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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融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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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慧眼識股w
首先央行控制著所有貨幣供給總量,可調劑全部貨幣資金、保持銀行體系度穩定的責任,因此,商業銀行在出現資金不足、周知轉困難時,都可以向中央銀行借款。
其次向中央銀行借款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借款,直接借款是指商業銀行用自己的銀行承兌匯票、政府公債等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向中央回銀行取得抵押貸款;另一種是間接借款,間接性貸款是指中央銀行把自己辦理現業務時買進的未到期票據,如短期商業票據、國庫券等轉賣給中央銀行,獲取現款。
所以商業銀行都可向中央銀行借款
隨著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各部門、地方和企業對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不斷擴大,利用外資的方式也逐漸增多,除直接投資外,向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借入的外匯資金也將越來越多。根據姚依林副總理1985年6月11日在部分省(市)長會議上關於“對外發行債券、對外借款等都要經人民銀行總行事先批准,並及時統計監督”的指示,為加強對外借款的統一管理,關於外幣債券歸口管理問題,華人民銀行對[85]65號文傳送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使對外借款納入國家計劃,合理地運用外匯貸款,保證對外按期償還。現將境內機構向外國和港澳地區銀行、企業借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境內機構向外國或港澳地區銀行、企業借款(包括透支)統一由華人民銀行歸口管理。
二、可接受外國或港澳地區銀行、企業貸款的機構僅限於:
(一)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境外外幣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
(二)經華人民銀行批准的公司、企業。
三、金融機構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應根據經華人民銀行對其批准的信貸、投資計劃進行。公司、企業對外借款,必須報經中央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報華人民銀行批准後始能進行。
四、根據借債與創匯相結合的原則,對外借款必須和創匯掛鉤,創匯多的地方、企業可以多借一些,對創匯少或缺乏創匯能力的地方、企業,各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嚴控制。
五、所有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在借款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敘明貸款銀行(或企業)、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以及償還安排等情況,並隨附下列材料,由外匯管理局核報華人民銀行審批:
(一)貸款專案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貸款專案的基建部分納入國家計劃的證明檔案;
(三)貸款所需人民幣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貸款的使用計劃。
六、對外借款如需要擔保的,只能由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機構或企業擔保。
七、任何單位(包括金融機構在內)對外簽訂借款協議,必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並附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