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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寒微

    秋為罰

    《禮記·月令》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漢儒董仲舒則在《春秋繁露》中將這個含義上升到理論高度,"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認為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 2 # 傑森斯坦青

    古代秋後問斬是為了順應天意,在古人們的眼裡秋冬季節萬木凋零,到處一片蕭瑟,象徵著肅殺,所以就選在這個時候斬殺大奸大惡之人。

    古人比較迷信,他們認為世界上有鬼神,自己只要一個地方做的不好,天上的神們就會來懲罰自己,所以非常害怕。就算是皇帝也不能違背鬼神的意願,所以他要按照天意行事,不然就會被懲罰。

    斬殺犯人也是如此,春天和夏天是萬物生長的季節,這個時候所有的事情都是積極向上的,非常有活力,在這麼美好的季節裡殺人有違常理,所以皇帝就把問斬的時間往後移了一下,調到了秋天,他覺得這是在遵循天意。

    古代官員審案子也是從秋天開始審的,每年霜降之後所有的案子都會被翻出來,提審犯人,審完之後該殺的殺,該放的放。

    “秋後問斬”這種說法從西漢時期就有了,那個時候他們的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清代也是如此。

  • 3 # 詩詞與美文欣賞

    主要涉及的是古代人對於自然現象的一種認知,在科學並不是很發達的那個年代,古人對於各種自然現象的解釋很多時候都採取了神化(也就是我們說的迷信),他們認為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

    正因如此,古代帝王不僅在設官、立制方面大多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自然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則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秋冬行刑我記得最早應當是在春秋時期,我去百度了一下,有記錄的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但“秋後問斬”被作為制度得以流傳,應當是其餘漢代。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順便再說說“秋審”和“朝審”制度吧,這兩項制度應當是起源於明朝,清朝予以沿用。每年霜降後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稱為"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朝審與秋審後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後執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因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但是這裡 的“秋後”指的可不是立秋後,而是指的秋分之後。

  • 4 # 神秘大咖風趣學堂

    在小說、電影或者電視劇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秋後問斬」,這是對於犯了死罪的囚犯所判的刑,古代對行刑的月、日、時很有講究。除「決不待時」的重刑死囚外,絕大多數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時間,必須等到秋後才能處決,並且還要講究時辰。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於周朝,《周禮‧秋官》中記載,刑殺必須選擇適合的日期。而《禮記‧月令》中就載明瞭理想的刑殺時間: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即是農曆的七、八、九月,也是秋天的三個階段。

    古時候,人們在面對自然的變化時,會認為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如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所以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

    四季之中,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因此人間的司法也應當調節天意,順乎四時。同時,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代表這時萬物沉寂,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於砍伐的工具,是破壞的代表,再來就是秋冬斷獄、行刑,才不會耽誤農時。古代問斬為什麼要選在秋後和午時三刻?漢代董仲舒發明瞭「天人感應」論,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他認為帝王應該在春夏季節行賞,在秋冬季節行刑,如果違反天意,會招致災禍,受到上天懲罰,所以「秋冬行刑」這一習俗就被載入典籍,成為一項法令而一直延續到後來。

    行刑時間一般都選在白天,即便是夜間,也要等到天亮以後再動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後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後乃行刑」一說。日昳之時是古代12時辰中的未時,對應現代24時製為13時至15時,「未後」在冬天來講,太陽開始落山已近黃昏。選擇這個時辰應是替死者考慮,方便死刑犯「託生」。

    明清似乎多選在午時,對應現代24時製為11時至13時,明清話本小說裡所謂「午時三刻」大概就是因為有此背景。選擇午時則是為生者著想,午時陽氣最旺,鬼魂難以作祟,監斬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纏身,避免遭「報應」。

  • 5 # 龍哥侃歷史

    說到“秋後問斬”,想必大家都知道。但,秋後問斬背後有什麼含義,為何不改為春後問斬或者夏後問斬?

