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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年骷髏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行省制是蒙古族統治者在中原地區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 。筆者認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1]。

    省,原是皇帝宮 禁的代名詞。 漢魏之際, 尚書、 中書、門下等中樞組織 皆在宮禁 內, 省又被轉用 於設在禁中的宰相 官 署。 行, 起初是唐宋官制中職務兼代的俗語, 即高官理低職、 大官兼管小官之 事的意 思。 合而 言之, 行省就是中書 省 ( 或 尚書 省) 宰執受派遣到地方或 臨 時在外設定的分支機構。元行省最早可上 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 就名稱和在外代朝廷 行事而言, 元行省與魏晉隋唐的行尚書 臺( 省 ) 有許多相似之處。然 而, 行 尚書檯( 省 ) 唐初 即告廢罷, 只能視為元行省制度的淵 源。 元行省受金行 尚書省和 蒙古國燕京等三斷事官的實際 影響最大, 此二者應是元行省的直接來源。

    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質與使命,需要從行省的設定、演化過程談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省。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2]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許有壬下之治”。虞集說:“國家置中書省以治內,分行省以治外” 。《元志七》也說:“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以上三處明言行省“分天下之庶務”,密切相連。另,終元一代,行省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機構的兩重性質,其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與世祖前期行省的兩重性質不同出機構的舊有性質則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學指南·府號》說:“分鎮方。”出的。當然,我們還需要正視和承認世祖朝以後行省性質的主要方面演化為常設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實。元行省的這一半性質,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書的徐元瑞《吏學指南》稱行省為“分鎮方面”;但時至元末,柳貫則雲“行省得畫地統民” ,與柳貫同仕於順帝朝的湖廣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稱:“吾受天子命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畫地統民”和“藩大臣”等說,元世祖朝以後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質也就十分清楚了。

    總之,具有兩重性質和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明代發展

    朱元璋在起義過程中,凡略定的地方,都沿襲元朝行中書省的制度,設定行中書省,或中書分省。行中書省的負責人叫參知政事和平章政事,省內設定的機構和官吏,大體上和中書省相同。明朝建立後為加強中央集權,改元朝之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僅主管民政,又設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都指揮使司掌軍政,合稱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會商。為防止布政使司長官專權,每一布政使司又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職掌雖與元行省有差異,但作為行政區劃並無本質上的不同,所以,習慣上仍稱布政使司為省。俗稱為藩司,代稱為薇垣;布政使則俗稱為方伯。有明一代,除京師、南京(見明都城)外,計有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三個布政使司,京師又稱北直隸,南京又稱南直隸,此即兩京(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俗稱為十五省,為明直轄地區的行政區劃。

    明代在改元行省為布政使司的過程中,除元嶺北行省大部分不在境內、遼陽行省分屬奴兒干都司及山東布政使司境的遼東都司外,京師和山東、山西二布政使司析自元中書省,南京為元河南行省(今皖北、蘇北)與江浙行省(今皖南、蘇南及上海市),廣東布政使司為元江西行省(今廣東大部)與湖廣行省(今廣西欽州、合浦地區及廣東留州半島和海南島),陝西布政使司為元陝西、甘肅(今甘肅嘉峪關以東部分)兩行省地;四川布政使司併入部分元雲南行省(今四川大涼山以西及金沙江以西、以北地),湖廣佈政使司併入了元河南行省(今桐柏山以南、長江以北湖北大部),兩广部分已析出,但仍習稱湖廣;浙江布政使司大部為元江浙行省;貴州布政使司則為析雲南、四川、湖廣三布政使司鄰境地置。其他各布政使司的名稱、轄境與元行省大致相同(見行中書省)。明代的布政使司是元代行省制的進一步發展,設定較元朝合理,它奠定了清代以來內地省級行政區劃的基礎。

    明代布政使司與都指揮使司轄境大致相同,但略有參差,有相互約制之意。如潁州(今安徽阜陽)隸南京鳳陽府,而潁州衛屬河南都司;夔州府(今四川奉節)隸四川,而瞿塘衛(治今奉節)屬湖廣都司;磁州(今河北磁縣)隸京師,而磁州千戶所屬山西部司等皆是。布政使司下轄府、州、縣和土府州縣及部分土司,據《大明會典》記載,萬曆初有一百三十七府、十三軍民府、一百九十九州、一千一百四十九縣、八土府、四十六土州、七土縣及八宣慰司、五宣撫司、七安撫司、一百一十六長官司、一衛軍民指揮使。另有布政使司佐理官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派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或節制一或數府州,稱分守道。各布政使司參政、參議均因事而設,員額不等,京師、南京不設布政使司,無參政、參議,境內各道由鄰省布政使司帶管。

