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我是CZL
-
2 # 429方寸世界
原告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後,可以修改自己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內容。原告起訴後可能又發現一些新的證據,被告答辯時也可能提交證據,自己可以新的證據材料進行完善起訴狀內容。原告在法庭上宣讀起訴狀時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與起訴狀不同,但訴訟請求的變更要經過法庭同意,如果訴訟標的增加還可能補交訴訟費。
我曾經代理一起案件,原告起訴時沒有委託律師,她自認為可以勝任案件審理,案件開庭前覺得自己底氣不足,朋友介紹我給她代理案件,我上法院閱卷後發現她的起訴狀遺漏訴訟事項,自己利益損失較大,原告要求起訴狀增加訴訟請求被法官拒絕了,法官建議撤訴或另案處理,我建議原告先撤訴再起訴。原告主動撤訴後,我建議她針對被告答辯內容前往被告辦理貸款的銀行蒐集貸款審批情況,銀行證明被告貸款不符合審批規定,銀行沒有批准。原告前往物業查閱房屋繳費情況和中介出租情況,證明被告接受房屋後出租他人使用。原告重新起訴被告違約並支付租金和違約金,法院最終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
3 # 社保百曉生
民事起訴狀是在立案時向法院提交的記載了當事人身份、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的書面材料。
民事起訴狀是法院審理的基礎,尤其是訴訟請求部分,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會首先確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是否與起訴狀一致。
因為只有確定了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部分才能夠確定案件審理的焦點,一般來說,最好是在立案前就準備好起訴狀內需要寫的內容,以及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起訴狀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原被告身份資訊部分,此部分應確保資訊準確,原告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告是明確的被告。
第二部分是案由,確定案件的糾紛型別。
第三部分是訴訟請求部分,也就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支援的具體內容,案件的審理也是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應當予以支援來進行。
第四部分是事實和理由部分,也就是將原被告產生糾紛的緣由,以及相關的事實予以闡述,並將要求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進行陳述。
起訴狀的內容是很多的,不同的部分對於是否能夠變更,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原則上來說,當事人的姓名如果不是因為筆誤或者法定變更的話,是不能變更的,因為如果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進行了變更,實際上就屬於另外的一個案件了,應當另行起訴。
關於案由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不過案由的變更可能會影響適用法律的依據產生變化,相應的準備的證據材料也有可能需要進行完善。
而關於訴訟請求部分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是可以變更的,只不過變更之後需要給對方當事人留出答辯的準備時間,若對方當事人不需要答辯期,也是可以當聽答辯繼續審理的。
關於事實和理由部分,可以在法庭開庭審理中予以補充和修正。
建議在立案前儘量將起訴狀寫得完善一些,否則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變更的話,可能會影響案件審理的程序。
-
4 # 法眼掃描
當然可以!
《民事起訴狀》在法院立案後,是需要送達被告的,被告可以根據《民事起訴狀》所說的訴請、事實和理由,有針對性地進行答辯,當然不答辯也不影響法院的開庭。
按程式,在開庭的時候,原告先宣讀起訴狀,然後被告進行答辯,再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
有的主審法官在原告宣讀起訴狀的時候就問:有沒有改動?原告如果說:沒有。法官可能就不讓原告讀了,直接讓被告答辯。
所以,從以上所說的情況就可以看出,起訴狀是可以修改的,甚至起訴後發現了新的證據,可以當庭宣讀起訴狀的時候,說清楚起訴狀哪些內容修改了,這是允許的。
但如果修改了訴訟請求,那就不一樣了,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要求重新給予答辯期,畢竟原告的訴請已經改變了,相當於重新制作了一份起訴狀,被告當然可以要求進行答辯了,甚至涉及到重新收集證據的問題。
回覆列表
可以做適當補充和修改,以當庭陳述為準。
寫訴狀時,還是要注意一些技巧的,要簡明扼要,抓住重點,適當歸納,不可囉裡囉嗦,滔滔不絕,事無鉅細,不分重點,長篇累牘,不著邊際,不知所言。
一般訴狀,一頁A4紙足矣,最多不超過3頁,當然,上訴狀和申訴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