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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硒都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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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豆新日常
鮑毓明是誰?今年48歲,一直單身,煙臺一家跨國石油服務集團的副Quattroporte兼首席法務官,兼任中興通訊董事,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曾獲全國十佳總法律顧問。
但就這樣一個有頭有臉的人物,竟是一個噁心的戀童癖。
2015年,鮑某透過網友介紹認識李星星母親,聲稱自己想要個孩子,李母就把孩子送過去了。李母的這一點做法也很荒唐,哪個母親會把女兒交給一個40多歲還單身的陌生男人獨處生活呢。而從此時起,這個小女孩的噩夢就開始了。
李星星發在自己的朋友圈的動態2015年12月31日,李星星第一次被侵害,後來鮑毓明又給她播放未成年人性題材的片子,地獄空蕩蕩,魔鬼在人間。小女孩第一次報警,沒有任何效果,沒有任何處理接下來的3年間,小女孩一直活在鮑毓明的魔爪下,也不讓上學,一直關在家裡監視,不離半步。鮑某還會嗲著聲音叫李星星為“媽媽”,真的是不知羞恥。鮑毓明不僅在身體上對李星星侵害,還對其精神控制,利用PUA術進行打壓和操控。
今天有媒體採訪到鮑毓明,他迴應這件事:“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底線,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對於是否和小芳發生性關係,鮑某沒有明確迴應,稱涉及個人隱私。你品,你細品。他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耍手段,對外稱以男女關係相處,打算把這件事往情侶之間矛盾的標籤上靠,從而撇清性侵未成年的罪名。
我們相信國家會給李星星一個公道,我們也會繼續相信社會,相信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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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武67860757
鮑毓明是否知法犯法,這得先確定他是否犯了法才能得出結論。目前此案尚處於偵查階段,待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終審判決後,才能最終認定他是否違法犯了罪。現在就說他知法犯法,銷燬證據等為時尚早。另外按網上報道,鮑毓明只是擁有律師資格,他並不是註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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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聖恆標
《男人缺餡》
單身鮑毓明,
生理有缺餡。
律師高級別,
養女狀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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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飯飯說什麼
他知法,但他未必犯了法,還沒有判決。不是你說或者網友說他犯法就犯法的。此事有可能是羅生門,不能單憑一方證詞,甚至單憑網友猜測就給一個人定罪。
至於消滅證據,首先,女方有保留了一些證據也提交了,這些消滅不了,至於這些證據有沒有效則另說。其次,時間這麼久,正常生活也會另當下現場一些物證滅失,你總不能5年不扔垃圾吧,不見得是主觀要消滅證據。而這些滅失既可能對女方不利,也很可能對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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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新視點
鮑某明的認識錯誤據網編透露的資訊,傑瑞集團高管鮑某明具有兩個國家的律師執業許可,相信鮑某明精通法律,也諳悉判例與刑法理論。鮑某明正是在這個理論支配下,認為透過收養關係,改變婦女的生活方式,生活習慣,婦女達到十四歲後,透過引誘不構成強姦罪。刑法保護婦女的性自主權。如果鮑某明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透過改變監護關係(事實上),法倫理性的原則表明,處於被控制下的婦女同意發生性關係,鮑某明可能構成強姦罪。如果鮑某明透過播放性刺激,不正當的影視作品,實際上是宣傳歪理邪說,改變未成年婦女性價值觀,從而達到“姦淫”目的。利用包括對組織系統的利用,也包括對歪理邪說的理念的利用,可能符合刑法三百條的規定。刑法的性質表明,刑法規範罪——刑關係,其涉及的內容與物件都較為特殊,需要運用刑法加以保護的法益十分廣泛,其他法律保護的法益,刑法都保護。刑法法條不可能對具體的犯罪模式一一列舉。刑法理論僅有指導作用,解釋刑法需要從刑法的目的著手。專家不應當將“姦淫”行為僅解釋為暴力、脅迫同等強度,而應當將“姦淫”解釋為其他手段;同樣,專家也不能將全日制的高等院校考試解釋為非國家組織的考試,從而使高等院校的考試排除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等罪之外。鮑某明利用改變教養關係,並改變被收養婦女的生活方式,生活習慣達到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姦淫”。鮑某明的認識錯誤,僅是刑法上的事實認識錯誤。至於鮑某明是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還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尚需研究,但僅僅是構成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區別。鮑某明再次發聲,“我懂法律的空子,就是我做的,你們能怎麼辦?”本文提醒鮑某明法律並沒有空子,適當解釋後可能你要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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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穎想法律故事會
本案中,鮑肯定是知法的,他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對於法律是很精通的。
但是,是否犯法,我們還是要等法院的裁判才能確定。因為作為法律人,我們堅持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和“未經審判不為罪”。
儘管現在輿論沸沸揚揚,從舉報人處披露的資訊來看,鮑有很多嫌疑,但是,在公安機關未查明事實,法院未審理時,誰也無法確認他就犯法了,是罪犯了。這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法的基本原則。
至於證據問題,是在判決一個人是否有罪之前必須調查和落實清楚的,並且要經得起質疑。
當前情況是,媒體披露的是受害人的單方面陳述、通話記錄和身體檢查的報告。而鮑自己也拿出相反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此時,就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進行證據甄別,採信哪一方。
雖然從法律角度上,我們目前很難判定鮑是否有罪,但是整件事不合常理的地方,還是讓人產生很多疑問。
而在解釋這些疑問的時候,筆者認為作為成年人的鮑承擔著更重的舉證責任,或者說,他應該針對女孩的指責拿出更加明確和有力的證據,來給這些不合理的地方以合理解釋,否則,有關部門有權向著對未成年人更有利的方向解釋。
需要進行合理解釋的地方,
一,鮑和女孩到底是什麼關係?看年齡差距,養父女關係更符合常理,也符合通常的道德倫理和鮑的身份地位。可是,鮑否認這一點。他應該有合理解釋。
二,鮑和女孩貪戀愛的解釋不合常理,鮑必須拿出有力證據證明,另外,從公序良俗角度看,鮑和女孩的同居戀愛關係不正常,應當受到譴責。
因此,如果鮑不能就上述兩點進行強有力解釋,讓人信服,那麼,大家有理由相信,鮑利用對女孩的人身、生活和精神的控制達到侵害的目的。這種控制之下的“自願”並非女孩真實的意思表達。不真實,非自願,不論女孩是否年滿14歲,鮑留在女孩體內的痕跡能夠證明他的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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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皇家師爺
首先可以絕對確認鮑毓明是知法犯法。
知法,這個不用說了吧?而犯法,有的證據是毀不掉的。
如,專職律師應該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他能不知道嗎?就這個,律師證可能要登出了哦。
再有,《收養法》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作為律師,鮑某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知道制訂該法律條款的目的及意義。
現不少我正是反過來用此條款狡辯,稱鮑與小孩不是收養關係,因此,他們是在談戀愛,是在想結婚,這並不違背公序良俗。
這狡辯把因果關係倒置了,用違法行為掩蓋了不違反公序良俗。鮑與小孩母親的接觸,是基於收養而引起的,【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而收納小孩,更是嚴重犯罪】。
再有,所謂的戀愛,女孩尚未成年,據《民法總則》,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一個40多歲的監護人,可以與被監護人談戀愛嗎?
鮑某的結局,絕對應該是入刑的。即使不入刑,也必定身敗名裂,萬劫不復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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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無論是不是知法犯法,公眾人物就應該遵紀守法。一查到底,嚴肅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