    首先“秋後問斬”中的“秋後”是指秋分以後,而不是立秋以後。古代人為什麼規定死刑犯執行時間是在秋分以後?

    一:順應天意。

    我們都知道古代人們是非常迷信的,那個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認為災害、瘟疫、祥瑞、豐年等都是上天所賜,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要符合天意。古代統治者(皇帝)號稱天子(天的兒子)更要事事遵從天意,不僅設官、立制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西漢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否則,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因此,西漢時期執行死刑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自唐到清末為止,除犯惡逆及部曲、奴婢殺主外,其他罪行刑時間均定在農曆十、十一、十二月。

    二:交通不便。

    古代官員一旦判定死刑犯後,會將死刑犯所犯之罪、罪證、證人所口述的證言等相關材料寫成一份文書移送有關衙門(如大理寺、都察院等)進行稽核,以免造成冤案。更有甚者,會將犯人押送過去。古代道路不是很好,交通工具也不是很快。而在押送犯人或文書過程中,由於道路的不便、天氣的原因等導致時間上有所延遲。

    三:以示警戒。

    古代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時,地方官員通常會要求民眾前往觀看,以達到警示作用。而秋天正好是農閒時節,老百姓無所事事,方便地方官員前往動員他們。

  • 6 # 又見半瓶醋

    古代秋後問斬是為了順應天意,在古人的眼裡,秋冬季節萬木凋零,到處一片蕭瑟,象徵著肅殺,所以選擇這個時候斬殺大奸大惡之人,古人都認為世上有鬼神,比較迷信,認為只要自己有一個地方的不好,天上的神就會懲罰自己,就算皇帝也不能違背鬼神的意願,所以要按照天意行事,斬殺犯人也是這個意思,春天和夏天是萬物生長的季節,這個時候所有的事物都是積極向上,非常有活力,在這個美好的季節,殺人有違常理。另外一個和中國是農業大國,也有很大的關係,一般過去死刑犯都是男人,男人就需要勞作,一般都要等秋後收割以後再進行處斬,秋後算賬也是這個意思,古代官員審理案子一般也是從秋天開始生理,每年霜降以後,把所有的案子翻出來,提審犯人,審完以後該殺的殺,該放的放,車戶算賬,最早起源於戰國時期。

    《禮記.月令》,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 7 # 永珍看世界

    中華文化上下五千年,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秋後問斬”一詞常在古裝劇中經常出現,是對觸犯法律的一種死刑判決。要弄清楚為什麼是在秋後處決犯人,首先就得了解古代社會文化。

    古代,由於科學技術相對落後,人們對一些自然現象無法理解,尤其是生老病死、天災人禍等,古人認為是受神靈控制,進而出現迷信等不科學的認知和信念。

    據《禮記•月令》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大意是:涼風來了,白露下了,蟬也停止了鳴叫,老鷹開始抓鳥祭天了。而這些,恰恰是秋天的景象,老鷹抓鳥意味著殺戮的開始……這便是秋後問斬之意的最早起源!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倡導者----西漢大儒董仲舒,在前人的基礎上提出“天人合一”“天人感應”等迷信口號,主張人類社會的行為要符合天意,大致意思為:春夏乃萬物孕育季節,秋天乃收穫季節,冬天則萬物蟄伏。只有秋冬才適合殺戮!因此人類不能違背上天的旨意,否則必遭報應。此後,秋後問斬被正式納入刑律制度,一直延續數千年!

    另外,這裡的秋後是指秋分,不是指立秋,兩者不是一回事。

    古代問斬前,通常要把生前欠債還掉,不能因為要死了,就賴賬。當然,這只是民間不成文的約定,就是教育人們要恪守信用!通常秋天收穫了才有力量還債,由此衍生出“秋後算賬”。如今的“秋後算賬”語義也不同往日了,咱就不再嘮叨了!

