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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航愛說球

    多年以來aj與中國喬丹紛爭不止,8年內aj控告都沒有勝訴,我認為中國喬丹確實有不對的地方,藉著喬丹的名義在中國打下了很多市場跟顧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中國喬丹很大程度也促進了經濟發展以及國內市場推廣。

    aj作為喬丹的品牌,多年來受到中國喬丹的擠壓,丟失了很多中國市場,其實我是支援aj的,別人的東西,遲早是要還的,我相信,我們也會有我們的“喬丹”的,自己的東西,就是自己的。

    中國喬丹加油!希望未來可以更好發現

  • 2 # 時尚界的籃球小蔣

    這沒有更支援誰的態度,在智慧財產權這一塊,不分國界,自然要支援耐克旗下aj品牌!

    因為這才是球星喬丹的專屬品牌,中國喬丹這樣的稱呼本來就是不對的,因為並沒有原型再現,世界上邁克爾喬丹只有一個,這一點咱們必須尊重喬丹本人,是他才讓喬丹這樣的名字享譽世界,是他鼓舞了一代又一代的球迷們!

    喬丹品牌只有aj,中國喬丹只所以能夠存在還是由於當時環境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不是那麼看中,現在智慧財產權的環境越來越好了,是時候讓這樣的製造品牌受到懲罰了!在這件事情上沒有私心可談,是喬丹的就還給人家!

  • 3 # 影像1加1

    我支援喬丹!

    明人不說暗話,喬丹體育的初衷憑良心說難道不是利用喬丹的影響力賣鞋嗎?最初有多少消費者因為不知道這個喬丹體育跟喬丹沒有半毛錢關係而買的鞋子?

    喬丹不僅是一個籃球巨星,更是一個籃球符號,具有世界影響力,喬丹現在的簽名鞋有嚴格的程式,必須要有必要的證書等等,具有收藏升值價值。所以被人利用的情況肯定有。

    當年的資訊發展程度不像現在,其實喬丹體育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等來賣貨。

  • 4 # 美國耐克鞋

    支援邁克爾喬丹,喬丹體育的解釋太過於牽強。我們要支援民族品牌,但是要明事理。擦邊球要是在改革開放初期打一打可以,但在當下,企業應該老老實實本分的事,不能只想著走捷徑,才能有長遠的發展。

  • 5 # 什麼都要懂一點

    這次選擇和國別立場無關,堅決不支援國內的喬丹品牌。

    喬丹是籃球大佬,體育界名人,在世界上有高知名度、強指向性

    喬丹——中國福建,與籃球名人喬丹毫無關係,標圖:運球。

    JORDAN——美國耐克,簽約喬丹後經營的品牌,圖示:扣籃。

    相信很多小夥伴都在商場裡同時看見過兩家喬丹。

    兩者公司業務重疊,如果沒特別瞭解過,很容易搞混、以至掏錢買“假丹”。

    也許,似是而非的品牌才方便渾水摸魚,像鱷魚在大陸的爭奪戰就要麼握手言和、要麼還沒結果。

    可能還得加上下面這兩條鱷魚的內地牌:

    不過,時代不同了:好國貨的質量其實已經跟上國際水準,缺的是完全屬於自己獨創的特有風格、容易辨認的品牌,而不是商場裡很多的那種不明不白的假洋品牌。

    最後呢,如果福建喬丹公司的產品質量過硬,再早些時間開始打造一個不會產生糾紛的品牌,說不定已如同安踏那樣更為成功。

  • 6 # 籃圈兒兄弟愚論

    喬丹公司申請註冊的有關商標是否損害了喬丹的姓名權和/或肖像權,是否屬於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再審申請人喬丹以及被申請人喬丹公司均有較高的知名度,案件受到了國內及境外媒體的廣泛關注,社會反響熱烈。

    對此我們想搞個投票,畢竟這東西牽扯的東西不少,一個是兼具情懷和時尚的美國喬丹,一個是知名的民族品牌。我更支援美國喬丹,畢竟民族喬丹始終還是借喬丹之名從中獲益?

