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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凜冬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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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時間zhu酒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 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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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學390
在古代,科技落後,比較迷信。西漢時期,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應的理論,教導人們的行為應該適合自然的變化。因此應該在秋天比較凋零的季節處決囚犯。在其他季節,人們基本上都忙於種莊稼,沒有時間去看處決犯人,冬天太冷了,很少有人出去,到了秋天的後面,更多的人會在這個時候出去。
在處決以前官府也會發通告,根據告示,知道了這個人被判處什麼罪刑法,並要求周圍的百姓圍觀,以達到殺雞儆猴的作用,這也是普及法律的一種非常暴力的方式。
在古時候,殺頭的程式也很複雜,甚至皇帝要做最後一次稽核,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判處死刑。這樣實際上非常有用,可以避免錯誤和冤屈案件發生,並且可以在囚犯提出申訴的時間。
當時也有例外,謀反等重罪是不用等到秋後處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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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悠然田園白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另外,行刑當天的具體時間也規定在下午1 點到5點之間。 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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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肥肥大狗熊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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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史公
題主所問應該就是“秋後問斬”吧,是不是有點疑惑,為什麼不是春後問斬?不是冬天殺頭?具體為什麼一定要在秋後問斬這是有原因的。
在西漢時期推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教大佬董仲舒,依據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發明了一套天人感應的學說。認為天有四季,那麼對應的天子就有四政,所謂的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一一對應,在什麼季節就幹什麼事兒,才會順應天意,國泰民安。
於是就有了春天郊祭,秋天殺頭的規矩禮儀,因為在秋季,“天地始肅”,寒霜將臨,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在漢章帝元和二年的時候,頒定了律令: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而我們大家耳熟能詳的“秋後問斬”這個詞兒,據說史載於唐朝,在文學記載中最早見於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到了明清的時候,秋後問斬逐漸的成為了一種慣例。
這是因為明清時期的海禁,貿易凋敝,使得窮苦百姓只能在土地裡刨食,一到秋冬季節閒下來無所事事的,閒的當疼就容易滋事。那麼把殺頭大戲安排在這個時期,組織動員民眾去觀看,這是一個很好的殺雞駭猴的活動,可以起到一個警示的作用。
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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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蘭陵不算黑
說起“秋決制度”,多數人可能並不知,但是如果說起“秋後問斬”,那肯定都懂的,無論是在各種古裝電視劇中,或是在各種史實記載中,死刑犯人得執行時間基本是“秋後問斬”,除非有一些性質極度惡劣的犯罪行為,會有“斬立決”,或是誅三族等處置方式,不過這基本是極少數現象。
為何古代犯人要等到秋後問斬呢?而不是現在處置死刑犯對日期的要求很寬鬆。秋決制度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至漢朝成體系,以後各朝代均遵守秉承該制度,秋決與古人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尤以道家,人與自然有內在聯絡,並相符和諧,行事應該順應自然,而春夏乃萬物生長,生機勃勃現象,不宜執行死刑,秋冬則代表萬物蕭條,隱含秋冬肅殺之氣。
秋後問斬,另有因百姓在秋冬季節已無多農事農活,並強迫百姓觀看。也有警示作用,而且一般死刑犯人會集中在秋後算賬,集中處死。具體日期會在霜降到冬至中間時間執行,具體時間一般會在午時執行,即為下午一點至五點,也有午時三刻執行的犯人,官方認為,午時三刻陽氣最盛,處斬則陰氣太重,午時三刻執行時,陽氣會衝散死者魂魄,以至於永不超生。又有皇帝經常說“推出去,午門斬首”,其實午門作為皇宮的正門,不可能是在皇帝家門口殺人哇,那是將人帶出午門,再者午門多是皇帝作為慶功迎接凱旋歸來的大臣將軍們,怎麼會在這地殺人呢?!斬首一般會在菜市場門口,或柴市門口,對百姓起到震懾作用。
秋後問斬雖形成於西周,完善在漢朝,秋後問斬的完善並深入百姓心中的日期則是在明清時期,這種懲處方式,如果趕上皇帝大赦天下,還有活命的機會,再者如果能有權勢,力通關係也能免於一死,其實各朝代也如現在一樣,對死刑的稽核也是相當嚴重。而且那時通訊極不發達,從往上報到批覆,一般就要等好幾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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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時光隧道2019
在古代,除了秦朝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到漢代中期,儒學大師董仲舒發明瞭“天人感應”論,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他認為帝王應該在春夏季節行賞,在秋冬季節行刑,如果違反天意,會招致災禍,受到上天懲罰,所以“秋後行刑”這一習俗就被載入典籍,成為一項法令而一直延續到後來。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
秋決”的具體月份隨著朝代變更也稍有改動。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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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飛哥說史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另外,行刑當天的具體時間也規定在下午1 點到5點之間。 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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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太史春秋
