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2016年買地,買的是教育用地,然後他們在教育用地上蓋的是公寓,然後現在在賣,說是50年產權,最後還可以給辦理房本,也就是現在的不動產證,我想知道,這樣的房子可以買嗎,求大神科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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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鄭買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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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都地產夏先生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辦房產抵押貸款的,如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公益性用途房屋,未結清貸款的房子,沒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房齡太久、面積過小的二手房,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不違反土地用途的話都可以辦證,只是證件型別不一樣,比如說教育用地蓋教學樓,也是有產權證的,如果有必要也是可以按套分割辦理產權證(主要參照規劃審批時的狀態是按套還是按棟)
但是教育用地用於蓋住宅或者公寓,有些特殊用途也是可以審批透過的,比如說教師公寓、學生宿舍、人才公寓,這些因為性質特殊一般不針對個人銷售以及辦理產權證,都是集體房本。
如果教育用地對外銷售,一定要等證件齊全再考慮是否可以購買,同時要考慮被70年產權住宅歧視的問題,買時一般價格不會高,和40年產權公寓差不多,甚至更低,但未來出售也是個問題,高額的稅費、土地使用年限短貸款可能受阻等問題。
所以一般不建議考慮,如果考慮,一定要按照合法的途徑購買,各方面限制條件都要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