    明布政使司雖為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但自中葉以後,各地遍設總督、巡撫,布政使司需受其節制,地位下降。[3][4]

    清代完善

    清朝省一級的地方行政制度,是採取對明中葉以後由總督、巡撫統領省政予以事實上的承認的做法,並明確規定立為正式制度。總督是兼管兩省或三省事務的高階地方官,“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巡撫是負責一省全面領導工作的首長,“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是名正言順的地方大吏。清代的督、撫沿襲明代舊制,都帶有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兼銜,在軍務地區,有時還帶兵部尚書、右侍郎的兼銜,在水利重要地區,也有加工部銜的,這些都說明督撫們在一定限度內可以行使監察官吏和指揮軍務的職權。總督和巡撫之下都有一定數量的直轄軍隊,總督管的叫督標,設有副將、參將等官;巡撫管的叫撫標,設有參將、遊擊等官。此外,還設有跨省的專職領導某項事務的總督,如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等。 清代在省一級雖然確定了以總督和巡撫為軍政首長的制度,但中央朝廷對督撫們在工作活動中的控制卻極嚴。一切較為重大的政務都必須奏報皇帝,等候批示。[3]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嘉慶等皇帝透過批示(雍正以後經過軍機處),對各省地方政務,能夠做到具體安排和指示。如果督撫們偶有越軌行為和不順意之處,立予法辦。故清代督撫們雖被授予一省甚至兩三省的軍政權力,但並沒有發生有能力恃勢自重、對抗朝廷的情況,加以初期對於山西、陝西、東北各地區的督撫專用滿員,駐防各省的八旗軍隊又全由滿員擔任都統、將軍等官,因此清代省一級地方行政制度曾有過約200年的相對穩定。 由於清代特殊的軍制,滿洲、蒙古、漢軍等八旗官員難有統轄系統,故在各省不再設都指揮使司,將三司改為二司,一省之內,在督撫之下只設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主官為布政使和按察使。但清代的兩司,己不再是一省的主要負責人,而下降為督撫的屬官了。

  • 2 # 歷史講故事

    行省制是蒙元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 。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度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集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 3 # 666山野村夫

    行省制度是郡縣制的發展,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臺,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臺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1、行省的二元化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才開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2、中央政府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於中央集權。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中央集權。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透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如江南、陝西行御史臺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臺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4、行省大權的歸屬有利於中央集權。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象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中央的對立面。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時候,不能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去解釋,而更要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從蒙古統治集團特有的統治意識當中尋找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劃分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政區的自然屬性與經濟、文化一體化趨勢較強,容易產生割據局面。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如: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綜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 4 # NatureVoice雨人

    行省制對於中國歷史影響是巨大的,來分析下吧!

    我們今天一起來看看歷史上的秦朝和元朝,說到秦朝那是一個非常有威望的朝代,秦朝的皇帝是秦始皇,秦始皇是中國史上第一個自稱自己是皇帝的人,當然了,元朝也是中國古代上非常厲害的一個朝代,元朝的開國皇帝成吉思汗也是一位很厲害的人,元朝是少數民族蒙古族建立的。那麼,我們今天就一起來看看古代行省制度與郡縣制度的區別在哪裡?各有什麼樣的特點和優勢?

    眾所周知,我們現在使用的行政模式是行省制,全國分省(直轄市、特別區)、市、縣(區、縣級市)、鎮(鄉)等幾個地方行政單位。

    前幾日有人問我,行省制度與郡縣制度有什麼區別,想來也不是一兩句能說清楚的,故特撰此文,概說此中關係。

    先從歷史說起,周朝建立,分封各大諸侯,諸侯建立諸侯國。諸侯以下計程車大夫,也有封地,稱之為封邑或採邑。全天下自上而下的貴族皆 是裂土分封,有自家的私有田產。

    西周時期,天子威信尚能覆蓋,到了西周末年和東周初期,天子式微,諸侯累世強大,此時則不願意聽令天子了。不僅天子如此尬境,各地諸侯也是如此,下面計程車大夫封地強大,也有抗衡諸侯之意。韓趙魏三家分晉就是典型的例子。

    一些諸侯國認識到這個嚴重的問題,率先設立了諸侯自己的直接領地,亦即除了分封給士大夫之外還有諸侯自己的自留地。

    一般認為,設立縣制是楚國楚武王,楚武王滅掉一個叫權國的小國,權國系商朝武丁王后裔,子姓改為權縣,讓之前的權歸公(權國末代諸侯)任權縣縣尹。權歸公哪會心甘情願任縣尹呢,好歹之前也是一方諸侯啊,於是私下招募兵馬反叛,楚武王平叛之後不敢再讓權歸公任縣尹了,改派大夫鬥緡為縣尹。這便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縣尹。

    縣與大夫封邑有什麼區別呢?

