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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菏澤華瑞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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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光頭老孫
1 多少年前就有一個政策那就是土地三十年不動,就算分給你地,種了一年,不管什麼情況死亡,這塊地還有二十九年的期限,就算死亡了,國家也不會去收你的地。
2現在我們國家好像也出臺了一個政策那就是永久使用的,具體什麼時候落實,具體也不太清楚。
3在我們這邊是死亡不收地,添了孩子還分給你地,一個地區一個樣吧,根據你當地的情況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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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eewaa雪山飛鷹
根據土地承包法,一直以來的慣例,執行生不添死不改的辦法,村委會無權收回。但死亡人無父母、子、女及善養人必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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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遼河人家
可以肯定地說村委會無權所謂回收。
國家有政策二輪土地到期,繼續三十年不變,承包土地,不做調整,繼續執行,去人不去地,添人不添地政策,為什麼,那可能就是國家大政方針百姓不用去理解。
應該說明且兒女戶口在何方沒有關係,為什麼,國家還有政策農村戶口遷城,農村承包土不能回收。
但國家提倡,農村遷城戶口,自願放棄土地,但只是提倡,和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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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命理創論
首先,要明白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的。
村,是集體“使用權”的單位。但是“長期的使用權”,有“出租”、“轉讓”、“出售”使用權的權利。
個人承包是承包“集體”使用權的“分屬”。與“承租”是相同的形式。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包方與被承包方,定位同一級別,雙方有“合同”;
在雙方發生矛盾時,按“合同”追查責任,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應與另一方按合同賠付責任陪賞,並結束合同。
結束合同,也就是說,村在不違反合同條約情況下,有權利收回土地。
如果村違反合同條約,需要賠付“承包戶”違約金,賠付違約金後,土地就被村裡收回了。
你父母承包的是承包戶的土地,就是說,承包戶把承包的土地,又“轉租”給了你父母。
如果,村與承包戶籤的合同有“不得轉租”的條款,那責任就不在村,而在“承包戶”沒有給你們講清楚,“承包戶”屬於欺瞞轉租。
當然,我說的只是猜測;具體情況還要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來操作。
通常不看人去世不去世,而看承包合同的期限。除非有相關承包能力的條款。
苦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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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的朋友叫雨飛
據我瞭解的政策,父母承包的土地一擔父母不在了,土地由村上收回重新分配。子女若是當地農村戶口,名下已經有土地,所以理論上不存在繼承問題(城鎮戶口更不存在繼承問題了),因為土地不是父母的遺產。當然,現在南方很多地方農村已經成了空殼,土地荒蕪嚴重,子女繼續耕種父母的田地是沒人管的,但也僅可以耕種,不能做其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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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爺風采依舊1
現在農村的土地很複雜。誰都不能收回農民己確權的土地(包括國家)。因農村土地己分田到戶三十多年,在這三十多年中:有的農戶在分的田地蓋房,有的出售給別人蓋房,這些人現在有的人一分田都沒了。另一部分(大部份)農民在這三十年中分的田地一分不少地保留,耕種著。如果現在(將來)什麼人要無償收回土地,農村必定大亂,(天下大亂)定會出現你死我活的爭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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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暢所欲言97035202
土地管理嚴格,父母承包了集體的土地,按照國家政策,三十年不變,也就是三十年之內只要不存在轉包和兌換的情況,任何單位、個人、集體都無權侵佔此土地,父母去世,由子女繼承。近年,又進行了新的登記,新的承包權是原來土地承包權力的延伸,又是三十年,也就是說父母原來承包的土地承包權達到了六十年
回覆列表
你的表達有些沒看太明白,按照我的理解來回答吧:
目前國家一直執行的是家庭承包制,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當家庭成員出現新增或者死亡導致人口減少之後,其土地保持不變,也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此項政策開展之後,農民朋友在土地承包過程中會發現許多問題,尤其是在父母去世後,其子女如何分配父母的承包,是許多農民朋友都不瞭解,
在《憲法》中第二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有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所以當父母去世之後,並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而是根據家庭承包制原則,由該戶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該承包地。
雖然說是有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該土地,但許多家庭中由於父母去世之後,擁有多個子女,那麼多個子女又應該如何分配呢?這需要根據子女是否分戶而定,如果其中的子女與父母分戶口獨立生活,那麼其將不能夠擁有父母土地繼續承包的權益;如果子女與父母是同一戶口,那麼子女則能夠繼續承包,如果是多個子女共同承包,在其成年結婚分戶之後,可以將承包地進行相應的分配!
目前還有一些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那麼父母的承包的土地是否能夠由這一個子女繼續承包嗎?其實不然,這也需要依據子女是否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而定,如果子女與父母分戶獨立生活,或者子女的戶口遷入到城市,則不能夠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如果子女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在父母去世之後,能夠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