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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陽光天地ok

    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為業主管理好生活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暖、衛生、安全、綠化、停車及垃圾處理,為業主提供住房安全、公共設施維修,保障生活小區規範有序,為業主建立維護好乾淨舒適溫馨安全便捷的生活環境!

  • 2 # 凱旋之風VV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後要辦理登記手續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檔案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並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8、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透過。 四、業主公約的效力 1、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 3 # 趨利

    職責

    職責一

    發動群眾廣泛開展並參與愛國衛生運動,開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動,用自己雙手淨化、綠化、美化社群。組織群眾搞好社群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職責二

    大力開展做文明市民,建綠色社群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社群綠地養護管理,開展群眾綠地認養活動,提高社群居民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建立綠色社群,綠色家庭活動。

    職責三

    認真宣傳國家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時反映居住區的衛生情況,協助政府和衛生監督部門搞好公共衛生工作。

    職責四

    加強對社群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工作。積極協調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社群居民的關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職責五

    監督綠化部門、環衛部門搞好社群綠化和衛生保潔工作。

    職責六

    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做好社群的環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委員會區別

    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會議;

    (二)向業主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及其修訂草案並報業主會議透過;

    (四)經業主會議批准,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經業主會議對合同條款審查同意後,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五)經業主會議批准,負責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續籌;

    (六)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八)執行業主會議的有關決定;

    (九)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業主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 4 # 深惠房產第一資訊

    第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己的權利。

    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目的在於物業管理區域裡的全體業主透過制定和遵從共同的契約和規章,能夠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對屬於業主們自己的房產物業(可透過僱傭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業主的自主治理和自我經營,從而提升小區的人居環境和業主的生活品質進而達到小區物業的保值升值的目的。

    第二、成立業主大會並選出業主委員會也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要求的。

    符合條件而到時間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所在地方的房管行政部門將督促或強制 成立。(譬如一旦小區超過5年,就一定要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是因為法律規定5年後動用維修基金,一定要透過業主委員會,政府部門也會強制要求小區建立業主委員會。)

    第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來說也是十分必要的。

    沒有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缺乏物業管理主體,因而無法有效地行使對受僱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管和互動的權力,無法管理和使用小區的維修基金和其它資源,也無法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證小區的生活品質。。。譬如小區建成後的兩三年內還在保修期內,但是倘若沒有業主大會及委員會,即使小區內的業主共有產業如會所、游泳池或是小區道路等出現了問題需要維修,開發商可以拒絕同個人業主交談而逃避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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