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經緯資本中國

    什麼叫,我覺得可能事情真相就是這樣,一個正常媽媽不會也絕對不可能把一個14歲1.7米的早熟的女兒,給一個正當壯年沒有老婆的男的養,我覺得事情本質可能就是這樣的。。現在反目成仇了,當然,這只是一種猜測,一切聽警方調查結果。。這男的犯罪肯定脫不了,這媽媽我覺得幫兇可能性很大,孩子是無辜的受害者。。

  • 2 # 葉律師

    現在鮑某明把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這違法嗎?

    十四歲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年齡。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婦女屬於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都將涉嫌強姦罪。一旦年滿十四周歲,雖然還是未成年人,雖然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於雙方自願的這種情況便不再受法律追責。若雙方是“童養媳”,這個更多的是一種畸形情況,鮑某與李某發生關係也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

    另外一個則是自願性。不管是什麼關係,甚至是特定情形下的夫妻關係,違背婦女意願的性行為都將可能涉嫌強姦罪。但是這個性犯罪的取證及認定上確實存在難度,特別是發生在一些具有戀愛等特殊關係,或者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之中,往往因為這些特殊關係而對於自願與被迫之間難以認定。鮑某的這個案件同樣存在這個問題。

  • 3 # 紅色星球網

    一個成年人,事業有成,成熟世故,歷經滄桑。而另一個是年僅14歲的少女,尚不諳世事,天真無知,缺少社會經驗,說是談戀愛?

    個人分析,應該有這樣幾種可能:

    1、女孩媽媽利用女孩欲求攀上有錢男人。

    2、女孩愛慕虛榮,後來發現男人玩弄她,冷落她,發洩不滿。

    3、鮑某性變態,專門喜歡找小女孩,女孩母女上當了。

    4、姓鮑的受了社會上女人的傷害,心灰意冷,想找一個單純的,簡稱童養媳。

    不外乎以上幾種可能。無論哪種情況,都是法律或者道德所不容許的,相應當事人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的!

  • 4 # 雀聖57597740

    首先女的當初肯定超過14週歲了,而且二性關係都是你情我願的事,不然二次立案男的還能出來?其實女的說白了就是養的小情人而已,女的從小到大家庭不幸福,嚴重缺愛,缺錢。女孩對男的有嚴重情感及金錢依賴。男人因工作原因經常不在家,她怕男人離開她,吃醋,吵鬧,自殺,報假警。然後就開始各種作……男的厭煩了,開始逃避……女的才出此下策想搞臭或者讓男的求饒,最終回到她身邊……

  • 5 # HARRYWINSTO154883217

    國務院肯定認識到我刑法關於強姦幼女罪法定年齡14歲過低,加上鮑的關係門子硬,有可能會做出極輕判決(3—10年),而採取了干預和督察舉措,顯然這個法定年齡很不合理,美國的理想法典則定在21歲,否則其辯護可能從誘姦及非法拘禁角度逃避罪責,但顯然如果完全依據刑法加上國務院重視可能也會對其控訴更為嚴苛的罪行,比如徹查其在職務期間是否有侵財 等罪行,數罪併罰

  • 6 # 說面板亮白故事

    如果查實。在發生性關係是在14以下。。那說什麼都沒用。。他自已也是律師更懂這個道理。。只能他這個陰影面積太大。。

  • 7 # 老道32849184

    不管怎麼汙衊女性,首先鮑×x從一開始就觸犯了刑法,立案是必要的,不能因為什麼“童養媳”就能推卸警方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女方違法,但是無罪。即使道德上有瑕疵,但是警方就不要保護她了???

  • 8 # 希望星晨58298869

    不管這個烏龜王八蛋如何抵賴,他現在已經不能全身而退了。鮑某又把與李某的關係故意向″童養媳″方面引導,顯然是避重就輕,為自己開脫。但我認為為時已晚!不僅不能光亮自己,還加重了罪行,最低是知法犯法了。

    鮑某與李某確立收養關係時,李某並沒有年滿十四周歲。而是等李某在自己身邊長成十四周歲的二個多月後,才姦淫了“養女”。以後,在長達三、四年的時間裡,喪盡天良的鮑某經常引導李某看兒童色情片,在自己的居所裝攝像頭對李某進行嚴密的監視,還對少不更事的小蘭進行洗腦,說什麼:“爸爸”把你摁在床上……是爸爸對你好,喜歡你……”,引導李某將來在事發時,為自己開脫罪責。

