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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飛翔老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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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和時代母嬰1
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者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的死去。安樂死最早起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含兩個含義,一是安樂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中,安樂死是不合法的。
在允許安樂死的國家中,實施安樂死的條件很嚴苛。比如絕症,晚期癌症給病人帶來巨大痛苦,使病人生前受到病痛的折磨的情況下,可以實施安樂死。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大腦受到不可逆恢復的植物人可實施安樂死。在輝煌的希臘文明和羅馬共和時期,因醫療條件有限,社會物質緊張,對剛出生畸形嬰兒或重症嬰兒,受到重病折磨或身體折磨的垂危患者,都會實施安樂死,社會和法制也相對認可。到後來君權神授的君主教會,對於宗教信仰的國家來說,生命的賦予是上帝給的,他人甚至是本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只有神才能收回賜予的生命。自殺在宗教信仰中都是屬於大罪,安樂死這種奪取他人生命的方法就被徹底定義為謀殺,安樂死從此徹底退出歷史,直到現在,也只有極少數的國家認可安樂死合法化。
安樂死之所以在合法化中受到阻礙,就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敬畏。在法制社會的今天,我們判一個人死刑,剝奪他的生命,是依靠最高法院的法制量刑,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執行。安樂死無疑是將這一生殺大權交給了另一個職業,醫生。這中間充斥這,生存權利的法理,有勃生存權利的倫理,醫院救死扶傷的原則減輕痛苦原則之間的矛盾,中國傳統孝道和現代親情理念之爭,醫學倫理決策和道德原則的衝突,醫生和患者以後的信任關係。在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安樂死的病人一年比一年多,但每年安樂死公佈的病例卻越來越少。有的醫生甚至為了倒賣器官,竟然勸導那些並非患有絕症的貧困家庭患者實施安樂死後,然後倒賣他們的器官。更是出現了沒有親屬的患者被迫安樂死的現象。
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一旦走出最高法院的視線,為了太多不可告人的骯髒的利益糾紛,會為安樂死帶來重大的人倫危機,一旦醫院的醫生和患者之間爆發出信任危機事件,我國作為人口大國,這對於一個國家的醫療行業是社會道德水平來說,是不可逆的。這也是為什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不將安樂死合法化,這個過程會很漫長,在還沒有完善的方法和法律出現前,開了這個口子後的責任與後果,不是誰都能負擔得起的。缺少法律和社會倫理支援的今天,醫生只能作為救死扶傷的職業,醫院只能是作為救死扶傷的地方,生殺權柄,他們現在還拿不起。
寫這篇文章主要是迴應上篇關於癌痛的統一留言,我自己本身也從事醫療行業,我也見過那些因為絕症或癌痛乃至身體潰爛導致生不如死,而現在的醫療手段又無法幫助他們,他們那種對生命絕望的眼神。但安樂死這種決定生命最終歸屬的處理方法,說合法化確實還為時尚早,法律的不健全,醫學鑑定方面的欠缺以及道德法理倫理的支援都是需要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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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就是麻醉藥,也是高科技一種化學毒劑,用針注射入人體內,起到崔死作用。在不知不覺的結束了生命,使死者不會感到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