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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w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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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筆尖
2017年1月,賀某騎電動車經過許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道路時,自己摔倒在地,搶救無效死亡。之後家屬以道路標線缺失,道路邊緣不整齊為由,將公路局告上法庭。最終公路局承擔20%的責任,理由是未履行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承擔部分責任。
2、公路局為何要擔責?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未履行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從旁觀者的角度看,公路局確實有對公路進行檢查修繕的義務,人在你這兒出的事故,你就要負責。你做的就是公共交通,為的就是為廣大群眾服務的,出了事兒當然要擔責任。
3、這是不是一種社會進步的體現!
好好的路,別人走就沒事兒,怎麼你走就好好的摔死了呢?自己走在路上摔死的,而且也沒逼著你走這條路,出了事兒還要公路局擔責任,這是什麼邏輯?
可是從法院的判決看,駕駛人沒有謹慎駕駛佔主要責任,但同時道路存在安全隱患也是客觀事實,所以公路局擔責20%。我覺得這是一種社會進步的體現,司法沒有維護公路局(政府),而是站在了法律的層面上,做出了公平的判決。
可能男子的摔倒是因為道路失修、坑坑窪窪,公路局有過錯,與男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應當賠償。如果道路沒有問題,公路局承擔無過錯責任,也要賠償。從本案公路局僅賠償20%來看,應該是後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