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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yg影片君

    察舉制是地方長官在地方上轄區內考察,選舉人才並推薦給中央。

    察舉制的優點:

    1.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物件,從而登上仕途.

    2.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物件,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

    3.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

    4.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

    弊端:

    1、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

    2、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透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

    3、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

    4、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

  • 2 # 鐵血金戈

    察舉制是兩漢最重要的選官制度。從前196年開始,漢高祖劉邦下詔求賢,令從郡國推舉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但是把察舉作為選官的一項制度乃是從漢文帝始!

    文帝即位的第二年(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十五年(前165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漢武帝進一步把察舉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

    兩漢對察舉人才的標準有明確規定,凡儒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均不得舉薦,開創了以儒術取士的標準。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學問、法令、謀略四個方面的內容。三是察舉物件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曉儒家經書的儒生,由郡國每年向中央推舉,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

    當然,察舉作為一種選官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和漏洞。因為選舉大權掌握在少數高官手中,在政治清明時,尚能得法,吏治腐敗時,就成為官樣文章。而且,察舉製為封疆官僚結黨營私開了方便之門。被舉薦者往往成為舉薦者的門生,出現了大大小小帶有壟斷性的私人政治集團。而正是這些政治集團,形成了東漢末年以來的世家門閥地主和封建割據勢力,危害社會達數百年之久。

  • 3 # 老樹時光倒流

    所謂“察舉制”,亦稱作“舉孝廉”,是漢朝的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孝廉就是察舉制的主要考核條件之一,被舉人的資歷,大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經書的儒生。這樣制度的優點就是接地氣,而且為地方民眾所熟悉,對地方平民有一定的感召力,管理地方較容易產生信服力。但是,他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畢竟一個國家中,地域的經濟、文化差異十分巨大,所舉薦的人充其量只能是地方的名人、精英,而非後來的科舉可比似的,科舉制度是集全國各地的精英,擇優錄取,這無疑是比“察舉制”優勢大得多。

    況且,這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辦法,並不利於後來的封建皇朝的集權制完善,因為他是由地方官員、諸候推薦的,很容易造成地方諸侯權力坐大,足以與朝庭抗衡。其實兩漢乃至三國、晉朝,這種的事情也屢見不鮮,這種局面直致隋唐後才逐步扭轉。

  • 4 # 泛領域古月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舉制不同於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對策”(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製度不斷髮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選官制度──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觀察,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

    (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計程車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臺,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

    察舉制之利

    其一,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物件,從而登上仕途。而這在世卿世祿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軍功制起初,只要有軍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沒有軍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貴也不能獲得爵位,所謂“有功者榮顯,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是也。

    其二,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物件,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而軍功制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制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計程車人之權利。韓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慧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慧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說得很有道理。

    其三,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西漢初,分封的異姓王幾乎全是軍功制的受益者,結果造成地方王國勢力強大,中央無法駕馭。地方王國問題遂成為西漢中央集權的最大威脅,這很能說明軍功制是不利於中央集權的。

    其四,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東漢順帝採納左雄建議,用賢才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一考儒家經典,二考文書、表奏。“諸生通章問,文吏考筆,得考選。”公府初試後,還要在端門(御史臺)複試,如此嚴格把關選拔賢才,“南郭先生”們是很難矇混過關的。

    察舉制之弊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樣,察舉制雖有上述多種優點,但也有其嚴重弊端。

    其一,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兩漢由察舉而成為官吏計程車人只佔總官吏人數的極少部分,而且有許多小人利用察舉機會,或賄賂或靠關係千方百計使自己成為被察舉物件。

    其二,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透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

    其三,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其四,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社會上出現了“四世五公”、累世公卿”、“累世經學”的官僚門閥集團。此時的察舉制已蛻變為變相的世襲制,成為那些公卿大族維護自己勢力,維持特權的工具了。

  • 5 # 觀瀾聽雨潤物無聲

    首先,我們談談察舉制的由來。

    漢代初年,任官並無定製,入仕者不外乎“蔭任”(子孫獲得世襲官爵) “貲選”和(漢代稱憑財產資格為官的途徑,即捐官)兩途,所以官職大多操縱在大官僚和富戶手中,其後才出現察舉制和徵辟制。

    察舉制是一種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是中央大臣或地方長官考察鄉黨輿論,將人才推薦到中央,循一定的程式選任官員的方式,這也是兩漢選舉制度中最主要的選官方式。察舉制強調以德行、才學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等甄別人才,推薦給朝廷,經考核合格後授予官職。

    漢高祖劉邦下詔求才,開西漢察舉制之先河,後來漢文帝兩下詔書, “賢良方正,尋求能直言極諫之士”(《漢書 文•帝紀》 ,) 但高祖、文帝的選士活動都屬於偶爾為之,不僅規模小,而且範圍窄,僅限於官吏,沒有發展成為完善的仕進制度。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公元前 134 年)開始, “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併成為下詔,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 名公巨卿多出“之” 是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公元前 106 年, 漢武帝規定每州每年“各舉秀才一人”作為常規性的選官制度,這是察舉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標誌。

    察舉制實行後,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我想無外乎有以下三大優點:

    1.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計程車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2.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3.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臺,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

    但由於其主要是透過推薦與聘任方式任官,尚未採取公開競爭的考試方式,因此,其弊端也十分明顯,最主要的是“察者不明而舉非其人”。察舉制名義上是為朝廷選拔人才,實際上成為達官貴人獎勵賢士、羅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 6 # 橦霖

    察舉制是兩漢時期重要的人才選拔制度。大致內容是指,由地方的官吏在其轄區內,經過考察驗證,選舉人才給上一級或者朝廷。也就是說,它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它以科目考試的形式,將人才分成不同的種類。而科目是依據對不同人才的培養設立的,不同的時期,設定的科目有所差異,由少到多不斷增加。

    察舉制科目繁多,歲科(常科)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才、光祿四行、察廉等。常科中,以孝廉最為重要。另外特科中,以賢良方正最為重要。特科與常科是依據舉期分類的,這樣察舉制,便將全國的人才分成不同種類,依據個人的特長,擔任不同的職務。也可以說,察舉制開闢了人才選拔任用的另一大標準。

    相對於先秦的世官制度或者世卿世祿制,察舉制在選拔人才上有明顯的優勢。

    秦朝的世卿世祿制,也就是官吏世襲制,諸侯國君以及當時的貴族,世襲官職爵位,世代為官,並且有自己的封地和賦稅收入。但這裡的世代為官,並不意味著有具體的職務,也就是說某個世家大族,不會一直擔任某個具體的職務,是否任職要因人而異。