  • 7 # 氧氣是個地鐵

    正常人都會支援邁克爾·喬丹的。

    所謂中國喬丹,只不過是一個成功的山寨。因為這家公司不僅註冊了喬丹商標,還把籃球上帝兩個水貨兒子給註冊進去。可惜喬丹兒子球技太爛,打不上NBA,所以山寨喬丹這筆生意是搞砸了。

    如果山寨喬丹自己設計商標,和李寧、安踏和匹克等中國產一樣用心做產品,市場營銷,那麼就算品牌差點甚至用英文名也無所謂。但直接吃喬丹福利和欺騙消費者,那放在外星球都不被支援的。

  • 8 # 京東首席財務官

    資本家的每一個毛孔都浸滿了罪惡 —— 馬克思

    耐克和中國喬丹都是追逐利益的資本家,在現代商業社會在法律框架下合法的追求利益都無可厚非,誰也不比誰高尚。在中國喬丹註冊商標時,耐克確實沒有註冊漢字喬丹的商標,以中國當時的法律法規,中國喬丹的註冊沒有存在任何違法違規之處!

    我不想為中國喬丹洗地,設計不用心,質量一般,LOGO山寨。但在現代商業社會里,一切漠視法規的情懷都是耍流氓,一切用道德綁架法規的行為都是犯罪!

    分享兩個體育用品商標的案例來看看外國資本家是如何做的?如此有情懷的你們是不是應該罵他們一句不要臉呢?

    1,飛躍鞋在國外商標被法華人搶注案例

    法華人殺死了中國“飛躍”?

    法華人在歐洲搶注了“飛躍”商標,這讓不少人氣不打一處來。

    劉慶龍1966年前後已經進入當時的上海橡膠工業公司,也就是後來的大孚公司,對於法華人在國外搶注“飛躍”商標,他介紹,那位被媒體報道過的帕特里斯·巴斯蒂安(Patrice Bastian)原來是“飛躍”運動鞋的經銷商,這個法華人從中國進貨,在法國銷售,買的人很多,特別是在海外華僑比較集中的地方。

    原因很明顯,20世紀70年代~80年代,中國武術在國外非常流行,而習武者一般穿的就是“飛躍”鞋。

    此外, “飛躍”鞋用的是硫化工藝,天然橡膠加入硫磺後,放在幾百攝氏度的密閉空間裡加熱,這樣生產出來的鞋子不易老化開裂,彈性好,耐熱,最關鍵的是沒有使用有毒膠水,因而頗得國外消費者青睞。

    劉慶龍說,法華人看到“飛躍”鞋賣得很好,鑽了我們沒有在國外註冊“飛躍”的空子,2006年在歐洲搶注了這個牌子,然後又將“飛躍”的板型改瘦、加寬,改良帆布面,徹底撇開大孚公司和大博文公司,自己委託中國的其他企業給他們生產。

    而知情人士透露,當年大孚公司與蘭生股份[-0.32% 資金 研報]合資成立大博文公司曾有協議,蘭生股份接收大孚公司的300多名職工,作為回報,大博文公司可以無償使用“飛躍”品牌17年,正是在大博文公司生產“飛躍”鞋期間,法華人獲得了大博文公司的同意,在國外運作“飛躍”品牌。

    劉慶龍介紹,現在“飛躍”在國內的出廠價是17~18元,零售價35元,法華人在國外賣的“飛躍”價格平均每雙50歐元左右,約合人民幣500元左右,銷售火爆,但是作為品牌所有者的大孚公司拿不到什麼好處。

    在法文版的“飛躍”網站上,法華人對於飛躍的由來是這樣描述的:“Feiyue這個商標發源於上海,這種運動鞋最早出現在1920年代,這種輕便鞋受到中國各個階層的歡迎,並且跨越國界在2006年來到歐洲,然後被一群對運動和都市文化著迷的人挖掘出來。”法華人的介紹自始至終沒有提到大孚公司,也沒有提到大博文公司,更沒有提到“飛躍”這個商標在中國早已經聞名遐邇,受法律保護,這是讓那些曾與“飛躍”有著千絲萬縷聯絡的人們生氣的主要原因。

