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答您的提問!
2015年8月29日透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國內虐童案件的辦理、判決形成了里程碑式的影響。修正案對於虐待罪作了兩處修改:
1、 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這款的修改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訴轉為原則上自訴,例外情形下可公訴的案件。可以對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的兒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護手段。例外情形就是修訂後的第三款的但書: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沒有能力告訴”,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癱臥在床而沒有行動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訴。“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在實踐中認定起來會有一定困難。尤其是其中的威嚇,取證上會存在相當的難度。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書情形下可轉為公訴案件,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增的此條,加重了對虐待行為人的處罰力度,以扼制虐待行為;主體範圍擴至家庭成員以外,並將單位納入本罪主體,以有效防止和懲處發生於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內的虐待現象。
(1)犯罪主體突破了家庭成員的限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也成為本罪的主體。但仍屬特殊主體。被監護人、被看護人也有範圍限制,僅限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殘疾人這類特殊人員。換言之,這四類特殊人員之外的人,與行為人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才可成為本罪主體。
(2)本罪新增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此罪的要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在監護、看管上述四類人員過程中,有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行為,且虐待行為達到情節惡劣。
(3)刑期由原來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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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透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國內虐童案件的辦理、判決形成了里程碑式的影響。修正案對於虐待罪作了兩處修改:
1、 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這款的修改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訴轉為原則上自訴,例外情形下可公訴的案件。可以對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的兒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護手段。例外情形就是修訂後的第三款的但書: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沒有能力告訴”,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癱臥在床而沒有行動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訴。“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在實踐中認定起來會有一定困難。尤其是其中的威嚇,取證上會存在相當的難度。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書情形下可轉為公訴案件,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增的此條,加重了對虐待行為人的處罰力度,以扼制虐待行為;主體範圍擴至家庭成員以外,並將單位納入本罪主體,以有效防止和懲處發生於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內的虐待現象。
(1)犯罪主體突破了家庭成員的限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也成為本罪的主體。但仍屬特殊主體。被監護人、被看護人也有範圍限制,僅限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殘疾人這類特殊人員。換言之,這四類特殊人員之外的人,與行為人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才可成為本罪主體。
(2)本罪新增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此罪的要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等單位;在監護、看管上述四類人員過程中,有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行為,且虐待行為達到情節惡劣。
(3)刑期由原來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