  • 8 # 慕慕說歷史

    看過古裝電視劇或電影的人都知道,電視劇中殺人時,總是有一句“秋後問斬”或“午時三刻問斬”之類的話。

    那麼很多人可能會問什麼是“秋後問斬”呢?秋後問斬是指在秋天被殺嗎?那為什麼不在春夏冬季問斬呢?

    事實上,古代除了“秋後問斬”和“午時三刻斬首”外,還有一種,就是“斬立決”,這種一般用於犯了大罪的人,比如造反,抄家滅族等重大罪過。

    古代人們由於科技的不發達,對於大自然有一種樸素的敬畏,他們信鬼神,問蒼天,在他們眼中,春天是萬物復甦的季節,是播種插秧的季節,在這個季節處決犯人是十分不吉利的。

    而且古人相信“天人合一”的說法,皇帝的行為要與四季輪迴相呼應,春夏該賞賜,秋冬才該處決,因為秋冬是蕭瑟的,肅殺的,所以,秋冬處決人犯成了古代行刑的慣例。

    而且“秋後問斬”不是指秋天被斬首,而是指“秋分”過後問斬。

    關於“秋後問斬”的起源與意義,慕慕將分點詳細的說明。

    一、“秋後問斬”的起源

    《禮記·月令》中於孟秋之月曾這樣記載: “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天氣漸漸變涼了,霜降來了,天氣冷的蟬都開始鳴叫了,鷹因為需要鳥來祭祀,開始抓鳥戮殺了。

    從此,人們都開始認為,秋後,鷹都開始殺鳥祭祀了,人也可以問斬犯人了。所以,“秋後問斬”便是從這裡開始起源。

    關於“秋後問斬”,各個時期稍有差異。

    春秋時期,《左傳》中就有了關於處決刑令“秋冬行刑”的記載;

    漢朝時期,“秋冬行刑”被寫入當時的朝廷律法中,成了制度——行刑只秋冬,立春之後不得行刑;

    唐朝時期,行刑的時間規定為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之後,這個制度或者習慣被沿用至宋元明清。

    二、敬仰鬼神,順應天意

    在古時候,由於科技不發達,秋分過後時日漸漸變短,人們不能解釋這種現象,只能歸結於天地,認為這是鬼神在掌管著天地的變化,人不能違背它們,要順應天意。

    在秋分之前的日子裡,天氣暖和,萬物生長,興興向榮,這種天氣和環境,只適合賞賜,不能違背“鬼神”,進行扼殺生命等活動,否則會受到鬼神的處罰,降下災難。

    秋分過後,白晝變短,天氣轉涼,陰氣陣陣,萬物凋零,生物開始死亡,這種狀態是“蒼天”給予的暗示,是用來處罰犯人的季節,所以死刑,只能放在秋分過後,也就被人們稱為“秋後問斬”。

    三、社會規律

    從古至今,秋天都是收穫的季節,人們常說“秋後算賬”。

    春耕夏雲,秋收冬藏。秋天是收穫之季,到了這個季節,人們有了收入,開始清算總賬。

    總賬不僅僅是你欠我還,還有犯罪方面的,於是“秋後問斬”的概念就融入其中,用於秋後。

    四、用於警告

    “一年一季在於春”,秋收過後,百姓開始閒置,有了大把時間,這個時候進行問斬的話,不少人會去觀看。

    想必大家看古裝電視劇的時候就會發現,每逢秋後問斬時,大批百姓會再現場觀看,這樣的話,一來可以給犯人應有的懲罰,二來可以警告百姓不要犯法,不然這就是下場。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秋後問斬”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符合了自然運轉與法則,又能教育警告眾人,可謂是一舉兩得啊!

  • 9 # 小半瓶水

    我們在很多影視作品裡經常聽到:把某某押入大牢,秋後問斬。那古人為什麼處決犯人都要等到秋後呢?

