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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致

    美國是一個在全世界到處發動戰爭,殺人,把別國老百姓辛辛苦苦種出來的麥子在成熟收割前放火燒燬,根本不在乎會有多少人會因此過上饑荒的日子,甚至餓死,他們以為手扶在聖經上宣過誓了就是道德衛士,打著耶穌旗號替天行道,豈不知那隻殺人沾滿血手的玷汙已經讓耶穌震怒,作惡多端必自斃,人不殺,天殺!

  • 2 # wandertoo

    華為不上市,不受美國監管。對美國佬來說,任何威脅美國(經濟,安全)的企業,只有兩條路。第一,美方入股。第二,搞死你。

  • 3 # 物業工程

    尊敬的法官:美國引渡我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我是華創始人任正非的女兒,全世界各華人民都在聚焦您的裁決。請您相信我:我不會為了麵包犯罪,我不會為了金錢犯罪,我不會為了政治犯罪,我也不會為了供職的企業犯罪。我沒有任何犯罪的理由、動機和事實。我們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如果我感到不安全,那麼途經加拿大的所有千千萬萬的人就不安全。我深信您作出的裁決,將是人類歷史上、法制史上和國際關係史上偉大的裁決。偉大的裁決一定是對人類公平正義自由安全的裁決,而不是對一箇中國女人的栽贓陷害和非法迫害!

  • 4 # 娛樂—剪輯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備受關注的孟晚舟引渡案於昨日凌晨公佈第1個判決結果,令華人憤慨,加方認定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在被扣押了500多天之後,她仍未能如願回到中國。對此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迴應,中方對有關決定表示強烈不滿及堅決反對,華為也釋出宣告表示對判決表示失望,將繼續尋求公正和自由。

    此次加方依據欺詐罪名判孟晚舟女士雙重犯罪,嚴重忽視了欺詐罪名背後的事實,也就是加拿大並沒有類似美國對伊朗的武器禁運和制裁條約。孟晚舟事件外表是司法,核心是政治,看似是對個人的起訴,實則是對中國民企華為的打壓。

    據悉孟晚舟的團隊將立即上訴,開始新一輪的法律,她迎來的或許是曠日持久的訴訟,但中國的抗爭不會結束後,孟晚舟背後不僅有祖國,還有14億同胞的支援。

    美國對待華為和華為人,已經不講任何人性,不講任何法律,這裡不再有人權和公理,他有的是斬草除根的兇狠和惡毒,人類歷史上還從沒有過對高科技公司如此的迫害,華為引領5g技術,為世界作出卓越貢獻,現在卻遭此毒手。這樣的一幕不得不說是21世紀的一大恥辱,華人會讓加拿大和美國做迫害華為的幫兇而繼續付出代價的。

  • 5 # 吐魯番三哥

    什麼罪也沒有,就是美國打壓中國,華為及其他科技企業的一個手段,就是中國和伊朗做業務,和你美國狗球關係?

    你美國打壓伊朗,不和伊朗做業務,我們中國該怎麼做愛你美國屁事!你加國狗腿子跟著應酬欺負華人老實罷了!

  • 6 # 卡夫卡科技觀察

    先申明一下,我個人並不認為孟晚舟有任何犯罪行為,美國和加拿大目前對她的逮捕其實是一種綁架。但如果想讓孟晚舟脫罪的話,我們恐怕還只能在加拿大和美國的法律條文中為她辯護。所以,以下的討論是就加拿大和美國的法律條文來討論孟晚舟女士犯了什麼罪。

    美華人認為孟晚舟牽涉到與伊朗的電腦裝置交易案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轉機時被加方羈押,最後才知道在背後搞鬼的是美國。據瞭解,美國和加大拿雙方簽署了引渡條例,而美國之所以要加大拿羈押孟晚舟,是認為她與伊朗有電腦裝置交易,這與華為此前對美國的保證相違背,就認為孟晚舟犯了罪。

