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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如今,繼承、離婚等糾紛中涉及房屋的爭議越來越多,一套房子中有多個共有權人將房屋出售的情形也比較多。其中,優先權是共有權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該優先權的行使也會受到各種的限制,具體分析如下:

    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行使有限購買權

    《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自己享有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份額,而共同共有隻有在共有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比如婚姻關係解除)時才能請求分割。優先權是享有購買的權利,所以優先購買權必須在按份共有情況下才能行使。

    同等條件下享有

    優先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同等條件”下,該同等條件由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按份共有人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的,是不被支援的。

    存在一定的行使期限

    優先權的行使存在一定的期限,過了該期限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不被支援。《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中對該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透過上述的闡述可以看出,優先權的行使收到各種限制,絕對不能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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