的股權上限,要能夠保證“你”的工作積極性;“我”的股權下限,要能夠保證“我”的工作積極性。

    也就是說,假如其中一方的股份比例過高,很有可能導致另外一方只是將這個合作看成一筆投資,而不是一項事業。

    譬如文章一開始的案例中,20%股權可能並不具備讓對方有貢獻自己供應鏈資源的動力。

    這就很要命了。

    2)創始人的股權比例,必須能夠保障自身的主導權,更不能出現投資人的股權比例反而比創始人團隊更高的情況。

    在創業路上,“出錢的”永遠沒有比“出力的”重要。

  • 4 # 主觀和客觀

    老賴不分股份。

    就是有利潤沒有信譽,就是需要找到對方的痛點,針對痛點解決問題。

    具體可能的情況有:

    1)假如在找對方痛點的過程中確實有客觀情況,你可盡力協助解決。

    2)或者做另一部分的利益交換,也就是提升自己的價值和主動性。

    3)也可以從外部牽制對方,給對方施加力的作用,比如營銷、貨源、回款等。

    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首先以保護好自己為前提。

    另外,與任何人合夥的前提條件是:首先要了解對方。才能與對方合夥,而不只是考慮利益和運作的角度考慮合作。為什麼首先要了解對方?目的就是不讓對方吃掉你。你想一下,很多公司的大佬充分授權給手下財權、物權和人事權,難道他們不擔心?因為大佬認為對方還吃不掉自己,小事情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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