    在孟晚舟被加拿大逮捕錢,2018年8月22日,美國紐約東區地方法院發出了針對孟晚舟的逮捕令,指控她涉嫌詐騙。美方指出孟晚舟曾作為華為首席財務官,在2013年向匯豐銀行做演講時虛假陳述,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在2015年以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有哪些內容:

    自2003年伊朗核問題成為國際焦點以來,美國持續加大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力度。迄今,美國已推動聯合國安理會透過四個制裁伊朗決議,即2006年第1737號、2007年第1747號、2008年第1803號與2010年第1929號決議。此外,美歐還出臺單邊制裁法案,並敦促日本、南韓、中國與印度跟進對伊朗制裁。

    第一, 為了強化對伊朗原有制裁措施的效果,2011年12月31日,美國公佈《2012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重點強化對伊朗中央銀行及相關銀行的金融制裁。法案第1245條規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如果某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繼續透過伊朗央行從伊朗購買石油,美國就切斷該國所有金融機構與美國銀行體系的聯絡,這是美國第一次將金融制裁擴大到所有外國金融機構,目的是切斷伊朗中央銀行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絡。

    第二,2012年7月12日,美國財政部再次推出新制裁措施,將制裁範圍從金融擴充套件至貿易、能源和人員等多個領域。

    7月3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下令對伊朗能源和石化部門採取額外製裁措施,同時還對向伊朗國家石油公司、朗蒂夫國際貿易公司和伊朗中央銀行提供物質支援,或者向伊朗政府提供金融幫助的個人和實體實施制裁,目的是進一步深化細化制裁措施,阻撓伊朗採用其它途徑規避制裁。

    第三,2013年1月2日,美國公佈新財年《國防授權法》,不但加強在能源、船運、造船領域的制裁外,還將限制伊朗在貴金屬、石墨、鋁、鋼鐵、冶金用煤和一些商業軟體領域的貿易,並特別規定限制易貨交易,防止伊朗規避制裁。

    顯然,美國說孟晚舟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是因為英國匯豐銀行有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的行為,為了脫罪,匯豐指控孟晚舟“欺騙”了他們,導致該銀行有與伊朗的金融來往。

    匯豐提供的華為存在與伊朗交易行為的證據

    因洗錢和違反制裁法案等一系列問題而被美國司法部盯上的匯豐銀行,為逃脫處罰,近日被指同意在其他案件中“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中國電訊巨頭華為公司成為了這種“配合”下的受害者,最終導致華為高管孟晚舟被捕。

    孟晚舟被指控密謀欺詐匯豐等多家銀行、在華為與疑似前沿公司星通(skycom tech co ltd.)的關係上誤導銀行。華為稱星通是其在伊朗當地的商業夥伴,而美國政府認為,星通是華為的一個非官方的子公司、用於隱瞞華為的伊朗業務。

    華為和星通同時都是被美國起訴的物件,被指控銀行和電匯欺詐以及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美國司法部聲稱,華為透過星通在伊朗開展的業務涉及美國禁運的貨物和技術,同時華為還透過星通藉助國際銀行系統將資金轉出國外。由於華為的欺騙行為,匯豐銀行及其美國子公司透過美國的金融體系在2010~2014年間為星通結算了超過1億美元的交易,這些交易涉嫌違反美國同期對伊朗的經濟制裁。

    匯豐銀行提交給美國司法部的檔案包含華為與星通的關係、華為宣告其在2007年出售星通給canicula holdings ltd.的財務證據等。

    canicula(拉丁文意是小犬)是一家在模里西斯註冊的空殼公司,2007年後代替華為持有星通。這三家公司之前在匯豐銀行都有銀行賬戶,星通和canicula的賬戶在匯豐內部被稱為“華為組群”。

    路透社報道說,根據他們看到的匯豐檔案,匯豐銀行的調查發現這三家公司之間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並表明華為在自稱出售星通後、仍長時間控制星通和canicula。例如,canicula的地址一欄寫的是“轉交給華為科技公司”(c/o huawei technologies)。

