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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世界全史羅銳

    中轉運使,官名。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區域“府”的最高長官。

    守備於清朝武官名而言,是指管理軍隊總務,軍餉,軍糧職務之正五品官。

    北宋設定通判牽制知州 “讓通判打報告”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打擊貪贓枉法,在知州特設“通判”為知州副職,與權知軍,州事共同處理政務。“通判”是皇帝親任,直接向皇帝打報告,職責是監督知州。知州釋出所有法律法規須通判簽名方生效。即“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 知州還有一個新設的副手叫作“通判”。曾經有通判與知州鬧矛盾時自稱“監州”,說自己是皇帝派來監視知州的特派員。通判起初的確有這功能,後來天下太平,通判的監視功能退化,但是知州有什麼重要檔案,還需要跟通判聯署,所以,通判對知州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制約。 宋朝建立之前,在州之上其實是有大行政區實際存在的,比如,一個節度使就管著好幾個州。當然,也正是因為轄區廣大,手裡又有兵,節度使才最終走到了中央控制的對立面,成為分裂割據因素。宋朝建立之後,把節度使的轄區從幾個州縮小到一個州(也就是節度使的駐地州),讓節度使從雄踞一方的諸侯蛻變成區區一州之長,到後來,又幹脆用文官知州取代了它。節度使沒了,大區域的管理需求還是存在的。既要管理,又要防止割據,怎麼辦? 宋朝的辦法,是在州之上設定職責各異的多種大區域管理機構,每一種只負責一個方面的事情,轉運使負責財政、上供物資轉運,提點刑獄使負責司法監督複核,經略安撫使負責軍隊的管理,各管一攤,互不統屬,分別向自己的中央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這些職能各異的大區管理機構,通常都負有監督區域內州縣官員的責任,還是中央的耳目。

  • 2 # 三天魚頭

    先說說這兩個官職吧,

    都轉運使、轉運使 始於唐朝,掌經度一路或數路財賦,並有督察、刺舉地方官吏的權力;宋後期兼理邊防、治安、錢糧。

    知府 在宋朝叫知府事,到清朝稱知府,地方行政機構府之長官,掌教化百姓,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奉行法令條制,宣讀赦書,舉行祀典,考察屬官,賑濟災傷,安集流亡,以及賦役、錢穀、獄訟等事。

    南陽知府衙門

    首先官職上,轉運使是正三品,而知府卻是正四品。所以在官階上轉運使更勝一籌,但官階不是評判權力的標準。

    其次,轉運使在設立的時候是管理糧食和財務的,有監察地方官的責任;而知府是名義上地方的一把手,有時視本府地望高下,或兼留守司公事,或兼安撫使、都總管、兵馬鈐轄、巡檢等職務,總理本府兵民之政。所以在宋前期知府的含金量比轉運使高,知府管兵民的。到了宋後期,中央為了防止地方勢力做大做強,就提高轉運使的地位,分割知府手中的權力。兵民分家,知府只管民,轉運使管兵。後期轉運使含金量大。

    所以筆者認為,轉運使的權力更大,為什麼這樣說呢?

    轉運使掌兵權,在古代軍隊和民心是顯示一個人的強大與否。雖然軍隊來著百姓,但聽命於領導者。但領導一個地區也不止需要武力,也需要民心。但轉運使不管理民政,自然也就和民心無緣了,民心主要知府。如果知府同時擁有民心和軍隊,他就可以自治了,不用再受命於中央朝廷。

    轉運使是效忠於皇帝,知府是造福百姓的。

    而轉運使的出現,恰恰是為了分割知府權力,讓知府喪失割據的能力。

    比起民心,軍隊更具有使用價值。但只有軍隊,沒有民心,往往是掀不起全國的大浪的。除非皇帝殘暴無能。

    所以轉運使的權力比知府大,但知府的影響力比轉運使深遠。

    結語:歷史的車輪不斷的向前滾動,但依然能夠看見制衡的影子。旁門左道活不長的,得民心者得天下,亙古不變的道理。

  • 3 # 穿越再現彼岸

    宋朝的官職比較複雜,三言兩語是講不完的,轉運使和知府也不能簡單比較權力大小。宋朝的路制。

    宋太祖時期用的是“道”,沿用唐朝以來“道”制,宋太宗時期廢止“道”,改為“路”。宋朝的路在初期只有15路,分別是:

    1、宋太宗時期的15路:

    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西、廣東、廣西。

    2、宋仁宗時期的19路:

    京畿路、京東、京西、河東、陝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西、廣東、廣西。河北路被一分為四,組成了19路。

    3、宋神宗時期的23路:

    京東、河北、淮南、江南四路各分東西各兩路;京西路分為南北二路,陝西路分為永興、秦鳳二路,西川、峽西二路改劃為成都、梓州、蘷州、利州四路,合河東、兩浙、福建、荊湖北(原湖北)、荊湖南(原湖南)、廣南東(原廣東)、廣南西(原廣西)七路,共23路。

    4、南宋的15-16路。

    宋高宗時期,因為國土丟失,只剩下15路,後來將兩浙路為東西,共計16路。

    宋朝的路不同於現在的省,只是有點類似,下轄的一級行政單位就是州或者府了。

    每個路都設定轉運使,轉運使在初期的時候只負責各路下屬州府的財稅和水陸交通,並不完全管轄各個州府的事務。

    宋太宗設定各路轉運使的目的就是削除節度使的權力,到宋真宗1007年之前,轉運使成為實際上各路的最高長官,州府都在其管轄之下,權力達到頂峰。這一小段時間,轉運使是高於知府的權力的。

