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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凜冬之血

    個人感覺這個問題有點意思。封建社會形成以來,主流思想基本上都是獨尊儒術,原因也很簡單,歷代歷朝的統治者都要依靠儒家思想來宣傳自己所謂的正統,以便更好的穩定自己的統治,因此這個工作迫切需求有人站出來承擔,而朝中文武百官中位列三公九卿的這些所謂計程車大夫就恰好圓滿的完成了這個任務。他們所謂的刑無等級只是為了向被統治者宣傳當權統治者的仁愛賢明,無論是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還是民貴君輕的說法都是他們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的宣傳方式和途徑,不足為信。刑不上大夫這個就更好理解了,士大夫是什麼人?他們是正統儒家思想的繼承者或者說是代表人物,這些衛道者通常自比聖賢,他們顯然不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為了維護自己的光輝形象,他們怎麼可能允許自己被上刑?於是一個監守自盜的強盜邏輯就出來了,刑不上大夫也就應運而生。

  • 2 # 明月海上生

    這兩句話本來就是相互矛盾的。

    “刑無等級”是法家提倡的,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個意思,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刑無等級”針對的就是“刑不上大夫”,商鞅為此制訂了“壹刑”,取消了貴族特權,依法治國。

    《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不上大夫”,奴隸社會對大夫以上的貴族階層不講“法治”,採用“禮治”。

    “刑無等級”是法律層面上的一種進步。

  • 3 # 遠行之微塵

    首先我們看一下這兩個觀點的由來: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出自西漢戴聖編纂的《禮記》。對於這句話,後世通常有兩種相反的理解,而分歧點是對“上”和“下”的解釋。

    一是“特權論”:大夫以上級別的官員不用遭受“五刑”處罰,而草民也沒資格玩高大上的“禮教”。這裡,“上”是“上升到”的意思。

    二是“平等論”:官員犯了罪,不會在量刑上受到折扣優惠,草民也不該被排斥在禮儀之外。這裡,“上”是尊崇,優待的意思,同“尚”。

    而孔子說“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當官的犯了罪,不能跟老百姓一樣讓人給捆成粽子,割鼻子剁腳大卸八塊。應當自首或者自裁,死也要死的有範兒。丟命事小,丟臉事大!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倡行的法治。意思是刑罰不論等級、貴賤、親疏。商鞅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針對“刑不上大夫”的禮治,提出“壹刑”:取消貴族特權,勵行法治。《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

    我是贊成孔子的解釋,所以說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兩種觀點並無矛盾,意思是一樣的。

    回答完畢!

  • 4 # 長安回望品春秋

    兩者並不矛盾!

    “邢無等級”,語出《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不上大夫”語出《禮記.曲禮篇》,分開來看:

    1.刑,在古漢語裡,是專用名詞,特指五刑,即:墨、劓、剕、宮、大辟。翻譯過來就是刺面、割鼻、剁腳、閹割、砍頭,就指這五類殘缺肢體的刑罰。

    2.大夫呢,並不單指當官,還代指一種等級。秦漢時,社會人群分為五等,即公、卿、大夫、士、庶人。

    那麼刑不上大夫是真的講士大夫階層不受刑法處置呢?漢武帝劉徹曾問東方朔,“刑不上大夫”什麼意思?東方朔答到“刑者,所以止亂,誅不義也。大夫者,天下表儀,萬人法則,所以共承宗廟而安社稷也。西漢政治家賈誼在《治安策》中說:“里諺曰,投鼠而忌器,此善喻也。鼠遷於器,尚憚不投,恐傷其器,況於貴臣之遷無乎。廉恥禮節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黥、劓之刑不上大夫,以其離主上不遠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背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下使人摔仰而邢之也,以使臣下黔其節行”。太史公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寫道: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古人所以重施刑大夫者,殆為此也。由此可見,士大夫不是不受刑罰處置,而是不受上述“五刑”,有更嚴厲的懲罰。

    錢文忠教授在《百家講壇》講《三字經》中新解“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錢文忠教授認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上”是“優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話意思是:士大夫也不會量刑上受到優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禮儀之外。

    所以,“邢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並不矛盾。

  • 5 # 鄧雯珏

    回答這個問題我覺得首先要弄清楚這兩個詞的意思和來歷:刑無等級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倡行法治。刑罰不論等級、貴賤、親疏的主張。商鞅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記·商君書列傳>)。針對“刑不上大夫”的禮治,提出“壹刑”:取消貴族特權,勵行法治。《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1]

