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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我們因為還要住就把下月的房租一起交了,但是這個月只住了20天,我們就要換房子租,同一棟樓,同一個管理,只是新租的是業主房,舊的屬於物業公司房,租的業主房也是他們公司物業管理的員工介紹的,說是私接,能拿業主一個月回扣,籤合同說是怕公司其他同事看到,是她悄悄到我租房籤的合同,然後她也很主動說幫我辦退房,剩下的租金她說因為已經交到公司就不能退,說是可以抵扣我們的水電費,我想著也差不多,同意!沒想到,今天她發信息給我說要從我押金裡面扣,怎麼不是從剩下租金里扣?我就問她,她說公司就是這樣的,我說合同我們是住夠了的,按照合同是要退剩下租金的,她就說公司退不了,說了各種原因,之前我們就上過當,簽了合同半年(公婆住的另一個租房,)沒住夠,住了3個月就回老家,當時家公特地問了那個主管,說因為疫情他們要回老家,問能不能退押金,當時答應了說退,後來,我公婆回去後又找各種理由說我們沒住到合同到期,不能退,那我們就無話可說了,人家說要按合同約定來,那現在我們這個住到合同到期了總可以退吧,沒想到答應得好好的,總是想各種辦法來忽悠我們,大家說,還退嗎,我有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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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大連房產投資居住諮詢

    建議別貪便宜吃虧的心態,第一家10天還未到期搬走(合同約定一個月)作為房東為什麼給你退,下家為了促成交易,答應你條件,但是實際效果有反差。然後自己上火,以後多想想,又不熟悉又不是家人,哪有好事,沒有免費的午餐。

  • 2 # 王立彬大哥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月為計算單位的,不論是你已經交的這個月租金還是從押金裡面扣,都是以一個月為單位扣除!

    通常不足十天的,可以忽略不計,超過十天不足十五天視為半個月,超過十五天的視為一個月!

    所以說物業是按照房屋租賃合同法執行的!沒有錯!

  • 3 # 魔都職場老兵

    一以貫之,意思指做人做事,按照一個道理,從一而終不會改變!

    你在租房的時候,不按規則辦事。

    幫你籤租房合同的人明顯是個不願意遵守規則的人,你卻指望他能夠遵守承諾,從剩餘的租金裡退,這無異於與虎謀皮。一個不遵守規則辦事的人,怎麼會有信譽呢。

    我住在上海,一直認為大家對上海的最高評價就是:這是國內最講規則的城市。絕大部分的市民養成了辦事按規則來,不去投機取巧,不貪小便宜。這樣這座城市的執行才會順暢高效。

    我們辦任何事情都要按規則來,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是否遵守規則。按題主的述說,為了配合那個內部員工“飛單”(私接),他選擇了避開公司籤合同,損失了10天租金,找對方要的時候,對方就不配合你了。

    損失了租金時,想到了合同。但是要明白,合同是為了遵守規則而制定的。當時籤合同時,是避開公司的。現在想找人幫忙要回你的損失了,估計公司也不會認可這個合同的。

    遵守規則需要的是:一以貫之。

    好吧,10天的租金權當買個教訓,以後請按規則辦事吧。

    關於之前那簽了半年,因疫情沒有住夠時間的房子,押金應該可以退的。這次疫情已經明確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可以去找對方要回租金的。

    如果那個主管不肯,也不用和他多說,要求找他的上級,如果還不解決,繼續往上找,找到公司的最高領導。

    如果公司最高領導都不支援,那就打市場監督管理局熱線:【12315】消費者保護熱線。租房也是消費行為。

    遵守了規則,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 4 # 談笑閣

    這個還真沒辦法說。

    首先你們合同到期了,續住,這個續住應該是口頭協商的,沒有合同。

    但是目前的情況看,你們只住了20天。

    一般來說,如果要退房,要提前一個月向房東說明,不能直接退,如果自己走了,需要向房東支付違約金。這個在哪都一樣。違約金一般就是押金抵在那裡了。

    這邊你住了超過20天,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跟房東提前說自己要走,但是從目前來看,超過20天支付一個月的房租是合適的。因為房子是按月租的,不是按天,你這天搬走,不可能有新租客馬上搬進來,這期間房東是要承受損失的。

    有的房東同意這樣退錢,那是不計較。

    這個房東不同意,也沒啥可說。

    租房本來就是一個合約,一般房租合約都是當地建委審議過的模板,如果超過太多,基本上不被認可。

    一般這種建委審過的房屋模板裡面,都是這麼約定的。

    租客有利益,房東房屋空置實際上也是損失。違約適當補償沒有問題。

  • 5 # 小晉找房

    這種問題也是現實中普遍遇到的租房糾紛,合同到期,又延長了一個月,住到20天不想住了,介紹租房的沒有從公司走給你介紹了業主的房子,相當於行業中的“走私單”,那麼其中的幾點問題,樓主要搞清楚!

    第一個就是第一份合同上面有沒有對提前搬出合同到期進行過明確的要求?如果沒有那隻能是扯皮,如果有那基本就是按照合同辦事,業務員答應了你沒有做到這是信譽問題!

    第二就是合同到期,延長了一個月,在原有的合同上面有進行過備註嗎?如果沒有,那麼嚴格意義上來說延續租約如果沒有書面上的形式,不算正式合同,那麼業務員為了籤掉其他的房子,明顯是操之過急了!那也只能和物業公司協商解決,讓當事操作人幫忙解決一下!

    像這種問題,基本是協商解決,金額本身不大,從你的發文來看,業務員有點誤導你了,有理但不代表你能要回來,因為她答應你的和物業公司不是一個承諾,所以建議你和他們一起協商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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