    什麼是“秋後問斬”?秋後代表什麼時候?

    這裡的秋後並不是指立秋以後,而是秋分以後,秋分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16個節氣,時間一般為每年的公曆9月22~24日,為什麼要在這個時間以後來處決死刑犯呢?

    那是因為古人信奉神權、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相信春天是萬物更新的季節,處斬犯人不吉利,而秋冬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

    《禮記·月令》有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意思是說:七月份之後,天氣開始轉涼地有白露,寒蟬哀鳴,鷹捕獲食物。而此時,人類社會也到了處理刑獄問題、斬人犯的時機。

    漢儒董仲舒《春秋繁露》認為:百“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

    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這也是董仲舒天人合一思想的體現。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處置死刑犯的方式

    其實中國古代處置死刑犯大致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叫“立決”

    主要是清朝對重大死刑犯的處決方式,覆文至即行刑,不必再經秋審、朝審。我們常見的“斬立絕”就是這種。

    第二種則稱作“監候”

    所謂監候就是先將死刑犯關押在大牢之中,暫判斬刑,但不立即執行,待到秋審或朝審以後再做複查定案,“秋後問斬”也就是是“監候”的一種。

    《清史稿·刑法志》記載:"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

    秋後問斬的習慣自漢朝以來基本成為處決死刑犯的定製,但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犯人也不一定會等到秋後進行處決。

    由此可見,秋後問斬歸根歸根結底還是古人的封建迷信思想作祟。

  • 10 # 一米六五陽光

    現代的影視劇裡皇上朝臣、地方大吏動輒“秋後問斬”,那麼秋後問斬有什麼說道嗎?

      

      秋冬行刑,即把死刑的執行安排在秋冬兩季進行,這是中國古代在陰陽五行說的理論指導下形成的一種行刑制度。

      中國古代的天命思想認為,處死犯人就是執行“天罰”,什麼時候執行“天罰”,一定要合乎天意。《禮記·月今》中就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和“孟秋之月,命有司,繕囹圄,具桎桔”的記載,先秦陰陽家“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論則是這種思想的最完整的體現。

      在陰陽家看來,春季氣候溫和,草木萌生,夏季炎熱,萬物茂盛,最適宜搞賞慶之類的活動;而秋季天氣轉涼,有肅殺之氣,冬季寒冷,萬物隱蔽蓄藏,正是施行刑罰,整頓監獄的好時機。包括這種德刑時令說在內的陰陽家的思想為漢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提出了重要的理論支柱。在這種思想影響下,兩漢法律都規定,一般死刑立春不能執行,必須等待秋後處決,並逐漸成為定製。

      當然,秋冬行刑,除了受陰陽五行說理論的影響外,也與考慮不誤農時有關,因為秋冬一般為農閒,這時斷獄行刑,不至於耽誤農業生產,對鞏固封建社會的統治秩序有利,因而為歷代統治者所承用。

      唐朝的法律,具體地規定了不得執行死刑的時間。即:“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即除了立春至秋分期間,斷屠月和禁殺日亦不得執行死刑。

      所謂斷屠月,就是中國佛教規定不準殺生的五月、九月和正月;禁殺日即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此外,《疏議》還規定在大祭祀、朔望、二十四節氣、雨未晴、夜未明等日子,都停止死刑的執行。

      秋冬行刑雖為歷代通例,但也有個別朝代,如秦代,四季均可行刑。即使是各朝具體期限也不一致,也有少數統治者破壞這一通例的情況。

      

  • 11 # 有鄰317

    天地之大德日:生,天地之大惡日:殺生。然而,不得不殺,則要承天而時行。

    古人行事,順應天上地理。春天,萬物復甦,生命迴歸,此時,不可傷害任何物命。古人有春季不打獵之說,因為鳥獸有孕,它們要哺育下一代,繁衍生息。可見,連禽獸都不能傷害,豈能殺人呢?