    顯而易見,世族是世卿世祿制的基礎,只要他們有實力,隨時都有可能到中央任職。這種制度有很大的缺陷,皇帝只能在很小的範圍內選拔任用官吏,也可以說成是任人唯親。而且世族很容易發展黨羽,控制大權,真正有才能的人,卻很難為國出力。隨著社會的發展,選賢任能逐步被重視起來,選任制也就逐步代替了世官制。

    而察舉制,是時代的產物,尤其是漢朝建立初期,朝廷需要大量有才能之人,舉賢任能迫在眉睫,察舉制應運而生。察舉制主要是依據朝廷的三公九卿,各地的郡守,以及各地的列侯或者地方上的高階官員,從當地的平民中,按照中央的標準,來選拔才能、品行、道德都符合條件的人,並且要經過統一的考核,才能入朝為官。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察舉制將選拔人才的物件設定為平民,這就極大的擴大了人才選拔的範圍,使地方上的人才,都能夠為朝廷效力。提拔的是下級官吏,而選的物件卻是讀書人,他們並沒有官職。這與之前的世官制或者世卿世祿制,有著明顯的進步。察舉制更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遏制世家大族壟斷權利。這也讓更多地方上的人才,參與國事,正所謂人多力量大。

    察舉制的最終確立,人才選拔不再是難題。

    早在漢高祖劉邦時期,就曾實行過簡單的舉薦制度,主要是要求地方上,年齡超過五十歲的人,可以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又下詔擴大人才選拔的範圍,選拔有治國才能的人,向朝廷舉薦,但對於他們的年齡、品行、儀表等都要有詳細的記錄造冊。可以說漢高祖劉邦,開闢了察舉制的先河。察孝廉源自高祖二年(公無前205年)宣佈:

    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呂后和漢惠帝時期,都曾下令舉賢任能,讓他們做鄉官,這也可以看作是對於劉邦政策的一種延續。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這一年發生了兩次日食,在漢文帝看來,這是上天流露的不滿,或者是一種警告,於是他便下詔令人舉薦賢良方正、能直言進諫的人才。十五年,他再次下詔,要求郡守、公卿以及諸王侯,向皇帝舉薦有才能的人,並且透過統一考核後,可以入朝為官。可以說,文帝兩次下詔舉賢任能,加快了察舉制的確立。

    到了漢武帝時期,舉薦的人才越來越多。而當時舉薦的一個人,成為察舉制確立的重要人物,他就是董仲舒。他是由漢武帝親自詢問的,董仲舒對於如何治理國家,皇帝如何有德政,有著獨到的見解。他認為治理天下不應該僅僅依靠嚴刑峻法,要以德政和施教化為主,為此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到了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董仲舒提出了依據各郡人口的多寡,來決定舉薦的人數,並實行四科目制,並最終被採納,由此也奠定了察舉制的最終確立。武帝曾下詔書:

    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察舉制讓皇帝選拔人才不再舉步維艱,真正有才能的人,都可以透過考試被招攬。人才的選拔不再以世家大族為主,這極大的加強了皇帝對地方人才的控制。

    察舉制的主要科目以及如何選拔人才。

    舉孝廉是漢代的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一科,它創建於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這裡的"孝"是指要孝敬父母,而"廉"則是指廉潔清正。舉孝廉之後,官員的前途可謂一片光明,步步升遷。而以此出身的官吏,則被認為是正統,會被人們所看中。在漢代被舉孝廉的往往都是精通儒家學說的名門或者富家子弟。

    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到了東漢時期,則改為以人口為單位。百萬人口的郡舉六人,四十萬人口的舉兩人,而不滿十萬人口的郡,三年才能舉薦一人。但這樣的制度很難實行,不久後按人口的方法也就取消了。

    茂才是察舉制歲科的重要科目。原本叫做"秀才",因避諱光武帝劉秀的"秀"字,後來改為"茂才"。此科目開始於漢武帝五年(公元前106年)。"茂才"也就是有著優秀才能的人,當時被舉茂才的往往是現任的官吏。比如西漢的茂才蕭鹹便是丞相史。舉茂才後,這些官員因為富有經驗,基本被任命為縣令。而成功舉孝廉者,往往被任命為郎官。當然也有很多人,先舉孝廉而後再舉茂才。

    察廉是察舉制歲科之一,具體是指舉薦廉潔的官吏。被舉薦的人,往往是那些官職比較卑微的人,舉薦後,也要按照原來的職位升遷。而被舉薦孝廉的人,往往是直接入朝為官,這是二者的一大區別。廉吏是在漢武帝之前便有,只是沒那麼明確,後來逐漸的被定為常科。小官們忠於職守,清正廉明,才能被舉薦。

    以上便是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三個科目。從這幾個科目看,皇帝對於舉薦人才的人品、德行和任職情況很是看中。這與之前的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局面相比,有很大的進步。

    察舉制的演變和消亡。

    起初的察舉制,並沒有把選拔人才和選拔官吏分開,最主要是它考察的內容,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核內容。這樣就把做官的和不做官的放到一起考核,而真正考試科目,卻成為了輔助或者形式主義。但到了章帝建初八年(83年),考試的內容不在是具體的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相關標準。

    漢武帝時期的董仲舒,以及順帝時期的尚書令左雄,都提出了修改察舉制。左雄更是提出了具體的辦法:一者限制具體年齡在四十歲以上,二者學儒學的人考核經學,文官則考核章奏。相對於起初的察舉制,這是一大進步。

    到了東漢時期,察舉的人數和年齡都發生了變化。章帝要求十萬以上的郡舉薦五人,不滿十萬舉薦三人。和帝時期,因雍涼苦寒,人口稀少,則適當放寬了當地舉薦孝廉的人數。這樣中央進一步加大了地方人才的提拔力度。相對於年齡而言,順帝時期,規定舉孝廉需要在四十歲以上,針對茂才,有特殊才幹的人可適當放寬限制。

    培養人才基地的建立,讓察舉制更加正規。董仲舒就提出把培養人才和選拔人才一起抓,漢武帝果斷採納了他的建議,在長安設立太學,它也是當時的最高學府。能進太學的人,基本上都是博士子弟。一般有兩種方式可以進太學:朝廷有關部門甄選或者地方官員推薦。

    太學的門生要學習《春秋》、《禮》、《易》、《書》、《詩》等。由於是選拔性考試,每年都進行考核,成績優異者,可以入仕做官,特別優異者還可以直接升任郎中。如果考試不合格,不但要被趕回家,舉薦他的人也要受到懲罰。成帝時,太學有3000名學員,而到了東漢時期,人數達到了30000人。太學的設立,極大的方便了朝廷培養積累人才,他是察舉制的另一大進步,也是選拔人才史上的改革。

