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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學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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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鋒在起時
徒是“勞作”的意思, 起源於中國古代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中的“徒”。
徒刑出現的比流刑要晚些,但在奴隸制時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周禮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該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這是最早的、比較有系統的關於徒刑的記載,應該說,徒刑始於西周。
中國古代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見五刑)。《唐律疏議名例》載:“徒者,奴也,蓋奴辱之。”這說明徒刑是一種奴役、侮辱性質的刑罰。這種刑罰起源很早。據甲骨文記載,中國商代就有牢獄“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周代除死刑外,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周禮禮官司刑》)。因此,當時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宮等刑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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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跳小腳丫
1.五刑
說起古代的刑罰,五刑是離不開的,為何成為“五刑”呢?因為“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據歷史考證,自夏朝起,就開始有了刑罰。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自漢代經過各個皇帝的刑制改革,認為肉刑太過殘忍,於是逐漸廢止。後來覺得把犯人流放作為刑罰也是不錯的選擇,於是到了南北朝時期流刑正式納入正刑“五刑”之中。後有經過改革,到隋朝起,基本就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刑罰體系,並逐漸的穩定下來,一直延續到清末,這種刑罰體系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五刑的具體含義是什麼呢?
新五刑是指上面介紹的“笞、杖、徒、流、死”。
“笞”: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杖”: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
“徒”: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這點其實和當今的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意思很相近。
“流”:就是流放到邊遠地區,這種刑罰其實也是挺重的,基本在死罪之下了,流刑後來有逐漸發展到充軍如明代,清代的發遣刑,其實都是是流刑的變形與補充。
“死”:這就沒有什麼說的了,就是“死罪”,在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罰,古稱大辟,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其中又分為“斬“、“絞”,“斬”就是斬頭,身首異處;“絞”是比斬首稍微人性化一點,就是絞死留全屍。
以上是我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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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史小棧
“徒一年”,即服苦役一年。
徒古代刑法之一,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在不同時期,徒刑的勞役性質和期限都不相同。
秦漢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秦漢時期,修築城牆的男犯叫做“城旦”,負責舂 米的女犯叫做“舂 ”。
鬼薪白粲《漢舊儀》:“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
男犯為祭祀鬼神入山採薪,女犯為祭祀神鬼擇米,刑期3年。
隸臣妾男犯為“隸臣”﹐女犯為“隸妾”,秦朝時無刑期,即官奴婢,只能透過親屬戍邊或者軍功贖身。到了漢代,隸臣妾刑期為兩年或者一年。
司寇《漢舊儀》載:“罪為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類似司寇的勞役)﹐皆作二歲。”
秦漢時強制罪犯到邊遠地區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一種刑罰。
斥候秦朝強制罪犯伺察敵情的一種刑罰,為邊塞上專門伺察﹑瞭望敵情的人。
魏晉《晉書·刑法志》:“更依古義製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
徒刑以附加刑為名稱,分為髡刑﹑完刑﹑作刑三種,其中髡刑又分為四等﹐完刑﹑作刑各分為三等。
隋唐相較於前代,隋唐的刑法都有所減輕,並且法律更加完備。
徒刑為五刑之一﹐分為五等﹐最低為一年﹐最高為三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並且不附加笞﹑杖刑,可以用錢抵刑。
五代、宋代《宋刑統·名例律》載:“徒三年﹐決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決脊杖十八﹐放﹔徒二年﹐決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決脊杖十五﹐放﹔徒一年﹐決脊杖十三﹐放。”
此時基本沿用唐制,但是恢復了杖刑。
遼代《遼史·刑法志》載:“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
遼代刑罰加重,徒刑分為三等,不僅加了杖刑,還有黥面。
元代徒刑分為五等,加杖刑,犯人服勞役的時候還要帶鐐銬。
明清徒刑也分為五等,加杖刑﹐但是可以用錢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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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Microphone吳