    五行中,春天屬木,代表生機,力量,希望。陽氣生髮,陰氣退隱。春天,生命陽長,怎能扼殺?秋天屬金,代表肅殺之氣。陽氣潛藏,陰氣上升。萬物萎縮,乾枯衰敗。春生夏長,秋收冬藏。因此,春夏戒殺,秋後問斬,順應天地之氣。

    古代有明確記載如《春秋左轉》:“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梓春夏,刑昔秋冬。”體現了統治者體恤民情。

    總之,秋後問斬遵循天意不可違,而且,悲天憐人,也是古人最淳樸的人本主義思想。

  • 12 # 秋水長天H

    古代判決書中經常出現“秋後問斬"一詞,既然是秋後問斬,對應現在的時間應該是秋天後、冬天前,也就是11月前後,那麼,為何選擇這時處決死刑犯呢?我想應該有以下二個原因。

    第一,和中國的氣候特徵有關。我國地處北半球中緯度地區,四季分明,尤其是中國北方地區,春季萬物復甦、花紅柳綠;夏季綠樹成蔭、鬱鬱蔥蔥;秋季落葉紛飛、秋風瑟瑟;冬季萬物蕭條、天寒地凍。古人認為春、夏季萬物處於復甦和生長的季節,此時殺人有悖天理,而秋、冬季節萬物蕭條,這時殺人順應天時。這個帶有迷信色彩的理由和我國北方的氣候特徵是對應的。

    第二,和古代中國的經濟結構有關。古代中國社會是農業社會,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在北方,秋後農民大多忙完了農活,開始進入農閒狀態。斬殺犯人的日期選擇在"秋後",有利於地方官員動員、組織農民觀看行刑過程。這樣既不會對農業生產產生太大的影響,又能起到教育、警示更多民眾的作用。

  • 13 # 戈爾吉吉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因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

    《魏其武安侯列傳》是司馬遷《史記》中的名篇,作品敘述了魏其侯竇嬰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間的矛盾鬥爭,既曲折地反映了漢武帝(前140~前86)與其祖母竇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間的鬥爭,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黃老刑名的西漢初期,向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西漢中期過渡的複雜激烈的鬥爭。

    雖然同是外戚貴族,但是竇嬰憑藉赫赫戰功獲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帶關係平步青雲,竇嬰為人正直、忠於漢室、不貪錢財;田襪則善於權術、專橫跋扈、貪婪驕奢。結果因漢武帝依違其間,不主公道,竇嬰遭田蚡陷害。

    終於在元光五年(前130年)十二月(農曆)的最後一天被田蚡殺頭示眾幹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殺竇嬰,是因為按當時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國曆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

    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 14 # 一夫壹歷史

    處決犯人是給必須給愚民看的,一方面是羞辱犯人,所以皇帝賜自裁是照顧。一方面是震懾愚民。中國是農耕文明,殺人一定要放在秋後,和演出一樣,古代請唱戲的也多是在秋後。這樣觀眾多,侮辱和震懾效果最好。

  • 15 # 魚麻

    這是和儒家天人感應的理論有關的,就是人間的事要和老天保持一致,春天萬物生長,就不能殺生,秋後萬物肅殺就是老天告訴你可以動手了

  • 16 # 磐龍觀史

    秋後問斬這個詞是有很多層意思的,第一層是因為古代的哲學"春生夏長,秋收冬藏",在古代這是天人去感應天人合一的一項重要內容。自然的生長規律可不止我們現代人會去觀察探索,古時候的先賢,也對這個非常有研究,並且還有一套用在農民耕種和古代祭祀等等方面的理論,這些都是有史料記載的。

