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傳喚物件和依據的法律不同。簡單說,治安傳喚物件是違法人員,而刑事傳喚物件是涉嫌犯罪的人員。
前者的法律依據為行政相關法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而後者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
第二,傳喚後詢問的時間不同。接受治安傳喚後,一般要求八小時內詢問查證,除非適用拘留措施,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到二十四小時。
而刑事傳喚後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進行詢問,需要刑事拘留的,經批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無論是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都得及時通知家屬。
在這個時間內無法查證違法犯罪事實,就必須放人,且不得使用連續傳喚方式變相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剛把人放了,又傳喚回來。
第三,傳喚的形式不同。對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警察出示警官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告知傳喚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果違法人員拒不配合,就可以強制傳喚,比如戴上手銬扭送。對於不是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一般使用傳喚證傳喚。
而刑事口頭傳喚不行,則使用拘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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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仁根,執業律師。前媒體人、作家。發表作品眾多,有新書即將出版。代理首起刑事案件作無罪辯護即取得成效,代理多起民事案件在審前階段便達到效果,獲得當事人良好評價。現為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是宜賓市敘州區義工聯合會法律專家團成員。
常接受媒體專訪,點評法律熱點事件。《讓律師把話說完天不會塌》、《法院移送的路要走多久》、《我做律師這一年》等作品獲讀者共鳴點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透過撰寫普法文章,製作普法音(視)頻,向社會大眾傳播法律常識,目前已發表100餘(篇)件。
很簡單,治安傳喚是適用行政類法律,一般是治安法或者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刑事傳喚適用刑事訴訟法。涉嫌的內容也是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
第一,傳喚物件和依據的法律不同。簡單說,治安傳喚物件是違法人員,而刑事傳喚物件是涉嫌犯罪的人員。
前者的法律依據為行政相關法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而後者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
第二,傳喚後詢問的時間不同。接受治安傳喚後,一般要求八小時內詢問查證,除非適用拘留措施,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到二十四小時。
而刑事傳喚後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進行詢問,需要刑事拘留的,經批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無論是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都得及時通知家屬。
在這個時間內無法查證違法犯罪事實,就必須放人,且不得使用連續傳喚方式變相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剛把人放了,又傳喚回來。
第三,傳喚的形式不同。對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警察出示警官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告知傳喚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果違法人員拒不配合,就可以強制傳喚,比如戴上手銬扭送。對於不是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一般使用傳喚證傳喚。
而刑事口頭傳喚不行,則使用拘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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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仁根,執業律師。前媒體人、作家。發表作品眾多,有新書即將出版。代理首起刑事案件作無罪辯護即取得成效,代理多起民事案件在審前階段便達到效果,獲得當事人良好評價。現為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是宜賓市敘州區義工聯合會法律專家團成員。
常接受媒體專訪,點評法律熱點事件。《讓律師把話說完天不會塌》、《法院移送的路要走多久》、《我做律師這一年》等作品獲讀者共鳴點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透過撰寫普法文章,製作普法音(視)頻,向社會大眾傳播法律常識,目前已發表100餘(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