    這些細節,李某已公諸於世,並掀起了軒然大波。不管鮑某多麼狡猾,犯罪了是鐵板釘釘的事。只是等警方調查結果出來後,再定罪與量刑罷了。

    現在能坐實的是,二者並非正常夫妻關係,這就說明李某沒有配合鮑某進行性行為的義務。儘管我國法律上對“婚內強姦”不特別重視(就以往的案例看),因為二者不屬於婚內,所以鮑某變態地強行(如誘導等)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已構成了強姦罪。

    縱使鮑某把他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現在的″童養媳″也是違法的。退一步講,雙方即使存在事實上的情人關係,卻沒有領結婚證。鮑某強迫性交也構成強姦罪,只比姦淫幼女罪輕些。那麼,″童養媳″論對鮑某是有害無益的。

    在情人的關係中,女方的性交同意表現出一次作廢的特點,即她同意後男方即時實施了性行為,也就是這一次生效。女方的允許沒有持續性的性質,情人關係與夫妻關係存在了這樣的不同。以李某的陳述,鮑某在沒有經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絕不是一回兩回。因而,鮑某想以“童養媳”論來自圓其說,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反而因為捏造事實而有可能“罪加一等”。

    還有一種說法是,鮑某與李某的母親有契約,所謂“送養”只是幌子,裡面有利益糾葛。如果這種情形被證實,對鮑某個人的“童養媳”論是一個有力的支援,但,我看也存在買賣人口的嫌疑。不過,這樣也根本無法改變鮑某強姦的事實。李某在被母親送養時,沒有成年,待其成年後才姦淫了她。以鮑某的法律知識,肯定清楚李某的母親沒有處置女兒的性的權利,縱使李某的母親同意某種交易,李某沒同意,鮑某還是犯了強姦罪。他泡製出的“童養媳論”無異於把自己又往監獄方向推了一把!

    總之,鮑某把他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僅這個指認動作就又觸犯法律了。

  • 9 # 五班長

    4月8日晚,有媒體曝出一則資本圈驚天大新聞,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以“養女”名義控制一名女孩李某星長達4年之久,並對其進行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時李某星剛滿14週歲。

    李某星生長在單親家庭,其母認為女兒一直不順利,出於迷信考慮欲為李某星尋找一養父母衝災,2015年9月,鮑某明以養父的身份領養了陳某星,並將其帶走,12月鮑某明在天津老家對陳某星進行了第一次性侵。

    李某星稱自第一次在天津被鮑某明性侵後,在北京又不斷被性侵,2016年起以“父女”關係住在山東煙臺世茂海灣公寓內,2019年4月李某星發高燒並在生理期又遭強暴,促使受害人報警求救,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經偵查後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星沒有犯罪,後經受害人律師提供了新的線索,芝罘分局在10月9日決定立案偵查。

    現在不管是談戀愛也好,今後準備結婚也罷,關鍵是在李某星14週歲時,到底鮑某星有沒有性侵她?因為14週歲以前屬於幼女,和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是犯罪,但要拿到這個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鮑某明死咬著養著陳某星就是養大後當老婆的,我們也只能在道德上譴責他,但這並不屬於犯法行為。

    目前,針對鮑某明性侵一案,引起了上級的高度重視,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趕赴山東,最終案件定會水落石出。

  • 10 # 閆老師教作文

    李星星是“童養媳”嗎?

    現在,鮑某竭力把李星星說成是“童養媳”,說把李星星養到夠結婚年齡,就和她結婚了!

    “童養媳”這個詞好久都沒有聽說過了,據說它是舊時代的產物。最早出現在宋朝,明朝、清朝的時候比較盛行。聽說,現在福建那裡,還有“童養媳”。那裡有一個30多歲的男人,買了個童養媳,舉行婚禮的的當天就被派出所帶走了,因為童養媳還不滿14週歲,男子犯了強姦罪。

    那麼,如果李星星是“童養媳”的話,鮑毓明還算犯罪嗎?

