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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蚯蚓探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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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瓶子大職場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三期員工如果不是違反公司規定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協商了說明你內心是可以接受解除勞動關係的只是補償問題罷了。
普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具體補償金額要看你的入職年限和你還剩餘的哺乳期時間以及公司辭退的理由。以下以你的入職年限是6年為例:
a:雙方屬於協商解除情形,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以及46條47條補償金標準,補償金也6個月合理合法。
普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如果公司辭退的理由是你不能勝任崗位等,那麼你可以跟公司多要求一個月代通知金,那麼總共就是n+1=7個月。
普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c:如果公司是違規解除就是2n即12個月,這時候也可以跟公司協商打個七折八折
普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最後一種就是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既然做出了辭退決定,如果還繼續工作,後期也會有很多的不愉快。現在疫情期間企業很困難,員工也不容易,能協商處理是最高效的方式,以前已做出各種方式的補償賠償標準,如何選擇就看你自己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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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要補償!
協商協商再協商!
針對哺乳期女工勞動合同解除,有無相關補償,有以下幾個方面參考:
1.哺乳期女工主動提出離職,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哺乳期女工因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符合開除條件的,企業可以開除,不會支付補償。
3.哺乳期女工因為工作勝任力,身體狀況,心理狀況等,主要要求與企業協商解除合同,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企業可能同意或者不同意,得看企業的態度!
4.因為哺乳期女工以上個人原因導致的,企業不願意繼續任用,希望與女工解除勞動合同,女工可以同意解約或者不同意,取決於女工的態度,但是企業不可以強制解除,無論是女工提出還是企業提出,均是建立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
5.關於協商解約的經濟補償
a.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一般是按照N+1個月來進行補償,N為工齡,1為代通知金,取前12個月個人平均工資。所以看你個人年資來看看,6個月的工資是否符合規定!
b.因為哺乳期女工的特殊性,企業不能強制解除,你也可以不同意解約!
當然也可以與企業有協商談判的空間,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需要支付2N的經濟補償,所以你也可以根據這個規定,跟企業談判,你要求2N的補償也是能站住腳的,就看企業的考量了,有可能企業給,有可能企業一分不給,不解約繼續讓你留任!
總之,哺乳期女工雖然特殊,但是一切都可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