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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仁根律師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自由者無法體會不自由之痛,只有身陷囹圄,才會流下鐵窗淚。

    因此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律師都會拼盡全力去取保,這不僅是嫌疑人的迫切願望,也是家屬的強烈要求,先把人“弄”出來,再說後面的事,成為考驗律師水平的第一關。

    但辦理取保,不是那麼容易的事,看似條件都符合,到了最後關頭,辦案機關一句“取保不能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就把你擋回去了,至於什麼是社會危害性?怎麼證明社會危害性?只能給你一個背影:你猜!

    反正解釋權在辦案機關不在律師,不在家屬,更不在犯罪嫌人。

    但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對此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什麼是社會危害性?第一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而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新的犯罪,又要看他案發前有沒有策劃、預謀、揚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是不是屬於犯罪的“老司機”,把犯罪當成“主要工作”?

    第二要看嫌疑人有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這個好理解,主要指那些間諜、叛徒、恐怖、放火、決水、投毒、販毒、涉黑等現實行為。

    第三要看嫌疑人是否會對證據、證人、被害人、舉報人動手腳,比如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以及對被害人或者弄他進去的人打擊報復。第五 要看嫌疑人是否企圖自殺、逃跑,或者不老實、不坦白。

    所以,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不能一張嘴兩張皮,辦案機關應圍繞上述情況,擺事實、拿證據、作說明。哪怕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也要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有公安機關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也要有專門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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