    董仲舒有一作品,更是把"秋後問斬"又上升了一個高度,內容的意思大概是:春天慶祝,夏天獎賞,秋天懲罰,冬天酷刑。而漢朝時期的禮法對後人影響非常大,所以這樣的處罰方式就一直延續下來了。第二層講的是從古到今,我們國家都是以農為本的,而農耕是在秋天結束的,這個時候眾人就都不忙了,無論是官還是百姓都可以騰出時間和精力處理其他事了,所以要在秋季處決犯人,這樣既可以不耽誤農耕,又可以殺雞儆猴,震懾百姓。第三層講的就是避免冤假錯案,因為古時候無論是技術還是手段都沒有現在發達,而官府只能看到一些表面的證據作為依據,然後憑藉地方官員的頭腦斷案,而古代也會有收受賄賂之類的事,這樣會導致很多冤假錯案,所以死刑是要一層層往朝廷報的,稽核無誤才能判決。因為古代沒有小汽車,只有車馬,一層層往上報是非常慢的,即使春天就判決了,等指示下達也要到秋冬的季節了,而更加複雜的案子甚至可能要幾年甚至十幾、幾十年長,可能一個官員的任職結束,案子還沒有定論,這樣對自己的官位有好處,也可以更好的保護犯人。滿清的楊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就是這樣拖下去的。古時候行刑也會選在正午這種陽氣最盛的時候,可以壓制犯人的陰寒之氣,這也是一種順應天意的表現。所以在古人的意識裡,"秋"就有一種不好的寓意,所以也有很多跟"秋"相關的詞,例如多事之秋等等,這也是漢朝的法度延續下來的結果,3個原因個個都很現實了!

  • 17 # 甄冠武15

    在古時候科學文化比較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所以他們就認為世界上有鬼神存在,所有的事情都是由鬼神來支配的,所以他們做的事情一切都要符合天意。因為春夏季節萬物復甦,到處充滿了生機,這個時候殺人非常不好,如果強行在這個時間斬殺犯人,那麼一定會違背天意,最終會受到懲罰。所以古代的統治者們就把犯人們問斬的時間定在了秋天,這個時候萬物蕭瑟,非常適合懲罰兇手。漢儒董仲舒則在《春秋繁露》中將這個含義上升到理論高度,“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認為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 18 # 規範使用者喲

    古代秋後問斬是為了順應天意,在古人們的眼裡秋冬季節萬木凋零,到處一片蕭瑟,象徵著肅殺,所以就選在這個時候斬殺大奸大惡之人。

    古人比較迷信,他們認為世界上有鬼神,自己只要一個地方做的不好,天上的神們就會來懲罰自己,所以非常害怕。就算是皇帝也不能違背鬼神的意願,所以他要按照天意行事,不然就會被懲罰。斬殺犯人也是如此,春天和夏天是萬物生長的季節,這個時候所有的事情都是積極向上的,非常有活力,在這麼美好的季節裡殺人有違常理,所以皇帝就把問斬的時間往後移了一下,調到了秋天,他覺得這是在遵循天意。

    古代官員審案子也是從秋天開始審的,每年霜降之後所有的案子都會被翻出來,提審犯人,審完之後該殺的殺,該放的放。

    “秋後問斬”這種說法從西漢時期就有了,那個時候他們的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清代也是如此。

  • 19 # 澳古說歷史

    “春夏省獄減刑,秋冬斷獄行刑”的秋冬行刑制度,始於西漢武帝時期,它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適時行刑理論,《周禮•秋官》載:“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刑殺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順天而為,不能逆天而行。

    眾所周知,我國自古就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業生產在整個國家中佔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農業豐收與否直接關係著國家穩定與否。在古代,由於科技落後,人們往往習慣將自然現象與社會活動相聯絡,根據自然現象來進行相應的社會活動,對於這點,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先秦時期,古人會將一年中的十二個月份分為春夏秋冬四個季節,並把每個季節都配以金木水火土五行,春為木德,夏為火德,夏秋之間為土德,秋為金德,冬為水德。古人認為,每個不同的季節,所要做的事情一定要符合各個季節的德性,比如春夏兩季是萬物生長的季節,因此一定要做一些與勃勃生機有關的事情,這樣才能使事情順利的進行,正所謂“凡舉大事,毋逆大數,必須其時”

