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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動大腦想問題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權力條件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個條件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即不論債的發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到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該條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金錢之債。由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也應當是金錢之債。否則就無法等同,就無法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債權。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催告、催交的行為,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會發生重複訴訟。如果債務人已經對次債務人提起仲裁,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同樣會發生訴訟與仲裁的重疊。這樣,不僅在程式上難以處理,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會在事實上剝奪債務人的訴權和申請仲裁權。

    第三,對債權造成損害,是指由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實現。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具有因果關係。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此時債務人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

  • 2 # 上海楊曉旻律師

    一般是不行的,既然給了寬限期,說明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期還款,也說明債務沒有到期。沒有到期的債務一般法院不予立案的。

    不過這和理論是不一樣的,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基本的事實與理由,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任何人都有起訴的權利,專業的話說也就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人即有訴權。至於起訴後能不能勝訴,是另外一回事。勝訴權是對於原告實體權利而言的。

    當然中國人口基數大,糾紛也日益劇增,法院基於司法資源的考慮,在立案時就對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簡要審查,對於沒有勝訴權的案件也就是一看就贏不了的官司就不予立案了。

  • 3 # 不惑之年HHHHHAAAA

    肯定是不行的!法院也不會支援的!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欠債人故意拖延時間。而且在寬限期內轉移財物,變賣資產。是你擔心寬限期到了拿不到所欠債務和賠償!如果沒有任何異常情況是不能起訴的!個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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