    封邑是被封者的自留地,法理上講屬於私有財產。縣則不是私有財產,是替自家主子(諸侯)去管理。法理上講,縣是諸侯王個人的私有財產,但諸侯王不可能有時間精力去親自打理,所以要派人去代為管理。

    「縣,系也」《說文》。注:「此本是縣掛之縣,借為州縣之縣。今俗加心,別作懸,義無所取。」

    什麼意思呢?縣就是懸掛,就是系,意思君王的權力遠系,縣尹是直接替君王在行政,縣字本意也說明縣就是君王的自留地,不屬於分封地。

    楚國有此先例,其他諸侯國有所效仿,後來的秦國更是把君王自留地擴充為縣、郡兩級。不過當時縣大於郡。

    秦始皇兼併六國之後,廢除分封,統統要歸皇帝管轄,則天下郡縣,把,此時做了調整,郡大於縣。二級行政單位,直接上通皇帝。

    縣以下古來皇權不涉及,由家族自治。所謂「皇權不下縣」。縣尹一個人就能處理很多事了,並不像如今一樣,設立太多機構。那時候為什麼沒有太多機構呢,就是縣以下家族自治,比如什麼殺人放火案,自己家族內出的敗類自己族長就會給當地一個交待,並不需要上訪告到縣衙。事情鬧到縣衙去的,必定為重大之事。

    後來的王朝,都是在郡縣制基礎上,略有改動,或增加政級單位,由郡縣二級到四五級。或改郡縣名稱。大體上可以統稱為郡縣制。

    秦:郡、縣(縣以下鄉、裡嚴格上不算國家直接政權)(二級)

    漢:州、郡、縣(三級)

    魏晉南北朝因循漢朝行政制度,未大改。

    隋:州、縣(二級)恢復秦朝二級行政單位

    唐:道、州、府、縣(四級),都護府、都督府(邊境軍事特別機構)

    宋:路、府(州)、縣(三級)

    自秦至宋,統屬郡縣制,各朝各有不同建制。

    郡縣制的好處在於,結束裂土分封,各自稱王的局面。另一大好處是行政單位比較少,郡縣官員直接由朝廷任命,上下言路比較通,治國輕鬆,極少的官吏就可治理幅員遼闊之國,效率也比較高。

    但隨著歷史推進,其弊病也很多,如唐宋時,地方官吏考核不嚴格,又下放權力讓地方考核,導致鄉紳惡霸非常多,官民衝突巨大。

    蒙元侵略中國之後,由於它幅員遼闊,遠超任何一朝,除了漢地還有西域、北漠各地,郡縣制很難駕馭這個大國。加之蒙古國策,重在防漢,不敢用漢族為官員,蒙古人口又稀少,皆安排郡縣州府各級,恐怕一夜之間就分崩了。

    蒙元想破腦袋,想出一個新的地方行政制度,就是行省制。

    行省制是什麼?

    僅僅把郡縣改名為省州縣嗎?顯然不是。行省制與郡縣制最大的區別在於行政方式不同。說起行省,還得從隋朝說起。

    省,就是視察。監督、視察管理的意思。

    隋朝結束分裂局面,再一次統一中國,設立了三省六部,其實是五省(尚書省、門下省、內史省、秘書省、內侍省),但只有尚書省、門下省、內史省真正掌權,秘書省掌管國家典籍,內侍省掌管宮廷事,說白了就是皇帝管家。所以後世習慣稱之為三省。

    三省是國家中央機構,內史省,也叫中書省,相當於後來的內閣。門下省相當於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尚書省相當於國務院。(不能又完全對照,僅作相對參考,因古今機構職權不同、行政範圍不同)