    在當時,在行刑一事上,古人就非常重視它與四季之間的關係,正是基於這種考慮,他們才會選擇在秋冬季執行死刑,而不是春夏季。首先,自古中國的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農業生產活動,春夏兩季正是農忙時節,如若在此時行刑,不但會喪失農業生產的勞動力,更會極大的損害農業生產活動,正如漢代司徒魯恭所說:“因為盛夏徵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已,……逮捕一人,罪延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桑”,對於古人而言,在春夏季去緝捕,或處死罪犯,這是上違天意,下傷農業,實在是得不償失。

    其次,春夏是萬物生長的時節,是生機勃發,適宜萬物成長的季節,因此在古人看來,春夏最應該做的就是休養生息,而不是去摧毀生計。所以,若朝廷在此時執行死刑,這顯然是與自然秩序相悖的,是“逆天而行”的,是會導致世間的秩序出現混亂,繼而產生大災害的。正所謂“與天同者大治,與天異者大亂”,在古人看來,只有順應天命,才能萬事大吉,因此對於死刑這種有傷天和的事情,自然不能選在春夏這樣萬物復甦的季節。

    由此,為了不違抗天意,如《左傳》所言:“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古代王朝是嚴格遵循著春夏兩季大赦,秋冬行刑的規矩。而之所以選擇在秋冬兩季執行刑罰:首先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象徵著陰寒。其次秋冬季是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的時期,萬物沉寂之時,象徵著肅殺,所謂“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是故,古人認為秋冬是最適合行刑的季節,既不違背天意,又不誤農時,可謂是一舉兩得。

    據《禮記•月令》所載,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行刑的時間主要集中在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月各為農曆的七、八、 九月,是為秋季行刑中的三個階段。七月,是一年之中開始刑殺的時間,此時司法官員不能任何的懈怠,要認真複核死刑案件,避免出現冤假錯案;八月,是可以大興殺戮的時間,但司法官員不能濫殺、錯殺,要慎殺;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時間,司馬官員要嚴格檢查,看是否由漏殺的本該被處死的死刑犯。

    不過,春秋戰國時期,對於死刑的執行,周朝並沒有將“秋冬行刑”的制度明文於律法之上,只是建議各諸侯國這麼做,但是並未強制其一定要這麼做。

    真正將“秋冬行刑”明文於律法之上的,還是在西漢。漢律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

    “秋冬行刑”制度在西漢進入司法實踐的結論,可以在諸多有關於西漢的典籍中得到證實。

    如《後漢書•陳寵傳》載:“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這就說明在立春之月不能行刑的規定在漢初就已然確立。再如《資治通鑑》記載漢武帝“元光四年冬十二月晦,論殺魏其侯”,胡三省在此注曰:“漢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則赦若贖,故以十二月晦,論殺魏其侯”。元光四年(前131年),魏其侯竇嬰以“偽造詔書罪”被論死,因漢代實行秋冬行刑的律法,一旦過了立冬,那就不能行刑,多半會被赦免,所以武帝為了殺他,就趕在十二月最後一天,將其斬首。

    漢初,其統治者在總結秦代為何會滅亡時,曾認為其原因之一就是“秦為虐政,四時行刑”,就是秦用刑過度,不分時節的執行死刑,濫殺枉殺,致使秦亡。因此,漢初統治者為避免重蹈秦“尚法而亡”的覆轍,在刑法一事上,摒棄了法家之學,推崇黃老之學,而黃老之學,就要求要求行刑要遵循“時令”