    調查還發現,華為資助canicula收購星通,在一份協議中它為canicula提供約1,400萬歐元的貸款,到2009年12月結束。但canicula一年後就用星通的資金把這筆錢還給了華為。

    匯豐銀行2013年要求華為關閉星通和canicula的賬戶,隨後華為員工協助處理銀行手續。在華為的要求下,星通賬戶中的剩餘資金被轉移到華為的銀行賬戶。

    引發匯豐動作的導火索是路透社當時的兩篇獨家報導。

    2012年12月30日,路透社發表題為“獨家:華為合作伙伴曾企圖將惠普電腦裝置銷往伊朗”的報導,指華為在伊朗的合作伙伴——星通公司不顧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在2010年年末提議向伊朗最大的行動通訊公司(mci)出口至少價值130萬歐元的禁運物品——美國惠普公司的電腦產品。

    2013年1月31日,路透社再次以題為“獨家:華為cfo與曾試圖向伊朗銷售禁運惠普電腦裝置的企業有關聯”刊發獨家報導,指根據星通在香港(專題)公司登記處的記錄,華為現任財務總監孟晚舟曾於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間在星通董事會任職。同時,華為、孟晚舟與星通在過去十年間有過大量財務以及其它方面的關聯。

    1,華為在拓展業務過程中,確實有與當地合作伙伴成立合資公司的行為,星通可能就是其一,這種公司本質上就是代理商,而華為在這家公司成立之初擁有一定股份,孟晚舟也曾是董事會成員,這都是為了更好地在當地做生意,不足以說明它屬於華為的子公司,對子公司最低要求就是要有51%以上的股份。顯然,這家公司不是,否則路透社肯定會報道出來。

    2,因為美國對伊朗的制裁,華為之後出售了手中的股份。這都是有據可查的。而美國不顧明面上的證據,只是靠一些財務往來,硬說這家公司仍是華為子公司,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代理商和總公司之間有一些轉賬和平賬之類的行為,是很正常的,如果按美國的說法,這世界上絕大多數代理商都變成了上游品牌的子公司,這絕對是違反了美國法律中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的,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人不能同意的。

    3,如果星通真是華為的子公司,那它顯然不會幹出把惠普電腦裝置銷售往伊朗的蠢事的,眾所周知,中國的電腦品牌很多,電腦元件也很豐富,真要和伊朗做生意,賣中國品牌的電腦或元件給伊朗不就行了,又不影響使用。為什麼要冒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去幹這樣的事情呢?華為在合規上一向是做得不錯的,如果星通真是其子公司,理應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所以我可以斷言,這家公司正因為不是華為子公司,才會幹這樣的蠢事,最後連累了孟晚舟。

    美國聯手加拿大“綁架”孟晚舟的行為充分暴露其幕後圖謀

    在金融等領域違反了美國製裁伊朗禁令的企業其實不少,包括繼德意志銀行、JP摩根和巴黎銀行等知名企業,

    包括中國的一家企業——中國煙臺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也被美國處以277.4萬美元的罰款。其理由是,傑瑞石油仍與伊朗保持商業關係,其活動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2018年12月14日,煙臺傑瑞石油釋出公告,稱其與美國相關部門達成和解協議,將向美方繳納340餘萬美元的罰款。

    我們暫不說美國的禁令是否合法,但有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就是美國政府通常對違反對伊制裁措施的本國和外國企業都是處以罰款,採取刑事手段的情況非常罕見。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家Jeffrey D. Sachs13日撰文分析稱,美國政府透過罰款等經濟手段來懲罰外國企業是一種慣例,一般只有在物件企業高管涉及侵佔公共資金或腐敗等個人罪名時才考慮刑事手段。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用抓捕和拘留等刑事手段懲罰過違反對伊制裁措施的盟國企業。