    總結:兩漢的察舉制,實行了三百多年,為朝廷舉薦了很多棟樑之才。察舉科目之多,對人才的分類之細,開闢了當時人才選拔史的先河。這種制度執行的相當嚴格,不但對被舉薦者有要求,對於舉薦者也有懲罰,無疑增加了舉薦的真實性。如此多的考核科目,也為更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但是由於選拔人才時地方官員也參與,這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也受人為因素的影響,這是它的一大弊端。尤其是到了東漢,被舉薦的往往是官吏,寒門文學儒士則很難被舉薦,再一次出現任人唯親,世族門閥的興起,察舉制的影響力逐步減弱。

    到了東漢末年、魏晉時期,諸侯紛爭,天下動盪。皇權幾乎名存實亡,世家大族,逐漸主持鄉閭,控制選舉的過程,徇私舞弊。諸侯間相互不能干涉,鄉村甲制也無法實行,察舉制的實施可謂是舉步維艱。曹丕聽取陳群的建議,實行了九品中正制,雖然察舉的選法仍在執行,但已經退居次要地位,並逐漸消亡

  • 7 # 波哥聊歷史

    選官制度——察舉制

    (1)內容: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先由皇帝下詔,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階官吏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幹出眾、學識淵博的貧民或下級官吏推薦給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經過某種形式的考核、面試直至皇帝親自策問,擇優錄用。被察舉的物件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級學校的學生。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包括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尤異等,以及臨時規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這眾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種為主流。

    (2)影響:

     ①使國家得到較多的具有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對漢代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興盛王朝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②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 8 # 胖哥侃歷史

    察舉制相對於先秦時代的世官制是更加公平的。

    在先秦時代,實行的是世官制。雖然官位並不世襲,但當官一定是那些世代為官的高門大戶。普通民眾,甚至說劉邦這樣的小吏根本沒有上進的機會。

    所以泗水亭長出身的劉邦統一天下後,就實行了一套由下級向上級舉薦人才的制度,這就是察舉制。這項制度細說很複雜,但本質上,就是讓地方官員選拔各地的人才,其中主要考慮一個人的品行,所以當時察舉制又叫舉孝廉。三國時期的很多大佬都是孝廉出身,比如說曹操。在理論上,不論出身如何,只要品行兼優,就能到朝廷做官。

    ▲東方朔畫像

    在漢朝初年,這項制度還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東方朔,主父偃這些留名千古的人才都是這項制度的受益者。

    但它沒能與時俱進

    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東漢末年,這項制度已經名存實亡了。所有人都意識到了能掌握舉孝廉這條進身之路有多麼重要,一個名額就能讓一個平民走上仕途,至於才能品德如何,誰關心呢。察舉制的名額開始被世家大族把持,越來越多計程車族子弟坐上高官,而庶族子弟即便是天賦異稟,也只能做微末小官。這就構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

    ▲士族子弟

    知道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出現,才解決了這一問題。

    察舉制的侷限性讓士族勢力不斷擴大,朝政一度被世家大族把持。整個魏晉南北朝,權力的更替都是士族角逐的結果。這一制度一直延續的隋唐時期,科舉制的出現取代了察舉制。據說這一制度出自隋朝(有爭議),但明顯是在唐朝發揚光大的(隋朝只有十幾年,太短了)。科舉制很好的彌補了察舉制的缺陷,給了天下人一條看似公平的出路。只要努力讀書,就能出人頭地。

    窮秀才中狀元一舉翻身的爛俗劇本傳遍了大街小巷。但是如果我們知道那時的舉人有多難考,就會明白范進中舉時的癲狂純屬正常。

    ▲古代科舉

    當然,到了現代,科舉制也有了明顯的不足,因為它只考核國學方面的知識,只要會做文章,就能當官。於是現代採取了高考制度,公務員考試製度等多項選拔人才的制度,就是為了讓制度本身更符合時代,顯得更加公平。

    胖子說:任何制度其實都有時效性和侷限性。前人不可能知道後世發生的事情,當然也不可能將制度想的面面俱到毫無漏洞,只有不斷改進,所以兩漢時期採取的察舉制雖然不完美,但在當時,無疑是進步的。

  • 9 # 風陵流度

    察舉制是西漢時期開始興起的一種國家選材、選官的制度。它承接了秦朝及之前國家以“軍功制”為準的選材、選官制度,開啟了隋朝以後國家以“科舉制”為準的選材、選官制度。

    察舉製作為中國曾經的人才選拔制度,存在了1300多年,一直到隋煬帝重新制定“科舉制”,才最終消失於歷史長河之中。

    01.察舉製出現的原因

    在西漢以前的戰國至秦朝時期,中國曾長時期處於列國紛爭的動亂局面,戰爭狀態是當時中國社會的主流狀態。

    各國為了應對戰爭,需要大量的軍事人才充實國家的人才庫。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軍功制”一直都是國家選材、選官的主要制度。

    到西漢時期,群雄俱滅,中國的領土逐漸統一,國內長時期的和平狀態指日可待。恢復了正常的社會生產之後,以殺敵立功為標準的“軍功制”作為國家主要的人才選拔制度就不再適合實際情況了。

    如何避免人員上升通道隨著戰爭的結束而關閉,就成為國家重新制定人才選拔制度需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

    ▲漢武帝

    漢太祖劉邦最早起用了察舉制這個制度,後來經過漢文帝的發展,察舉制初步成型。

    到漢武帝時期,國內的叛亂基本全部消除,國家的主要戰爭方向開始轉向外部,透過人才選拔制度促進國內階層的流動,穩定國內局面,是新的人才選拔制度的重中之重。

    最終,一套新的、成型的國家人才選拔制度——“察舉制”隨之出現了。

    02.察舉制的優勢

    一、

    察舉制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它的出現實現了國家從戰爭狀態向和平狀態轉變之後,打造了一個新的國家內部階級升遷的通道。

    人員階級的升遷是維持政局穩定極其重要的一個手段。

    如果一個國家內部的升遷通道被徹底關閉,在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會把積累起來的社會矛盾聚焦到一個點爆發出來。

    底層的人民永生永世無法改變自己被剝削的階級屬性,上層人永生永世都是剝削階級。階級矛盾的銳化速度遠遠大於土地兼併的速度,那麼這個國家和政權就不可能長時期的處於和平局面。

    察舉制的出現,就替代了秦朝以前軍功制的作用。

    二、

    察舉制可以使天下的有才之士都能透過這個選拔制度匯聚到國家的管理層去,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力量。