    《淮南子•時則訓》載:“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禁奸塞邪,審決獄,平詞訟。……孟冬之月,命有司,……斷罰刑,殺當罪,阿上亂法者誅”,漢初,漢廷就將頒發政令、修訂法令、決獄斷罪、斬殺囚犯等國家政治法律活動與自然界的四時寒暑節氣聯絡起來,其中孟秋(農曆七月)是修訂法令,審理案件的時間;孟冬(農曆十月)是執行死刑的時間。此時,在漢代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外,一般死刑犯都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天以前完成死刑的執行。

    那為何漢代也要遵循著先秦時期的傳統,以秋冬來作為執行死刑的時間呢?其他季節就不行呢?首先,就是如我們上文所說,因為秋冬是“天地始肅”之時,此時殺氣已至,可以“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其次,儒家的影響,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儒家思想就成為了天下唯一的思想,因此儒家對於行刑時間的看法,自然也就影響著漢代上層的決策。對於儒家而言,其很重視四時節氣與社會活動之間的聯絡,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就說道:“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帝王在執行這些行為時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其中秋冬就是適合行刑的時節。

    董仲舒認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大意就是天地間所有的事物都分陰和陽,只有陰陽調和,這世間的一切事物才能正常有序且健康和諧的向前發展。而春夏屬陽,秋冬屬陰,陽主生,陰主殺,因此若要行刑,則只能是順應天命,選擇在秋冬進行。

    由此,就在儒家這種“春生秋殺”的思想下,漢代行刑時間被明確的定在秋季和立冬之後,以農曆九月至十二月四個月為刑殺時間,具體是在九、十、十一、十二這四個月,立春後就不能再行刑(十二月雖屬於冬季,但若立春是發生在十二月,這也是不可以行刑的,《後漢書•章帝紀》載:“律十二月立春,不得報囚”)。當然,漢代雖規定死刑犯要在秋冬執行死刑,但是對於涉及到謀逆的重刑犯,漢廷卻無需遵守秋冬執行的規矩,而是可以隨時執行,《後漢書•章帝紀》載:“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即除非是涉及謀逆的死刑罪犯,其他死刑犯只能在立秋後執行

    此外,漢廷的行刑除了有著時節上的限制,還規定了死刑的具體執行時間,即死刑只能在農曆九月至十二月的十五日或者十六日之後執行死刑。其次,在祭祀齋戒的時間內不得執行死刑,即在朝廷祭祀天地、神袛或祖先時,全國上下不能“判署刑殺文書及決罰”犯人。

    自漢代後,歷代皆遵循“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的規矩。唐、宋律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奴婢殺主之外,其餘罪犯均只能在秋冬執行死刑,並明確規定“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明清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綜上所述,古人之所以要選擇秋冬兩季執行刑罰,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為遵循天道,因為在古人看來,春夏是萬物復甦的季節,而秋冬是草枯葉落的季節,這是上天制定下來的自然法則,是絕對不能違背的,因此若要執行死刑,則只能是在秋冬進行,在此時進行刑罰,不但能體現出遵循天道的順從,還能為刑殺罪犯的行為增加了一種天威,好似不是人在施刑而是天要施刑。

    同時,正如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所說:“刑的本身便是剝奪宇宙間生命的殺戮行為,與四時生殺的自然秩序的關係更為直接,更為密切,所以刑殺必於秋冬,斷不能於萬物育長的季節施行殺戮,而敢與自然秩序相背”,秋冬行刑是被視為順“陰陽”,則“五行”,循“天道”,合“天時”的行為,是被上天所允許的。

    當然,“秋冬行刑”制度是帶有極強的迷信色彩的,它會被歷代統治者所遵循,其本質上絕非是因為統治者順從天意,如若真的是為了聽從天意,那統治者也不會把謀逆的罪行給踢出秋冬行刑的行列中。因此事實上,歷代統治者之所以會聽從天意,禁止多數死刑犯在春夏兩季被執行死刑,是統治者假借天意,肆意殺伐,使得百姓不敢反抗,是其鞏固自身統治的工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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