    雖然法華人將“飛躍”運動鞋最高賣到了每雙99歐元,也許是自知理虧,法版“飛躍”鞋並沒有進入國內市場,除了搶走“飛躍”的一部分出口市場,理論上中國市場仍然是“飛躍”的天下,但是“飛躍”在國內依然難以遏制地走向衰落,法華人還算不上“飛躍”死亡的兇手。

    以上引自鳳凰財經《瀕臨絕境的飛躍鞋 在國外商標被法華人搶注》

    2,新百倫之爭

      因存在惡意“反向混淆”,侵犯了廣東鞋企老闆周某倫享有的“新百倫”商標權,著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的銷售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新百倫公司)被判賠償周某倫9800萬元。昨日,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該院上週五對該案一審宣判,這也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據悉,該案仍在上訴期,“NEW BALANCE”是否上訴尚不清楚。

      “NEW BALANCE”

      “NEW BALANCE”品牌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世界著名的慢跑鞋。2006年12月,新百倫公司在上海成立,主要負責在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產品。在此過程中,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其宣傳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百倫”“新百倫”

      在廣州做生意的周某倫是“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他自己也有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並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於1996年8月21日獲准註冊,該商標於2004年4月經核准轉讓給周某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靴……運動衫”等商品上,周某倫於2008年1月獲准註冊該商標。

      金額超10億

      周某倫訴稱,被告新百倫公司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甚至有顧客經常詢問其產品是否是“NEW BALANCE”。周某倫認為,新百倫公司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註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絡,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認定惡意使用

      新百倫公司辯稱,前述使用方式是使用其企業字號“新百倫”、是將“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屬於善意使用。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於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並沒有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百倫”商標早在1996年獲得註冊,可以很容易透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資訊。不僅如此,新百倫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於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周某倫對“新百倫”商標的註冊申請,但是沒有被採納。這說明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註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 “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在周某倫獲得“新百倫”商標註冊後,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於善意的使用。被告新百倫公司在標識及宣傳其產品時並未使用其企業名稱全稱,而突出使用“新百倫”字樣的行為有悖於誠信,其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法院認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倫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新百倫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刊登宣告消除影響 賠償周某倫近億元

      法院認為,被告的運動鞋產品與原告“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核准範圍的“鞋”商品屬於類似產品,且被告使用“新百倫”與原告“百倫”註冊商標構成相似、與原告“新百倫”註冊商標相似,被告透過一系列的宣傳促銷活動,使“新百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原告已舉證證實在百度和淘寶網上搜索“百倫”和“新百倫”時,所提供的連結和資訊基本指向被告產品。可見,被告將“新百倫”用於其產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標識有“百倫”、“新百倫”的產品誤認為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的產品,這種型別的混淆將使“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原告借“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謀求市場聲譽、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價值也受到抑制,故應認定被告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百倫”、“新百倫”商標的侵權。

      “反向混淆”

      防弱肉強食

      暨南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徐瑄認為,本案的混淆與傳統商標法所指的混淆相反,屬於反向混淆。反向混淆一般發生於原告註冊商標比被告的商標知名度低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太可能會認為商標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註冊商標權人,反而可能會誤認為註冊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使用人反向混淆發生,商標法如果不制止反向混淆,就會使知名企業在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時毫無顧忌,從而發生弱肉強食的不公平競爭後果。

      這種反向混淆會顯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標建立商業聲譽和開拓市場的目的,導致原告註冊商標的識別力被扭曲或遮蔽。被告新百倫公司在全國有數百家專賣店,其透過經營會慢慢蠶食原告的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是原告在侵犯被告的商標權,從而給註冊商標造成實質性損害。

      本案更重大的意義在於,提醒國內企業的知名品牌的商標權人,慎防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巧立名目地利用商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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