秋決是古代處決犯人的制度
在古代,對於謀反、大逆不道、大盜之類的重型犯,通常會被判以斬立決,意思就是立即執行死刑。而對於其他相對不是特別“惡”的犯人來講,則通常會判以秋後處決。
所謂的秋後,是指二十四節氣中的霜降至冬至期間。為什麼會選擇這個時間段對犯人行刑呢?原因有兩點:
一、順應天時
在古代,由於人們對自然界科學認知的落後,對神秘的自然界懷有一種自然神權的觀念,認為大自然是神一般的存在,應該對其懷有敬畏、順從之心。
春天是萬物復甦的季節,夏天是萬物生長茂盛的季節;而秋天和冬天則是萬物凋零肅殺的季節,與處決犯人、終結惡人的生命相吻合。
封建社會的最高統治者皇帝,往往又自稱為“天子”,是上天的兒子,所作所為是上天授予的,所以要遵循天意,按照天時行事。處決犯人便選在天意肅殺的秋天。
二、震懾警醒世人
在我國古代最主要的生產方式是農業,春夏兩季正是農民忙於耕種的季節。
到了霜降或冬至,秋收都已完成,很多人進入了農閒,這時處決犯人更能引起人們的聚眾圍觀,能更好地起到震懾警醒的作用。
另外,在不同的朝代,處決犯人的時間略有不同,甚至還有一些行刑的禁忌日期。
比如,在唐朝、宋朝時期,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不能處決犯人。
國家舉行隆重的慶典或者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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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古史今鑑
秋決制度表示古代刑犯在秋季執行死刑。那為什麼要秋季執行死刑呢?那就需要從古人對神權的崇敬之意和制度傳承來說。
神權的影響神權即是神明所擁有的權利。在古代社會中,人們認為神是冥冥之中的主宰,當遇到災難和不順時,就會向神明進行祈禱安順。古時候的統治者也是宣稱受命於天,是神明在人間的使者,以保證人民無條件的服從和絕對的政治權利,在初登大位時,也會進行祭天儀式,宣傳“神權天授”的理論。
古人的神權觀念,即是順應天意。所以春天和夏天是萬物復甦生長的季節,象徵著“生長”;秋天和冬天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徵的“肅殺”制度傳承西周時期,就有了處決犯人到秋冬時節執行。
漢朝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一般死刑犯要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就被寫入律令形成制度化。唐朝和宋朝法律規定,除了犯上作亂、以下犯上之外,其他罪犯不得春決死刑;另外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謀反重罪也不能在這些日子處死;國家進行的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體時間有的規定在下午1點到5點之間,如果過了時辰則要等到第二天。明朝和清朝規定經朝廷審訊後應該處決的犯人,也要在秋季處決。但還有一種說法是,之所以選擇秋季和冬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
總結秋季和冬季百物蕭條,也是進入一年的尾聲,適合執刑;春季和夏季象徵新生和萬物生長,因此不適宜取人性命。“秋決制度”是封建時期的一種產物,萬物生長即有其中的道理,古人只不過借用這種說法來順應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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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磐龍觀史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另外,行刑當天的具體時間也規定在下午1 點到5點之間。 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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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花開水不流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 作“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 夏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 行。 秋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 人與自然之間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 然的和諧,認為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 不宜執行死刑。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 自然的。因此,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 季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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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香茗史館
古代執行死刑一般集中於秋冬季節,這也被稱為“秋決制度”,這種制度從西周誕生到漢朝形成制度,此後為歷朝歷代所沿用,那麼為何會產生這種現象呢?原因其實有兩個方面,其一源於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認為所有活動都要順應天時,而秋冬正是象徵肅殺;其二則源於古代的死刑核定程式。
原因之一:古人認為活動應該順應天時“秋決制度”自西周時期便已經誕生,《禮記·月令》便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這源於古人早期對大自然的敬畏,認為所有活動都應該順應天時,否則就要受到天神的懲罰,而秋冬時節草木凋零,正是象徵肅殺。
直到漢朝時期,這種做法才開始形成制度。漢武帝時期實行“廢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其理論根基便是董仲舒結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創造出的“天人感應”學說,而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條便是“天賦皇權”,即皇帝是代天治理天下的,因此皇帝和朝廷的所有行動都要遵從天時。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因漢朝以後,歷朝歷代均奉“儒家”為正統思想,對於這種制度自然也就予以了沿用,例如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年)朝廷便再度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例如唐、宋律規定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原因之二:古代的死刑複審和復奏程式在漢朝時期,地方行政長官除了遇到重大死刑案件或兩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對於一般案件可以擁有殺人權,而不必上報朝廷核准。然而自北魏開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死刑案件則有兩道程式必須走,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程式。
