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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州文案策劃

    都是婚姻自由惹的禍。

    這套程式是:

    1、納彩

    男方如果相中了某個女孩,欲與女方結親,男方就應當請媒婆前往女方家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婆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 。

    2、問名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

    3、納吉

    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

    4、納徵

    亦稱納成、納幣。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彩禮。

    5、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

    6、迎親(娶親)

    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國古代,娶親程式是法定的,沒有特殊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或者悔婚 。否則要受到禮法的制裁。

    時代發展到今天。新中國成立,頒佈實施了第一部法律即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改革開放以來,華人的視野變得更加開闊,人們看待戀愛和婚姻的態度更加寬容大度。

    社會對人們的戀愛和婚姻自由行為的寬容,客觀上有時也縱容了有些人的道德越界,甚至打起了法律的擦邊球。

    現實生活中,有父母把自己家的女孩“一女許配二夫”的,借婚姻騙取男方錢財的……

    本案中,女孩前一天與人“相親”,第二天卻與他人“訂婚”。這不是明擺著的,暗箱操作。暗中偷偷相親幾家男孩,透過對比,感覺還是之前相親的那個男孩比較合適。於是,在跟題主見面之後,經過思考,還是與之前相親的那家男孩確定了戀愛關係(這裡說的是“戀愛關係”,不是婚姻關係!確立婚姻關係只能以登記結婚為準。法律只認結婚證。訂婚只是民間習俗,沒有法律效力。)

    這種情形,有點不道德。但也只能如此。女孩並不違法。如果是相親時收取或者索要了男方的大額錢財,女方應當歸還,男方也可以依法索回。

  • 2 # 隨風而來又而去

    她想多見幾個人,挑個最讓她滿意的。我以前鄰居家孩子就是,處個物件在部隊當兵,她這邊還去相親看別人,最後也沒看成,那個當兵的男人回來後就和他結婚了。如果她找到比當兵的好,她就找別人了。因為她物件是農村戶口,她不是,她覺得她自己美,就想找條件高的。她比我小兩歲,和這個農業戶口當兵回來的結婚後,還要給我也介紹個她婆家村裡的,說她都找個農民,我也能找個農民就挺好了,我沒聽她的,她就到處和別人說我歲數大了找不著。我也沒理她,然後過了幾年找了現在的老公,家裡條件好,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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