    宋真宗進行改革,分化轉運使的權力,轉運使的權力一分為三:轉運使司(負責財稅、交通)、提點刑獄司(負責司法)、經略安撫司(負責民政),後來也曾經設定提舉常平司提舉學事司等,一路的長官有時有三位,有時有四位,民政、司法、財稅三個人互不統轄,互相牽制。有時一路之中的州府最高等級的知州、知府可能兼任這些職務。

    轉運使作為一路的最高長官也就是那麼幾十年,然後就分權了,有時一分為三,有時一分為四。也即是說著三個路的長官只負責下面州事務的一部分而已,而對其他方面不能插手,因此也就不能比較權力的大小了。

    轉運使是宋朝中央政府臨時派遣的官員,隨時可以調換。

    轉運使最多可以擔任2年,之後必須離開這一職位。

    宋代的州府制度。

    宋代的州府屬於派遣的職務,同各路的官員是一樣的,在宋朝的官員等級之中沒有州府這一級別。

    雖然沒有路和州府的官職等級,但是州府是有等級的,宋朝保留了唐朝末年的制度,州府一般分為:節度州、防禦州、團練州、軍事州,權力都收歸知州或者知府,將原來的節度使、防禦使、團練使的權力架空,這些官職都只是一個虛名了。

    雖然擔任知府或者知州的官員等級沒有,但是州、府是有等級的,一旦擔任知州、知府自動獲得等級州的官員等級,一旦離開,知州、知府的名頭沒了,那個曾經的官職等級也沒有了,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官員職位。節度州原則上是三品州,防禦州、團練州屬於四品州,軍事州為五品州,一旦擔任不同州的知州或者知府,自動獲得相應的品級官職。

    宋朝擔任知州和知府的官員等級比較複雜,有從九品的官員做過知州,也有從一品的大員做過知州,主要還是看能力或者關係來定的,比較複雜。

    如果低階官員的級別沒有達到擔任知州、知府級別,一般官銜上加“權知”,稱呼“權知某州”,意思就是暫時管理該州;如果官員官職級別和州府的州級別是一樣的,一般前面加“知”某州;如果被任命的官員級別高於州府的級別,一般前面加“判”某州,透過以上的官員的全稱就可以瞭解到宋朝州、府的知州、知府的官職情況。

    如,王安石罷相之後,他的官職是“判江寧府諸軍事”;蘇軾擔任密州知州時,稱“權知密州諸軍事”,也即是他原來的官職是從六品,級別最小的州也是五品,他是暫時管理。

    宋朝的官員收入的構成。

    宋朝官員的收入分為三部分,如下:本官職務+貼職職位+派遣職位,路的長官和州府的長官屬於派遣職位。

    本官官職是指你本來的官職,有一部分俸祿;外派官員三品以上帶有三館及諸殿、閣職名,稱貼職,也有一部分俸祿;

    神宗元豐 (1078—1085) 改制後,宰執資格者帶觀文、資政、端明學士,侍從資格者帶諸閣學士,餘官帶侍制、修撰、直閣,武臣帶閤門宣贊舍人,皆稱為貼職。每月領取一定數量添支錢,後改稱貼職錢。

    掛個頭銜就可以拿到這一部分補貼職務的俸祿了。差遣到地方上的官員職務也有一部分俸祿,最後合成官員總薪資,“各路”的長官俸祿相當高,宋朝官員還有很多各種各樣的補貼。

    宋朝官職制度比較複雜,而且多變,目的就是不讓地方上權力過大,並進行了分權處理,互相制衡,有時隨意性非常大。

  • 4 # 跪射俑

    轉運使官大。

    宋初﹐曾派若干轉運使赴各地供辦軍需﹐事畢即撤。宋太宗時﹐為削奪節度使的權力﹐於各路設轉運使﹐稱“某路諸州水陸轉運使”﹐其官衙稱“轉運使司”﹐俗稱“漕司”。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以後﹐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若以兩省五品以上官任﹐或需兼領數路財賦者﹐稱“都轉運使”。隨軍轉運使則因事而設。

  • 5 # 時間zhu酒

    轉運使: 宋太宗時﹐為削奪節度使的權力﹐於各路設轉運使﹐稱“某路諸州水陸轉運使”﹐其官衙稱“轉運使司”﹐俗稱“漕司”。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 知府; 即“太守”,又稱“府尹”,是中國古代的地方職官名,州郡最高行政長官。宋朝時正式設立州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明朝時才最後有了以“知府”為名的地方官職,由於好古,士人經常雅稱知府為太守。知府掌一府之政令,總領各屬縣,凡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奸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一切政務皆為其職責。宋朝時,府的設定逐漸多了起來。府隸屬於路(路是介於中央與州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劃)。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簡稱“知府”。宋朝的知府事總領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具體權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異。 所以, 在宗真宗1007年以前的一段時間內轉運使權利是高於知府的。其後因為分化轉運使,權利完全被瓜分了。所以,應該是比不上知府了。