1、死刑複審。主要指對於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在最終定判之前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最終審定,並報請皇帝核准同意。北魏太武帝便規定:死刑案件一律奏報中央核准,《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而自隋唐時期開始,終審權開始被徹底收歸朝廷,只不過歷朝歷代負責複審的部門不同罷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負責稽核,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後才能施行,明朝則在前朝基礎上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稽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又在明朝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2、死刑復奏。主要指對於已經判定死刑的案件,要在行刑之前再次奏請皇帝進行核准,這個過程也被稱為勾決,而只有經過皇帝勾決,死刑犯才能夠被處死。這項制度同樣誕生於北魏,《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隋朝更是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核准三次,這被稱為“三複奏”;唐朝則在“三複奏”的基礎上,要求對於京師的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而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宋朝則因擔心拖延行刑,在短暫恢復“三複奏”後又予以取消,只規定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州郡的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則再度啟用“三複奏”規定,且不分京師和地方;清朝則從順治十年(1653年)規定凡是朝審的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的案件則不實行,而雍正二年(1724年)則規定經秋審案件也要實行三複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因而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為一復奏。
我們知道,古代交通較為落後,地方案件報送朝廷,由朝廷稽核之後再發回地方,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秋決制度”無疑解決了這個問題,不僅地方官員可以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稽核。
此外,處決人犯本就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古代百姓農忙主要集中於春夏兩季,秋冬兩季則相對較為清閒,將處死人犯選在這一時期,其實也是為了方便百姓觀刑,從而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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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百川流
透過古裝劇,大家對“秋後問斬”這個詞應該很熟悉。
在古代,犯了死罪的犯人會被關到秋冬時節,再執行死刑,一般在秋天霜降之後,冬至之前行刑。
古人為什麼要如此?歐陽修《秋聲賦》中提到:
“夫秋,刑官也,於時為陰;又兵象也,於行用金,是謂天地之義氣,常以肅殺而為心。天之於物,春生秋實,故其在樂也,商聲主西方之音,夷則為七月之律。商,傷也,物既老而悲傷;夷,戮也,物過盛而當殺。”一年四季有不同氣象,春夏是萬物生長、充滿生機的季節,秋冬是萬物凋零、一片肅殺的季節,大自然如此,人事也應如此。行刑是大事,古人喜歡萬事順應天時,按照上天的旨意來處事。秋主刑,充滿肅殺之氣,行刑這種事就應該放在秋(冬)進行,這就叫“順天行誅”。
行刑的日期也有禁忌,有些日子(十齋日)不能行刑,罪過再大也要避開這些日子,時間也有嚴格規定,一般在下午的1點到5點,如果錯過了,就要等第二天再斬。
“秋決”的由來據說是西漢大儒董仲舒根據儒家思想,結合天地人,搗鼓出來的“天人感應”學說,將皇帝的四件大事(慶、賞、刑、罰)與四時結合,皇帝是天之子,要遵守上天的旨意,順天時行事。
在明朝以前,沒有規定必須在“秋後問斬”,只是到了明朝和清朝開始將死刑定在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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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夢城羅川
在古代,除了秦朝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其他朝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秋決”。執行死刑一般選在秋冬季節,這與古人順應天意的神權觀念有關,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徵蕭殺。宋代文學家歐陽修有感於宦海沉浮,在他的《秋聲賦》中以“悲秋”為主題,以“秋聲”為引子,抒發草木被風摧折的悲涼,延及被憂愁困思所侵襲的人,感嘆“百憂感其心,萬事勞其形”。古人認為人的行為要順應天時,否則要受到天神的懲罰,處決犯人也是如此。西漢儒學家董仲舒倡導“天人合一”、“天人感應”的思想。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這時“天地始蕭”,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順天行誅”。
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決”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後來“秋決”這個詞更加通俗化為“秋後問斬”,“秋後算賬”,在古代小說中非常常見。"秋後問斬"一詞最早記載於唐朝,文學作品最早出現於《水滸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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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史勁造
“秋決制度“即古代執行死刑在秋冬季節。
那麼,這項制度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秋決”的做法最早見於周朝《周禮‧秋官》記載,而《禮記‧月令》中也明確記載了行刑時間:孟秋、仲秋、季秋(即農曆的七月、八月、九月,正屬於秋季);到了漢朝“秋決”則正式成為一種制度,西漢董仲舒在繼承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同時又創立“天人感應”的理論提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要分別與春、夏、秋、冬四季以類相應”。如果妄圖以人力違抗天意,必會招來災禍受到上天的懲罰;東漢年間,“秋冬行刑”逐漸形成規範被載入律令形成制度化一直延續;而後世流行的“秋後問斬”說法據記載是始於唐朝;一直到明清兩代,才將“秋決制度“固定於秋後。
那麼,古代執行死刑為何要定在秋冬季節呢?