    “在所有美國懲罰西方盟國大型企業的案例中,沒有任何一家企業的CEO或CFO被美方拘捕或限制自由,不管其是否在美國國土上。如果說要承擔法律責任,那總是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承擔,而非企業中的某個個人。” Jeffrey D. Sachs在文章中如此寫道。

    而在華為的案子上,美國一反常規,對孟晚舟採取了聯合加拿大進行逮捕(綁架)的行動,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也充分說明美國不是要處理華為在這個案子上的問題,而就是要以綁架其高層領導人達到背後打擊、肢解華為進而阻擋其在全球的5G建設程序的野心。

    加拿大主流媒體《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2018年刊發的題為“美國才是對國際法治的真正威脅”的評論文章指出,美國對中資企業的“懲罰”措施嚴厲到超出其以往慣例的程度,顯示出了一種“虛偽”的態度。評論稱,美國這種力圖壓服他國的做法,“正在將世界推向災難。”

    知情人士表示,該案件脫胎於奧巴馬政府對包括華為在內的中國公司進行的國家安全調查。只是在最近,調查的焦點轉移到了華為,特別是孟晚舟身上。

    根據一名前聯邦執法官員的說法,反間諜特工和聯邦檢察官在2010年開始探查可能針對華為領導層的案件。這項工作由美國華為工廠所在地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包括馬薩諸塞州、亞拉巴馬州、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得克薩斯州。

    美國一直無端指控中國方面對其國家安全的“威脅”。此前就有媒體披露,在華為遭到西方多國“封殺”之前,早在2018年7月,“五眼聯盟”成員國情報部門領導人就在一場秘密的“龍蝦晚宴”上,共同討論過“如何將華為排除出5G採購名單”。不過成員之一紐西蘭否認了此事。

    不過,想要對華為高管進行指控,使用“間諜或其他安全犯罪”並不容易。於是,另外一個“切入點”出現了。

    加拿大法官裁定孟晚舟被逮捕是由於犯有在加拿大同樣成立的欺詐罪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溫哥華當地時間27日上午(臺北時間28日凌晨)公佈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認定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對她的引渡案將繼續審理。

    此前,孟晚舟的案件已經進行了一年多,孟晚舟也高價聘請了一支律師團隊來進行辯護。他們提出的辯護方向是,美國那邊指控孟晚舟違反美對伊朗的制裁規定,美國也是依靠這一點申請引渡孟晚舟。孟晚舟的律師團隊認為,加拿大不同於美國,在加方官員批准開始引渡程式時該國並沒有對伊朗進行制裁,這意味著孟晚舟的被捕不符合“雙重犯罪”的法律標準。孟晚舟律師團隊決定圍繞這點“解救”她。

    但是,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聯席大法官福爾摩斯認為,孟晚舟在對匯豐的陳述中犯了“欺詐罪”,這一罪名在加拿大同樣成立,所以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加拿大《刑法典》第十章關於“欺詐”的條文如下:

    380(1)任何人以欺騙、虛假或其他欺詐手段,無論是否為本法所指的虛假借口,騙取公眾或任何人(無論是否確定)的任何財產、金錢或有價證券或任何服務,

    (a) 犯可公訴罪行,如罪行的標的物是遺囑文書或罪行的標的物價值超過5000元,可處不超過14年的監禁;或

    (b) 是有罪的

    (i) 可公訴罪行,可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ii)可循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犯罪標的物的價值不超過五千元的。

    最低處罰

    (1.1)當任何人因第(1)款所提述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而被循公訴程式檢控和定罪時,如該罪行的標的物的總值超逾100萬美元,則判處該刑罰的法院須判處最低監禁2年。

    影響公眾市場

    如上述,如果星通是華為子公司的事實成立,那麼孟晚舟確有透過虛假陳述騙取匯豐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欺詐”罪成立。當然,如前所述,星通不可能是華為子公司,所以這一罪名成立的前提是有問題的。而美國為了這點莫須有的罪名就大動干戈逮捕孟晚舟,絕對是不尋常的,背後是有更大陰謀的——阻礙中國5G產業的崛起。