  • 6 # 歷史的小學生

    轉運使是一個路(數省合併之地,相當於明清的湖廣、兩廣,職位等同於總督)的主官,而知府則是一個市的主官,因此,轉運使的權力要大於知府。

    北宋初年,轉運使是作為出征軍隊的後勤供應官,及至征服該地後,負責將該地物資運送回京,後來成為該地區的財政長官。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北宋政府確定全國分為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荊湖南、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路,廣南東、西十五路。以上的路稱為轉運使路,路級的主要權力機構是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財政區劃的地區名,轉運使主要是“經度一路財賦”,並沒有其他職責。之後,北宋政權開始增加轉運使的司法權,後來宋太宗又賦予其監察權,但並沒有行政權。雖然如此,宋太宗已經把轉運使視作一路之最高全權長官。淳化四年三月,宋太宗任命田重進為永興軍節度使、京兆(今陝西西安)府尹時,特別交待陝西轉運使鄭文寶,要他善待田重進。由此可見,轉運使是州、府的上級。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轉運使又兼勸農使,權力進一步擴大。

    府的長官稱為府尹,相當於現在的市級領導,缺尹時以他官任權知府事(知府,暫時代替),慢慢地,知府成為一府的最高行政長官。知府的副手叫通判。

    北宋的官僚體系是一個相當複雜且臃腫的存在,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翻閱相關書籍,或者在網上瀏覽。即是因為北宋政府豢養著大批無事可做的官員,導致人人無事可做,但又十羊九牧。這也是北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 7 # 常棣tandy

    這個還不好說誰的權力大!一般來說轉運使的權力大一些,但是不同時期轉運使權力不同況且宋朝常有宰相出判知府的例子。起初轉運使起初是財政官後加上監察地方和司法的權利,但是後來司法權剝離。並且轉運使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官職,所以也就沒有地方參與行政的權利;而知府是地方行政官職,有時候還知軍州事,這樣民政軍政一把抓,權利還要更大些。

    下面我分別講一下轉運使和知府這兩個官職:

    一、轉運使

    1.“路”級機構的設定

    宋初承五代舊制,以各節度使轄區為“道”,也用以稱地區,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時期地區才統稱“路”。“路”最初只是其字面的本義,如乾德二年(964年)冬征討後蜀時,稱西征軍的主力北路軍統帥為風州(今陝西鳳縣東)路都部署;稱沿長江西上西征的偏師東路軍統帥為歸州(今湖北秭歸西北)路副都部署,其意即是由風州南下與由歸州西上。而“乾德三年平兩川併為西川路,開寶六年(973年)分峽路",這裡的“路”則已是地區名。

    宋初路的轉運使是作為出征軍隊的後勤供應官,及至征服地,即轉為運送物資回京,進而成為該地區的財政長官。當後周原統治區內節度使掌管的財政權被剝奪以後,也在一個相當大的地區設路,設轉運使以掌握該區劃內的財權,而節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長官。

    被征服地區如西川、廣南(嶺南)、江南等路,原後周地區如京西、河北、京東、陝西等路,初期同一區域或稱路或稱道,並無確定的名稱。直至太宗中期才統稱大區為路(舊節鎮轄區仍常稱“道”)。而且區劃也不定,史稱:“國初罷節鎮統支郡,以轉運使領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製。”

    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況是:“京西分為兩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東、西路;陝西分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兩路,又為陝府西北路;淮南分為兩(原作西)路;江南分為東、西路;荊湖兩路,或通置一使;兩浙或為東北路,其西南路實兼福建;劍南初曰西川,後分峽路,西川又分東、西,尋並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確定劃分為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荊湖南、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路,廣南東、西十五路。其中荊湖南、北路的實際劃分,是在鹹平二年(999年)。鹹平四年,又將西川路和峽路,劃分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為東、西兩路。各路的轄區到太宗末年時已基本穩定,以後只是在原區域的基礎上或分或合,並無實質性的變化。

    以上的路,稱為轉運使路,由於轉運使司習稱漕司,因而也稱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礎。以後還有提點刑獄司(憲司)路,北宋中葉又設提舉常平司(倉司)路、安撫使司(帥司)路。

    2.轉運使職能轉變

    路級主要機構為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財政區劃的地區名,轉運使主要是“經度一路財賦”,基本上無其他職責。

    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曾賦予轉運司按察轄區內地方長官的職權,“詔諸道知州、通判及臨事務官吏,宜令諸路轉運司廉訪其能否,第為三等,歲終以聞”。此事可能因太祖十月間突然去世而作罷。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981年)正月,又“令諸道轉運使察訪部內官吏,但仍未形成制度。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轉運使開始增加司法權。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諸路轉運使、副使,兼採訪之名,令覺察部內州、府、軍、監長吏。”實是請求賦予轉運使正式“監司”的職權。史稱:“上(太宗)嘉納其言”。

    這在次年正月涉及轉運使職權的詔書中得到證實,詔稱:轉運使“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詔書還對轉運使的其他職權作了敘述,“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轉運使的職權已超出原先只是“經度一路財賦”,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財政、司法和監察大權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後代“省”(行省)的雛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權。

    但是,轉運使雖無一路的行政權,而宋太宗實際上已把轉運使視作一路長官,當淳化四年三月,田重進任京兆(今陝西西安)尹、永興軍(京兆)節度使時,宋太宗即對陝西轉運使鄭文寶說“重進先朝宿將,宣力於國,卿宜善待之。”這是把轉運使視作州、府長官的上級。