一、古人受到自然神權觀念的影響,刑罰更要秉持順應天時不能有悖於天意。春夏兩季萬物復甦象徵生機,而秋冬兩季萬物調零象徵肅殺,人們應該遵循自然法則,方可做到“順天行誅”。此外,秋季在傳統的五行學說中對應”金“,還有破環、萬物沉寂的含義。
二、體現對生命的仁愛關懷,以及謹慎原則。正所謂”申嚴百刑,斬必當殺“古代受限於技術、資訊等因素制約審理案件效率不高,處決犯人需要慎之又慎並逐級上報,一般採取的方法是:春天定罪,秋天問斬。再加上往來的交通不便,把行刑時間定在年末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進行調查複審。
二、順應古代農時,秋冬兩季行刑更加可以起到對人們的警示作用。古代秋冬兩季百姓大都農忙已過多空閒時間,所以方便朝廷官員組織人們觀看,既不會耽誤勞動生產也可以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
當然,古時諸如謀叛、謀反等大罪是可以立即處決,不需要遵循“秋決制度“。
一點愚見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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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棍哥觀史
所謂的秋決制度是指處決刑犯的時間集中在秋冬季節。這種時間規定主要取決於古人對自然的認知,另有宗教信仰、帝王喜好的因素。與秋決制度匹配的還有秋審制度,這是明清時期對死刑審判案件的一種補充。當年的戊戌六君子都是未等審判直接處死,而百日維新中,康梁之外最核心的人物徐致靖,在李鴻章、榮祿的營救下,透過秋審制度保住一命。
“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禮記·月令》古人對於自然的敬畏,決定了他們的一切活動都以天時為依據。西周時期就已經形成秋冬季節行刑的規則,秋冬意味著萬物凋零,進入一個生死輪迴的交替週期,即符合時令,又能夠縮短犯人輪迴轉世的時間。
這種思想在漢朝時進一步發展,董仲舒以陰陽五行為理論依據,成為“天人感應”思想的集大成者。《春秋》中窮天人之變的精神,和儒家《洪範》的五行思想,都提出了人與自然是相互感應的,董仲舒就是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完整的世界觀體系——“天人感應”。
董仲舒認為,五行構成了宇宙,五行的相生相勝又完全對應了宇宙萬物的關係,所以自然界的變化就是五行主導的,五行對應著時節的變化,同樣對應著自然規律。
如木代表萌芽出生,對應春天;火代表生長,土代表養生,都對應夏天;金代表收穫,對應秋天,水代表隱藏,對應冬天。這就是天時與五行對應的規律。
而天時與人事也是對應的,或者說五行也對應了人事。所以木為春生,適合農事,作為君主要勸課農桑;火為夏長,適合選賢任能,作為君主,要廣開仕途之路和賞賜有功之人;土為養成,適合繁衍,君主要循宮室之制謹夫婦之別,延續繼承人的血脈;金為秋收,適合收攏有罪之人,伐無道以安天下;水為冬藏,適合祭祀。
“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春秋繁露·治亂五行》董仲舒的思想就是讓人們遵守自然規律,在某種程度上講,君主就代表著規律,所以遵守規律的重要基礎就是絕對支援君主。只要按照這種規律行事,就會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反之,災異的產生就是因為破壞了建立在五行之上的宇宙關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治亂五行》一章中,專門論述了災異產生的原因是破壞了合理的五行關係。
董仲舒的思想最終要歸結到君權神授上,所以提出的所有邏輯,都是為帝王服務的,這也就贏得了儒家唯我獨尊的地位。君主既然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統治思想,那麼就會按照其邏輯規律施政。
所謂的秋決制度就是在“天人感應”思想下,由統治者預設的,符合五行推演規律的制度。往往有人將斬立決和秋決制度對立起來,其實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斬立決也是於漢代形成的處罰手段,但並非是立即處決的字面意思,它與絞立決差不多,都是在判刑當年的秋分過後再執行。與這個手段相對應的是“斬監候”,斬監候的意思就是待來年重新核對案件,進行終審定罪後,再進行秋決,所以有一年的緩衝時間。二者的差別就是案件是否能定論,證據確鑿則當年處斬,稱為斬立決;證據不足,則斬監候,待取證審理完成後,或宣佈無罪,或定罪秋決。
所以秋決並不是制度,而是針對所有處決案件的時間規定,只有斬立決、斬監候才是律法中的量刑制度,二者的處決時間大都在秋天霜降之後、冬至以前,這就叫做秋決。而對於謀反大逆的罪名,則要“決不待時”,所以謀逆沒有判為斬立決的,都會判處更高級別的刑罰,而且立即生效,無需等待秋天。
唐宋時期還尊崇道教的十直齋日,這屬於道教的戒律。道教規定的齋戒是為了淨化心靈、教化世人,以儀式的形式請求天神護佑,這樣會有求必應,心神感應。這種思想之所以被唐宋重視,是因為唐宋的開國、興國之君都信奉道教,其中唐朝太宗、宋朝太祖尤甚。
“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日而違者,加二等”。——《宋刑統·斷獄律》所以唐宋除了規定秋決,還要求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不得處決犯人,這就是大宋律法裡說的“禁殺日”。除此之外還包括:
