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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覺心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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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鮑毓明案從法律角度分析,判重罪的可能性有多少?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規定來看,強姦罪的起點刑罰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姦幼女情節惡劣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的幼女,根據刑法規定是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至於鮑毓明是否符合強姦幼女的情況,這個還要根據公安機關調查的結果來定。畢竟這個情節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刑罰是在十年以上,還是十年以下。
但是,不僅是這類案件,或是其他強姦案件,常常因為證據問題而無法定罪。因為這類犯罪都是處於一對一的情況,沒有任何證人或錄音錄影能夠證明這類事實存在,更多的時候只有當事人雙方的對於事實的陳述。當事人雙方對於事實陳述有差異,並且有可能因為被害人沒有及時報警,無法提起相應的證據,這個時候往往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看到報道,鮑毓明涉嫌性侵犯罪,被害人早於2019年6月便已報警,但因為證據不足問題,公安機關最後予以撤案。希望公安機關這次能夠收集相應的證據,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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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崑崙飛雪520
這個案子存在著許多疑問,
一,母親為什麼要把女兒交給一個陌生人去帶養,中間存在什麼樣的關聯。
三性侵四年,這麼長的時間女兒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給母親說?
四,性侵四年,女兒為什麼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
五,四年多的時間,母親中途沒有看過女兒一次嗎?
我們希望正義,但要了解其中的原因,這中間存在著怎樣一個利益關係。否則,不是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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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由之鷹007
不用說重罪,能否有罪還很難確定:
1,女孩已滿14週歲,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使用強姦手段,就難以認定強姦罪。
2,證明當事人涉嫌強姦罪,需有人證、物證、書證、圖片或者影片,檢驗鑑定等。
3,如果從女方身上或者衣物能提取DNA,也無法證明女方不是自願的。
4,此案核心證據是證明發生關係時,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從當前獲取的資訊顯示,這一關鍵證據缺失。
5,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一般情況下是初步確定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排除屈於輿論的壓力而先行立案,從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看不排除有分擔壓力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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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用北品事兒
縱觀近幾年的案例,不乏被女孩誣陷的事情發生…我們的國家正在強大,包括法律的完善,這個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必須客觀公正,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下結論就是武斷且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事情到了沸沸揚揚的地步,這事兒反而好解決了,調查清楚事實也不難,到了媒體沸反盈天的地步、種種的可能例如、行賄警察、造謠誣陷都不好使了,見諸媒體就必須有人坐牢了…第一、如果是誣陷“不乏很多女孩成熟太早、接觸爛仔、窮奢極欲沒錢用、花樣盡出的誣陷”那麼誣陷的女孩必須嚴懲…罪加一等。如果是坐實了猥褻、強姦罪名成立,那麼就必須重判…罪加一等。再而三、如果上次報案有行賄受賄的公檢法人員從中舞弊那麼所有包庇人都要以最重的刑罰領刑,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只要最終結果出來了,法律都選擇從重,那就是司法進步,國之幸矣!民之幸矣!只要從重都是對後來者的一種警示,都是好事。但是在沒有結果之前所有劇透都是煙幕,一定要確鑿才可以蓋棺定論。言而總之此事必須有人重判,三種結果皆有可能,男主貌似,但是需要實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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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機者
這個案件女方贏不了,很簡單就是小女人以前報過案,那後面怎麼還有情況呢,說實話女人是弱者,除此之外沒有一點讓人感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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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4689351988850
1,強姦,誘姦,道德敗壞,2,不必判刑,建議去終身勞教(雖然,勞教己經取消,但這種人渣太壞了)3,如果判刑,先閹割後,判無期,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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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歸去來投資人
站在理性的角度來分析,這事或真存在!一個十四歲未成年的女孩子會有那膽量和能力去汙陷一個撫養自己且有相當社會地位和能力的名人呢?這是其一!其二,多次報案為何不了了之,明白人都會明白箇中情由!符合常理!否則就真的不正常了!現在這案讓媒體曝光了,收不住了,公安不得不說正在調查之中!如果屬實,在多方監督下,估計牢獄之災少不了!不過既為上市公司副總,錢是不缺的!就怕花錢買女方一個自願結果就難說了!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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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男孩快樂的人生
這個案子確實有難度,為什麼警方立了案又撤案!迫於輿論壓力又立案!因為案件已經過了一些時間,關鍵證據丟失,同時取證難。面對的又是一個精通法律的人,他善於規避法律,善於抵賴法律,是一個難啃的骨頭!為什麼等到女孩滿十四周歲就開始性侵!其實他早就想性侵,只能強忍性慾。如果他矢口否認,案件難以坐實,他不會輕易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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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埃德穆專注
沒有媒體的關注,他應該不算犯法。開始雙方是你情我願的事,後期不能滿足養女及母親的要求,才報案要挾。安法律條文不算違法,經媒體放大,就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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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亻呆釒票
這個問題出發點就不對,好像他就是犯罪分子,還沒有定罪呢!
