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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工程款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要證據工程量彙總表被監理公司否認,如現場監理工程師否認工程量彙總表上的簽字為自己所籤。該證據暫認定為“瑕疵”證據,如果您是法官應怎麼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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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本人不是法官,試著回答一下。

    這個案子只要工程專案和施工過程是客觀存在的,那就談不上刑事詐騙,就是說只能在民事範圍內予以審理。

    如果原告堅持工程量彙總表為監理公司經理簽名,被告堅持否認,那就應當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建議被告申請對監理經理的簽名作筆跡鑑定以證真偽。

  • 2 # 阿福150298048

    哪一方暫認定原告的證握為“瑕疵”證據?原告方?被告萬?第三方?法官方? 監理公司否認自己的簽字就不是“瑕疵”的問題了,說明總有一方在說謊,在造假,關係證據效力的有和無。關鍵詞不是法官怎麼審理下去(法官是中立的第三方,完全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是原告方怎麼應對。原告方裝嚨作啞,法官方也會裝,反正工程款不會裝進法官的腰包。

  • 3 # 法事法言

    首先,民商事審理中,法官不會去認定一個證據是瑕疵證據。

    其次,關於簽字的認定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原告提出證據,而被告方認為簽字造假,被告方應該申請筆跡鑑定,如果他又不認可簽字真實性,又不申請鑑定,法官就會認為簽字真實。

    申請鑑定的費用由申請方也就是否定簽字的被告方先行繳納,如果最後鑑定簽字是偽造的,將由原告方承擔。

  • 4 # 忘情天書

    肯定繼續,先鑑定,看鑑定結論,是誰說謊,誰不真實誰不利!鑑定結論不是,原告可能涉嫌偽造證據,有可能被處罰!

  • 5 # 法眼掃描

    遇到這樣的關鍵證據,雙方對簽字存疑的情況下,法院不會認為這份證據存在“瑕疵”,而是讓否定簽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證據,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作筆跡鑑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非常複雜,但很奇怪,往往建設工程案件中的證據各方都有一些不規範的地方,各方關係好的時候,咋都好說,一旦發生糾紛了,原來的證據都不好固定下來。

    法官遇到這種情況,都會本著謹慎的原則處理,不會行使自由心證的權利,以免導致出現錯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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