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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文情感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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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愛萌寵動物
古代刑法多以野蠻,落後,殘暴為特點奴役人民,其中也有部分刑法與現代類似。
1,西周時期: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這兩種刑法就是類似於現代的徒刑、拘役,適用於犯人罪行未達到五刑的標準犯罪,而是將其關押在圜土之中。
2,漢代:女徒顧山
專門為女犯罪設立的刑罰,意思是每月出夠一定的金錢後,可以釋放回家,而官府會僱傭人去代替女罪犯服勞役。這個和現代的保釋類似,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而豁免一定時期的刑期,或留待觀察。
3,漢代:罰金,禁錮。
罰金很好理解,類似於現代的違法罰金處罰,而不構成犯罪;禁錮,古代針對官員及其家屬實行終身禁止為官的刑罰,和現代開除黨籍頗為相似,將其排除在體制之外的刑罰。
4,徒刑
很多朝代都有徒刑,和現代有期徒刑類似。
5,死刑
要說死刑,在古代也是五花八門,總的來說是如何處死的問題,但是絞刑和斬刑是與現代最為接近的,現代不少國家還在沿用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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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豪森林
題主問的是中國古代法律還是包括外國古代法?如果包含國外,那相似的太多了。
比如起源於英國的海洋法系(也稱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判例作為法的主要淵源(即“法官造法”)。自12世紀年英王亨利二世進行庭審制度改革,設立巡迴法官以來,巡迴法官做出的判例即作為不成文法使用,法統延續至今,長期積累的案例現在仍指導法官判案。美國作為脫胎於英國殖民地的國家,繼承了英國法律傳統,因此也屬於該法系。大部分前英國殖民地國家、地區都屬這一法系,比如中國的香港(注意他們的假髮套啊,當然不是所有英美法系國家都戴假髮,美國就沒有)。
而歐洲大陸的大陸法系,起源於古羅馬時期的羅馬法。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強制被征服地區的居民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資產階級革命後,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各國法律制度的楷模。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
如果是指中國古代法律,也就是我們傳統的中華法系,在二十世紀初清朝刑部右侍郎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運動的時候,已經開始整體廢除,根據我們的國情,當時是以歐洲的大陸法系為藍本,建立中國現代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我們移植了大陸法系,原來的中華法系已經死亡(很遺憾,事實如此,因為不適合現代社會)。如果一定要尋找相似之處,我們可以勉強歸納兩點:
一、成文法傳統
所謂成文法傳統,即立法者頒佈法律,司法官根據明文規定的法律判斷案情,做出裁決。大陸法系即成文法系。
與成文法相對的是判例法,也就是上述海洋法系,主要不是根據成文法,而是遵循先例,根據過往相似案情的判例來審判今天的案件,也就是說,除非某一專案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專案的習慣和判例而評定誰是誰非。所以這些國家成文法比較少,只有零星的單行法,一般沒有系統的法典。
中國古代也是成文法國家,歷朝開國後都會頒佈法典,比如大唐律、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審判官適用這些成文法來審判案件。如今我們採納大陸法系,故依然延續成文法傳統。
二、糾問式訴訟
所謂糾問式是跟對抗式相對的。即在審判程式中,司法官佔據主導地位,在庭審中主動發問,依職權查清事實,追究犯罪。大陸法系一般實行糾問式訴訟。
而對抗式主要存在於海洋法系,在訴訟程式中奉行當事人主義,控辯雙方激烈對抗,法官居於超然和消極的地位,這些國家的律師在訴訟程式中起巨大作用。
中國古代訴訟就是典型的糾問式訴訟,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被害人只是告發人。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物件,被告人口供為最佳證據。
新中國成立後也基本採用了糾問式訴訟。當然,當今各國司法訴訟模式開始合流,多采取混合式訴訟,即兼採糾問式和對抗式訴訟的優點,改變被害人與被告人的被動地位,中國也跟進了這一潮流,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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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白小韜
早在中國西周時期,就有一些刑事法律思想與今天極為相似,看了我的答案,或許會讓人大跌眼鏡。
老幼犯罪減免刑罰歷史典籍有載,西周時期有“三赦之法”。
《周禮·秋官·司刺》記:“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對於上述三種人觸犯法律的,應當減輕、赦免其刑罰。這和今天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何其相似?
中國《刑法》明文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看這個對應關係,不滿十六週歲的在古代是“幼弱”,已滿七十五週歲的在古代是“老耄”
有精神疾病的在古代是“蠢愚”,所以很多人不能理解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早在幾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在使用了。
區分故意、過失、慣犯、偶犯西周時期除了“三赦之法”外,還有“三宥之法”,“一曰過失,二曰弗知,三曰遺忘。”
對於這三種情況下的犯罪需要寬宥,原諒。
而在今天,中國刑法同樣規定了: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不論古代還是今天,刑法都會區分一個人的主觀惡性,對窮兇極惡的人處以更加嚴酷的刑法,而對一般人的無心之失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罪疑從輕、罪疑從赦西周除了上述“三赦之法”、“三宥之法”外,還有一個“三刺之法”。
《周禮》:“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也就是在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要特別慎重,要經過這三道特別程式來決定,這和我們今天的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的刑事司法精神是一致的。
仔細說來,很多人都以為的,中國法律被西方思想浸潤的領域,其實在中國古代早就有了,甚至更為超前和遠見,所以多讀史,以史為鑑,才能不斷成長。
以上是我對您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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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下,古代法律,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古代法律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法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律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佈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典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式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科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裡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詔
是古代皇帝釋出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佈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古代法律
現代法律呢,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法律可以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於人民,而僅僅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次序,[4]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於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係。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