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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沙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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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人9205
一般情況下無效,但是不能對抗善意和有償取得的,就是說善意和有償取得的也有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有人處理共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應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經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有房屋,一般無效。但是如果是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對價,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另一方主張無效的,不予支援。
《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也規定,共同共有人中擅自處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為無效,但是不能對抗善意取得和有償取得的。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理的共有人賠償。
特別是夫妻出賣共有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需要共有人都到場,不能到場的需要公證的委託書。意思就是必須雙方都同意。
由以上各規定看出,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理共有財產,認定無效是正常情況,認定有效屬於特殊。應該區別對待。
題主說的房屋共有人,是實際上的共有人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既然題主說的是擅自出賣,可推定,這個房屋的出賣行為,是登記一方的單方面行為,沒有取得其他實際共有人同意,那既然能夠辦理過戶登記,在程式上就是沒有瑕疵的,在辦理過戶過程中,該提交的材料都是齊全的。
最常見的就是夫妻共有的房屋,被一方出售,那發生這種情況下如何救濟?
1,買賣雙方惡意串通,可以起訴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應恢復原狀,已經辦理變更的,要撤銷變更登記或者恢復登記到原業主名下。買賣雙方都知道這個房子是共同財產,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假的材料,辦理過戶。現實生活中,就有(1)出賣方提供假的離婚證,以證明房屋是個人財產,辦理手續,(2)利使用者口頁資訊沒有更新,隱瞞已結婚情況等等,(3)房屋中介提供假材料等等。
2,出賣方隱瞞產權共有這個事實,購買方是善意第三人。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會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已經過戶了的,共有人可以主張要求出賣方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
房屋以登記為權屬確定,登記為權利外觀,就是說,證上誰的名字,就認為是誰的。誰就有權利買賣。
作為買方,要有基本的判斷和審查,賣房人是否結婚?房屋是個人還是共有?中介是否取得授權?當然如果出賣方提供假材料,一般人也是看不出來的。具備必要的法律常識以免被坑。
作為共有人,既然共有,爭取在證上體現出來,這也是大家要求結婚,房證上要有名字的堅持。平時多留心,察覺異樣及時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