    三省六部是隋朝開始實行的中央機構,後面的王朝一直延續,

    前面說道蒙元時,幅員遼闊,難以駕馭,第一國策又是防漢,蒙古開始實行行省制度,亦即全國按地方劃出不同的版塊,但不設立版塊的最高行政機構,更無最高行政長官。

    這種情況相當於,州、縣等有行政機構和行政長官,但管理一個地區共同的周線並無一個整體的行政機構和行政長官,意思是州府沒有直接的上司。

    那這個版塊怎麼行政呢?就直接向中央的中書省(蒙元時相當於國務院)彙報工作,同時中書省直接管轄地方。這樣的版塊就叫做「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舉個例子,比如陝西行省下面各州府機構都有,官員也有,但並無陝西省長或省委書記,而是國務院直接管轄。

    蒙元把全國分為十個行省,相當於中書省(國務院)直接管轄十個區域,這樣一來,治理一個大國,僅僅相當於十個小國的國務院彙總,頂多增加國務院一些人手就可輕鬆解決。

    所以蒙元前期,行省並無行政長官和機構,蒙元之所以這麼做,就是防止一個行省的力量太過強大,萬一造反難以駕馭,而分化成小州縣由中央直接管轄,則沒有地方直接的強大。其目的也是為了防漢。

    這便是行省制與郡縣制的根本區別。

    後期行省也與直接設立省機構沒什麼區別了,明朝建立,在改行省為布政司,由於布政司轄地基本因循蒙元,習慣上依舊稱之為省。但有了省機構和省長官,但行政模式依然直接受權於中央。從此行省制度完成,至今亦是。

    行省制度的優劣

    好處:可以更快捷統治更大的國家,再遠的地方,只要一旦劃為行省,則熟化更快。(自治區除外,是與行省相反的路子)

    如:滿清時,曾有漢族官員建議在西域(今中亞,當時有屬國)設立行省,廢除屬國,也因滿清防漢,遠軍不能守,必然只能漢軍去守,未能聽取建議。不然,今中亞地區早就是內地行省。

    壞處:以防漢為策的行省制度,直接分化了漢族地區創造能力(行省之下州府郡縣沒有自由與外省州府郡縣交易的權利和機會),更是讓漢人行省分化,各自地域分歧。今天的地域歧視、地方保護主義、各地搶註名人等等,皆是行省制度下地方官員做政績和歷史原因造成。失去了直接的創造能力。

    滿清時期,更是細化行省,原湖廣行省分成湖北省、湖南省,原南直隸省分成安徽省、江蘇省。原湖廣省可養育全國而有餘,原南直隸經濟遠超世界諸國總和。

    一經分化,失去其經濟鏈和產業技術,再無此風光。

    故此,論地方經濟之發展,郡縣制強於行省制。論大國統一防漢強大,則行省制強於郡縣制。

  • 5 # 當代曹植

    行省制是蒙元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在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行省制度是郡縣制的發展,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臺,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臺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行省的二元化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才開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透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

    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

    蒙元把全國分為十個行省,相當於中書省直接管轄十個區域,這樣一來,治理一個大國,僅僅相當於十個小國的國務院彙總,頂多增加國務院一些人手就可輕鬆解決。

    所以蒙元前期,行省並無行政長官和機構,蒙元之所以這麼做,就是防止一個行省的力量太過強大,萬一造反難以駕馭,而分化成小州縣由中央直接管轄,則沒有地方直接的強大。其目的也是為了防漢。

    這便是行省制與郡縣制的根本區別。

    明朝建立,在改行省為布政司,由於布政司轄地基本因循蒙元,習慣上依舊稱之為省。但有了省機構和省長官,但行政模式依然直接受權於中央。從此,行省制度完成,至今亦是。

    行省的劃分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政區的自然屬性與經濟、文化一體化趨勢較強,容易產生割據局面。

    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故意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從而使行省長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

    但是,元朝行省之下,州府郡縣沒有自由與外省州府郡縣交易的權利和機會,更是讓漢人行省分化,各自地域分歧。今天的地域歧視、地方保護主義、各地搶註名人等等,皆是行省制度下地方官員做政績和歷史原因造成。

    滿清時期,更是細化行省,原湖廣行省分成湖北省、湖南省,原南直隸省分成安徽省、江蘇省。

  • 6 # 肥肥大狗熊

    行省制是蒙元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

  • 7 # 河洛蒼生

    “中書省”由漢朝設立,晉朝以後改稱“中書省,”是掌管機要,釋出政令的最高機構。

    行省的重要影響對於元朝來說,深刻吸取了宋朝地方無權,人浮於事的教訓。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便於國家對遼闊疆土的統治。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行政體制得到了保障,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一個變革。

    對於後世來說,自元朝以後的明清兩朝,皆沿用此體制,對於明清以後的行政區劃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 8 # 磐龍觀史

    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

    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

    簡短;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來郡縣制的一大發展,它有利於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對明清以及後來政治制度有深遠影響,行省從此成為中國的地方行政機構,一直保留至今天.