    韓非進一步提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篇》)。以法為本,事斷幹法,否定奴隸主貴族“禮有差等”的舊傳統。“刑無等級”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建立封建法制提供了思想基礎。

    刑不上大夫

    中國古代大夫以上的階層,雖有享受的“特權”。但據禮記曲禮: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管在不在君側,都應公正對待。東漢鄭玄注云:刑不尊大夫,不論愚賢者犯法,其犯法,則都應在有司懲處,皆在刑書。

    八議又稱“八辟”,是“刑不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定罪後,不使用殘害肢體的刑法,而是首先選擇或勸其自裁,以礪臣節;其次“戮於朝”(殺死在朝廷)。同姓貴族有罪,則由甸師執行,秘密暗殺於郊野(參見《周禮·甸師》)。

    註解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西漢成書的《禮記·曲禮》。

    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東漢鄭玄注云: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唐孔穎達正義雲: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雲: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雲: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雲: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雲: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雲: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週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唐孔穎達正義雲:注不與至刑書,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闢,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闢,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闢,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闢,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闢,謂有大勳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闢,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議勤之闢,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闢,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黃帝之後、帝堯之後、帝舜之後,是謂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謂二代。參見禮記樂記)。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由甸師氏暗殺於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雲: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雲: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

    孔子家語·五刑

    凡治君子,以御其心,所以厲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傷;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惟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

    賈誼節選

    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汙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汙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辠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

    【註釋】

    1.簠簋不飾,師古曰:“簠簋,所以盛飯也。方曰簠,圓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軌。”

    2.罷軟,師古曰:“罷,廢於事也。軟,弱也。罷讀曰疲。軟音人兗反。”

    3.謼,師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 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群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註釋】

    1.大譴大何,師古曰:“譴,責也。何,問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纓,鄭氏曰:“以毛作纓。白冠,喪服也。”

    3.盤水加劍,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劍,當以自刎也。或曰,殺牲者以盤水取頸血,故示若此也。”

    4.請室,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漢官車駕出有請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別獄也。”

    5.中罪,師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師古曰:“弛,廢也,自廢而死。弛音式爾反。”

    7.頸盭,蘇林曰:“不戾其頸而親加刀鋸也。”師古曰:“盭,古戾字,音廬結反。”

    8.自裁,師古曰:“裁,謂自刑殺也。”

    9.捽,師古曰:“捽,持頭髮也。抑謂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號。”

    11.憙,師古曰:“憙讀曰喜,音許吏反。憙,好也,好為志氣也。”

    12.嬰,遇也。師古曰:“嬰,加也。矜,尚也。”

    13.矜,師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將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仗義,故可以託不御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行禮誼之所致也。

    【註釋】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記也。凡此上陳廉恥之事,皆古記也。”如淳曰:“比謂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於金城也。”師古曰:“二家之說皆非也。此言聖人厲此節行以御群下,則人皆懷德,勠力同心,國家安固不可毀,狀若金城也。尋其下文,義可曉矣。”

    3.夫,發語詞,師古曰:“夫,夫人也,亦猶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應劭曰:“言念主忘身,憂國忘家,如此,可託權柄,不須複製御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順便也解釋下何為八議

    據《禮記·曲禮》記載:“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八議又稱“八辟”,“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盤水加劍,以自裁(“令”其自殺)。

    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勳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對於“刑不上大夫 禮不下庶人”的另一種解釋:

    春秋時期教育能力低下,通常只有貴族階級受到過教育懂得廉恥榮辱,對於有“廉恥觀”的“君子”犯了錯主要以道德禮義使其慚愧改過,對於“小人”犯罪則用刑罰使其害怕從而不敢犯罪。這種解釋更貼合於《論語》中“德政”思想,比如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也可以參考楚文王受鞭刑的故事理解。

  • 6 # 歷史的泡泡糖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出自《禮記》,《孔子家語》中冉有的疑問“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可以作為大眾對這句話的普遍誤讀,而孔子對此做出的解釋,則很詳細的指出大夫有罪並非不可加刑,庶人有禮儀只是不必苛求全禮儀像貴族一樣齊備。

    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實際上刑和禮都是規範,刑罰可以加於大夫,但對於大夫是有優待的,這裡的優待指的是如果他們犯罪,就應該“自請罪”、“跪而自裁”給貴族一個體面的受罰方式(類似於後來封建王朝的賜死,當然賜死和刑不上大夫都指向於讓貴族保有最後的尊嚴)。