    國家的發展需要靠大量的人才為政權服務,不論他們是政治方面的,還是民生方面的,抑或是經濟方面的人才,只有為國家服務才能儘可能發揮他們的能力。

    比如漢代有名的“舉孝廉”,就是兩漢時期朝廷官員出仕的正途。朝廷選舉有仁孝之心和清廉能幹的人才管理地方,既在道德上對官員有所約束,也在能力上對官員有所要求。

    三、

    透過系統的人才選拔制度,給人民樹立了強大的模範作用,保證了基層社會的穩定。

    漢代規定,10萬人的州府,每兩年舉孝廉一名,5萬人以下的州府,每三年舉孝廉一名。

    不論任何人,不論出身和社會背景,只要能做到仁孝、清廉,只要能給社會風氣起到巨大的模範作用,就有可能被地方舉薦給中央,經過中央的考核然後放任做官。

    這在潛移默化中給人民施加了巨大的道德影響力,人民能夠自覺的用仁、孝、悌、恭、禮、義、廉、恥的道德標準約束自己的行為。

    有了好的社會風氣,就有了好的基層局面,國家對於基層的統治就不再需要投入巨大的管理成本。

    四、

    皇帝抓住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人事任免權,既打通了皇權在帝國內部傳遞的通道,也加強了皇帝的集權。

    在戰國之前,中國的選拔制度是“世卿世祿”制,戰國到秦朝是“軍功制”,在這樣的選拔制度下,國家的人事任免權並不完全在天子/皇帝的手中掌握。

    而人事任免權的下放,就會在地方上形成一個個獨立的權力王國,這些權力王國在長久的發展中很可能和中央形成政治對抗,這是不利於統治的。

    察舉制的出現,地方舉薦的人才必須經過中央的考核,考核過關才能外放任職,這就把國家的人事任免權收歸中央了。

    任何官員都要得到中央的認可才能出仕做官,他們就都變成了中央也就是皇帝自己的班底。

    皇帝的政令就可以透過這些自己認命的官員傳達天下,官員也很難在地方上形成固定的政治集團。

    03.察舉制的弊端

    一、

    察舉制在經過長期的發展以後,逐漸被豪門望族壟斷。凡被舉薦之人,皆出自地方大族,普通人民徹底失去了升遷的通道。

    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和鬥爭日趨白熱化,而本應發揮作用的察舉制卻失去了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二、

    察舉制主要的考核內容是個人的道德情操。以至於有人不務實際,過於追求道德情操和個人聲名,其實際的管理能力極其低下。這樣的人在進入國家的管理層以後,並不能有效的處理政治事物,而是隻會邀清名以博得政治資本。

    再者,道德情操是難以量化考核的,地方舉薦的孝廉是否真的是道德高尚的人,中央很難考核。如果地方串通一氣欺瞞中央,中央則不能有效的甄別出來。

    三、

    擁有察舉權力的官員,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透過選擇人才形成黨派集團和門閥勢力。

    倘若地方州牧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有意的對地方上的人才做選擇,那麼為了做官的人就會投入該官員門下,成為他的門生。時間一久,國家真正的人才就會流失,而透過門生故吏關係集結在一起的人就會形成新的政治門閥集團。

    04.綜述

    察舉制是在軍功制不符合社會發展時新出現的人才選拔制度,它打通了升遷的通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維持了社會的穩定,為國家發展選拔出了大量的人才,並且給社會形成了一個良好的道德模範作用,加強了中央集權。

    但經過上千年的發展,察舉制也逐漸顯現出了它的弊端,道德的高尚並不代表這個官員擁有處理政務、治理民生的能力。而豪門望族對察舉制的壟斷又催生了由門閥故吏形成的政治集團,這種政治集團在晉朝以後影響了中國數百年的發展方向。

    自兩晉開始,國家政令無不出自強大的門閥勢力,朝廷內部不同門閥之間的鬥爭更是給國家的穩定埋下了無數不定時炸彈。

    南北朝時代更是將門閥集團左右政局的情節推向了整個中國古代史的高潮,天下紛亂,軍閥混戰,門閥互相傾軋,人民不得一日安寧。

    ▲隋煬帝

    到了隋朝以後,統治者為了打擊門閥世族對政治的影響,經過楊堅、楊廣父子兩任皇帝的改革,終於廢除了以“察舉制”為核心的“九品中正制”的國家人才選拔制度,開啟了更加規範的“科舉制”。

    從此,存在了1300多年的察舉制,在完成它歷史使命以後,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 10 # 當代曹植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察舉制不同於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高祖劉邦下詔求才,開西漢察舉制之先河。

    “察舉制”,亦稱作“舉孝廉”,是漢朝的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孝廉就是察舉制的主要考核條件之一,被舉人的資歷,大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經書的儒生。這樣制度的優點就是接地氣,而且為地方民眾所熟悉,對地方平民有一定的感召力,管理地方較容易產生信服力。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製度不斷髮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物件,從而登上仕途。而這在世卿世祿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

    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物件,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而軍功制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制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計程車人之權利。

    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

    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

    察舉制將選拔人才的物件擴大到平民,這就極大的擴大了人才選拔的範圍,使地方上的人才,都能夠為朝廷效力。這與之前的世官制或者世卿世祿制,有著明顯的進步。察舉制更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遏制世家大族壟斷權利。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樣,察舉制雖有上述多種優點,但也有其嚴重弊端。

    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此時的察舉制已蛻變為變相的世襲制,成為那些公卿大族維護自己勢力,維持特權的工具了。

  • 11 # 磐龍觀史

    察舉制是地方長官在地方上轄區內考察,選舉人才並推薦給中央.科舉制度就是由中央透過考試來考察人才.

    察舉制的優點:

    1.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物件,從而登上仕途.

    2.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物件,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

    3.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

    4.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

    弊端:

    1、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

    2、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透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

    3、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

    4、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

    科舉制度胡優點:

    1、首先科舉制度使得中國的文化精華得到傳承,這一點不難理解,同時呢也帶給社會上一股讀書的風氣

    2、從個人角度來說:一個出生普通家庭的人想要進入朝廷,高榜題名,然後升官晉爵,光宗耀祖,飛黃騰達,全家富貴,一切的一切,都是依靠科舉考試;從社會角度來說,開放考試,吸收了不少寒士進入政權,讓他們明白考科舉可以是一條很好的出路.有益於擴大和鞏固封建統治的政治基礎,提高社會的行政效率.