  • 9 # 徐大乎

    行省制度“萌於宋、成於元,盛於明、臻於清”,其目的與效果高度統一,即強化中央集權。原因是郡縣多而遠,鞭長莫及,力有不逮,所以,就有顧不過來、管不完全的問題,設定行省後,只管住幾個封疆大吏就行了,看似是分權,實則是集權。

  • 10 # 裡龍個裡

    行省制度的確立,是現代中國行政制度的開端,奠定了後代行政區劃的基礎。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臺負責監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財政、軍事、司法、監察等方面得到保證。

    1、行省轄區劃分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自秦漢以來,地方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人文因素等來確定,政區的自然屬性與經濟、文化一體化趨勢較強,容易產生割據局面。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選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局面。從而使行省官員失去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中央就比較容易控制了。比如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產生防止了地方勢力產生割劇局面,即使有也較容易消除的效果。行省的劃分特點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各地區、各民族之間在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

    2、中央政府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中央集權。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如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免權,在文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按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比例規定執行,另外行省還有義務按照朝廷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中央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制約有利於中央集權。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透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有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建立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如江浙、陝西行御史臺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臺及廉訪使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對立丶相互改擊的狀態,從而真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綜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對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觀上促進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交流。

  • 11 # 吾乃零陵邢道榮

    從積極的一面看,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嶺北與雲南則是分封羈縻制。

    而從消極的一面看,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本地自然、人文和社會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行省將路府州縣各項權力削奪大半,使其處理庶務的正常功能顯著降低;行省區劃面積過大,對區域經濟文化的發展弊多利少等。

    行省官的生殺予奪大權始終操於朝廷之手,行省對聖旨上命只能無條件服從,不得有任何懷疑或違抗之舉。

  • 12 # 付貴寶1

    元代中央最高行政機關為中書省。中統、至元年間,又分置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遼陽、甘肅、嶺北、雲南11處行中書省,簡稱行省。置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官,總管錢糧、兵甲、屯種、遭運以及一切軍國大事,與中書省相表裡。漸漸稱其所轄地區為行省,於是行省又漸成最高地方行政區名稱。另劃今河北、山東、山西一帶直屬中書省,稱為“腹裡”。行中書管理路、府、卅、縣的行政,簡稱行省。

    明初加強中央集權,撤銷行中行省,改稱承宣布政使司,而習慣仍稱行省,簡稱省。清初增為18個行省,後又增為22個行省。

    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 13 # 歷史點滴滴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嶺北與雲南則是分封羈縻制。

    消極影響:

    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本地自然、人文和社會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行省將路府州縣各項權力削奪大半,使其處理庶務的正常功能顯著降低;行省區劃面積過大,對區域經濟文化的發展弊多利少等。

    行省官的生殺予奪大權始終操於朝廷之手,行省對聖旨上命只能無條件服從,不得有任何懷疑或違抗之舉。

  • 14 # 史海一扁舟

    元朝時,為了對幅員空前遼闊的多民族國家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統治,以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地方分裂為前提,元朝基本仿照漢法,確立了其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

    行省制度的確立

    元朝在中央設立“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中書省最高長官為中書令,由皇太子充任,副職依次有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四員,右、左丞各一,參知政事二員。

    元朝在地方的實行行省制度,即元朝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派出機構,河北、山西、上東等地稱“腹裡”,有關事務由中書省下轄的六部直接掌管,在其他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長官為丞相,由朝廷任命。

    行省制度的內容

    除中書省直轄的“腹裡”以外,元朝將全國分為十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光,此外還有高麗行省。中書省和行中書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分為路、府、州、縣,其長官均稱達魯花赤,為“監臨官”,有最高裁決權。各級正官,路為總管,府為府尹或知州,縣為縣尹。基層行政機構,農村有社、鄉、都,鄉設里正,都設主首。城市有隅、坊,設有隅正、坊正。行省轄區遼闊,軍政合一,行省擁有經濟、軍事大權,但行使權力時受到中央的節制。同時,在邊遠的民族地區,元朝還設立了宣慰司進行管理。

    行省制度的深遠影響

    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特別是對於調整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具有重要的意義。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創新,是中國省制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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