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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淚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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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veFang
你如果有充足的資金儲蓄,或者失業半年都能抗的過去,那可以直接就換了,畢竟上班到凌晨一點,身體遭不住的,你掙得那些錢,等下把身體累垮了,得不償失。如果經濟壓力大,或者家庭壓力大,建議還是熬一熬吧,人在社會漂,有時候很多事情,都是身不由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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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汪Sir聊HR
我來給你算筆賬,你看看是否要繼續工作下去。
按《勞動法》,我們正常的工作時間為,一天8小時,一週工作五天,一週工作時間40小時。
916,就是早上9點上班,夜裡1點下班,一週工作六天。
我們當中午2小時休息,一天工作8小時,應該在18點下班。之後7小時為加班。晚上加班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2倍工資。
工作日一天的工資=時薪✖️7✖️18.5小時
休息日一天的工資=時薪✖️2✖️(8+7)=時薪✖️30
一週合計工資=時薪✖️(18.5✖️5+30)=時薪✖️122.5
由此可得,916工資應為正常工資的3(3✖️40=120)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正常月薪為5000,
916制度月薪=5000*3=15000元。
換句話說,916就是犧牲時間來換錢。
假如你放棄916工作,能找到一份正常工作,工資高於你現在收入三分之一,就是划算的工作。
如果找不到,就說明你在做廉價勞動力,趁早另謀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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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彎彎的綠野仙蹤
這樣的工作不辭掉難道留著過年啊還是覺得自己無聊沒事做就只有加班了啊。我看還有人說要看給多少錢,給多少錢啊給一億嗎?給我我都怕沒命花。
作為一個混跡職場十幾年的老人,我確定的告訴你這樣拼命不值得,你的拼命是在為你的老闆鑄就夢想而不是你,不是叫你工作不要努力,努力是努力找虐是找虐啊。
自己回頭看看那些加班的日子,你得到了什麼?財務自由嗎?不,自由不了最多是離成為房奴的日子又更近了一步。還有黑眼圈,粗糙的面板,無精打采的精神狀態,嚴重一點兒可能會把自己加到醫院裡。
當你回首往事的時候你會為自己當年在自己最青春活力的那幾年都披星戴月的加班中度過而無悔嗎?你會悔不當初,你沒有機會在下班後給自己做一頓美食,沒有機會看一看當時熱映的電影,沒能好好去感受一下春天的花,夏天的雨,秋天的落葉冬天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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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努力成長的小菠蘿
每天加班到1一點,要是我,我早就辭職了。健康才是本錢,現在這麼拼了命的幹,到頭來落一身病怎麼辦,到最後辛辛苦苦賺的錢在未來都花在健康修理維護上得不償失,況且現在加班到1點的工作到底能給到多高薪資。此外,這樣生活被工作充滿,也是一種不太健康的生活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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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幻月奇魄
看你怎麼看待你的生活狀態和未來規劃
1、資金壓力大不大
2、現在工作能否有發展
3、身體狀態能不能接受這麼強的工作程度
4、永遠要記得,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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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嗨咯我的
先說結論: 如果福利還不錯,只是下班晚,不糟心的話,也建議不要離職。如果福利也不行的話:建議離職
我來說說我的經歷
先說福利以前我從事的工作,工資在當地本行業來說是最高的,五險一金,衣食住公司都管。
一日三餐,只要你想在公司吃,管飯,而且伙食不錯。
工裝:春夏秋冬的工裝都有。
住宿:如果您工作的太晚了,公司提供宿舍,賓館級別。
這樣的工作,本來該是令人羨慕的把,我當時也是打算這輩子就這樣了,一定要在這呆住,呆住,再呆住。
重點來了由於專案工期緊,每天加班比996還嚴重,而且專案問題一大堆,解決不完,所有的解決方案領導都不接受,各種阻礙。工作推進的特別難,偶爾還有各種規章制度,處罰措施等等。每天提心吊膽,手機24小時開機,隨時都有可能給你打電話,發微信,還來我聽到微信聲音都害怕。
每天忙的昏天暗地,壓抑的不行,看不到希望,幸福的是那時候家庭比較穩定,媳婦也比較貼心。家裡的事情都安排的妥妥的。本來我的想法是,這麼多錢,在當地已經是最高的了,我一定不會離職的,最起碼不會主動離職。
可惜了事與願違,後來身體受不了了,腰疼了一個月,萬般糾結後,主動離職。離職當天渾身舒坦。那種舒服的感覺,無法用言語表達。
後來休息一個月後,重新找的工作,不過再也沒有那個工資了。
幸運的是,當時的腰疼,不嚴重,沒有後遺症。
我的就這樣。後來想想,是不是學會划水,在裡面待著也很幸福
懷念那時的工資,不懷念那樣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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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唐佳Jia
首先不太明白您說的一點是凌晨一點還是下午一點?如果是凌晨一點的話,建議你可以辭職了!深夜加班猝死的新聞已經不少,不要拿命換錢!!!既然你公司可以加班到凌晨一點,說明你的工作應該屬於白領或者骨幹之類,那麼換個地方應該會幹的更好!不要拿健康來開玩笑。
如果是下午一點下班那真的太爽了工資湊合的話真的是美哉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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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需要了解題主是否喜歡該戶工作?如果喜歡這份工作,即使加班多晚,就算心裡有點生氣,建議考慮是否有辭職的必要。如果題主不喜歡該份工作,薪酬不滿意的情況下,還要天天加班,建議題主在找好下家之前,還是繼續維持該份工作,同時,可以找有關部門詢問是否有補休與加班補助?如沒有,在辭職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附相關法規題主參考: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巜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安排加班,或強迫加班,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