  • 12 # 木山文

    兩漢時期實行的察舉制。是漢代選拔官吏的制度,從漢武帝(劉徹)時開始。由丞相,列候,刺史,守相等官員推舉,經過考核,任以官職,還有孝廉,賢良文學,秀才等科。

    武帝前期,朝廷大臣多為功臣或功臣子弟,一般官吏也多出身豪門權勢之家。武帝大量選拔地主階級的知識分子,充當中央和地方官吏,以加強忠於自己的政治力量。另外,透過賢良考試,從地方選拔忠於自己的人才,比如董仲舒和公孫弘就是透過資良考試而被選拔任用的。這個優勢就是加強了以皇帝個人為中心的官僚制度。

    到了後來由於地方官吏往往代表了地方豪強勢力,所以他們選送的人往往也是能代表地方豪強勢力的人。察舉制逐漸暴露出了弊端,開始孕育更有利於中央集權的科舉制了。

  • 13 # 再言春秋

    人才,是一個國家、民族發展的基石。沒有人才,就無法發展。所以,如何選拔人才在歷朝歷代都是重中之重的事情。

    從西周時候的世卿世祿,到戰國時候的養士之風,從興起於秦國的軍功選拔,到兩漢時期的察舉制度,從三國魏晉的九品中正,到隋朝開啟的科舉考試,所有的目的都是為了選拔人才。

    貫穿兩漢的人才選拔制度察舉制,簡單點說就是審察、舉薦。

    而這種“察舉制”的具體細節又是什麼?有哪些優勢與弊端?

    分析

    淺談察舉制

    察舉制登上歷史舞臺的時間,應該要追溯到漢高祖劉邦。劉邦下詔令,求賢良,讓各郡縣推薦人才為朝廷效力,給了民間人才一個出人頭地的機會。

    但什麼是賢良,如何來評定賢良,劉邦沒有給出一個答案。這就要等到他的繼任者來完成了。漢惠帝時期,賢良有了一個標準,即“孝弟力田”,“察舉制”向前邁了一步。

    再之後的漢文帝給“察舉制”進行了細化:“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察舉制度越來越趨於規範化。

    等到天下無雙的漢武帝出世後,“察舉制”的選拔方式、考試科目,越來越全面。這個影響兩漢幾百年的人才選拔制度,完全成型。

    文章一開頭我已經說了,察舉制其實就是審察和舉薦。那麼審察什麼,舉薦什麼,自然是非常有講究的了。

    首先一點,就是以“德”為先。是否有才幹可以先放在一邊,但如果沒有“德”行,一定不在選拔範疇之內。

    但如果有“德”,那就會有晉升的機會。漢武帝的詔令中明文規定:

    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這個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一個質樸敦厚,勤勞踏實的道德模範標兵,即便能力不夠,也會有晉升的機會,這就是選拔標準之一的“光祿四行”。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察舉制”的另三個選拔標準:孝廉、茂才、察廉。

    從名字上,我們就能看出一個大概。這三種方式,基本都是以品德作為評判標準,不管是孝、廉、茂都是用來形容人品德(茂的意思為美)。

    當然,這三種方式在細節上還是有所區別的。孝廉是以郡為為單位推舉,茂才是以州為單位,而察廉則針對的是已經有官職的人。

    也就是說,察廉是選擇官員中優秀的人,而孝廉、茂才是選擇民間中的優秀人才。

    “品德”作為人才選拔的基本標準,但並不是說只要有了品德就能夠被選拔。朝廷也會對能力進行考核。

    譬如說選拔標準中的賢良文學,意思就是說既要有優秀的品德,同時還應該具備相應的文采,這個標準是以文學能力作為考察標準的。

    而漢惠帝時期的“孝弟力田”則是另一種選擇標準,那就是以耕種能力為選拔人才的標準。在農耕社會中,這個選拔標準很有社會價值。

    而成帝時期也有過詔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簡單而言,這種選拔標準是以軍事能力作為選拔標準的。

    由此可見,“察舉制”雖然是以“德”作為評判標準,但能力也不能被忽視。而且這個能力是包涵多方面的,從耕田到文采,從軍事到講經都有所涉及。

    “察舉制”的初衷是,在有德行的前提下唯才是舉。從本質上看這個人才選拔制度沒有問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優勢與劣勢就都體現出來了。

    存在既是合理,“察舉制”有何優勢

    透過“察舉制”兩漢選拔了很多的優秀人才。孔安國、韋賢、東方朔、董仲舒,都是從察舉制中脫穎而出的人才。

    由此可見,在人才的選拔和運用上,察舉是有其先進性的。

    從初衷上來講,察舉制度的出現,是統治階級希望人才可以為己所用。而且,對於人才的出身也沒有了限制。

    這樣一來,就可以讓很多沒有背景的底層百姓,有了得以施展才華的機會。只要有德、有才就有機會被朝廷選中。

    既然有了這樣的機會,就會有更多的百姓去選擇學習一技之長。不管是否最終能夠被推舉,但學習後的機會就大了很多。對社會整體的學習氛圍都有所推動。

    而且,“察舉制”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唯才是舉的。雖然德是基本評判標準,但對才的選擇上卻不單一。

    無論你是會行文還是會打仗,只要夠優秀都有機會。哪怕沒有學習的機會,地種的好,也可以被舉薦。

    這就讓兩漢有了更多的人才儲備。多樣化的人才,是推動兩漢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而且察舉制可以對人才的質量有一定保證。不是說被推舉了就可以高枕無憂,能否勝任才是最終的評判標準。

    透過“察舉制”選拔上來的人才,是需要完成考核的。如果考核期的表現不合格,就會被撤換掉。

    另外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察舉制有利於封建的集權統治。察舉雖然由地方進行,但最終任用與否有朝廷決定,地方官員也有朝廷委任。

    這樣一來,朝廷就把之前地方手中的權力又分化掉一部分。這些由朝廷任命的人才,不再是地方官員的“附屬”,他們只需要對朝廷負責。

    一分為二看問題,察舉自然有弊端

    作為一項制度,它自然不可能盡善盡美。有優勢,那自然就會存在弊端。

    雖然察舉制考核的範圍廣,也是植根於所有的人,但它依然會有所遺漏。年齡、區域、數量等多方面的限制,就會讓很多人才,都不在察舉範圍之內。

    天下之大,人才之廣,很難出現一種人才方式能網羅所有人才,察舉制自然也不例外。

    而且,察舉制是以“德”作為人才選拔的第一標準。當然,“德行”很重要,但“德”的評判標準很主觀化。

    所以有些被認為沒有“德”的人就喪失了機會。或者德行不足但能力有餘的人也失去了機會。

    人才使用標準是是“德者用其德,才者用其才”。關鍵要看使用者的駕馭能力,把“德”放在首位,自然也會造成人才的流失。

    察舉制的發展還帶來了另一個行業的出現。三國中出現過的“月旦評”就是伴隨察舉制而出現的。這種人才評判行業的出現,炒作出來一批無德無才的“點評家”。

    可想而知,這些點評家所評判出的人才又有幾分可信呢?