    而至於禮不下庶人,實際上禮所規定的義務庶民也需要遵守,只不過所遵守的禮儀跟貴族不可同日而語。

    一個婚禮、祭祀、朝會各階層禮節不同,什麼階層用什麼都有規定,貴族繁複,庶民從簡,這就是《荀子》所記載的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貧富輕重皆有稱。

    因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貴族與平民都要都受到規範的約束,這才是這句話的真意。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倡行法治。類似於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罰不論等級、貴賤、親疏的主張。是法家針對“刑不上大夫”的禮治,提出:取消貴族特權,勵行法治。《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無等級”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建立封建法制提供了思想基礎。新興地主階級,從來沒有主動想著要去體現人民的意願。

    戰國時期,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出現了一個新的階級—地主階級,在奴隸社會地主階級是被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階級,隨著地主階級的壯大,兩個階級不可避免的發生矛盾,

    “刑無等級”就是地主階級最好的思想武器。法家思想,在秦國得到實踐,商鞅變法。秦國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中央集權,打破傳統,削弱貴族的勢力,讓土地私有,為地主階級服務。

    它實際上是一種絕對的君主專治的制度。如果遇到一位昏君,因為制度給了他無限的權利,就會胡作非為,秦二世就是一個例子。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為君主服務。如果真的要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刑無等級”那擬定一個像英國《大憲章》的對國王的權利進行限制,將秦國改造成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因而“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兩者本質不矛盾,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罷了!

  • 7 # 右腦心理

    刑無等級的意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刑不上大夫是說大夫以上級別的人犯罪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由皇帝直接審判。其實這兩種觀點的確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我們需要明白的是刑無等級這句話是商鞅提出的一個觀點,它不是正統的法律,而刑不上大夫這條規則是魏明帝開始就寫入法典中的。所以這兩種觀點是矛盾的,但是在古代社會刑不上大夫是法律,而刑無等級只是古人美好的願望罷了

  • 8 # 文字域

    這是以禮治國,向以法治國過渡的過程。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提出來的思想,法家提倡法治,刑罰不論,等級,貴賤,親屬的主張。代表人物商鞅、韓非子、李斯等。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句話出自春秋時期成書的《禮記》。先秦以來,這句話的普遍解釋為:平民百姓沒有資格受禮遇,大夫有特權不受刑罰

    也就是說平民百姓是下賤的,沒有資格受到公平的對待,士大夫擁有特殊的權力,即使犯了罪也擁有豁免權

    在商鞅變法之前,普遍以禮治國,把人分成多個等級。然而在商鞅變法以後,這種局面徹底被顛覆了。

    商鞅可以說是依法治國的實踐者也是犧牲者,他為了秦國的繁盛,他在秦孝公的支援下,毅然決然的開始了變法。一直以來,法治只存在於理論階段,從來沒有人敢真正去和封建禮治做鬥爭。

    作為變法的第一個嘗試,第一步就要取得庶民的信任。當時處於戰爭頻繁、人心惶惶之際,為了樹立威信,推進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門外立一根三丈長的木頭,並當眾許下諾言:誰能把這根木頭搬到北門,賞金十兩。圍觀的人不相信如此輕而易舉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賞賜,結果沒人肯出手一試。於是,商鞅將賞金提高到50金。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終於有人站起將木頭扛到了北門。商鞅立即賞了他五十金。這就是青史留名的“立木為信”。

    商鞅這一舉動,在百姓心中樹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來的變法就很快在秦國推廣開了。

    可變法觸及了舊貴族的利益,遭到了貴族的迫害。他開始覺得,變法不能順利進行,根源在於上層領導,腐敗是從上而下的,不把這種貴族勢力連根拔起。變法必然失敗。

    對此,他又提出“壹刑”:取消貴族特權,勵行法治。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

    世子的老師,仗著身份,來挑釁法制,最後被商鞅處以“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罰,這對舊貴族起到了震懾作用,也讓百姓看到了變法的決心。

    人和人沒有貴族和平民之分,一切都是平等的,只要立了軍功,也可以享受所謂的貴族待遇,可以看到秦國計程車兵在打仗的時候,從來沒有想到退縮,只會衝鋒陷陣,奮勇殺敵。

    再後來,韓非進一步提出:“術以知奸,喜以刑止刑”、“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作為法家的補充,徹底否定了奴隸制貴族的特權,為建立法治國家提供了思想基礎。

    無論“刑無其極”還是“刑無士大夫”都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形成的治國方針,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 9 # 小生奕軒

    刑無等級是對刑不上士大夫的一個思想觀念的改變,或者叫進步,類似於民間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樣,說的是無論你的權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對舊貴族,奴隸主思想觀念的抨擊,代表了新興的思想觀念的形成,是思想的進一步解放!

