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提出,無外乎因跳樓影響了房屋未來的出租或出租的價值。問題提及法律依據,那麼我們就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
一、賠償主體
1、法律規定
(1)法律上我們一般將人稱之為自然人,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如其已經成年,則我們認為通常其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個是增加情形: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自己掙錢並且以此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認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另一個是減少情形: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我們說的精神異常,我們認為他(她)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符的相關民事行為。
(2)租房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果租房人已死亡,那麼他(她)的民事權利能力消失,所謂要求賠償也就沒有了對應的人。另外這個債務本身不具有繼承性,也無法對其繼承人進行索賠。如租房人未死亡,則可以主張索賠,但是否會得到支援,看下文。
(3)租房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沒說明租房人具體情況,如果租房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那麼就其行為進行主張。如果是其他情形,那麼租房合同從簽署到履行都有瑕疵,現在更無主張的基本依據。
2、合同情況
(1)通常所謂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架構為:房東提供可以居住的房屋和正常的使用條件,並按約定收取費用;租房人按照約定支付房租,並正常使用房屋,並承擔因正常使用以外原因造成的損失。租賃人跳樓的行為,應該不能理解為對房屋的使用行為,因此租房人跳樓引起的房屋租賃價值的減少的情形,通常不會約定在合同中,成為租房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如果雙方特別有預見性,在合同中做了相關因租房人跳樓等行為造成房屋租賃價值等減少的違約約定,那麼違約賠償的額度的確認就是關鍵問題,如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額度和計算方法,那麼只能依據後期房租減少情況進行計算,但房租費用變化可能受市場、周圍環境變化影響,因此如何確認將由極大難度,最終專業的法院和法官也只能按照所謂自由心證確定,也就是用善良的心去拍腦袋決定。
3、合同以外的依據
(1)原則上租賃民事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等事項,是以雙方合同約定為基礎的,但也會在有法律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適用相關特別規定,但遺憾的是法律並未就問題中情形進行明確約定。
(2)在沒有合同和法律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必要的權利平衡。但問題中所列事項,很難除非租房人主觀上有借跳樓故意減損房屋租賃等價值的證據,很難除非該等原則的適用。
4、結論
綜上所述,要主張賠償首先需要考慮主體問題,另外事項本身如無特殊情形無法得到賠償的法律支援。但作為房東可以考慮,透過適當載體和形式對房屋進行價值重構,如民宿化改造、裝修風格的更新、非住宿化利用等。心思用在如上事項,可能會有更多收益。
經常跑法院的羊仔來答
這個問題的提出,無外乎因跳樓影響了房屋未來的出租或出租的價值。問題提及法律依據,那麼我們就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
一、賠償主體
1、法律規定
(1)法律上我們一般將人稱之為自然人,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如其已經成年,則我們認為通常其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個是增加情形: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自己掙錢並且以此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認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另一個是減少情形: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我們說的精神異常,我們認為他(她)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符的相關民事行為。
(2)租房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果租房人已死亡,那麼他(她)的民事權利能力消失,所謂要求賠償也就沒有了對應的人。另外這個債務本身不具有繼承性,也無法對其繼承人進行索賠。如租房人未死亡,則可以主張索賠,但是否會得到支援,看下文。
(3)租房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沒說明租房人具體情況,如果租房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那麼就其行為進行主張。如果是其他情形,那麼租房合同從簽署到履行都有瑕疵,現在更無主張的基本依據。
2、合同情況
(1)通常所謂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架構為:房東提供可以居住的房屋和正常的使用條件,並按約定收取費用;租房人按照約定支付房租,並正常使用房屋,並承擔因正常使用以外原因造成的損失。租賃人跳樓的行為,應該不能理解為對房屋的使用行為,因此租房人跳樓引起的房屋租賃價值的減少的情形,通常不會約定在合同中,成為租房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如果雙方特別有預見性,在合同中做了相關因租房人跳樓等行為造成房屋租賃價值等減少的違約約定,那麼違約賠償的額度的確認就是關鍵問題,如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額度和計算方法,那麼只能依據後期房租減少情況進行計算,但房租費用變化可能受市場、周圍環境變化影響,因此如何確認將由極大難度,最終專業的法院和法官也只能按照所謂自由心證確定,也就是用善良的心去拍腦袋決定。
3、合同以外的依據
(1)原則上租賃民事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等事項,是以雙方合同約定為基礎的,但也會在有法律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適用相關特別規定,但遺憾的是法律並未就問題中情形進行明確約定。
(2)在沒有合同和法律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必要的權利平衡。但問題中所列事項,很難除非租房人主觀上有借跳樓故意減損房屋租賃等價值的證據,很難除非該等原則的適用。
4、結論
綜上所述,要主張賠償首先需要考慮主體問題,另外事項本身如無特殊情形無法得到賠償的法律支援。但作為房東可以考慮,透過適當載體和形式對房屋進行價值重構,如民宿化改造、裝修風格的更新、非住宿化利用等。心思用在如上事項,可能會有更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