    人才是最難選拔的,標準是由人定的,也會有人去違反。本來是以選拔人才為初衷的察舉制,如果遇到了別有用心之人那就不再是好事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漢朝的權力越來越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這樣一來,誰是人才就由那些名門望族,高官顯貴所決定了。

    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人。至於這些人是否有德有才,那就不是考慮範疇了。

    結語

    “察舉制”本身,是一項有其先進性的人才選拔制度。

    問題就出在可操作性太強。它給兩漢帶去了很多優秀的人才,但其中也有很多濫竽充數、沽名釣譽之輩。

    人的因素,是察舉製出現問題的根源所在。畢竟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人才”的標準,很容易被個人情感所控制。

    如果再有一些別有用心之人,透過自己的權力,惡意使用察舉制,那這個制度就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危害。

  • 14 # 常棣tandy

    察舉制度,是中國古代帝國政府的一種選官程式,它主要存在於兩漢和魏晉南北朝時期。在中國古代政治和行政制度的發展史上,曾經先後出現過貴族世卿世祿制、察舉徵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舉制等等不同樣式的選官制度,它們分別在不同時期佔據主導地位。

    察舉制度便是選官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這一制度的成立,大約是在西漢的文帝、景帝和武帝之時。它與徵辟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漢代選官制度的主體。魏晉以降,由於九品中正制度的出現併成為選官的主導,察舉入仕之途的地位和作用頗有下降,但在這一時期它依然發揮著作用,其制度程式也仍然在依照某種規律向更高形態發展。

    九品中正制衰落之後,察舉制在隋唐之際發展為科舉制度。換言之,察舉制便是科舉制的前身與母體。察舉製作為主要選官程式的時間,達七八百年之久。僅此一點,也足以證明其重要意義。

    一、察舉制的發展歷程和類別

    1.發展歷程

    官僚科層制的理性行政是專家的行政,是以知識或理性技術為基礎的權威體現了人才主義和擇優制的文官錄用制度,是其生存與運作的基本條件。中國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著大量由於傳統因素、貴族因素、封建因素和專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現象,但自秦以來,理性行政畢竟已經成了重要政治傳統之一。

    戰國秦漢之間官僚政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察舉制度便應運而生,從而使“選賢任能”的原則,在相當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選官活動。無論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還是“以文取人”,最終強調的都是官員候選人在某一方面的優秀素質,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權。察舉制在漢代的成功之處,充分證明了它比世卿世祿制、任子制等更為優越。

    但察舉制在初創之時還相當簡單、粗糙,這在制度的發生、發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並不嚴密、規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它的中心環節與主要方式是長官舉賢。知人善任的長官,固然能夠慧眼識奇才,而缺乏識鑑者,就未免薰蕕莫辨、魚目混珠。被舉者如何使舉主注意到自己,這有眾多不規則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礙。察舉的標準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經術、功勞、名望等等,都可以成為察舉資格,所舉之人素質各異,對之公正、客觀、精確與劃一的把握與考察,確實也相當困難。

    這與官僚行政對吏員選拔應當儘可能地嚴密化、規範化、便於操作、易於把握並具有可靠性的制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較大距離。

    從察舉製成立之初,到東漢順帝陽嘉年間,大致是以舉薦為主的階段。從陽嘉孝廉考試製度及晉代秀才對策制度的建立直到隋末,是舉薦與考試相結合的階段。到了唐代,則無須舉薦而自由投考了。其間考試程式,也日益嚴密完備。在這一過程之中,我們看到了官僚科層制的程式化、規範化、非人格化、擇優錄用、考試取人等等原則與方法的制約支配作用。

    察舉制度確實有其成功的歷史記錄,但它原始的、粗糙的方面,也必然隨著官僚政治的發展,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這種改進與完善,就遵循著某種內在的規律和要求。

    2.主要類別

    首先是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科。它們兼有“求言”即徵求更民之政治意見的目的,往往施行於發生了災異、動亂或其他重大政治問題之時,由皇帝下詔察舉,被舉者以“對策”形式發表政見,然後分等授官。

    其次是明經、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這類科目也為特科,但目的在於擢舉各類專門人材或特種人材。舉後也有相應辦法加以檢驗,如明經科要射策試經等等。

    再次是秀才、孝廉二科。這兩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貢士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為州舉,後者為郡舉。這兩科最初沒有考試,舉後直接授官。

    最後是尤異、廉吏二科。這兩科以擢舉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績吏能者為目的,亦為定期的歲舉。尤異科面向郡縣長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員。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員,也有舉廉吏資格。此外,“計吏”亦有類似性質,與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與“光祿四行”,亦有察舉科目性質。前者面向公府徵辟的掾屬,後者面向中央郎衛“三署”的郎官。公府掾與三署郎有一定職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觀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務以待遷調的一個特殊候選環節。故此二科兼有察舉與銓選的雙重意味。

    二、察舉制的優點與弊端

    漢代察舉制度,既有“以德取人”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因素。士人習經術文法於家,在具備了基本知識技能,並獲得輿論對其人品的好評之後,然後仕郡縣為佐吏撩屬由之獲得基層吏務經驗之後,才能以功次才能得到察舉。

    舉至中央,則有經術、箋奏之試加以檢驗,然後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職事官,而是入三署宿衛為郎,“以觀大巨之能”,熟悉朝廷行政過程。此後再經一次選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

    如《通典》卷十六《選舉四》所記沈約之語:

    漢代……黌校棋佈,傳經授受,皆學優而仕。始自鄉邑,本於小吏幹佐,方至文學功曹。積以歲月,乃得察舉;人才秀異,始為公府所闢,近為牧守,入作臺司漢之得人,於斯為盛!