這裡我想講一個故事,大家自己體會一下吧!
碰瓷兒的遇到詐騙的!
當媽的叫賣14歲女兒,想找個有錢有勢的主。終於碰到個詐騙的,為遮人耳目,先以女兒身份養著,等滿18歲再登記結婚。該女18歲時,當媽的想要彩禮錢,女兒想婚姻自由,騙子不想結婚。於是矛盾來了,母女不能人財兩失,告你個強姦末成年人,讓你牢房坐穿!
但騙子已早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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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雲南王國棟
這個案子其實也不難回答,只要法院認定鮑某構成強姦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跑不掉的。關鍵的問題是案發時間和報案時間相差太久,很多關鍵的證據都缺失或難以取證,犯罪嫌疑人又是一個資深大律師,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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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每日講法
媒體曝出鮑毓明與養女發生關係事件
目前媒體曝出的所謂“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性侵養女”案件的事實還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但根據公佈的證據和當事人,很多人判斷鮑毓明與養女發生過性行為,女孩目前患有重度抑鬱症、重度創傷後應激、重度焦慮症、陰道損傷發炎等。而之前曝出的證據還有傷痕鑑定、聊天記錄、精液衛生巾等證據。
鮑毓明其人同時擁有中國以及美國,兩國的律師職業資格證,且作為西南政法大學的兼職研究員、上市公司的副Quattroporte、中興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並且該案件已經立案偵查多次,也提起了很多證據,但之前公安機關都作出了撤案處理。
基於媒體曝出的事實,分析如下(一)是否發生過關係?
基於媒體曝出的事實,以及公安機關之前的偵查,目前看來鮑毓明是否與養女發生過性關係,基於謹慎角度分析仍然無法確定。但是目前很多人判斷,雙方發生過性關係。
(二)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媒體報道的事實,鮑毓明第一次與所謂的養女發生性關係,養女已經剛滿14週歲。而根據中國刑法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幼女是否自願,都可能涉嫌強姦罪。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前提主要有兩點,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與超過14週歲的女性強迫發生性關係。媒體報道的鮑毓明第一次與養女發生性關係,此時養女已經滿了14週歲,如果認定犯罪的話,前提條件必須是違背了養女意願發生性關係。總結儘管現在網路輿論一邊倒,認為鮑毓明涉嫌犯罪,道德敗壞,人品低劣。但是題主要求從法律角度分析,那我們必須嚴謹認真的對待,不能參雜個人情感,而應該基於客觀的證據。
從目前媒體曝出的相關證據來看,鮑毓明很有可能與所謂的養女發生過性關係。但是鮑毓明及其姐姐否認是養父與養女的關係,雖然沒有承認與所謂的養女發生性關係,但也未否認。
因此,鮑毓明雖然很有可能與所謂的養女發生過性關係,即使可能所謂的養女並非自願,但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非自願。所以基於謹慎角度考慮,暫時還不能說鮑毓明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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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者7446015799368
拘留10天罰款500元。法律要因人而異,不能搞一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根據形勢變化而變化,要充分體現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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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皇家師爺
與其說其判重罪的可能,倒不如咱們換個角度思考吧。
1、該律師水平極高,他當然知道什麼叫證據,以及不能有罪推定。如果他確實涉足犯罪,他當注意毀掉證據。如果沒足夠的證據,不要說重罪,就是一般輕的也很難認定他有罪的。
2、其實,判決重罪與輕罪,對他的意義也是一樣的。哪怕是一年有期徒刑,那他這一輩子肯定也是玩完了。
3、至於證據,訊息面說,養女幾度自殺,其自殺的原因,可能不僅僅是養女因為肉體疼痛,更有可能是因為多次懷孕。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人,其目的都是想【享受】那種感覺,因此不可能戴套的,無數次的糟蹋,必然會留下證據,其證據之一:懷孕,很可能就存在。即與女兒發生性關係這說法會成立。這不但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他身敗名裂,將會不可避免。
4、父女關係,通常都是非常好的。
女兒往往都是父親貼身的小棉襖,她不是來追債的,而是來報恩的。父女的感情一般都是非常的好。他收養她之時,目的或動機到底是什麼?