    如至道元年(995年)八月,荊湖轉運使何士宗上奏稱:“望自今執政大臣出領外郡,應合申轉運使公事,只署通判以下姓名。”宋太宗即對宰相說:“大臣品位雖崇,若出臨外藩,即轉運使所部,要系州府,不繫品位,此朝廷典憲,不可輕改也,宜仍舊貫。”即是不論州、府長官品位多高,轉運使的品位比他們低多少,州、府的長官都是轉運使的部下。

    景德三年(1006年),轉運使又兼勸農使。史稱:“然又疑其權太重,復置朝臣於諸路為承受公事,是機察漕司也。”這是至道二年設定的,擔任其職的除朝官外還有武官三班使臣,日常事務與轉運使、副使聯署奏報,“大事即許非時乘驛入奏”。

    路級機構除轉運司(漕司)外,不久又設提點刑獄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實際是分轉運司的職權。長官為提點刑獄,副長官為同提點刑獄。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詔應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人,專知糾察州、軍刑獄公事”;派董循等十一人分別擔任“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當時或許只有十一路,視上述詔文及同年派官的情況,只是在轉運使司內增設提點刑獄官,增加轉運使司在司法方面的職權。

    淳化三年五月,令“轉運使案部,所至州縣,先錄間刑禁”。同時,可能在是年即開始設專門機構“提點刑獄司”,因為到淳化四年十月,已“罷諸路提點刑獄司”,因其辦事不力,覆命“歸其事於轉運司”。轉運使司正式具有財政與司法兩種職能。

    景德四年(1007年)七月,重設諸路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點刑獄,副長官稱同提點刑獄,“所至專察視囚禁,審詳案牘”。從此,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習稱憲司)遂成為常設的路級機構,雖偶有停廢,不久即復設,且有“舉刺官吏之事”的職權,為“監司”之一。轄區稱為提點刑獄司路,或與轉運司路相同,但司的機構有時不在一地;有時合兩轉運司路為提點刑獄司路。

    天禧三年(1019年),由於“諸路租賦欺隱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盛”,又增加了處理此類事務的許可權。天禧四年正月,將這兩方面的事務歸納為農田事,設勸農使、副使,改諸路提點刑獄司正副長官為勸農使、副使兼提點刑獄公事。同年八月,又規定有關田賦、戶口等事務的奏章,稱勸農司;而有關司法刑獄方面的奏章,則稱提點刑獄所。十一月,長官又改稱為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使。

    二、知府

    1.府的特殊地位

    宋代實行中央、州(府)、縣三級行政制度,路級機構雖已具 備了諸多職權,但沒有行政權,並不直接統屬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統轄。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東京開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陽)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 北大名東),河中(今山西永濟西)、鳳翔(今陝西鳳翔)等數府。 京兆(今陝西西安)雖有府名,長官卻稱知永興軍,軍為軍事重要 的州,北宋末才改稱京兆知府,正式成為府。真定、大名為後唐 舊都,河中、風翔則因地理位置重要,於後唐長興三年(932年)同時建府,歷代沿置。

    宋慶曆二年(1042年)以大名府為陪都北京。割據政權被平定後,各首府(除江陵府外)例降為州,後除廣州外都恢復為府,原因為“特崇巨屏”,即因地理位置重要。而景德三年(1006年)升宋州(今河南商丘市睢陽區)為應天府,“乃帝業紹基之地”,即以宋太祖趙匡胤建宋前領歸德軍節度使(治宋州)才升為府,開皇帝即位前所領節鎮所在地州升府的先例,應天府後於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定為陪都南京。

    此後凡皇帝即位前所領節鎮、封王地的州例升為府。但北宋全部三十多府中僅徽宗時升建的即達二十多府,其餘則多數因為地理位置重要而建。

    2.府的職能機構設定

    府長官為府尹,缺尹時以他官任權知府事(知府);州級軍(通常為軍事要地)長官稱軍使,亦常以他官任知軍;州級監(通常為工礦區)長官為知監等,軍、監一般只有一二縣。知府、知州等遂逐漸成為主要的州級長官,州長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級別分高低,而以州長官所帶的寄祿官稱品級等第為區別。節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擔任別州長官時,實已類同於其他文武官的寄祿官。

    州府副長官為通判。乾德元年(963年)三月,宋平荊南、湖南,留用原有州刺史等地方官;四月,以朝官賈玭等為湖南諸州的通判。當初並非州的副長官,實是州的監察官,監督留用的州長官,後也行用於其他新徵服地區。

    通判“既非副貳,又非屬官,故多與長吏忿爭,常曰“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長吏舉動必為所制”,妨礙了朝廷政令的貫徹。有些通判甚至自以為高於州府長官,常常越權行使職權。乾德四年十一月詔書中稱,設定通判,“本期共治,必冀分憂”,實際上是“與長吏互執事權”,甚至“或循私而為黨,或專欲而自強,多致忿爭,動成逾越”,要求“事無鉅細,須長吏、通判僉議連署”,才能執行,對州長官刺史、知州與通判的關係進行協調,約束通判的行為。