    我覺得,就算李星星是“童養媳”,也不一定就能以戀愛糾紛,不構成犯罪而結案,恐怕沒那麼簡單。

    那麼,警方一定會追究鮑毓明,“童養媳”是怎麼來的,不會是周媽媽白送給他的吧?如果李星星是花錢買來的,那是不是就犯了買賣人口罪?

    如果犯了買賣人口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就這一條,如果做實了,也可判他5~10年。

    還有,鮑毓明與李星星發生性關係這一點,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雖然李星星已經年滿14週歲,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鮑毓明有強迫行為,也是可以判鮑毓明強姦罪的。比如,在李星星有病期間,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算不算犯罪,都有待司法人員去界定。如果強姦罪成立,最輕也得判個三五年。

    另外,在鮑某性侵李星星的過程中,有沒有引誘、虐待等問題,都需要司法部門去調查。

    我個人認為,不管鮑某與李星星之間是養父女關係也好 ,是“童養媳”之間的戀愛關係也好,鮑某想全身而退是非常難的!

  • 11 # 山村老師看教育

    只能說鮑某明是一位懂得法律的“人”,他的法律沒有白學。性侵和“童養媳”並非是一個概念。如果被判為“童養媳”,所受到的懲罰就不能和性侵相提並論了,這場官司對李某星及母親而言將會異常艱難。

    對於此事,山村內心中除了同情李某星之外,更多的還是疑惑。身為受害者母親,都已經把女兒撫養到了14歲,14歲的女孩已經開始發育了。這要是放在古代,都已經是能夠家人的年齡了。為何李某星母親要在這個時候把女兒交給鮑某明當“養女”呢?

    難道真的是如李某星母親所說:“小芳(化名)從小就磕磕拌拌,想給她找一個養父衝一衝”?把一個14歲的女孩送給一名有錢有身份的人當“養女”,更重要的是鮑某明只有40來歲,而且單身!鮑某明也沒有個李某星的母親結婚。

    一個母親將自己的孩子含辛茹苦養大,就這樣拱手“送人”換了是你,你捨得?更何況李某星三年沒被鮑某明多次性侵,而身為李某星的母親對此卻毫不知情?從當前雙方的言辭來看,各執一詞,讓人真假難辨,這其中有何內幕,也只有當事人雙方清楚了。

  • 12 # 謝金澎
    以我判斷,鮑某某即便是要把李某星與他的關係往童養媳方向引導,也首先會矢口否認他與李某星在未滿14週歲時發生過性關係。而且,這樣做並不是明智的做法。

    不過從全案綜合資料來看,李某星跟他到北京讀書時,已經十四歲,而且李某星控訴的第一次強姦也發生在十四周歲。而十四周歲剛好就越過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法律界限。

    這或許就是警方很難立案或者立案後很難定罪不得不撤案的原因:

    第一、他們三人關係過於複雜,鮑某某是單身男性,李某星的母親卻將女兒交給鮑某某做養女,這無異於明知羊入虎口還偏向虎山行。一個單身壯年男性和一個小荷才露尖尖角、情竇初開的豆蔻少女,要是不出點事都不像是飲食男女;第二、目前李某星母女指證強姦,倘若真有過硬證據,警方不敢不立案,更不敢立案後莫名其妙銷案,因為這不是二三十年前老百姓法治觀念淡薄的時候。一定是無法拿出過硬證據,只有書面指證,沒有過硬證據形成證據鏈,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警方無法送檢,只能放人銷案;第三、即便是有帶精血的紙巾、內褲等證據,但是女方再也拿不出其它可以證明強姦的過硬證據(比如毆打傷痕、恐嚇器具、合乎場景的描述推論等),那也只能說明兩人發生了性關係,倘若鮑某某能夠對這種關係有一個合乎情理的說明,並採用旁證或物證,抵死不承認強姦,警方也是沒有辦法定罪的(因為他們原本事實上已經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同居關係,這裡的同居僅指單獨住在一套房子內,不作其它引申)。第四、鮑某某是資深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實務法律工作人員,他肯定清楚風險和如何規避風險,在現代法律嚴謹的以證據和事實說話的精神下,有了彼此間的複雜關係,在沒有過硬場景理由和傷痕證據的情況下,他拒不認罪,要定性為強姦,難上加難。