如不出現令她活不下去的原因,她為什麼要控告他?從這角度看,即使找不到所謂的證據,我也確信養女所說是確有其事。我相信他是跑不掉的。
該鮑律師,即使能逃避法律制裁,也必然遭受其他報應。
但願刑偵高手接手該案件,為養女討回個公道。也期待更多有能力、有責任心的人加入公務員隊伍,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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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峰老師
我看了這麼多年新聞,凡是輿論沸騰的事,官方總會想辦法辦成鐵案。中國可不是美國,讓鮑大律師去饒舌?不可能的。我賭大機率會把鮑毓明投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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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老男孩19053
從法律的十四歲做為鮑犯罪刑懲輕重的界點量刑~實在不妥,因為鮑的身份不同於普通的青少年犯罪,事實上對女孩的醫學鑑定也證明了在女孩十四歲之前鮑就以經有了性侵行為。對此案我認為法律會判處鮑十五年徒刑,查處女孩子母親有失監護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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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農眼看世界
既然發生關係時女孩已滿14週歲,那麼鮑某無罪的可能性極大,因為女孩很難證明每回發生關係時自己不是自願的。如果是強姦,女孩當時為何不立刻報案?為什麼不收集證據?女孩母親將一個身高近1.7米的女兒交給單身的鮑某時,就似乎已經表明鮑某與女孩絕不是簡單收養關係。而現在搞出這麼大動靜,很有可能是鮑某已經不能兌現先前的某些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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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社會輿論”不可能影響“法律審判”,但沒有“社會輿論”,“鮑毓明案”可能走不到“法律審判”!】
謝謝邀請!個人覺得,目前,對“鮑毓明案”談是否能受到法律重判的話題還有點早,當下重點解決的應該是,“鮑毓明案”是否能走到“法律審判”的地步,如果能夠走到,“鮑毓明案”可能會受到相應的“重判”無疑!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電腦在哪裡?為什麼已經不在受案的派出所了?這是辦案常規,但目前新聞裡都沒有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交代;
二是鮑毓明家中的監控是否提取?這也是辦案常規,高科技下,犯罪嫌疑人不經意間留下的痕跡,常常就是案件的巨大突破口。
至於其他痕跡物證,在這裡就先不多說,等待警方關於偵破工作進展的公開資訊披露。
其次,談談“社會輿論”和“法律審判”問題:沒有“社會輿論”,“鮑毓明案”可能走不到“法律審判”!在中國,目前,以“審判為中心”的法治語境下,“社會輿論”不可能影響到“法律審判”。
但很顯然,針對此案,網友們看到的是:因為新聞媒體的披露,才使案件受到“社會輿論”關注。
最後,談談我們目前應持的態度:你的憤怒,即是美德!從近日犯罪嫌疑人鮑毓明丟擲的與女孩子的談話錄音等證據,已看出鮑毓明早已做好了應對準備。但也正是這些所謂的“反證”,進一步彰顯了這是一個強者對弱者欺凌的典型案例。
“社會輿論”不可能影響“法律審判”,但“社會輿論”也反映的是民意表達,民意也是法律尊重和平衡的一個著力點。
如果沒有“社會輿論”的助力,“鮑毓明案”就不足以警示人心,也有可能走不到“法律審判”。
法律不能成為強者逃脫罪責的幫兇與工具。呵護未成年人是文明底線,更是法治底線,執法機關更有責任深入調查。
面對強者欺凌弱者的案件,沉默就有可能等於讓事情淹沒,全社會有責任求證,你我也需要有同理心與共情。
你我雖人微言輕,但對待這件事情上,你的憤怒,即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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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不會重判。因為被害人已經年滿14週歲,很難拿出不是“自願”的證據。
但被害人的舉報可以讓鮑毓明的仕途之路跌入谷底。
也會讓社會重視未成年女孩的保護問題。
希望透過這個案件能推動司法改革,不管未成年人同不同意,只要雙方存在特定信任關係(監護人、教育者等)且發生了性行為,就一律定罪論處。避免未來人渣們用“你情我願”這個藉口合法侵害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