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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宜山散人z

    回答同意即可,至於如何調解的調解方案,雙方分別提出,法官可以從中看到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利於案件繼續處理,尤其是對於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迅速處置,節約時間司法資源,促進被告人迅速履行義務。調解書的效力等同判決書,有利於迅速得到執行,緩解矛盾對立情緒。總之調解一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達到雙贏局面,促進社會和諧,一般情況雙方都做一定程度的讓步,達成共識,各取所需。法院也是很喜歡這樣的處理方式的。拒絕調解的案件不利於下一步的繼續程序,尤其是一律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和代理人,給人不可調和,不會溝通的印象,法律工作者更需注意。

  • 2 # mfq20090821

    當法官問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應該回答“原則上同意調解”。調解是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不具有強制性。

    個人覺得調解更考驗法官的綜合能力, 一般在案件條理簡單明晰,不涉及交叉複雜的法律關係的,就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主要就是有如下幾點好處:

    1、有利於緩和原被告雙方的矛盾。

    2、能夠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3、有利於後期執行。

  • 3 # 民商事爭議解決實務

    因為我本人也是調解中心的律師調解員,平時也會接受法院或者一些機關單位委託從事第三方調解,對於這個問題比較有發言權。在我看來,當法官在庭審當中,詢問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否同意調解的時候,怎麼如何應答我認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不同意不區分情況一律先同意調解,理由如下:如果說雙方具備調解的基礎,而雙方又有一定的的調解的意願的時候這時候就應該同意調法官提出的調解,因為調解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較好方式,可以取得令雙方都相對比較滿意的結果;如果說雙方對案件事實或者責任承擔爭議比較大,不具備調解的基礎或者沒有調解的意願時,這時候就應該果斷拒絕法官的調解提問。首先,調解以自願性、合法性為基本原則,沒有強制調解一說。其次,同意調解以後訴訟程式和時限都會順延一段時間,而這時候是不計入審判時效的。所以,如果雙方不具備調解的基礎不要為了迎合法官而違心說同意調解,否則案子久拖不決自己吃虧,案子最終沒有調解成功法官也沒有相關業績。

  • 4 # 昨天成歷史青春無故事

    交通事故受害人,出交通事故時,肇事者說想要賠償到法院起訴解決賠償問題,到法院起訴,法官問我調解嗎?要能調解還起訴啊,早在保險公司調解了,還上法院起訴耽誤時間,調解就是讓受害人受到更大的損失,多此一舉,坑受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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