    開寶七年(974年)要求公筵時,通判坐於長官之次,通判從此明確為州的副長官。北宋前期從總體上講,主要是節度使、刺史系列武臣赴本任或武臣任知州處設定通判。直到北宋中葉之初的天聖六年(1028年)六月,光州(今河南潢川)因武臣石普任知州,還是“權置通判一員”。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四月,首都開封府開始設定通判,一些大州、府在太宗末年也陸續設通判,但通判的普遍設定,則是北宋中葉的仁宗時期,小州事簡仍不設。

  • 8 # 海學390

    北宋時的轉運使在宋太宗時設立,又水陸轉運使,其官衙稱轉運使司,俗稱漕運司。

    轉運使除掌握財賦外,還兼有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

    宋真宗景德四年以前,轉運使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

    後來﹐朝廷又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散轉運使的權力。

    一般都轉運使在從四品、正五品。轉運使在正五品以下。

    宋朝的知府,分大小州府等級,最大是首都開封府--知府是3品,然後是大的州府是4-5品,其餘小的州郡叫知州從5品以下。

    因此,轉運使和知府那個官職高,就要具體看是哪個州、那個路的官了。

  • 9 # 楓葉0829

    轉運使,出現於唐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後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並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

    宋代,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

    而宋朝行政區劃,實行州、縣二級制,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繼承了唐朝的羈縻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同時在地方設定路,路是直轄於中央並高於府、州、軍、監的一級監察區。

    所以按照這麼看,宋朝時期,轉運使的權利要高於知府,但是兩者之間是互不管轄的關係。

  • 10 # 70後大叔講歷史

    北宋時期,官職比較特殊,不像明清時的官職品級一目瞭然,要比較二者的權力大小不太好說,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轉運使相當於現今社會省一級的財政廳長兼紀委書記;知府(叫知州更確切)相當於現在的市長兼武裝部長。

    一、知府(知州)

    在宋朝知府(知州)全稱是知某某府或州事,在州、府一級行政區內是一把手,統管政事和軍事。比之官位略低一點的是州、府判官,主管監察。判官不是知府(州)的屬官,有什麼行政或軍事方面的命令,必須知府(州)和判官同時簽署才能生效。

    判官有獨立上書朝廷的權力,二者在地方上互相牽掣,所以說知府(州)在本府(州)行政區內也不是一手遮天。

    再來談談,知府(州)按照九品官制,它是幾品?就拿蘇東坡的例子詳細解說一下:

    北宋熙寧七年(1074),蘇軾從杭州通判任上調任為密州知州,官職是“太常博士、直史館、權知密州軍州事”。

    其中,太常博士是“官”,正八品,只表示官階,不是實際職務。直史館則是“職”,即貼職(像是現代某市長掛著某某大學博士頭銜),宋朝的直史館為從六品。兩者取高者,此時的蘇軾是一個從六品的文官。

    “權知密州事”才是蘇軾真正的職務,為什麼加了個“權”字?因為蘇軾本人的品秩(從六品)低於密州知州的品級(正常情況下應是5品),所以用了“權”字。

    如果你想知道宋朝的知府(州)究竟是幾品官,只能告訴你:有宋一朝,下至七八品的小官上至一品的宰相都做過。它非常複雜、非常混亂、能上能下。特殊時期,只要有能力,一個芝麻小官便可以委任為知州;一個宰相在朝中失勢,也可以被貶為知州。

    在大宋朝府(州)之上的行政編制是“路”,一路根據大小下設州縣數量不等。下面要說到的轉運使就是路這一級別的佐官。

    二、轉運使

    轉運使是唐朝時期設定的主管運輸事務的官職。北宋開國之初,轉運使職權擴大,代行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之後,朝廷中央開始分權,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轉運使不僅掌一路財權,併兼督察地方官吏民情、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

    分析完了轉運使的職責,那它是幾品呢?歷史上鼎鼎大名的包拯曾經做過轉運使,就拿他舉個例子吧。

    北宋慶曆七年(1047年)四月,包拯改任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學士)、陝西轉運使。工部員外郎,從六品官職;集賢院直學士,正五品貼職;陝西轉運使就是差事。二者取高者,包拯是正五品官職從事轉運使的差事。

    再看看包拯之前的官路歷程:

    景祐四年(1037年),知天長縣;康定元年(1040年),知端州;慶曆四年(1044年):監察御史、權度支判官、三司戶部判官;慶曆六年(1046年),京東轉運使。

    在做轉運使前,包拯已經做過一段時期的知州,一路升遷,經過7年才做到轉運使的職位上。由此看來,一般情況下,一路轉運使要比同路行政區域內的知府(州)的官位要高,自然權利也更大一些。

    當然,有個特殊的例子除外,那就是知開封府(京都),這個官位包拯後來也做過,是個正4品官。不管是地位,還是權利都比一路的轉運使強很多。

  • 11 # 棍哥觀史

    轉運使並不是行政長官,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只有州、縣兩級,府與州同級,但府設在規格較尊的地區。轉運使對應的“路”,並不是行政機構,而應當屬於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在北宋時期,知府是地方行政長官,轉運使則是朝廷的常置“欽差”,即使路具備了行政職能,也未被官方認可成行政區劃。路的設定一方面是為了改變唐至五代時期的財政上繳問題,一方面也是在強幹弱枝思想主導下,為了有效的監察地方行政長官。知府與轉運使的比較需要放在不同時期去看待。