隋文帝時制定的《開皇律》刪除了前代的殘酷刑罰,把刑罰定型為苔、杖、徒、流、死五型。死刑法定為絞、斬2等;流刑分為三等:1000里居作2年,1500里居作2年半,2000里居作3年,應居作者,3流俱役3年;徒刑(坐牢)分為5等: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杖刑(刑具較苔刑刑具為粗大,杖脊)5等,是改北周的鞭刑為杖,自60至100,以10杖為差;苔刑(刑具較杖刑刑具為細小,苔股)亦為5等,是減北周杖刑為苔,自10至50,亦以10等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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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歷史的第三者
《唐律疏議.名例》載:“徒者﹐奴也﹐蓋奴辱之。”這說明徒刑是一種奴役﹑侮辱性質的刑罰。這種刑罰起源很早。據甲骨文記載﹐中國商代就有牢獄“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周代除死刑外﹐其它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周禮.禮官.司刑》)。因此﹐當時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宮等刑的附加刑。
徒刑從古到今的轉變:
1 城旦舂 秦﹑漢時強制男犯修築城牆﹐叫做“城旦”﹔強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2 鬼薪白粲 秦﹑漢時﹐強制男犯入山採薪供祭祀鬼神用﹐謂之“鬼薪”﹔強制女犯為祭祀神鬼擇米﹐謂之“白粲”。
3 隸臣妾 秦﹑漢時強制罪犯服勞役的一種刑罰﹐男犯稱做“隸臣”﹐女犯稱做“隸妾”。秦制﹐刑為隸臣妾或耐為隸臣妾無刑期﹐乃是確定為一種官奴婢身份。
4 司寇秦﹑漢時強制罪犯到邊遠地區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一種刑罰。《漢舊儀》載:“罪為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類似司寇的勞役)﹐皆作二歲。”
5 候指斥候﹐秦時強制罪犯伺察敵情的一種刑罰“斥候”原為邊塞上專門伺察﹑瞭望敵情的人。《尚書.禹貢》疏:“斥候謂檢行險阻﹐伺候盜賊。”秦時定為較輕的一種徒刑
6 魏晉徒刑已不用“城旦”﹑“鬼薪”等名稱。但保留以“髡”﹑“耐”做為徒刑附加刑的制度﹐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
7 北魏徒刑稱“徒”。“徒”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因此又稱“年刑”。北齊時徒刑稱做“刑罪”﹐由於有附加刑“耐”﹐所以也稱“耐罪”。
8 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一﹐亦分為五等﹐但刑期有所縮短﹐最低為一年﹐最高為三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並且不附加笞﹑杖﹐准許以銅贖刑。
9 五代﹑宋代徒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復了加杖制﹐實際上是一罪兩刑。
10 遼代徒刑 較前代重﹐分為三等﹐並有從刑。《遼史.刑法志》載:“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終身徒刑﹐不僅加杖﹐還須“黥面”
11 金代徒刑制度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增加四年﹑五年兩等。
12 元代徒刑分為五等﹐並附杖刑﹐即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按《元典章.刑法一》規定﹐徒刑的杖刑“皆先決訖﹐然後發遣”﹐服勞役時要帶鐐。
13 明﹑清徒刑制度基本相同﹐即分為五等加杖﹐准許以錢贖。“其無驛縣﹐分撥各衙門充水火夫﹐各項雜役﹐限滿釋放”(《清史稿.刑法志》)
14 現代:徒刑,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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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歷史點滴滴
徒是中國古代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
徒刑是一種奴役﹑侮辱性質的刑罰。這種刑罰起源很早。據甲骨文記載﹐中國商代就有牢獄“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周禮.禮官.司刑》)。因此﹐當時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宮等刑的附加刑。
秦﹑漢徒刑 根據勞役的性質﹑期限和有無附加刑﹐分徒刑為若干等級﹐並各有專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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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洲謝霆鋒
我覺得“徒一年”就是判罰一年徒刑,就是說要在將罪犯拘役的情況下在讓其參加勞作。
徒刑肯定不是流放,中國古代流放刑罰就叫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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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伍六七的雜史館
很榮幸能夠回答您的問題。“徒一年”從字面看,一年是時間這個好理解。這個徒是中國古代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即為徒刑一詞的來歷。
延伸來說,古代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百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度法定刑,其具體規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為五刑中最輕一級刑罰,分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知,每等加笞十;道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內,以半年為等差;
(4)流刑,分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容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斬、絞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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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法可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隸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徒就是封建五刑之一。強制犯人勞役的刑罰。《唐律疏議》的《名例》篇解釋說:“徒者,奴也。”即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則加脊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