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者的居住權益主要透過租賃合同保障,按照現行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這就使當事人的居住權利處於短期不穩定狀態。根據新增居住權的有關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這意味著自然人可以在不享有住宅所有權的情況下,對住宅進行最長期限、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於保障低收入群體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
“
居住權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中新增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設立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對於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戶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為老年人以房養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
居住權入典 保障弱勢群體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才能居有所安。然而,根據目前中國現行規定,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住戶,以及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正面臨著居無定所的尷尬境地。
為此,本次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在合同裡面設定居住權,並且透過登記,就能夠使居住權人享有一個長期穩定的居住權,以此來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戶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也為老年人以房養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
房子對一個人、一個家庭來說可能是最重大的一筆資產,尤其是在大城市。但住宅的產權是70年,那麼70年產權屆滿了怎麼辦呢?
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專家解釋,居民買一棟房子,等於買了兩個財產,一個是房屋的所有權,一個是房屋所佔用範圍內土地的使用權。
續期費用將依法依規繳納或減免
專家解釋,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續費內容,但是否要繳費,也只是做了原則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小區共有部分產生收益屬業主共有
有了房子就有了一個溫馨的家,但在大部分地區,這個家是建立在小區裡的。而小區環境的好壞,物業服務是否到位,就會影響到我們的幸福指數。
對此,民法典草案新增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並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費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
針對物業費開支對業主來說是一筆“糊塗賬”、不知情的問題,民法典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目前,中國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者的居住權益主要透過租賃合同保障,按照現行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這就使當事人的居住權利處於短期不穩定狀態。根據新增居住權的有關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這意味著自然人可以在不享有住宅所有權的情況下,對住宅進行最長期限、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於保障低收入群體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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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中新增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設立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對於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戶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為老年人以房養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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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入典 保障弱勢群體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才能居有所安。然而,根據目前中國現行規定,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住戶,以及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正面臨著居無定所的尷尬境地。
為此,本次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在合同裡面設定居住權,並且透過登記,就能夠使居住權人享有一個長期穩定的居住權,以此來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戶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也為老年人以房養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
房子對一個人、一個家庭來說可能是最重大的一筆資產,尤其是在大城市。但住宅的產權是70年,那麼70年產權屆滿了怎麼辦呢?
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專家解釋,居民買一棟房子,等於買了兩個財產,一個是房屋的所有權,一個是房屋所佔用範圍內土地的使用權。
續期費用將依法依規繳納或減免
專家解釋,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續費內容,但是否要繳費,也只是做了原則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小區共有部分產生收益屬業主共有
有了房子就有了一個溫馨的家,但在大部分地區,這個家是建立在小區裡的。而小區環境的好壞,物業服務是否到位,就會影響到我們的幸福指數。
對此,民法典草案新增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並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費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
針對物業費開支對業主來說是一筆“糊塗賬”、不知情的問題,民法典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