    宋朝的官制特點

    由於北宋是“禪讓”而來的政權,趙匡胤為了遮掩得國不正的事實,樹立政權的合法地位,也就沒有推翻後周的各種體制,官員制度也大體上全部繼承下來。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冊府元龜》

    宋初的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上是相符的,但隨著行政隊伍的擴大,諸多官員擔任了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這被稱為是“差遣”,從而催生出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這個做法的實質是改變五代舊制的弊端,透過差遣的形式,將原有機構、官僚的職權進行剝奪,形成宋朝自己的官僚隊伍,所以也導致許多舊機構成了閒散衙門。

    (趙匡胤劇照)

    在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之後,加之重文抑武思想的影響,首先在文官梯隊裡出現官、職、差遣三種職銜:

    官就是所謂的“正官”,在元豐改制前,通常就是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機構的各種官稱,例如左右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這是給官員平定等級,劃定俸祿的標準,寄祿官說的就是這種。元豐改制以後,頒佈《寄祿格》,劃定了二十四階官稱,這些官稱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郎等,以此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

    職就是職稱,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低規格的修撰、直閣稱為“貼職”,這也是文官的一種榮譽銜。就比如說是某研究院的幹事、書法協會成員等,顯得較有文化修養,所以只有“大官”才有職稱,品階較低的一般不授職。

    差遣就是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也稱職事官。差遣的職務有品階,但不會作為俸祿的評定標準,只會根據所差遣的職務發放補貼,這個補貼叫“添支錢”。

    除了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差遣職務名稱前後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管、守、試”等字。判、知往往在職務名稱前,表示自身品階要比所差遣的職位高,守和試往往在職務名稱後,表示本身品階沒有差遣的職位高,如知某府、某府留守。

    根據上述情況,以包拯為例作以解釋。嘉祐元年(1056年)時為龍圖閣直學士、刑部郎中、知江寧府的包拯,被授予右司郎中、權知開封府。龍圖閣直學士就是包拯當時的榮譽銜;刑部郎中就是包拯當時的“寄祿官”;知江寧府就是包拯當時的“差遣官”。

    這個人事任命中,包拯的榮譽銜沒有變,變化的是寄祿官和差遣職務,寄祿官由刑部郎中變為右司郎中。元豐改制前,刑部郎中與右司郎中都是五品寄祿官,所以包拯並沒有提高待遇,但差遣由江寧府到開封府,是從陪都南京調往了首都開封,這就是一個跳板。

    (包拯畫像)

    這與今天的人事任命是相同的,比如從小縣城的縣長調到市級某個區委任區長,雖然級別上屬於平調,但意味著下一步將要從正處級向副廳級發展。所以到了嘉祐三年(1058年),包拯就升為右諫議大夫、權任御史中丞,品階來到了從四品。瞭解了北宋的官制特點,就能夠比較清晰的看懂轉運使與知府的差別。

    北宋的地方行政設定與官員任命

    宋朝在地方是實行了州、縣二級行政劃分,於特殊地區設立府、軍、監的“州級”行政機構,如首都、陪都會設府;軍事重鎮要衝會設軍;工礦牧鹽等重要物資產區會設監。

    由於地位特殊,府往往被認為是介於路與州之間的行政區劃,其實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路並非是行政區劃,它只是在一定時期內獲得了較大的行政權力,而且這些行政權力遠遠凌駕於州級長官之上。而府在宋朝就是州一級別,無論地位怎麼特殊,都不能視為獨立的行政區劃,府成為二級行政區劃是在明清時期才確立的。

    路的機構設定、轉運使的變遷

    由於政權的繼承性較強,宋朝在加強中央集權的程序中,就沒有那麼多的創新,而是小修小補。宋太祖修補體制的精髓來自趙普的指點:對於政權構成威脅的機構和職位,從政治上削奪其權;軍事上收其精兵;財政上制其錢穀。最終目的是形成皇帝控制中央、中央控制地方的權力垂直度。

    (趙普劇照)

    在制其財谷方面,中央以三司使掌管財政,到了地方則設定“路”進行監督和財稅收繳,因此北宋設“路”的初衷是為了收回地方的財權。唐後期的地方稅收分成留州、送史、上貢三個部份,留州是指地方政府截留一部分用於行政開支;送使是指地方節度使所截留的部分;上貢才是最終上交國庫的部分。

    唐後期的地方上貢比例極低,導致中央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這是對地方失去控制最根本的因素。所以趙普提出的制其錢穀才是中央集權的核心,地方沒有足夠的財力,就無法對中央形成威脅。北宋立國之初就規定地方財政事務由中央設立的轉運使掌控,地方節度使、防禦使、觀察使、留後、刺史皆不管理財政事宜。

    (唐朝行政區劃,道、州)

    北宋的前兩位皇帝是以唐朝的“道”比葫蘆畫瓢,確定了13個稅收監察區域,這就是路的前身,是為財政工作劃出的區域,通俗的講就是超大規模的“稅務所”。以轉運司為機構,設定轉運使,並在統一戰爭中,扮演征討大軍的糧餉官、新徵服區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

    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被賦予了監察地方官員的權力,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若五品以上官員出任一路或多路轉運使的,則稱都轉運使。

    由此可以看出,路其實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劃,隨著一路的配套機構陸續設立,它才具備了監察職能、行政職能、司法職能、軍事職能,實際上成為凌駕於州府之上的行政機構。