  • 10 # 菩提小哥

    邢無等級,就是古時候說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邢不上大夫,是說統治階級為了表明為自己幹事的人一點福利,為了籠絡人才

  • 11 # 言行觀照

    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是兩個尖銳對立的不同法度。是商鞅在秦國變法最大的阻礙之一。

    【刑無等級,是商鞅變法的條例之一】變法強秦,首當其衝的就是要削弱秦國貴族和世家的權利,讓平民也能以功受賞;把他們手中優質的土地資源發放給普通民眾,最大效率增加國家勞動力。面對突如其來的被“分蛋糕”,世族大家們不可能乖乖就犯,只能制定森嚴的法度來強行約束。

    【刑不上大夫,是周朝的貴族禮儀之邦制度】周還是奴隸制社會,所以這是為貴族而制定的特殊法令。

    所以說,這兩者是不同朝代的制度產物,不能強說是矛盾關係。可以說是朝代更替的發展,人類思想的解放,是一種進化關係。

  • 12 # 凌煙閣論史

    “刑無等級”和“刑不上大夫”,其背後反映的是生產力發展帶來的社會制度和治國思想的巨大變化。

    “刑不上大夫”:貴族分封制的產物,貴族間行為靠禮約束,而不是刑

    在西周時期,社會是分封制形式。周天子是天下共主,各個諸侯國是次一級的貴族,周天子手下、各諸侯國國君手下都有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又是下一級分封的貴族。

    貴族社會的秩序,要依靠“禮”來約束,都是貴族間的行為準則。

    而“刑”針對的是誰呢?針對的是平民和奴隸。

    “刑不上大夫”還有前半句,“禮不下庶人”。這說的就是:禮是大夫(即貴族)之間的社會規則,而刑則是庶人需要遵從的規則、是貴族大夫們對庶人的制約。

    “刑無等級”:生產力發展、分封制解體之後,郡縣制王朝管理眾多平民的手段。

    而“刑無等級”則是在西周社會崩潰之後出現的。

    隨著鐵器應用和牛耕方式的普及,社會生產力有了大發展;這使得原來依附於貴族、在貴族莊園集體勞動才能生活的平民獲得瞭解放,單個家庭依靠自己的勞動就能生存了。因此,貴族制逐漸解體,社會上平民成了主流。

    這帶來了一個重大的變化:上述金字塔型的社會結構變成了“國君---平民”的扁平結構。

    這個變化帶來了新的問題:原來國君只面對少量的下級貴族,最多超不過鄧巴數(150),大家都是熟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有問題好解決,用“禮”就行了;但是,現在國君要面對的則是無數的平民,國君接觸不到,也認識不了幾個人,原來的那套“禮”行不通了。怎麼辦?

    這就好比從“熟人社會”過渡到“陌生人社會”一樣,需要用一視同仁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因此,法家的那一套管理社會的做法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興盛起來,並被各國國君所接受。

    對國君以及國君的助手(官僚)而言,面對數量龐大的臣民,最好的辦法就是實行無差別管理,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刑無等級”就正式替代了“刑不上大夫”。國君也因此擁有了遠超分封制時期的國力。

    結束語:

    “刑無等級”是“刑不上大夫”的替代品,其底層因素是生產力發展推動的社會結構變化,導致“刑不上大夫”這套規則不適用了。

    當然,“刑無等級”只是專制王朝的追求目標,實際上恐怕從未實現。因為皇帝超越於法律之上,在實際執行中經常法外處理;同時,皇帝的助手們也經常為了私利而破壞刑無等級。這也是是人性的必然。

  • 13 # 河東來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這種思想實際上反映的是政教合一體系的國家管理模式的調節。

    國家的行政權,提倡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最高階的統治者,地位相當於“神”,施加處罰,可以超出普通刑罰的範圍,怎麼奏效怎麼處罰,有可能處罰得輕,也有可能處罰得重,最低階的被統治者,地位相當於“妖”,同樣其行為規範也與世俗行政權不同,而對“神”或者“妖”的管理基本屬於宗教神權的範疇。

    刑無等級,是從世俗行政權內部實施的角度來講的,而刑不上大夫,是約束的世俗與宗教權力範圍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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