    那麼,我個人認為,鮑某某不會將與李某星的關係往童養媳方面引導。因為這是現代法制社會,引導為童養媳,正說明了他與李某星的母親違背李某星的意志,為她安排了婚姻,而鮑某某據此強姦了她,那會為給他定性提供非常合乎情理和邏輯的依據。

    所以,以我判斷,他只會將事情朝著李某星母女有意安排李某星與他主動發生性關係,然後在沒有達到財物補償時翻臉不認人,指控強姦,這是一個陰謀與誣陷。

    這樣一來,加上李某星事實上與他單獨同居,長期並未離開,還享受他的供養這樣的情節相佐證,他的說法便有了立足的根基。

  • 13 # 遠山的呼喚

    這樣的人面獸心,披著羊皮的狼,不管說什麼都是藉口,都不能掩飾他骯髒邪惡的醜陋面孔。不管是不是童養媳,鮑某明的種種變態做法已經屬於犯罪。更何況童養媳本身就是封建社會不尊重女權的產物,只是鮑某明給自己找個藉口罷了。

    鮑某明對養女進行了長達四年的性侵,還威脅被害人說,如果說出去就殺死她的媽媽。可以說這個女孩是完全被鮑某明給囚禁起來了,完全成為了他的一個性奴。這樣的敗類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必須給被受害女孩兒和廣大網友一個交代。

    還有一點就是,被害女孩的母親。我真不知道這個母親是怎麼想的,為什麼要讓女兒給鮑某明這樣的人渣做養女,做養女的目的是什麼?不能排除這個女人也有一定的問題。不管鮑某明如何有錢,社會地位如何高,都不能出賣自己的女兒。一個人要學會自尊自愛。一個連自己都不愛的人,別人也肯定不會尊重你。

  • 14 # 二中數學大川

    這個事件的可怕之處就是,鮑某明是一位資深的法律人士。

    為何鮑某明要在李某星14歲的時候才收養她?現在又把關係往“童養媳”方面指認?

    我們常說不怕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

    說的正是這個道理啊!

    看完鮑某明的個人簡介,你就知道這個人有多“厲害”。

    ①:2018年六月至今,鮑某明任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②:同時任煙臺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副總裁及首席法務官;

    ④:同時,具有中國律師資格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

    ⑤:先後在北京,天津等地區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在美國紐約加州工作近十年;擔任多個全球500強企業的資深法律顧問!

    ⑥:被教育部認證為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國家外國專家局認證,外國專家全球十佳總法律顧問,紐約長島商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教授………………

    他現在的高度,恐怕我們來生都達不到啊!這就是問題的可怕之處。

    反正太多太多,由此可見鮑某明有關於法律專業的知識,比99%的專業律師還過硬!

    具體是否違法?我們不是很清楚!但是從道德的角度上來講,這已經是道德的完全淪喪,人性的扭曲。

  • 15 # 臼人

    童養媳本身就違法。當初收養的目的就是培養女奴的形式來的。這方面有針對性的培養,灌輸過程應該有證據。發生性關係本身就違反女性的意願,以優勢,強勢地位來進行的。只能說,如果能逃脫法律制裁,十四歲以上的女性將有大批人淪為性雙。有錢人將可為所欲為。有錢人有勢人將可尋找單身母親。有些單身母親獨力撫養女孩,在經濟上己經吃不消。十四歲女孩處在逆反心理,難以管教。有錢人跟母親達成私下的收養協議,雖然不合法律,但省了更多麻煩。以養父名議介入女孩生活,這時女孩正處青春期,對兩性關係處於半懂不懂狀態。以養父名義將其控制後,對其經濟方面加以控制,並目在性觀念方面加以灌輸,使女孩成為性玩物。這時的女孩,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被迫發生性關係後,加上平時被有目的的灌輸,無法進行報警等方式保護自己,並且會認為自己髒了,只有順從才是應該的。從而被冠以戀愛關係。而女孩母親,則因經濟方面,或因女孩被觀念蒙闢,無法向母親求助,而造成長期被性侵。而法律上或道德上,如果被長期性侵,則認為女性自願的,無法進行懲罰。等女孩真正長大成年了,才瞭解性侵是什麼,但因長期被性侵,又成年了,法律上已無法。。但女孩一生已沒了,無法再正常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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