    這些配套機構主要有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分別稱為“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是在景德四年(1007年)才正式設定,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也曾一度廢併入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提舉常平司是在熙寧二年(1069年)設定,同時設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

    除了這些機構,還有如政和元年(1111年)設定的提舉茶鹽司,這主要是針對茶鹽國營設立的監管機構,無茶鹽的地區不設;北宋末年設定的提舉學事司,主要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的學政。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定提舉市舶司,主管對外貿易和關稅,南宋時併入轉運使司。宋神宗以前,陝西路是產鹽大戶,所以設定解鹽司,專管解鹽生產,設提舉出賣解鹽司,專管解鹽專賣事務。

    所以轉運使最初掌握一路或數路的財稅﹐兼領考察地方官吏,到了宋真宗前期,漸獲維持治安和清點刑獄,以及舉賢薦能的職責。這就相當於把路提升了規格,不再是“稅務所”,而是一個區域內的最高行政長官,這種權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

    州府的機構設定、知府的變遷

    宋初於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除此之外,陪都設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長官都稱為知府,併兼留守。到了崇寧三年(1104年),以牧、尹、少尹取代了“權知開封府事”,以親王為牧,普通官員任開封府尹。

    “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宋史.職官一》

    除了首都、陪都以外,宋初各州的長官皆為刺史,沒有節度使的州和新徵服的地區,都由朝廷以差遣的形式委派官員,委派下去的官員品階都高於州府級別,所以官稱“知州軍事”,簡稱“知州”。

    知州軍事都是差遣文臣,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地方管理的模板,繼而削減節度使的權利。在版圖穩定以後,北宋的節度使就成了無實權、官位高的象徵,只有親王外戚及前任將相大臣中有特殊資望者可授予,但授予後並不赴任,稱“遙領”。

    (唐末的藩鎮割據局面)

    授予節度使的官員,若是正官為中書令、侍中、中書門下平章事的;檢校官加授節度使,出判某府州的,都被尊稱為“使相”。所以說,一般是寄祿官在二品以上,或者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的,才會知、判某州府,這要比轉運使的官階更高。

    但府、州長官在架空節度使的程序中,是以文官打壓武官的模式,當州府文官的權利過大時,中央朝廷就有了分化州府長官的舉動了。這個舉動主要表現在設立通判任州府的副長官。

    (水滸裡的通判黃文柄)

    “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籤議方行施行”——《宋史職官一》

    與知州一樣,通判最初也是於新徵服區設立,參與一州府的軍政、民政,後被賦予否決權,即知州、知府關於軍政、民政的公務需要通判複核透過,通判否決則無法施行。

    在編制上,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通判;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州若武官任知州則派一員,文官任知州則不派;邊遠地區有以通判兼任知州的任命。

    與此同時,每州府的軍事重地設軍,長官稱知軍,有礦區的設監,長官為知監,級別與州、府同,但地位較之低一些。

    (蘇軾劇照)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轉運使與知府都是差遣官,所掌握的權利在不同時期是不一樣的,委派的官員官階也是有變化的。宋初的知府寄祿品階高,總管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且常身兼數職;轉運使則主要負責地方財稅收繳和官員監察,二者相比,知府在正官官階和差遣官的權力上,都是要大於轉運使的。

    到了熙寧七年(1074),宋朝完善路的劃分,形成了23路的格局,並以此為基礎,逐漸完善了每路的行政職能,也就將路提升到了行政區劃的地位,元豐年間所編的《元豐九域志》就是以此編寫出了北宋的“行政劃分”。此時的轉運使就已經獲得維持治安和清點刑獄,以及舉賢薦能的職責,成為區域內的最高行政長官,這種權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而且這個時候的知府已經不再差遣高品階大員,比如熙寧七年(1074)的蘇軾,以太常博士、直史館、權知密州軍州事,太常博士為八品寄祿官、直史館為榮譽銜,說明一般州府長官已經遠遠不如路的行政長官,而如大名府、洛陽府這種高規格府設的長官,依舊是差遣二品大員赴任,級別上不輸轉運使。

    參考史料:《宋史》

  • 12 # 釀松山閣舊主

    宋朝的行政區劃,實行的是州、縣二機制,但是同時又設定了路,作為直屬中央的一級監察機構,以便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掌控。其中,各路的長官即是轉運使,而府相當於州,知府就是府的長官,很明顯,府在路的監察管理之下,所以轉運使的權利大於知府。

    轉運使:

    立宋之初,轉運使只是臨時性的職務,負責去各地採辦軍需,也就是個臨時的中央採購員而已。

    後來,為了配合"杯酒釋兵權",宋太宗將地方藩鎮的財政權收繳,在各地常設轉運使,控制地方財賦。

    到真宗時期,因為管住了錢,所以能進行權利延伸,進一步得到了官吏考察權、地方管理權、刑事執法權等,成為一路的最高行政長官。

    按照品級來看,轉運使應該是從四品。

    用今天的話講,轉運使相當於如今一省的財政廳長兼紀委書記。

    知府:

