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未登記結婚),育有一孩,其間本人出資購買了兩處房產,均落戶女方名下。現分了,孩子歸我,可對方要霸佔房產,以死相拼,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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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童律師會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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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邏格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你們同居10年,那肯定是1994年之後,不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同居關係是什麼關係呢?一言以蔽之:沒有關係。
於是這位男愛人就很生氣,我跟他同居這麼多年,生活上互相照顧,心理上互相撫慰,你們憑什麼說我們倆沒有結婚,就不能繼承財產?我不服,我要起訴!
然後就敗訴了。
法院認定,雙方沒有夫妻關係,不能發生繼承,雙方共同生活,創造了共同財產,只能對財產進行分割,由其分割一半,剩餘的一半由家屬繼承。
經過一番考慮,這位男同志睹物思人,給了家屬50萬,把整套房子的所有權都買了留下來。
你們雙方的關係也是如此,如果能夠分清楚財產是誰的,則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可以考慮主張為共同財產。以這套房子為例,應當考慮一下,房款是誰支付的?合同是誰籤的?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這些問題搞清楚了,你的問題就差不多了。具體可以私信我諮詢。我估計不可能什麼都拿不到,多多稍稍雙方都會有一些分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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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夜的夏
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
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係又有哪些法律風險?
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倫理觀念的轉變,同居作為婚姻關係之外的一種兩性關係,在日常生活中已屢見不鮮。
然而,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
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係又有哪些法律風險?看法官給了哪些忠告。
1994年以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非婚同居適用民法總則的一般原則,不受婚姻法的調整。你目前的房子均處於女方名下,屬於你的贈予,產權自然與你無關。小孩由你撫養,可以讓女方出撫育費。但是,如何能證明房子由你購買,可以主張同居的混同財產,但需經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