    據悉,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後,華為方面也進行了迴應,表示:“我們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失望。我們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們也將繼續支援孟女士尋求公正判決和自由。我們希望加拿大的司法體系最終能還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師團隊將不懈努力,確保正義得到伸張。”

    這一回合的辯護策略失敗之後,孟晚舟律師們還可能會指控加拿大有關部門在機場逮捕孟晚舟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認為侵犯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所賦予她的權利,尤其是加方在機場逮捕孟晚舟之前,先對她進行了長時間的非法扣押和搜查,還逼她交出密碼等隱私資訊,而這是為了幫美國方面搜尋更多可以構陷孟晚舟的證據。

    如上述,目前美國還沒有引渡孟晚舟,她的律師會進一步上訴,因此對她的引渡案還將繼續審理下去,預計至少就是否引渡這一點,這個案子還會持續2年以上。

  • 7 # Supernova

    轉自之前自己po的文章:

    雙重犯罪-是指在美國和加拿大都犯了罪。

    什麼罪呢?美國稱 她對HSBC 匯豐銀行 有欺詐罪 以及對伊朗提供技術支援(伊朗是美國製裁的國家 但當時加拿大沒有制裁伊朗的條例)

    5月27日,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霍爾姆斯法官對華為財務長孟晚舟的引渡案做出裁決,判定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霍爾姆斯法官釋出了一份長達23頁的裁決書,認定孟晚舟的犯罪行為構成詐欺。她強調,孟晚舟最終是否會被引渡至美國,將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拉梅提來決定。

    張傑:孟晚舟案裁決不是定罪 重頭戲在後面

    華為公司在法院做出裁決後,釋出宣告對結果表示失望。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記者會上說:美國和加拿大濫用雙邊引渡條約,對中國公民任意採取強制措施,嚴重侵犯了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美方的目的是為了打壓中國高科技企業和華為,加拿大扮演了美方幫兇的角色,這是一起嚴重的政治事件。”孟晚舟在美國的代表律師溫加滕表示,孟晚舟不該成為中美關係間的“人質”或“籌碼”。

    由於中加兩國法律制度不同,很多朋友對孟晚舟案的裁決產生了誤讀,網路上充斥諸如“孟晚舟被判有罪”、“孟晚舟罪名成立”等錯誤看法。下面,我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一個解讀,供觀眾朋友們參考:

    第一,孟晚舟構成“雙重犯罪”嗎?

    是否構成“雙重犯罪”是孟晚舟案件裁決結果的關鍵。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雙重犯罪原則既是對被請求引渡國主權的尊重,也是對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護。這個原則是世界上普遍適用的引渡標準。孟晚舟的辯護律師認為,制裁伊朗是美國的法律,加拿大並不認同,因此孟晚舟並沒有違反加拿大的法律。但控方指出,孟晚舟的銀行業務往來記錄顯示,華為與伊朗之間的銀行交易構成了欺詐,這在加拿大也是一種犯罪。顯然,霍爾姆斯法官接受了控方的觀點。

    第二,孟晚舟被判有罪嗎?

    霍爾姆斯法官的裁決是針對“雙重犯罪”問題的階段性裁決,而不是最終裁決。她在裁定中指出,今天的裁決是程式性的,解決的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並沒有解決事實認定。儘管她駁回了孟晚舟要求中止引渡程式的申請,但明確指出:我並沒有做出決定,依據現有可認定的證據,孟晚舟被控的行為在加拿大審理可否構成欺詐罪的問題。這個問題將在後面的階段解決。可見,後面的法庭程式才要解決孟晚舟是否實施了加拿大法律上的欺詐行為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犯罪事實問題。網路上有關孟晚舟已經被認定構成“雙重犯罪”,或者“雙重犯罪”成立之類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第三,孟晚舟會被立即引渡嗎?

