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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魒客

    不想寫了,貼一個答非所問的。

    特殊身份,就真的能鑽法律的孔子了嗎?這個案子為什麼還在糾結是不是自願的呢?一個學貫中西法律知識的,難道就真的不懂中國法律嗎?為什麼不從牠的專業角度去定性為是不是強姦?是啊,一個學貫中西法律知識的肯定應該也一定是知道自己自身條件達到收養法律的要求條文。那牠知道自己條件不夠為什麼還要刊登收養廣告?最後還真來個收養變婚約?牠刊登收養廣告是什麼目的?牠的收養動機是什麼?難道這個案子就真的不能印證牠刊登收養廣告的初心意圖?牠一個玩法律於股掌,對一個不懂法的小女孩受害人來說,牠這不是設的局,下的一個圈套?況且領走女孩還不到十四周歲,領走不到十四周歲的小女孩,這不是一種拐騙婦女兒童罪嗎?法律專業人士明知道小女孩不滿十四周歲,也清楚法律對十四周歲女孩是一個性能力界線,又特意在女孩敲響剛剛滿十四周歲的那一刻,實施性行為,這不是強姦幼女又是什麼呢?不要問我有什麼證據是在那一刻實施的性行為?有女孩的控訴詞,有鮑毓明明知自己沒有法律條件收養,還刊登收養廣告,還要收養,再有收養轉化成婚約的說辭,再到牠與受害女孩發生的性關係,有這些就足夠了,足足能證明鮑毓明是蓄謀已久的強姦幼女罪!前後印證也正印證了女孩所說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夜過十二(二十四)次年一月一日凌晨零點實施了姦淫!年歲更替之時,夜裡十二點前與十二點後又有什麼不同呢?這難道說真的就不是強姦幼女了嗎?在這個案子真的就不要再糾結女孩是不是自願,而是要讓鮑毓明去解釋牠刊登收養廣告的初心目的是什麼?刊登了收養廣告,又怎麼解釋收養受害女孩變成婚約?鮑毓明比女孩母親都大,想想一個送養意願怎麼會自動提出與牠鮑毓明約定自己十幾歲女兒的人生未來的婚姻約定呢?這很顯然邏輯說不通啊!讓牠鮑毓明說說能說通嗎?說不通?怎麼就不是強姦幼女罪了!在案件迷離的時候,一個是懂法律的,一個是不懂法律的,我們更應該相信誰呢?更何況懂法律的是一個學貫中西法律知識的,牠的說辭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別說一個不懂法律的小女孩,就是一個不懂法律的成年人,不是讓牠鮑毓明分分鐘給玩死!所以不要再老是糾結是不是女孩自願的。要從鮑毓明的專業來說,以牠的專業來解析牠的這一前前後後互相印證的一系列的行為。這就足夠證明牠是事實犯罪行為!

  • 2 # 陳健lawyer

    目前沒有看到。

    強姦罪本身就比較難以取取證,就算女方陰道內提取到了男方精液,也只是證據的一部分。因為還必須要證明女方是非自願的。

    現在來看,證據還差得遠呢。

  • 3 # 亻呆釒票

    發生關係這個事兒不算事了吧?有目共睹!

    關鍵是怎麼發生的?前因後果是什麼?裡面有多少我們不知道的?

    不能一直被雙方各執一詞的誤導,既不能輕信女孩的楚楚可憐,也不能輕信律師的鐵證如山!

    總之這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 4 # 風雲26610126

    題目只是問,要證明雙方有沒有發生性關係,其實真正調查起來,一般是不難的。但僅僅透過物證來證明,就要看客觀條件是否允許了。

    如果剛發生性關係不久,可以對女性陰道拭子做DNA鑑定,只要檢出男性精液,就能證明和誰發生了性關係。這也是最強有力的證據了。

    但如果發生性關係已經很久了,女性陰道里基本不可能再有男性的精液DNA,則檢驗也就沒有了任何意義。這種情況下,只能透過別的證據綜合來認定,而不能只依賴於物證了。

    具體而言,一般會蒐集以下證據:

    一是對女性陰道做處女膜檢驗。如果不是處女,處女膜會有陳舊性破裂。但這隻能證明女性跟別人發生過性關係,而不能證明何時以及跟誰。

    二是女方陳述。女方作為當事人,最瞭解情況,其陳述可以直接證明,該女跟誰發生了性關係,什麼時候,以及如何發生的。

    三是男方陳述。一般來說,大多數熟人間的強姦犯罪,男方都會“大方”承認跟女方發生過性關係,但同時也會辯解,女方是自願的。反正發生過性關係,也不意味著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他們來說,沒必要在這個問題上糾結。

    四是醫學檢查。尤其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後,身體如有不適,去看過婦科,則醫學檢查情況可以作為書證,有時候也會有一定的證明價值。

    五是其他證據。比如,女孩在發生性關係後,第一時間告訴了親屬或閨蜜,其陳述的情形自然、流暢,符合其所在年齡段的認知特點,則親屬或閨蜜證言也可以使用,而且有時候也會具有相當的可信性。實踐中,在男方不承認的情況下,就有依靠這種方式認定強姦的案例。

    總之,要證明雙方發生過性關係,大多數情況下是不難的。但是,難就難在,如何認定女方不是自願的,這才真正具有意義。否則,如果不能證明女方系非自願,則男方很容易逃脫法律制裁。

  • 5 # 彭蠡京客

    典型的"揚州瘦馬"類的故事。鮑某人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和裁決。財新系媒體小醜跳樑般的蹦躂幾下,混淆視聽,改變不了事情的性質!

  • 6 # 秦州飛雲

    鮑毓明是律師,在女孩剛十四十四歲時,與其發生了關係,當然這只是女孩在揭發鮑毓明罪行時供述的,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從開始的養女關係(無領養手續),到後來的女朋友關係,鮑毓明也洗脫罪名,提供了錄音、聊天記錄,都具有一定預謀,一個十四多歲的男人和一個不諳世事十四歲的女孩談朋友,發生關係,確實有些荒唐,但是要認定的強姦最,有一定難度,法律是講證據的,證據的收取有一定的難度!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是否是學了很多時間管理的方法,卻依舊擺脫不了拖延症的“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