    細觀漢代察舉之實施過程,不能不承認它也有獨特的優點。漢代吏政頗為後人稱道,許多循吏良守、名公巨卿,皆出察舉一途,這並不是偶然的。

    察舉制在建立之後,改變了世卿世祿的傳統,抑制了軍功貴族集團的膨脹,彌補了任子一類制度的弊端,發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但察舉制依靠於長官個人舉薦,在制度程式上過於簡單原始和粗糙。在漢末士族崛起之時,察舉方式缺乏有效抑制這勢頭的手段,反而出現了一些州郡大族壟斷察舉的現象,出現了一些“家世孝廉”的著姓。

    南北朝時察舉歲貢之中策試已相當發達,但由於州郡長官依然保有著舉薦權力,在這一環節上就可能遭到士族特權侵蝕,從而造成諸如士族壟斷秀才察舉一類現象。

    察舉到科舉,還從另一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在察舉制下州郡長官獲得重大的選官權力,舉主與被舉者之間往往結成密切的依附關係,後者成了前者的“故更”,還承擔了一些封建性義務。這種關係常常發展為敢治離心勢力。但隨著考試之法的建立以及這一環節的日益重要,情況就在逐漸變化。地方長官提供於被舉者的,已不是舉後即可得到的官位,而只是一個考試機會。

    得官與否,在於應試者的個人才學;而擢第與授官,則是中央的權力。在科舉制下,地方長官貢士舉人,僅僅是一種例行公事而士人亦由牧守“故吏”,一變而為“天子門生”了。士人與地方長官的關係,已大為疏遠;中央集權,由之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中央集權,不一定就優於地方分權,這取決於整個社會的政治文化結構與傳統。但中央集權的不斷強化,卻是官僚帝國的發展趨勢。天下士子集中於中央接受統一考試和任命,與這一趨勢是相適應的。

    三、察舉制與科舉制

    察舉制度既有其產生淵源,亦有其發展歸宿,七八百年之間它並非一成不變。它與此前尚較粗糙散漫的官吏舉薦保任制,以及戰國時代的養士制、客卿制等有著淵源關係;在它成立之後,又不斷地,當然又是緩慢地向科舉制度演變。察舉制度在成立之初,與發展到成熟的、典型形態的科舉制度相比,大致有以下幾個不同之點:

    首先,科舉制是一種考試製度,採用招考與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設科而士人自由報名應試。察舉制則是一種推薦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長官承擔推薦之責,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時地向王朝貢上合乎相應標準計程車人。定期的察舉如秀才、尤異、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試,舉至中央後即授與相應官職;不定期的如賢良方正等科,舉後須經對策方能授官,但這種對策有“應詔陳政”、“求言於吏民”之意,與科舉制的那種對士人才藝的程式化檢驗考試,尚有很大差異。

    其次,科舉制以文辭和經術取士,士人之進退一決於程文之等第,考試成績,是得官與否的關鍵。而察舉制的取人標準,則是多種多樣的,德行、經術、更能、功次、文法等等,都可以構成得舉之資格。察舉制的取人標準,相對說來更為注重人的整體素質,把土人籠統地視為一個完整的人格,而不象科舉制,把某項具體的知識才能作為錄用標準。

    所以,察舉制下的被舉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隱士、俠客、賢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為人稱道的人格素質使之成了察舉物件;而士人在社會上的個人聲望往往也就對察舉實施有了重大影響,這在東漢後期尤為明顯。

    再次,科舉制下入仕和銓選有明確區別。科舉制是一種入仕制度,未仕計程車子透過禮部主持的各級考試後,獲得的僅僅是個任官資格,此後須參加吏部銓選方能得官。而察舉制下,得舉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還有中央朝廷的官員。察舉既是入仕途徑,也包含了銓選、升遷,有時甚至還有考課的成份(如尤異一科實際就相當於考課)。這裡不把察舉稱為入仕制度而漫稱為選官制度,也是為此。

    最後,科舉制度下,學校制與考試製是相互配合的。唐代“鄉貢”與“生徒”同應省試,使科目與學校初步地結合起來。這種結合在後來日趨緊密,並在明清時代最終地完成了。士子須先入國子監或地方學校為生員,透過鄉試成為舉人之後,方有資格參加中央會試,即所謂“科目必由學校”。而在察舉時代,學校與察舉大致為互不相涉的兩種仕途。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察舉制與科舉制,是有重大區別的;但前者最終又演變為後者。這一漫長的變遷過程,有內在的規律在其間支配,同時也聯絡著更大範圍的政治文化背景的變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之中,察舉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態,聯絡或對應著不同的歷史條件。

  • 15 # 講歷史的倉鼠洋

    兩漢時期實行的察舉制是中國歷史上一次重大的變革,其本質和優點相信大家已經很熟悉不用多說了,我們今天主要說說察舉制的弊端。

    察舉制到九品中正制再到最後的科舉制

    各有各的弊端也各有各的歷史作用,它們都是根據時代的需要應運而生的制度。

    我們不能以現代人的角度全盤否定古人的智慧,不管什麼制度只要是一成不變的應用下去不加以改革都會出現問題。

    我們現代的高考制度中和了過去所有選拔人才制度的優點,雖然不夠完美,但比起古代那些有明顯弊端的制度,已經好的多。

    察舉制的興起是因為當時世家貴族把控的權利越來越大,為了選拔出真正有學識的人才,個人的社會背景和家庭出身不再是唯一的選拔標準。有才華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的寒門弟子也有了可能登上仕途。

    漢代察舉制發展到後期主要三個弊端。察舉制以私取人

    許多有錢但沒權的人利用察舉機會,透過賄賂使自己成為被察舉物件,他們走上仕途以後,對察舉者必然會感恩戴德,併為之效命,這樣下去的結果就是會形成地方集團。

    權貴們的請託到東漢中後期,察舉制已經蛻變為變相的世襲制。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官官相護,公卿大臣之間互相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你幫我,我幫你。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士人的鑽營由於察舉制舉“孝廉”,形成了很多奇特的作風。一為久喪,有人守喪達二十餘年;二為讓爵,兄弟謙讓;三為推財,有人為了家人能被察舉,故意做戲。

    這些都造成了漢代末年察舉制的衰敗。

  • 16 # 鶴小雙

    從歷史經驗看,任何一項制度,都會有利有弊,也會在實踐過程中,不斷髮生變化。兩漢時期國家選拔人才官員的察舉制也不例外。察舉制是在春秋戰國封建世襲制度崩潰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而現在言稱察舉,必從漢武帝時期說起。

    一、西漢初年國家選拔官吏的機制

    西漢初年,國家的各項典章制度都不成熟,只能在實踐重摸索完善。其中國家選拔官員的制度也是如此。當初,秦並天下,消滅了的周朝的封建世襲制度。在封建世襲制度下,天子之子為天子,公之子為公,卿之子為卿,大夫之子為大夫,故而當官是透過血統實現的。而秦漢後,這種世襲制度崩潰了,那麼國家選拔官員如何進行呢?