    當然不會。孟晚舟案在法院裁定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後,將於6月15日開庭進入第二階段。如果孟晚舟最終敗訴,她的團隊很可能會提出上訴。即使孟晚舟敗訴,也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決定是否將她移交給美國當局,孟晚舟有權要求上訴法院對決定進行復審。她的案件可能會被提交給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這個過程可能需要幾年時間。

    第四,案件的最終結果如何?

    上海大成律師事務所王光明律師在他的《晚舟要過萬重山:孟案一階段裁決不是定罪、重頭戲在後面》一文中指出,按照現在的進度,法庭最終結論出來,估計要到2021年中,甚至更晚。案件的最終走向,其實是很難預料的。大致有四種結果:

    一是,後面的聽證對孟有利,法庭認定孟不構成加拿大法律下的欺詐行為,或者檢方有其他致命的程式瑕疵,孟不被引渡,獲釋;

    二是,後面的聽證對孟不利,引渡成立;但是中美加三方博弈,達成默契,最終加拿大決定不引渡,孟獲釋;

    三是,聽證不利,引渡成立;引渡前,華為和孟與美國達成認罪協議,複製中興模式;

    四是,聽證不利,引渡成立並實施,孟在美國受審。

    第五,孟晚舟為何在裁決前慶祝?

    加拿大廣播公司報道,孟晚舟23日傍晚7時左右,曾與華為副Quattroporte彭博等多名親友現身卑詩省最高法院門外,笑容滿面站在臺階上,豎起大拇指擺出勝利姿勢合照。該媒體指出,對於幾十個小時後面對引渡裁決的孟晚舟,在公共場合如此表現很不尋常。介面新聞甚至第一時間釋出快訊:“加拿大法院做出最終裁決,孟晚舟女士無罪釋放”,引來網路潮水般的口水和嘲諷。因為法庭公告是5月27日出第一階段的裁決結果,就是臺北時間5月28日。怎麼可能中國在5月26日就提前知道結果?事實上,對於階段性裁決的結果,很多瞭解案情的法律人士並不意外。在法庭宣判前到法院門口,高調亮相和造勢,實屬不妥。無論結果是符合預期還是大失所望,都會留下不良的公眾觀感和爭議的話柄。孟晚舟為何要這樣做呢?我個人的看法應該是受到了有關方面內幕訊息的誤導,但也反映出孟晚舟對西方司法制度的無知。

    第六,加拿大政府能夠干預引渡孟晚舟嗎?

    加拿大總理杜魯多5月21日回答記者有關孟晚舟案的提問時表示,中國不懂加拿大司法體系是完全獨立的。“這一點加拿大與中國完全不同。他們不明白,我們既不可能,也沒有願望去幹預我們獨立的司法體系。”5月26日,杜魯多表示:“我們不需要道歉或者對我們獨立的司法體系做出的決定做任何解釋”,“我們會繼續遵守和捍衛這個體系。”

    加拿大是法治國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法庭對案件的審理不受行政當局的干預。但王光明律師認為,一旦法庭最終裁定孟晚舟引渡成立,球就回到了政府一邊,是否實施引渡則是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決定。此時,加拿大政府不僅要考慮案情本身,還要考慮國際條約的義務、中美加三方的關係以及加國內的民意和政治生態,引渡與否,最終是一個政治決定。這時跟加拿大政府談判和博弈才更有的放矢。

    現在我們總結一下,5月27日的法官裁決是對孟晚舟是否構成“雙重犯罪”的程式性裁決,並非最終裁決。孟晚舟案件還將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實體階段的審理。即使法官裁定引渡孟晚舟,還將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決定,孟晚舟還可能上訴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也就是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來自:博訊

  • 8 # 文明的承諾

    啥罪也沒有,這是國家之間的矛盾。孟女士是替罪羊。我不敢亂說,我人卑言輕,華人,再也沒有平等和靠山了,這是一場不一般的較量,套路…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詩詞攝影,“千株含露態,何處照人紅”怎麼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