八節齋日:立春日、春分日、立夏日、夏至日、立秋日、秋分日、立冬日、冬至日;
三元齋日: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
四始齋日:正月初一、四月初一、七月初一、十月初一;
三會齋日:正月初七、七月初七、十月初五。
佛教也有齋戒日,統治者信仰佛教的也會頒佈相應的法律,在不可殺生的齋戒日裡,往往是不處決犯人的。
而在行刑的時間上,常有午時三刻之說,這主要是古人認為這是太陽位置最正的時候,即位於天空正中央。與地上的人對應後,照出的人影最短,所以稱為陽氣最旺的時間。因為古人認處決是“陰事”,所以要以陽氣鎮之。
在司法程式上,秋決成為一個慣例,與此配套的判決複核制度也到明清形成體系。
順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要求各省的督撫將所轄省份內的處斬、斬監候案件,會通布政使、按察史進行復審,提出四種處理意見: 一為情實,即罪情屬實,奏請執行死刑;二為緩決,即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放、充軍等;三為可矜,即案情屬實,但有情可原,可減為流放;四為可疑,即案情尚未完全明瞭的,需駁回原省再審;五為留養承祀,即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被處罰者為獨生子,其家裡還有老父親、老母親要照顧,則可奏請皇帝申請留養。
由此可見,清朝表現出慎殺態度,不管案件有無爭議,都要進行秋審,然後再決定是否來年執行秋決。這與漢朝以後的斬立決、斬監候不同,做到了所有囚犯一視同仁,均以緩刑的方式對待。一般來說,四月之後的判死案件,都要進入秋審環節,所以說戊戌六君子的處理是繞過了司法程式。
當年慈禧發動戊戌政變後,第一個要殺的就是徐致靖。慈禧認為他是“禍首”,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等維新人士都是他保舉的,舉人不明在先,禍亂在後。而且在維新骨幹裡,徐致靖官拜從二品禮部侍郎,官職最高,上的摺子最多,因此成為慈禧眼中的“罪魁禍首”。但因其父親與李鴻章關係不一般,李鴻章就委託榮祿向慈禧求情,為徐致靖爭取到司法程式的機會,被判處斬監候,後來八國聯軍入京,打算釋放所有囚犯,徐致靖不敢擅自出獄,在向刑部尚書貴恆代奏請命後,慈禧在西安發來了赦旨,這才活著走出監獄。
綜上,秋決的形成在古代象徵著人們對自然的敬畏。不管是“天人感應”,還是宗教齋戒日的影響,封建社會的律法也要從維穩考慮,尤其是處決一事關乎人命,社會影響較大。故而決定了統治者的慎殺態度,秋決如此,秋審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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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 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作 “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一定要在秋天, 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 兩季以及之前積累下的死刑判決一般在當年 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
秋 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 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 秋決制度與古人的 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 有內在的聯絡,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 人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
春夏乃是萬物滋 長、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 而秋冬季節則是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 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的。因此, 除犯了謀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 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節執行。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 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 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 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另外,行刑當天的具體時間也規定在下午1 點到5點之間。 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