    也叫太守,府、州一級的行政長官,兼管轄區內一切政事,軍政一把抓。

    知府的品級,和所在地區有很大關係,都城知府,開封府尹是從三品,一般的知府都在四、五品,偏遠小的府,知府就只有六品了。

    按今天的說法,就是一個市的市委書記兼市長兼軍分割槽司令。

    現在來對比下轉運使和知府,轉運使級別高、權利大,只不過權利範圍沒知府廣,但是轉運使作為知府上級領導,對知府的成長進步可是有推薦權,一般也是知府升遷的下一崗位。

  • 13 # 長了鹿角的兔子

    引言:

    顯德七年(960年),後周諸將發動陳橋兵變,趙匡胤“黃袍加身”為帝,建立宋朝,定都東京開封府,史稱北宋。

    北宋疆域遼闊,東北至山西雁門關;西北至陝西橫山、甘肅東部;西南至大渡河。

    遂而宋初始承襲唐代三級制,以府為單位,下轄道、州(郡)、縣三級。後宋太宗時期,改道為路,且擴大了路的數目,從初期的15路,增加到北宋末年的26路。(路,相當於現代“省”的級別。)

    路下為州,至北宋末年達254個州之多。

    但府的設定,一般為宋代皇帝進駐過的州,以及皇帝即為前藩居之州,或曾封藩之地,還有就是一些重要的州郡會設府。

    宋初年吸取唐末藩鎮割據的禍亂,於是宋太祖收權,轉而設定“轉運使”一職,好以填充中央政府與地方州一級的“權利連線”。

    《宋會要》定義為:“國家所設定諸路轉運使,即漢刺史。”

    先說結論,在北宋時,因為實行“分權”制度,尤其是“文、武官分權制度”,使得當時的官制十分複雜,具體到各代,還有細微的不同之處。

    於是,轉運使和知府,在北宋時誰的權利大,就要看具體時期,具體府,且要分各種情況,分權利大小看,但一般來說,知府的權利是大過轉運使的。

    尤其是特殊情況下,比如中央為了更好管理重要的府,比如東京開封府,南京應天府,還有“升級”後的府等,會委派二品以上的京官,或者帶有中書省、樞密院的職銜來當任官職比較低的知府,可稱為“判府”。(“判”為尊稱,實際上為知府一級,)

    一般知府權利分析

    因為官制複雜,於是,我們一級一級來介紹。

    首先北宋時,因為以軍事力量建國,於是,中央為了制衡,採取的是中央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以文官治理,武官分權的方式統治全國的。(PS:“知”意為中央委派。)

    於是,知府一級,一般由文官當任,為三級制的中層政區,如上所述,府比較特殊,是別於州的,宋初期府很少,只有重要的州郡才會升級為府,並由中央派駐職位較高的文官任職知府主之。

    ▲宋徽宗

    但後期,隨著帝位的傳承,就越發多起來,如宋徽宗曾封藩之地遂州,就被升級為遂寧府。

    且如京師之地特置的直轄區也叫“府”,比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等等。

    雖然一般名義上州“升級”的府,是與州同級,但實際上一般重要地區的府,是與路同級的,要高於州,又如東、西、南、北京的府,是要高於一般州府的,稱之為“京府”,而其他府,稱之為“次府”。

    如抗金名將吳玠就當任過陝西鳳翔府的知府,著名的“青天大老爺”包拯就當任過知開封府,也可稱為開封府知府。

    由此可見,如無意外,一般來說,“正常”級別的府,及知府的權利是非常大的,按照一般北宋官制規定,知府的管轄範圍大致為一府之內的賦役、民政、治安和刑審,幾乎無所不包。

    一般轉運使權力分析

    首先,宋朝的轉運使是宋初期,吸取唐時藩鎮割據的弊端,又為了補充中央與地方“權利真空”而特設的,如此,所賦予的權利就不會太多,基本夠用,不能有效地形成藩鎮割據為準。

    於是,很顯然,最重要的軍權,轉運使就沒有,財賦權中央也只餘留“剛剛好”的一部分。

    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

    但即使在宋真宗時期,實際權利以及隱隱成為一路最高的行政長官,但後也陸續設立諸如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等機構,分權轉運使。

    所以,理論上北宋時“真正”的轉運使,為主管錢糧徵收和轉運的轉運司(一般稱為漕司。)的最高長官,與一路中常設的“帥、漕、憲、倉”四司平級,其互不管轄。

    ▲范仲淹

    由於其中經略安撫司掌軍事及民政(帥司),而宋時戰爭不斷,於是相對於其他三司,權利還是要大一些,比如范仲淹,韓琦等名臣,就長期擔任過陝西路經略安撫使和副使,在戰爭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總結:

    由上可知,其實在北宋時期,轉運使和知府相比較,還是知府的權利更大。

    特別是“正常”的如“東、西、南、北京”的四大府更是有著無上權利,畢竟宋太宗和宋真宗在繼位前,都曾當任過東京開封府尹。(“開封府”為特置,“權知開封府”,宋真宗之後,不再稱開封府尹。)

  • 14 # 天晴愛睡覺

    轉運使並不是行政長官,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只有州、縣兩級,府與州同級,但府設在規格較尊的地區。

    轉運使對應的“路”,並不是行政機構,而應當屬於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在北宋時期,知府是地方行政長官,轉運使則是朝廷的常置“欽差”,即使路具備了行政職能,也未被官方認可成行政區劃

    欽差逢官大三級,所以說轉運使權力更大,直達天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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