    漢朝所謂的官員選拔機制,主要是透過“鄉舉裡選”,從地方向中央推薦人才,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朝廷臨時向天下發布人才需求。比如新帝即位,往往就釋出一道詔書,希望各個地方選舉人才到朝廷。抑或是碰到大災年份(饑荒、洪水、瘟疫等),為表示是政府失職而遭受天譴,也會下詔希望地方推舉賢才,為國家做事出力。由於新皇登記或遇災年的時間不固定,因此這種選拔人才也具有臨時性質。

    第二、因事設崗,因為某類事情需求而招攬合適人才。比如朝廷要派人初始西域,需要知曉外國語言、能吃苦、懂應變的人,朝廷往往會下詔徵求此類人才。這種情況下,既可以由地方推舉,也可以毛遂自薦,西漢張騫出使西域就是這麼被選拔出來的。

    第三、選舉孝廉,這種形式是察舉制的初期。漢初時期,一向有詔令地方察舉孝子廉吏的傳統。但起初地方政府並不在意這種方式,並且應選的人也很少。漢武帝改變了這一局面,他要求每個郡每一年都要選出一兩個孝廉推薦給中央政府,於是舉孝廉這種選拔官吏的形式就成為了定期制。

    二、定期選舉孝廉逐步成為主流,進而發展為察舉制

    漢武帝之後,國家逐步形成了一年一舉的郡國孝廉,那些孝廉選出來後要先去皇宮任郎官,之後才能擇機到地方或中央朝廷任職。按照天下百郡,每郡推舉兩名孝廉來計算,每年地方向中央推舉的才人差不多有200人,十年間就多達2000人而,漢朝皇宮郎官衛士的上限也就2000多人。

    自漢武帝將定期舉孝廉的制度建立後,凡二三十年後,皇宮中的郎官就都變成了郡國孝廉,而那些所謂的郡國孝廉又大多是讀書人出身。因此,皇帝身邊的侍衛集團就發生了變化,都成了廣大的青年知識分子。

    於是,漢武帝之後,兩漢做官的人漸漸就都變成了讀書人。後來,孝廉郎官越來越多,朝廷要分發任用的人也越來越多,但官職總數又有上限。因此,國家就把之前的臨時選舉、因事設崗的選舉都廢止了。到東漢時期,要做官就只有舉孝廉一條路了,這就是成熟的察舉制度。

    三、察舉制度的優勢和弊端

    (一)察舉制的優勢

    察舉制在中央集權體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義。上文說到,察舉制最後選拔出來的人基本都是讀書人,所以在這種制度下,政府也可以稱之為“士人政府”。這種制度在設計與實踐初期有以下優勢:

    第一、保障皇權的至高無上。察舉制度選拔出來的人才都是來自於地方,在血統上和皇帝以及前任大官沒有什麼關係。孝廉到朝廷當官之後,唯一能依靠的只有皇帝的賞識,也只能效忠於皇帝。因此,察舉制不容易形成政治貴族,也不容易對皇權造成威脅。這正如明朝的后妃必須從民間選擇一樣,如此外戚無根無基,不容易禍亂朝綱。

    第二、治理國家的政權開放給全國,人人都有希望參知政事。從歷史經驗來看,社會階層固化是其即將崩潰的前兆。只有廣大人民群眾都有階層上升的希望,整個社會的基礎才算牢固。漢朝的察舉制從全國範圍內選拔人才,採取分割槽定額的方式分配孝廉名額。也就是各個郡都按照人口比例來確定孝廉人數,經濟文化落後的地區和經濟文化發達的地區都一視同仁。所以,這就給了全國人民入朝做官的平等機會。如此,有利於社會階層良性流動和穩定。

    第三、有利於國家制定及出臺真正代表全國民意的政策措施。察舉制下全國人民都有希望入朝做官,那麼朝廷之上,必然充斥著來自全國各地的官員。這樣一來,中央政府出臺政策,在經過官位審議之後,必定也是都代表全國性的政策,不會特別偏向某一地域,也不會特別無視某一地域。這就類似於西方國家議會中有來自各個州的代表一樣,議會制定的律法政策也都需要考慮所有州的訴求。總之,察舉制度下中央政府透過任用全國各地的官員,來平衡各方利益訴求,進而促進各地和諧融合發展,維持大一統的社會治理機構。

    (二)察舉制的劣勢

    當然,初衷再好的制度,在長時間執行之後,難免會出現毛病,甚至會弊端叢生。漢朝察舉制的出發點肯定是好的,希望藉此選拔優秀人才,更加良好治理國家,促進社會發展。但到後期,這種制度並沒有達到其預想的效果,出現了很多問題:

    第一、察舉的權力在地方長官而不在民間。漢代察舉,其權在地方長官,不在地方民眾。如果地方長官賢良,那必然能選出真正的人才;如果地方長官徇私舞弊,不顧民意,推選私人,那就不能選擇出真正的人才。所以,後世看到這種弊端之後,直接就廢掉了地方推舉的步驟,人人可透過參加科舉考試展現自己的才能。也正是因為地方長官在察舉中徇私舞弊,相互之間察舉各自的宗族子弟、門生故吏,才導致門閥世家做大。

    第二、漢代讀書的門檻太高,普通人無法獲取知識。錢穆大師曾經說過:“印刷術對人類文化傳播與嚴禁之貢獻,應該遠勝於近代新發明的原子彈”。這句話說得很真實。中國古代印刷術大發展要到唐代以後,因此在漢代的時候,文化知識傳播的成本非常高。那時書本需要傳抄,一篇竹簡只能寫二十來字,抄一本書,費用很高。另外,將逐漸串起來的麻繩也非普通人家能花費得起。但要透過察舉孝廉,又必須要讀書。所以,能否讀書就成為能否當官的前提條件。漢朝,讀書的權利基本被大富大貴、書香門第之家壟斷。普通人沒有條件讀書,自然也就是無法透過孝廉入仕。故而,在朝廷之上,雖然官員來自全國各地,但他們大多都是富貴人家,很少有底層普通人。

    第三、察舉制度逐步導致了世家門閥的形成。在上述察舉制的兩個弊端之上,經過多年發展,能夠吞噬家國天下,貫穿整個東漢、魏晉南北朝的門閥世家便逐步形成了。門閥世家是察舉制發展最為嚴重的弊端,他們侵蝕國家和民間權力和利益。

    綜上所述,察舉制是漢朝為更好治理國家而推行的人才選拔制度,它在設計上的初衷是美好的。在實踐之處也的確也執行良好,優勢明顯,它能有效與中央集權制度下大一統社會結構相適應。但任何一項制度,執行長久之後,都會出問題,察舉制也不例外。由於察舉權歸地方長官,且漢朝普通人讀書成本太高,導致察舉出來的人才都非富即貴,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尾大不掉的世家門閥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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