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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協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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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虔誠的愛
哈哈哈,有意思。但凡是殺人犯,基本都是成年人而犯下的罪孽,就是說他可能二十多歲了。如果百年後才發現,那他就說理論年齡在一百二十多歲了,可現實中一百二十多歲的很少,所以,基本不存在這種可能。假如活到了一百三十歲,可當年的案宗早就成了懸案,說句不好聽的,已成了死案。再說,公安人員早都換了好幾茬了,領導也換了好幾個,案宗還不知道放在哪呢,誰又能那麼的競業呢?去尋找案宗?因此,這個假設可以說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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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赤腳童子
雖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還是花點時間整理了一下資料。我國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打擊違法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的刑事責任是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職責與義務。
以下5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經立案追究的,應當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終止法院審理,或者法院宣告無罪。
1、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達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看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就按行政法規來除立。可治安拘留、行政罰款等。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令又叫特赦, 用行政權免除罪罪分子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罪名不能,也就是免掉刑期不執行,放罪犯回家。如國家主席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透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追訴時效期限什麼意思?看個案例:如甲2010年5月8日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惡劣,作案手段十分狡猾,案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蛛絲馬跡,導致公安機關無法破案。故意殺人罪理應判死刑,如甲逃避公安機關偵查20年後即2030年5月7日後,就算公安機關知道當年殺人案是甲所為,也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2030年5月7日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甲,那麼對甲追訴時效期限就沒有限制。
經過下列期限不能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既然人已經死亡,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實際意義。現實中很多貪官選擇跳樓自殺就出於這個因素。
5、依照刑法規定有些刑事案件,只有受害人親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不追究刑事責任被告的刑事責任。如侮辱誹謗罪、重婚罪、虐待罪等。這類案件,國家司法機關,不易職權主動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你就不要以為自己無罪,罪是客觀存在,是由於一些原因無法追訴。
刑事訴訟各階段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如何處理?
1、公訴案件公安立案時發現不應追究的,公安機關不立案。
2、自訴案件在法院立案時,法官發現不應追究的,法院不予立案。
3、公安、檢察偵查階段發現不應追究的,撤銷案件。
4、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應追究的,不起訴。
5、法院審判階段發現不應追究的,法院裁定終止審理(其中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判決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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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NG梟雄
這讓我想到1888年英國開膛手傑克殺人案,這個案子,兇手年齡,性別,工作,動機,人數通通是個迷,甚至連被害者人數也無法認定,唯一確定的是兇手有正當職業精通生理結構,每週末進行作案,作案手法一次比一次殘忍,嫌疑人從接生婆到皇室成員都有分佈,最後直到有一個男子疑似跳河自殺身亡之後,就沒有繼續連環殺人了,警察被迫無奈,撤銷了對傑克的追捕,相隔一個多世紀,才有業餘偵探用高科技手短髮現傑克的真實身份,你應該是說的這個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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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案。留案底。屬於接案處未完成工作,如接案警官退休由新警官接手形成接力破案。也可以備案,各個警官都可以申領這個破案任務。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